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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一、规范暂存场所

环境监察大队及中队要督促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规范暂存场所,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对暂存的医疗废物应采取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妥善贮存,严谨对周边环境和民众造成二次污染,切实为集中收贮提供便利条件。

二、实行转移联单制度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由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台帐,及时登记上报转移联单。由于医疗废物具有特殊的危害性,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暂存期不允许超过48小时,每次转移时必须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转移联单报所在辖区环境监察中队及大队,由大队报固废及辐射管理科,如不按照规定填报转移联单或擅自转移医疗废物的,将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处以罚款。

三、加强对产生医疗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环境监察大队、各辖区中队负责对全市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监督管理,要指定负责人,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检查,查看医疗废物的贮存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台账及转移记录填写是否规范。每次检查要填写监督检查表,并记录医疗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固废及辐射管理科,并要求产废单位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四、严厉打击非法倒卖医疗废物行为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必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由有资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交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杜绝非法倒卖、非法倾倒及随意抛洒、遗失等现象。对因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