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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金监管范文精选

账户资金监管

账户资金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业务运营;外部风险

商业银行外部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对银行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产生资金损失及客户欺诈等,形成原因包括客户、电力、通信、不可抗力等因素。[1]业务运营外部风险即与业务核算过程和业务运营流程直接相关的外部风险。

一、外部风险总体情况

(一)外部风险暴露水平持续高位运行

近年来,黑龙江某商业银行外部风险暴露水平长期处于万分之三十左右的较高水平(见图1),2020年四季度为30.71酃,当地所受风险冲击较大,外部风险防范形势严峻。风险事件涉嫌电信诈骗、群体异常开户、空壳公司、公转私交易异常、客户出租或出售账户、无真实交易背景频繁过渡资金等客户不良账户使用行为。

(二)涉及银行账户外部风险事件占比较高

2020年,该行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共收集风险事件12871笔,其中涉及银行账户外部风险事件11601笔,占比90.13%,主要风险表现中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账户过渡资金、虚增交易量、公转私交易异常、违反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等因素,合计10919笔,占比94.12%,其他风险有客户失联拒绝沟通、危害他人信息或资金安全、违反或规避外汇管理政策等。

二、外部风险形式

(一)监管风险

监管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处理原则,从而产生法律诉讼或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2]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机构有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外汇管理局等。客户因素引发的商业银行外部风险,常因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而形成监管风险。1.人民银行监管处罚银行结算账户是不法分子洗钱行为的主要渠道,由此人民银行近年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处罚力度采取“强监管、严惩治”的严厉措施。2018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处罚金额达1.3亿,涉及金融机构368家;在被处罚的金融机构中,采取双罚制(指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比率达86.7%;个人处罚473人,处罚金额共计941.37万元,单人处罚金额最高达到14万,被处罚的个人包含金融机构董事长、部门经理、营业网点负责人等。[3]2019年,人民银行监管力度有增无减,处罚机构525家,罚款金额达2.02亿元,较上年分别上升了42.66%及55.38%,其中银行业机构422家,占比达80%;处罚个人838人,罚款1341万元,较上年分别上升了77.17%及42.51%(详见图2)。[4]2020年监管形势更加严格,在继续坚持双罚制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处罚手段。2020年5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通报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企业银行账户调查及问责情况,暂停22家银行网点单位账户开户业务,责令内部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2.银保监会监管处罚近年来,银保监会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形成了“强监管、强问责”的高压态势。2017年,为了整治金融机构及银行业市场乱象,原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银行业存在的十个方面问题(十乱象)等系列专项治理行动(简称“三三四十”),累计披露罚单2451张,罚没金额达29.32亿元;2018年增加了1362张罚单,达3813张,[5]同比增长55.6%;罚没金额累计超过20亿元,国有五大行的罚没金额均超千万,其中工商银行被罚8102万元,农业银行被罚3881万元,中国银行被罚2018万元,建设银行被罚1787万元,交通银行被罚1120万元;[6]2019年银保监会全系统共处罚银行保险各级机构2849家次,处罚相关责任人员3496人次,罚没款合计14.49亿元。[7]3.外汇管理局监管处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要求,“对于符合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2018年8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即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该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2019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即2016年1月至11月,该行违规利用303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为客户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被处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二)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由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商业银行声誉能够彰显商业银行的社会公信力,是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商业银行发展成果的主要标准。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相继暴发了一系列大案要案,引起各方面关注,使广大客户、股东、国内外金融市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水平、防范操作风险能力提出质疑,严重损害了银行业声誉。如果对客户违规使用账户行为管理不善导致银行产生了风险损失,必然对银行的声誉产生负面效应,从而影响银行稳健经营及盈利水平。

(三)洗钱风险

洗钱风险是利用金融体系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8]洗钱活动助长刑事犯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危害金融环境安全,对国家信誉和对外形象也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主阵地,而银行账户则常被用作洗钱工具,使银行面临洗钱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就是通常提及的违约风险,是商业银行的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债务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实践发现,部分客户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客户方面违约信用风险时有发生,对银行信贷资金按时收回造成风险冲击。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系统程序、员工及外部因素造成银行经营损失的可能性。在银行账户开立、交易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或系统流程对客户欺诈风险未能有效识别并进行业务阻断,外部风险将转化为内部操作风险,如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发现客户虚假开户、未识别出客户假印鉴支取款项等,易形成银行资金或声誉损失,员工则将因此受到扣减违规积分、核减绩效等处罚,甚至产生诉诸法律等严重后果。

三、商业银行业务运营外部风险特征

(一)冒名账户

冒名账户是指持他人有效证件冒充本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如某支行个人客户王某于2017年12月1日自助设备开户并注册网银,2020年4月因账户发生风险事件而调阅开户影像与客户身份证比对,发现相貌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冒名开户风险特征。

(二)群体异常开户

此类账户的风险特征是几个账户法人、电话、地址相同或相近、单位主要负责人相互交叉任职、账户交易异常频繁或长期不动、交易流水基本无正常经营迹象等,具有较大电信诈骗或洗钱风险。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郑某名下共五家公司,均为商贸或传媒行业,注册日期集中在2019年12月25日及2020年1月3日,其中一账户交易异常频繁且金额巨大,资金多分散转入集中转出,24小时不间断,交易地区41个,30天交易6996笔,金额8116万元,对该单位重新发起尽职调查,发现公司无人经营,分析此账户与其他四个关联账户为群体异常开户。

(三)空壳公司

空壳公司是已经开设的公司法人,有公司名字,但无经营业务的公司。不法分子多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诈骗、洗钱、空转账务或虚开发票等违法活动,对社会危害极大。如某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8月2日开户,14日发生小额测试并启动,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异常交易频繁,日均交易约一百七十笔,金额累计三百余万,经调查发现,单位陈设无办公痕迹,法人刘某对转账情况不知情,具有空壳公司外部风险特征。

(四)分拆结售汇

部分客户利用他人年度外汇额度分拆结售汇,逃避外汇监管,这是银保监会重点检查内容,如银行对此类行为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外部风险易转嫁银行,将形成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隐患。如客户顾某当日取本人存款137116元转给杨某、潘某账户各68558元,随后二人分别办理个人购汇1万美元并支取美元现金,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明显。

(五)疑似电信诈骗账户

电信诈骗是不法分子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对受害人实施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账户汇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诈骗分子利用个人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将获取的诈骗资金、赃款等通过电子银行、智能终端、ATM、POS等自助渠道转账至数十乃至上百个账户,致使公安机关很难追查,最终将诈骗资金据为己有。如个人客户刘某账户,2020年8月19日交易量高达1711笔,因涉嫌电信诈骗账户于2020年9月被广东某市司法冻结。

(六)“公转私”交易

“公转私”交易是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的转账业务,易产生贪污、挪用、逃税等不法行为。[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但在实际工作中,此类交易较为常见,如某国际贸易公司2020年6月至8月近九十天总交易金额2591万元,对私交易额占比81%,如7月15日转入林某个人账户货款152.5万,分析存在公转私异常行为。

(七)“伪现金”交易

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客户要求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提供资金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现金”交易,即是“伪现金”交易。“伪现金”交易人为割裂交易链条,改变了交易性质,增加交易监控及追溯的难度,易被有心人用作转移非法资金的通道。如2019年10月31日,某支行个人客户支取银行卡现金169万存入他人卡内,现场无实际现金收付,“伪现金”交易特征明显。

(八)出租出售账户

部分客户将账户出租、出售给不法分子违规取现或进行异常转账结算业务,为其逃避反洗钱、反逃税等监管提供便利,个人和对公结算账户均可发生。如客户苏某个人账户长期交易异常,仅2020年7月累计交易1108笔,金额1530万元,资金快进快出,电话非客户本人接听,疑似存在出借账户情况。

(九)贷款资金违约使用

贷款管理政策规定,“贷款资金应流向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实体企业或业务领域,严防借款人将贷款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向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禁止性领域或高危行业”。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采取多种手段将贷款资金全额或部分转入禁止性领域或高危行业,谋取高额回报,使银行面临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如2019年12月客户郑某办理个人消费贷款17万元,用途为消费及经营,实为投资股票。

(十)假存单、假印章客户欺诈

存单、存折、票据、单位预留印鉴等支付要素是存款人用于支取银行存款或出具业务证明的信用凭证,长期以来票据或印章造假的案件层出不穷,不断为银行识假、防假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一旦银行疏于防范,将造成客户或银行资金损失及法律诉讼风险。如客户伪造存单办理支取存款业务、伪造印鉴办理信证明等。

四、外部风险防控策略

(一)外部风险事前防范

一是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应培育商业银行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一个全体员工共同认知的风险理念。二是应构建高效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管理地位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适应本行发展战略的外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为全行外部风险管理提供工具和方法支持。三是要增强员工风险管理责任意识,转变重营销、轻风险的经营管理理念偏差。四是要提高客户账户合规使用认识,加强实名制政策引导,强化合规使用账户的宣传教育及风险提示,提醒客户切勿贪图小利而将账户出借或出售他人。

(二)外部风险事中控制

一是拒绝冒名及团伙开户,强化个人身份证件及单位客户证明文件、开户意愿、工商信息、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核实工作,严防个人冒名及单位群体开户风险。二是实施账户异常交易审批管理,对异常交易按照反洗钱要求,由客户填写《交易背景调查表》,详细列明交易内容、资金来源及交易目的、实际受益人等信息,按金额级次分别提交网点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审批。三是强化高风险客户风险控制,及时采取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措施,对其进行增强型尽职调查,如仍存有疑点或查找不到客户,应采取账户限制使用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四是提高系统硬控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开发覆盖线上线下客户信息收集质量保障、高风险客户自动提示、客户身份识别自主校验等功能的风险管理程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外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10]

(三)外部风险管理事后评价

将异常交易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纳入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管理,要求管理人员督促前台经办人员做好异常交易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强化内部管理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引导各银行机构或部门做好外部风险防控,发现的风险事件做到应控尽控,对未及时进行风险事件闭环管理及问题整改而引发重大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一是通过合理渠道建议,对“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行为,在法规方面应不仅规定对银行的处罚,对于作为违法行为主动方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建立法规进行约束。二是对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制定具体的惩治办法加强事前违法行为控制,提高立法层次,强化客户履行国家交税义务的法规制度建设,体现法规权威性和震慑力。三是加大假证件、假印章办理银行业务的惩戒力度,改变当前不法分子持假冒证件及印章办理银行业务有恃无恐的局面。[11]四是提高出借、买卖银行账户行为的违规成本,使利用账户获利人员在经济利益上无利可图,在法治层面上不敢逾矩。

参考文献:

[1]易会满,牛刚,戴志华.商业银行事后监督理论实务与战略转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2]王红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

[3]银航运管援助在线.2018反洗钱监管处罚汇总解析[EB/OL](2019-02-05)[2020-07-09]搜狐网.

[4]新浪财经官方账号.反洗钱力度不减!央行2019年处罚违规机构525家罚款2.02亿[EB/OL](2020-05-06)[2020-07-09].

[5]崔启斌,宋亦桐,吴限.2019银行业“严监管”仍为主旋律[N].北京商报新浪财经综合,2019-01-02.

[6]福银金融.2018银行业主题:强监管严惩治.[EB/OL](2019-01-04)[2020-08-08].

[7]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EB/OL](2020-04-02)[2020-08-10].

[8]高增安.基于交易的可疑洗钱行为模式与反洗钱对策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7.

[9]黄华.关注“公转私”网上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J].时代金融,2018(18):71-72.

账户资金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超级秘书网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账户资金监管范文第3篇

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如何保证结算账户资金安全,是银行进行银行帐户管理的目的。自20**年**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遏制了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促进了廉政建设和和谐社会建立,基本上达到了银行帐户管理的目的。但是目前银行在账户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目前财政内部开设的专户过多过滥、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做到单一、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后核算与管理脱节等,致使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管的难度加大。为了保证结算账户资金的安全,本人建议今后从以下方面加大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

1、进一步研究银行账户管理问题,集中结算账户。建议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原有基本账户、经营收入账户、往来资金账户等账户的性质,从而便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以及规范使用其他银行账户。同时针对目前结算账户分散的弊病,借助多种高科技技术手段以及《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合法地位的确认,可以考虑将分散在网点的结算账户集中到支行一级的机构管理,实行一行一个账户库,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集中到城市行营业部,实行一个城市一个账户库。

2、建立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电子化技术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杜绝多头开户的现象。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存储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将实行电脑联网,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相连接,实时监控各类存款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存款人和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防止企业单位“多头开户”,遏制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进行逃贷、逃债、逃税和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随着银行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成为,必然趋势,完全可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位,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银行专户。

3、规范存款人异地银行账户的管理。存款人异地银行账户的管理随着“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出现,存款人异地开户将会越来越多。《银行账户管理条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与超前性,应对存款人异地开户的管理作出规定。总的原则应是允许异地开户,但要强化管理。存款人异地开户,应按属地原则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核准,核发开户证,同时须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账户信息,纳入其账户管理数据库。

账户资金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账户管理;财政国库;制度改革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是现代国库制度的关键环节,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往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制度未做大的调整。在财政国库管理方面,长期实行以自行多重设立账户为基础的分散收付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这种管理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腐败现象。为此,一些地市也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过多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推行政府会计集中核算、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等,但都未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综观每一项改革,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核心。因此,一定要把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作为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来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二、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并的审批程序,保障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健康运行

一是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一定要有申请报告,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经财政局审批备案后,行政事业单位持财政局的批复书才能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管理机制。通过国库管理系统,把所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国库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凡是自行开设没有经过财政审批的账户一律不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及人民银行逐个核查的形式,多管齐下实施清理整顿,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施清理整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要求新开或保留原银行账户,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严格按文件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二是允许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对以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核算预算内、外资金。三是按照政策允许设立专用账户。因特定用途需要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允许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具体指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设立党、团、工会、食堂以及其他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四是不允许设立临时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发生业务收支的,应在机构办公室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单设账页核算。

2、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全程监管、责任到位。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管过程中,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按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对批准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核、备案的和逾期不年检或在年检中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性资金,并依法给予相关单位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综合控制能力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收付和核算,提高财政资金的综合调控能力,在财政系统应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即将原各业务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包括各级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账户,如财政扶贫专户、预算周转金户等;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如社保基金专户、国债专户、基建专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等;以政府或财政部门名义设立的基金及专项资金专户,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专户等。全部移交到国库部门集中管理,各项财政专户资金在保持原资金管理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国库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强化账户管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财政、财务资金安全运行

账户的日常管理,最重要的是印章管理,因此,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尤为重要,在账户管理过程中,财政国库、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

一是对公章、印鉴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印章的保管分别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保管。在日常业务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二是对印章使用的职能要明确。部门专用章,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的业务往来。拨款专用章,主要用于预算内、预算外以及专户资金的拨付。

三是落实印章保管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账户管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相互牵制,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会更加有保障。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目前在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目前财政内部开设的专户过多过滥、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做到单一、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后核算与管理脱节等),致使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管的难度加大。为了不影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顺利推行,笔者建议今后从以下方面加大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

(一)进一步研究银行账户管理问题,不断增强国库部门调控财政资金的能力

1、明确账户性质。建议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协商,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原有基本账户、经营收入账户、往来资金账户等账户的性质,从而便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以及规范使用其他银行账户。

2、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原则上预算单位只应有一个零余额账户,即财政资金在到达最终用款人之前,保留在国库或预算外专户。但是,由于改革前的历年结余以及往来款项业务的发生,财政部门还必须为预算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核算此类资金,当然也有一些预算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联合一些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等,从而出现改革中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单一的现象,因此,国库管理部门要建立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

3、杜绝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成为,必然趋势,完全可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位,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精简、优化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要对现有专户进行清理整顿,逐步归并、撤销,逐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财政性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

(二)完善资金监控有关办法措施,构建国库动态实时监控系统,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1、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特点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实施范围、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使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完善改革体制下“现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单位支出行为。

2、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减少授权支付内容。结合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扩面”,将有关采购资金及时纳入到直接支付范围。对于目前授权支出范围中金额较大、符合集中支付条件的转账支出,可改用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3、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力量,通过支付系统软件进行电子自动监控。如在支付系统软件中输入相关政策、制度、财务规定等设定条件,设置程序由电脑自动审查筛选后,再由工作人员再次审查,还可在系统中设置程序,对同一单位不同账户之间的财政资金划转行为进行控制,可从技术上杜绝随意划转财政资金、逃避监控的行为。

4、将所有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账户纳入国库监控的范围,预算单位每支付或收入一笔资金,财政部门都能够随时监控。特别要加强对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参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将单位所有存款账户的款项纳入集中支付(单位工会账户以及医保收入专户等特殊专户除外),该账户只作为一个临时的收入过渡账户。单位不能通过该账户提现或转账到财政指定专户外的其他账户,单位使用资金时,必须先由单位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专户,再由财政根据单位转入的银行存款额下达指标给单位,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财政下达额度后再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从而达到对单位所有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

(三)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与日常财政业务工作衔接的机制,杜绝单位与银行的违规现象

要尽快改变当前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业务管理的脱节状态,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建立衔接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要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的协作机制。各业务处室对所分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时,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要积极协作,主动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资料。

二是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凡单位上报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时,财政部门必须先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属于财政审批过的银行账户时,方可办理备案和拨款手续。

三是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检查部门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互通情况。实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管理和执法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的互动。

账户资金监管范文第5篇

一、查清洗钱犯罪方式,明确银行账户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第一道防线

通过我们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洗钱犯罪活动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达到洗钱的目的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

(一)洗钱犯罪在银行结算账户准入阶段表现方式

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准入过程中,非法资金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进入金融机构,投入到清洗系统的阶段。在此阶段洗钱资金的运用主要表现为所示七种形式。分别是:1.以匿名、假名、丧失公民权利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存储业务;2.以合伙、入股、租借他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3.成立空壳公司取得法人资格;4.利用银行贷款以非涛财产抵押办理贷款;5.利用支票、本票办理异地跨行零兑业务;6.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利用银行提供的理财金融眼务办理业务;7.伪造商业票据,通过信用证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办理业务。

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准入过程中,我们要对五种不正常的开户现象应引起高度关注:开户单位无法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异地办理开户手续、存款人与其身份证明不符、急切想办理金融业务、办理贷款抵押的财产登记与贷款者本人身份证明不符。

(二)洗钱犯罪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阶段表现方式

在此阶段洗钱犯罪将犯罪收益及其来源分开,利用错综复杂的资金运用,来分散、集合资金,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在此阶段洗钱资金运用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直接办理大额转账业务,不断买进、卖出各种金融理财产品,资金对转短期内归还贷款,将贷款资金转移以房产及其他实物归还贷款,频繁办理与大额支付交易金额接近但低于此标准的资金汇划业务等方式,给自己其他所拥有或控制的账户、银行卡等后,以频繁办理与大额现金标准接近但低于大额标准的现金业务,在不考虑收益情况下变卖各类理财产品,兑付资金及直接购买理财产品,如物业、股票、金银、古董等达到洗钱的目的。

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五种反常的账户使用行为应引起高度关注:无法提供或虚假提供合法的收入证明、资金汇划业务无规律性、资金周转频繁或者现金支取频繁、办理大额支付结算或现金存取款业务金额接近但低于大额标准、交易行为不考虑其收益情况。

由此可见,非法资金要进人金融机构,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是最佳途径。经过前两个阶段给不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进行“漂白”后,犯罪收益才可以自由地使用,进入资本市场。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或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资金交易,融入合法资金流中的非法资金才具有隐蔽性,才能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严格的银行账户管理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二、查找问题及难点,正视目前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

一是《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个人账户“一分为二”:即个体工商户既可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可相互转账,容易造成对个体工商户资金流动的监控失灵。二是在规定提供的申请开户材料中,没有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等客户个人详细资料情况,而银行也只是凭开户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不利于监管机构“了解客户”,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二)银行结算账户监管没有统一起来

根据现行的账户管理规定和管理办祛,一户企业或个人根据具体需要和相关情况,都能够开设一个以上多个本币或外币账户,而当前各商业银行的对公业务、对私业务以及外币业务大多是属于多个部门分头管理,公私业务、本外币业务监管存在某种隔断现象。一是由于个人结算账户数量的不惟一性和允许异地开户,违法者往往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进行违法活动,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传递处理人为分离,难以掌握可疑资金的整个流转过程。二是目前账户统计报表项目与各银行会计科目不存在对应关系,账户统计报表只反映某一项目的当期余额数,而不反映这一项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即资金流动情况,因而不利于对企业整体收支情况的掌握和了解,难以发挥监管的作用。三是对同一经济主体本外币没有统一监管手段,一个经济主体多头开户,使得结汇资金与账户资金能够交叉混合使用,难以分辨掌握不法资金性质。

(三)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衔接不够

受传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我国的金融交易中现金的交易量占了很大比重。由于现金管理和账户管理存在衔接不够的问题,往往使犯罪分子利用账户管理的漏洞达到现金洗钱目的。一是现金管理重支轻收,即除单位银行卡账户和业务支出专用账户规定不得缴存现金外,其余账户均可办理现金缴存业务。二是对撤销账户是否可以支取现金未作规定。存款人在现金支取受到约束或监控的情况下,为达到某种目的,完全可以采取撤销账户的形式来支取现金。

(四)银行执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到位

基层商业银行作为现金交易中心和支付结算枢纽的性质决定了其处于反洗钱最前沿的地位,开销户管理是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的第一道关口,但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执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到位情况:一是由于基层商业银行经营水平不高,业务品种单一,仍未摆脱“存款立行”的经营策略,为吸收存款而放宽开户条件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基层商业银行没有真正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使得严格客户身份认证、深人了解客户、识别客户及业务风险度等反洗钱措施难以落到实处。三是由于基层商业银行临柜人员工作疏忽,或基于客户反映强烈而怕失去客户等原因,导致资料不齐或证件不符现象。四是银企对账效率低,时效性不强,对账控制与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落实有序账户管理,加强结算账户管理,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一)落实有序账户管理制度,防止洗钱资金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入

传统意义上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规范金融服务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存款人违规“多头开户”行为,起到“源头治理”的效应。但是在现阶段,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反洗钱的第一道门槛,要及时预防和制止非法资金融入支付结算系统,避免洗钱资金在国际范围内流动并合法化,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银行结算账户准入制度,筑起防范洗钱金流动的屏障

犯罪分子要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要筑起防范洗钱金流动的屏障,我们就要严格银行账户准入制度。要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如企业开户必须提供合法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必须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管理机关的有关文件;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等,都使匿名存储的非法资金无法进入。要坚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运行以及“一个基本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使犯罪分子非法开立账户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在开立依附于基本存款账户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供借款合同、资金结算证明和专户存储的资金证明文件,以此增强银行对此类账户资金使用的管理,使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洗钱的活动无法进行。

2.严格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规定,从制度约束上限制非法资金的流动

要对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对账户的使用提出严格要求,主要要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一般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账户转入并不得支取现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户不得支取现金;单位支付个人超过5万元的必须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专用账户取现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等规定,使离析阶段的洗钱资金流动得到有效控制,洗钱过程留有痕迹。

3.有效监控银行结算账户,提高对客户尽职调查的透明度

为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现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增加新的条款:一要增加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长期保管制度,为银行监测账户资金流动的方向和流量提供了依据。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银行账户档案资料对企业账户资金流入方向进行甄别,从经营范围上判断其资金交易是否合法。另一方面,银行根据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判断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分析资金流量是否与经营规模相符。二是要增加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规定。及时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依据企业、单位、个人不同时期经营状况,审核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三是要增加备案账户的告知制度。非基本账户的账户性质、名称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账户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等备案账户告知制度,以及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加强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以便于金融机构对存款人账户信息的实时掌握。

(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的落实

1.形成合力,提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反洗钱意识

有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放松了对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忽视了对存款资金来源的性质的了解,导致银行账户监控与管理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又未能与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部门进行数据接口,金融机构对存款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假难辨,影响了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进行。因此,金融机构应提高反洗钱意识,切实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注重融入,将反洗钱工作融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是非法资金流入的第一道关口,必须严格执行客户身份登记制度,认真审查存款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要合理配置反洗钱岗位,便于对银行账户开立信息的审查、银行账户使用以及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与流动分析。金融机构还应建立与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衔接的反洗钱柜面监测系统,从账户性质、交易类别、资金交易流量等方面进行比对,提高反洗钱监测能力。

3.信息共享,提高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

加快相关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应与征信系统相接轨,尽快与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资源系统进行数据接入,使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得以落实,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有据可查,便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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