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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监管论文范文精选

运营监管论文

运营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金属切削液的管理

1水基切削液的管理

无论是全合成还是半合成型水基切削液的正常pH值一般在8.5以上,为了准确的控制切削液的状态,需要使用电子pH计来检测切削液的pH,应每日进行一次。折光浓度可以采用折光仪来得出,每日检测一次。折光仪是基于折射定律设计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个需关注的问题。切削液在使用超过两个星期后,内部往往混入了大量金属碎屑(对于精磨工艺尤甚),其中较轻的一部分悬浮在体系中,从宏观上看,切削液变“浓”了,其折光率因而也发生了变化,这就导致折光仪的读数无法反映有效成分的真实浓度。这时,仅通过折光仪来判定切削液的状态就不够可靠了,同时应注意切削液的pH及加工后工件的工序间防锈性能,如果二者出现明显下降,则要相应提高切削液的浓度。一般来说,单机供回系统中切削液的使用周期不应超过两个星期,集中净化系统中切削液的使用周期不应超过4个月。切削液寿命临近末期的特征是pH逐渐下降,以致无法控制,加工后的工件常在数小时内生锈。为了准确掌握切削液的状态,还应定期检测切削液中的微生物含量,微生物的繁殖是导致切削液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德国舒美公司的微生物检测片,能在48小时内检出液体中的微生物含量。当微生物含量较高时,必须废弃切削液。如继续使用,微生物和菌类的迅速繁殖会导致加工质量劣化和零件生锈。

2油基切削液的管理

油基切削液一般需要检测粘度、油中颗粒物的含量和颗粒度,在加工流程中同时使用水基切削液和油基切削液时,一般还要通过Karl-Fischer实验检测油基切削液中的含水量。粘度检测是通过粘度仪实验来完成的,检测粘度的目的是为了判定油基切削液是否发生了氧化分解或其他方面的变化。该检测至少每两星期进行一次。油中颗粒物含量和颗粒度是通过真空抽滤法实现的,通过真空抽滤设备和高精度滤片可以将油液和一定尺寸的颗粒物实现分离,通过分析天平称重后可以得出单位油液中颗粒物的含量,如果再配合颗粒度分析仪,则可检出各种尺寸颗粒的相对比例。该检测对于精密加工尤其具有重要意义。Karl-Fischer水分测定实验是通过Karl-Fischer水分测定仪完成的,该实验的方法详见ASTMD1744。由于Karl-Fischer测定仪比较昂贵,该实验可以委托切削液供应商来进行,BP、壳牌等公司一般都备有这类设备代为客户进行检测。油基切削液只能通过管理良好的净化再生过程保持其品质,需要避免水、灰尘、杂质混入,对于洒落的油液,不可以回收再用,以免污染切削液处理设备中的油液。如果油液发生了明显的劣化,就只能淘汰换新。一般来说,在有效的管控下,集中净化设备中的油基切削液往往可以运行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不发生变质劣化。

金属切削液处理设备的管理

1金属切削液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工作一般有:①监控磁性分离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②监控滤材状态并及时更新。③及时清空接渣、接布容器。④监控冷却装置的运行状态。

运营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一当前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现代管理学认为,组织管理体制由组织运作目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四大要素构成相应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也由此构成从功能上讲,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载体,是高速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当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配置不健全运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行机制不完善等体制因素造成的

(一)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交通政令难以畅通

确保交通政令畅通是高速公路管理健康高效运转的前提与基础但是,在个别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独资和合资的经营企业以及一些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中却存在接受交通行业管理的意识淡漠,对行业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不够积极和主动,甚至损害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二)职能配置不够健全,公众出行利益受损

高速公路经营领域属于市场失灵范畴在经济本质上,高速公路产业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自然垄断性在这种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下,由于同一方向路段供给的稀缺性,以及捆绑收费现象的存在,使得高速公路经营者可能凭借垄断经营的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高速公路养护过程当中,这一现象最为突出有的公司将公司短期经济利益凌驾于国家长远利益之上,未能根据实际路况提供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足够的养护及大中修资金,导致路况水平下降目前对于大多数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公司来说,存在政府股权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政府行政管理与企业自身管理互相混淆的问题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来制定收费期限收费费率区间服务质量水平养护维修技术水平等行政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体现,造成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路政执法的不当现象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公路交通领域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中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责任在交通公路部门的具体表现,在该领域政府不应无所作为但是,事实上政府监管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高速公路内在的社会公益性属性特征为经营型特征所掩盖,使得公路提供社会效益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三)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行业监管手段匮乏

传统的高速公路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运转而在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对高速公路实施有效管理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运行机制的协同配合在这些机制中,其他几种只有获得相应的法律保证才能有效实施,因此完善法律机制,实现高速公路管理法制化是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的根本保障为实现公路的法制化管理,国家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使得公路管理初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保障公路技术状态的完好与畅通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是,与发达国家情况相比我国公路立法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在高速公路管理立法方面这一问题更是突出虽然1997年出台的公路法对公路建设和收费公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高速公路管理内容管理手段执法主体等基本要件提供具体规范现今国内还没有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高速公路的单行法,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的,其通用性与完备性远远不够因此,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与调整高速公路管理行为,使政府对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职能能够有效实现,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够有章可循已刻不容缓

二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由于受当前相关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影响,要实现上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还需要国家在相关政策法规上的支持

(一)努力获取相关授权,完善两级三层体系,建立国资监管架构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构建新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方案由于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按照国家目前的法规只能是国资部门作为监管单位,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资产管理方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权能因此要实现上述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架构,需力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按照两级三层的体系建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架构

(二)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完善微观规制体系

按照党中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应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领域实现职能到位而不缺位;在应该强化市场机制的领域实现职能转移而不越位

建议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将国有高速公路公司中具有行政性质色彩的职能予以剥离,将其集中于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强化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的监管职能,实现政府监管不缺位,有效体现高速公路内在的社会公益性属性,有力维护公众出行利益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归并交通管理部门相同或相近的管理机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实行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统一管理,将政府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统一赋予公路局一个机构,实行精兵简政,以充分改善各级政府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整体效能,提高科学行政水平建议在科学界定高速公路管理中政府与企业各自的职能及其活动边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明确政府与经营者之间责任权利义务,赋予政府特许的经营机构较为充分的自主经营的职责同时,丰富与完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建立高速公路收费费率价格听证会制度以及对养护维修水平进行服务质量监管的制度超级秘书网

(三)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推行综合执法模式,充实完善运行机制

依法治路是公路交通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保证我国高速公路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先决条件要尽快改变我国高速公路立法建设滞后于实践需要的局面,及时将有效的行政管理成果通过立法手段固定下来,同时积极调整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法使高速公路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多头执法,相互掣肘是一些地方高速公路处于低效运行状态的重要原因实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建议积极贯彻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行政三分制原则,将执行职能通过法律授权形式赋予相对独立的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使其成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建议逐步将高速公路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法总队纳入行政序列,以较好的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解决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的认定问题建议逐步探索综合执法的发展思路,形成一支队伍对外的行业新形象,以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多头上路轮番检复处罚现象的发生鉴于实行完全意义上的综合执法会面对人员分流与安置机构的合并与重组等现实问题,建议在起步阶段通过路政运政稽征联合执法的形式予以实施。

参考文献

韩志超,朱丽杰国外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管理中国公路

李晓峰中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模式选择研究交通世界

米国义对现行路政执法模式的思考中国公路

运营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出现后,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它为缓和西方国家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原有的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70年代以来就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原有体系难以为继,也不适应经济发展状况,越来越高的社会福利开支成为各国政府财政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上海社保基金腐败大案到浙江金华用社保基金炒股案,从河南淮阳用社保基金换轿车和修建办公楼案到黑龙江阿城市把社保基金借给企业作流动资金案,从地方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用社保基金炒股案到广州市十点一八亿元基金流失案,近几年社保基金领域涌现的一个又一个大案,充分说明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基金运作不透明,法律约束力差,难以保障基金安全无恙。截至“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高达%件。此类腐败案件频频发生,除了腐败分子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以外,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值的思考的。因此探索完善现有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杜绝此类社保基金案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和百姓养老保障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转变,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有了一定的结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6亿元,全国千万元以上的欠费企业177户,累计欠费45亿元。如何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因此,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是确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基本目标。但我国目前“政事合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与这一目标相距甚远。这种“政事合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筹集标准不统一且筹集方式缺乏法律保障;支付办法不统一且支付标准过高;投资主体及投资渠道单一且基金保值增值性差;基金管理效率低下且挤占挪用现象十分严重;法制建设滞后且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体系。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对民生直接相关的问题,所以研究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非常重要。

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监管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研究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只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而对于基金监管的研究则更是刚刚起步。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形成后,一直处于分散、无序的管理状态,导致其经常被挤占、挪用、浪费,专款难专用,降低了社会保障的效率。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现状已经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制建设滞后,过分依靠行政监管系统,社会监督缺位,中、长期预警监督缺损比较严重,基金投资监管机制很不健全等问题。目前除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专业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实施具体有效的管理和检查。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西方发达国家有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险发展历史,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多。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主要是运用“三权分立”理论,强调分权和制衡思想,把管理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职能分开,强调监督的独立性,同时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法》和《基金监管法》等,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还没有全面论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文献专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研究散见于论述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书籍中,如郑功成编写的《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2000年)、齐海鹏等编写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2002年)、刘钧编写的《运行与监管—中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分析》(2003年)、苏涛编写的《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研究—产业经济学视角的探索》(2004年)等,都是在研究社会保障运行和管理的同时,涉及到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监控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编委会编写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2005年),该书分析了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国际比较,对如何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机制进行了专门探讨,对当前的社会保障监督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该书只是论述了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缺乏对广义的监督体系的整体把握。其他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研究散见于有关报纸杂志,这些论文大都从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角度出发来阐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做法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作用等。

吴春明(2006)提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上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标准往往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筹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另一弊端是筹资的方法、制度多数是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往往刚性不足,再加上征收力量不足,手段软化,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

社保基金是我国的第一大专项资金,与国家财政的联系极为密切,因为社会保障事业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财政承担着社会保障事业的最终责任。如果发生支付危机,最终兜底的必然是国家财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的发展也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政治上和经济上都需要社会的稳定作为发展的后盾。而社会保障基金,顾名思义,其担任的职责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它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物质基础。我国社保基金设立时间短,体制不够成熟,在现收现付制和部分基金制之间孰优孰劣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刚刚建立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

三、主要研究内容

1.研究内容

一绪论。首先提出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明确界定有关概念,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归纳总结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并分析了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框架。

二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分析。首先描述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如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监督系统难以形成合力、预算监督乏力、效益监督不足以及监督的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对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做出一个较为全面和客观的介绍和评价。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物质基础和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实践中是先收后支的,客观上表现为消费性的社会后备基金,但绝不能因此简单地把社会保障基金归为消费基金。与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基金不同,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社会保障基金因货币的时间效应所产生的资金流,在实现参保人收入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纵向转移、直接提高参保人福利的同时,也成为社会再生产中的积累基金。由此出发,只有具有积累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基金。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从存在问题与成因两个角度切入分析。

四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议。按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要求,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提出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议。包括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系统、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监督制度、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效益监督、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监督效率以及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配套改革。

2.文章基本框架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2.研究现状

3.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4.研究方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的现状分析

1.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的现状分析

2.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的评价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1.存在问题

2.原因分析

四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进一步思考

1.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

2.根据我国的国情具体实施

五结语

四、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了对比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社会较为成熟的社保基金运作和监管方法进行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和运作模式。

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提出构想。采用理论研究和社会保障基金实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实际的案例阐明了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运用、营运以使资金能在安全的情况下增值保值的过程。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环节;社会保障基金拨付环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营运环节。

五、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

一是运用委托理论分析了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监督现状,提出应当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并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三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提出应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效益性监督。

四是参考国外的优秀经验,以供我国之参考。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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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文章以企业年金的监管为立足点,针对监管的现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机制问题给予分析,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助性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2]单美姣.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运营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以企业年金的监管为立足点,针对监管的现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机制问题给予分析,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助性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2]单美姣.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