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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范文精选

医疗广告管理

医疗广告管理范文第1篇

一、医疗广告管理工作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要求,*年卫生部将清理整顿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执法监督和综合治理。重点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检查相关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和执业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

期间,各地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积极实施了一些好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整治力度。北京市卫生局建立和完善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年5月与北京市工商局协同配合向社会公示了84家违法违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在社会上产生了比较大的反响。山东、辽宁等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对当地医疗广告情况进行了全面监测,及时掌握医疗广告的情况;上海要求医疗机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栏,公示内容包括:因违法医疗广告受到检查处理等情况,这些措施都收到了一定积极的效果。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联合加强监督管理,医疗广告市场时有好转,部分医疗机构和媒体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势头有所遏制。但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据部分省地市卫生监督所对今年上半年医疗广告的监测结果显示:涉嫌违法医疗广告的比例仍占监测总数的90.4%,其中约三分之二属于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擅自的医疗广告。而且近一段时间,为规避监测、逃避打击,少数媒体与医疗机构沆瀣一气,转而打着电视讲座、科普宣传等幌子,在广播电视的非黄金时段变相违法医疗广告,或者在报纸夹缝和小报、小刊继续以更隐晦的形式进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欺骗群众。

为从根本上对医疗广告市场加以治理,今年年初工商、卫生两部(局),针对医疗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集中清理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的“一揽子”治理方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工商和卫生部门提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具体办法,进行整顿。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卫生、工商部门认真研究分析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面临的严峻形式,广泛征求人大、政协、法律、医学、传媒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讨论,修订出台了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二、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确立了新的医疗广告监管模式

本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归纳以来主要涉及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格限定了医疗广告的内容。新《办法》规定,允许的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所有制形式共6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载明的事项,并可增加医疗机构的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共8项内容。新规定的医疗广告内容简单明了、规范易懂,有利于患者获取准确、客观的医疗服务信息;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依法宣传,公平竞争的权利;也便于群众识别和判断,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

二是严格规范和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新《办法》规定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医疗咨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播放刊登的医疗咨讯类专题节目,重点应该介绍有关医学发展的信息、动态和成果,不应该成为医疗机构自我吹嘘,招揽患者的窗口。同时规定了有关人物专访、专题报道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是对医疗广告进行前的成品审查。新《办法》修改了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广告技术证明》的专业技术出证制度,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前的成品审查,即:的医疗广告必须与经过依法审查允许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完全一致,不得做任何变动。

四是完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和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分工。卫生行政部门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有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新《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进行处罚。对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的,撤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依法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建立良好的医疗服务形象,和谐医患关系,以人为本,切实保障患者健康的权益不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下面,我就卫生行政部门贯彻实施新《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医疗广告管理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新阶段提出的一项宏伟奋斗目标。党的*届六中全会提出将社会和谐作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由于医疗卫生专业性强的特点,畅通医疗服务信息是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医疗广告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畅通医疗服务信息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医疗机构在医疗广告中采取极具欺骗性和诱导性的夸大疗效、保证治愈等虚假违法宣传,招徕患者,采取无病说有病、小病大治等恶劣手段骗取钱财,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据测算,近几年来全国每年医疗广告费用高达几十亿元,正常的医疗服务、收费根本无法长时间支撑如此庞大的费用,最终还是要由患者支付,不仅加剧了患者看病的经济负担,而且已成为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病人、谋取暴利、危害社会的工具,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一定要把贯彻落实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抵制违法医疗广告提高到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作好有关工作。

(二)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在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前后,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1、自*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重点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停止医疗广告审查出证。重点对今年9月份以来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监测结果进行梳理,对涉嫌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到今年9月份仍在有效期的《医疗广告证明》与医疗广告监测结果进行核对,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执业行为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2、*年1月至3月作为新《办法》贯彻实施的关键起步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特别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加强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对所有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进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率要达到100%,并将违法处理事项统一记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各地要在*年4月底书面上报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清理整顿的工作总结,包括依法处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公示情况。

(三)作好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

12月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联合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负责医疗广告审查、监督监测的部门、机构进行集体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合法性,规范出示有关证明文件,积极配合做好审查出证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将宣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四)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工作要与卫生政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工作相结合。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卫生部于今年4月下发了《卫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护人员注册信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基本信息、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准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内容进行公开。内容囊括了医疗广告允许的内容,客观上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查询医疗服务信息提供了可靠的权威信息,也为社会鉴别、监督医疗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

一年多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积极建立医疗机构数据库,绝大多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十分重视,如西藏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等,能够克服困难,如期完成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在这里特别给予表扬。但也有一些省市,到目前为止仍然以各种理由迟报、未如实上报数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上报的地方进行专项督导、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今年10月,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开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

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提供的骨干力量,必须把院务公开工作抓实、做细,畅通医疗服务信息渠道,让广大人民群众有尽可能多的途径了解正确的医疗服务信息。

(五)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的同时,要规范违法医疗广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案件移送工作。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把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抓住新《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完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及时将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卫生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辖区内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发现非本地医疗机构在本辖区内医疗广告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要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查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追究具体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加强社会宣传,形成全社会对医疗广告的监督。

医疗广告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数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任命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医疗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医疗广告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