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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通知

政府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体系

成立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区综治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交运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综治办,由区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区”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查处传销和创建“无传销乡镇(街道)”工作;组织公安、工商、民政、卫计、教育等职能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指导村、社区和学校开展创建“无传销村(社区)”、“无传销校园”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指导创建“无传销区”、“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校园”相关工作。要把宣传教育作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

区综治办:牵头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将打击传销纳入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范围,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营造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局面。

区工商局:对传销活动进行摸底排查,发现疑似传销人员及集聚点,负责及时处置,并向公安、民政、卫计、宣传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对经审查涉嫌犯罪和经两次(含两次)教育仍不悔改的传销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经行政处罚后的传销人员和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移送民政部门予以救助;负责建立传销人员黑名单信息库,并通报公安机关和上级工商部门;指导、协助开展创建“无传销区”工作。

区公安分局:积极、主动地开展打击传销行动,对传销活动予以坚决取缔;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对传销人员聚集点提前介入,对阻挠部门执法和影响执法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商部门移送的传销案件及时核查涉嫌传销人员身份,以便进一步侦查;指导、协助开展创建“无传销区”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将工商、公安部门移送的外籍传销人员及时遣送,不允许在我区境内放弃救助。

区卫计局:负责及时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医疗救助和保障。

区教育局: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组织、配合学校开展创建“无传销校园”活动,防止在校学生误入传销歧途。

区交运局: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配合民政、工商、公安部门对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确保需遣返的传销人员能在第一时间离开我区境内。

区商务局:负责审查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及服务网点的设置,防止企业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指导、督促电信部门协助工商、公安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等进行传销的案件。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对传销部门及其策划者、组织者进行税务稽查;依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偷、漏税行为的组织、个人进行处罚;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对传销组织的取证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对劳务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不得为传销组织和个人虚假的劳务信息,欺骗他人进入传销组织。

区财政局: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工商、公安、民政等打击传销职能部门对发现的传销活动以及接到的有关传销投诉、举报,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不得相互推诿,查明情况后再行移交。

三、加大打击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精心安排部署,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拳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区”、“无传销村(社区)”、“无传销校园”活动,让禁止传销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电视台、电台、报刊等主要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和欺骗性,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要与工商、公安执法活动同步跟进,及时报道我区打击传销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各广告经营业主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利用公益广告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为打击传销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积极探索创新,建立长效机制

(一)完善考核机制。区综治委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年度目标考核范围,逗硬考核。

(二)建立沟通机制。区综治办要适时组织工商、公安、民政等打击传销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打击传销工作信息和经验,掌握工作动态,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保障机制。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保证打击传销工作人力、物力需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