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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范文精选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范文第1篇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二,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第二,完善税收征管的考核。分类管理实行后,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还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实行奖惩分明是推动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动力。因此,各单位应根据《税收征收分类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分类管理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立监督和考核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度、施及量化标准,保证管理落到实处,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

税收征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结构;优化

1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龙卓舟.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N].中国税务报2002-04-02.

税收征管范文第3篇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1、变更消费税税种登记。根据采集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进行税种变更或税种删除,同时将税种变更有效期起的时间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2、作减免税文书。对减免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审批后作减免税文书处理,文书的有效期起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虽然财税[2006]33号和国税发[2006]49号作了详细规定,但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库存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护肤护发品或实木地板,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粮食白酒,应当如何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根据消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虽然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因此,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库存产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四、加强税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费税

(一)防止利用价外收款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税)的办法,逃避适用税目(如高档手表)或者故意减少销售额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方面,在税务检查时要通过查询原始凭证、查询单笔货款收取金额、查询市场标价等基础性的环节入手,加强对价外费用或价外收款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以单价高低确定适用税目的商品(如高档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单价,以确保消费税税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关联企业偷逃消费税款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办法,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自己的分支机构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核定办法。三是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调整其应纳消费税额以外,对调增的应纳消费税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调减应纳消费税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止利用会计结帐期偷逃消费税款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因而,有些新增税目和提高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延长2006年3月份的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有些取消税目或降低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提前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为此,一是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财税[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纳税人的会计结账时间,否则,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补缴消费税;二是在税务检查时要把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确定会计结账时间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以确保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销货退回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虚假销货退回的方式申请退税从而偷逃消费税。对此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纳税人销货退回未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总局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凡是销货退回有货物退回入库并向购货方直接退还销货款的,都可依法申请退税;对没有货物退回或者没有直接向购货方而是向第三方退还销货款的,均不应按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同时,在税收检查时还要把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从而是否应当退还消费税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五)防止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规定5种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利用消费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6]49号详细规定了消费税税款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抵扣税款的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如果税款抵扣台帐仅限于纳税人建立备查,税务机关只登记抵扣的税额,长此以往,必将形同虚设。为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款抵扣的同时报送抵扣管理台帐,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表与台帐的审核,同时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三是提高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效率。为适应电子申报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税务机关要开发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管理的专门软件,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实现共享,既能自动实现税款抵扣的认证和审核,又能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主要参考资料: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网

②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财政部网

税收征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税收管理;税收秩序一、目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写作论文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常征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税收调节严重乏力。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第6期何朝阳:浅析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9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三)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三、对策分析

(一)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1.实事求是,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4.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唯一标准,要强调依法治税,加大对执法情况监督考评的份量,以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建立一个法治、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1.税收工作的基础就是征管,它既是

税收征管范文第5篇

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其中,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通常也被称为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税收收入的实现,离不开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即征税成本;也离不开纳税者在计缴税款过程中所支付的纳税费用,即纳税成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统称为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措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或损失。

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即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

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指标主要有征税成本率。

征税成本率=一定时期征税成本÷一定时期征税收入×100%

根据该指标,可以具体计算某地区或征收单位、某个税系或税种的征收成本率。可以横向比较同期不同国家、地区、征税单位的征管效率高低、不同税系、税种和征管难度;纵向比较不同时期一个国家、地区、征税单位税务管理水平的演变情况,同一税系、税种的费用变化情况。

二、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一)我国税收成本构成

我国的税收成本构成主要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

1.征税成本。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过程包括制定税收制度、组织征税活动、开展纳税检查并处理违章案件3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征税成本也由立法成本、征收成本和查处成本3个部分构成。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为税收立法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国家管理费之中,一般无法单独成立预算,所以,,征税成本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为组织征收活动、检查纳税情况以及处理违法案件而支付的征收管理费用,即征收成本和查处成本。每部分征税成本基本上由4个项目要素构成:(1)人员费,即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2)设备费,即有关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迅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或货币支出;(3)办公费、即必需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外的交往费用等;(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协税护税费用、代扣费用及税收征管有关的其它费用。

2.纳税成本。即纳税人在计缴税款过程中付出的费用。

纳税成本在西方税收学界又称为“奉行纳税费用”,在我国则称为“税收奉行成本”。一般来说,在下列4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纳税成本;(1)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建立账册,完整规范的账册让税务机关核查。(2)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就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或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等,并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此过程中,纳税人聘请会计师或委托税务机构填报申报表及申报缴税以及购置计算机、报税机与税务机关联网报税,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并花费一定的时间。(3)纳税人为正确执行税法,合理地缴纳税款,需要聘请税务顾问,同时在与征税机关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4)纳税人为了合法减轻其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收筹划,即节税。对于这一项,西方称之为“相机抉择成本”。

计算纳税成本比计算征税成本困难得多,因为除了可以在纳税人账簿上反映出来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费用,另外还有无法用货币表现的时间耗费和心理费用。

虽然纳税成本难以量化,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经济现象,是不容忽视的,因为:(1)过高的纳税成本会激发纳税人千方百计寻找税法漏洞,甚至冒险违法,通过逃税或者黑市交易取得利益,以补偿其承担的纳税成本。(2)纳税成本具有累退性。生产经营规模越大,生产经营收入越高,其负担的纳税成本相对越小,使得纳税人极易滋行逆反情绪,从而导致征纳关系恶化,增加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我国税收行政效率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但另一方面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付出的各类费用上升也很快。“高成本、低效益”已成为我国税收工作潜在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税收成本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比较少,只有少数省市曾进行过征税成本方面的统计调查,结果是征税成本占税收总额都在3%以上。仅以1993年为例,我国年征收费用总额的3.12%,目前已达5%–––6%。而美国国内收入局1992年年报上公布的数据,当年费用占征收数的比例为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仅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在瑞典,即便是成本最高的所得税,其征税成本率也仅为1.5%。由此可见,我国的征税成本远高于发达国家。

另外,从纳税成本方面来看,也不是没问题的,只是较为隐蔽。例如,“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税收制度结纳税人带来极大麻烦;各种各样的纳税申报表也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国、地税分设、征管查三分离造成的多人多次进企业检查给纳税人增加了时间及心理上的负担;税务人员素质低给纳税人带来更多的耗费;一些地区税务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使纳税人不得不承担一些敢怒不敢言的开支;纳税人花心思千方百计逃税的现象严重………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成本虽然很难进行理论上的统计,但从偷逃税现象日益严重、纳税人呼吁减轻税收负担的情况来看,我国纳税成本也不低,而且呈上升趋势。

(三)影响征管效率的因素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很多,有制度上的,有征管上的,有方法上的,也有人员素质上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税收征管体制.

目前我国设置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从某种程度上讲,确保了中央与地方的接收收入。但这种重复管理、征收、检查,加大了征税成本与纳税成本。

2.税收制度及课征方法

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都非常繁琐,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3.税法的严密程度。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是个粗线条的,还无法保证查处大型涉税案件整个执法过程的需要,即影响征管效率,同时又增加了征税成本。

4.征收管理手段。

税务系统近年来购置了不少计算机,由此造成税收成本在短时间内的较大增加。但是利用率不高,多数用于会统票证处理,电脑化管理对控制偷税末起到应用的作用。

5.人员素质。

目前税务系统间接征税人员比重较大,直接影响了税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在全国100万税务大军国,仅有18%至25%受过高等教育,这也直接影响了税收工作效率。另外,纳税人员素质高低也必然影响税收成本,对于纳税意识差、办税水平低、财务管理混乱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去培训、辅导、管理、检

查,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也加大了税收成本。

6.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

事实上,税务成本与企业成本一样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两部分构成的,而且,其补偿的最终来源仍主要依靠税收收入。可见,在税收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中,只关心税收收入规模和增长速度,重视税收经济调节作用,不考虑税收成本、忽视税收成本核算是极其有害听。

三、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从决策人的角度讲,主要是进行税制改革,简化税制,优化税制结构,提高整体税收效应。从征税人的角度讲,主要是要严格依法治税,严格税收征管,简化规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征管手段,全方位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征管效率。从纳税人的角度讲,应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和税收业务水平,自觉申报纳税。从用税人的角度讲,应明确厉行节约的观念,提高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使纳税人感觉到纳税是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支出,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净化税收环境。

(一)建立简便的税收制度

建立简便的税收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要简化税制;二要设计便于征管的税收制度。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中列举了4项税收原则,除平等原则外,其余三项皆与税收征管效率有关,这就是:最小征收费原则,要求征收成本与入库税收收入之比最小;确实原则,要求税制不得随意变更,尽力使纳税人清楚明白;便利原则,要求征收时间、方式、地点应尽量方便纳税人。

(二)优化征管模式

从税务机关来看,应该尽快摆脱“保姆”角色,向为纳税人服务的功能转化。将多数基础工作交由纳税人完成或由纳税人委托税务机构完成,表面上是将征税成本转化为纳税成本,但从整体上看,税务机关为此腾出人力、物力加强征收管理、信息管理,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提高工作效率。

在征管模式上,应改变以“人海战术”为主的征管模式,强调专业化分工,按登记、征收、检查三大系列设置税务机构。

在征纳方法上,应更多依靠税务人办理纳税事项。

(三)提高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程度

我国税收征管电脑化工作已进行了近10年,取得了一定成绩,计算机基本普及到一级税务机关,并建立了一支计算机专业技术队伍。但是与其他广泛运用计算机于税收征管领域的国家相比,应用面小,应用深度也很晃够。因此首先要进一步普及计算机,在没有运用计算机的地区应尽快实现征管电脑化,并建立起计算机网络。其次,尽快开发和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业务管理软件,争取在税务工作多个环节上发挥计算机的作用,特别是推行电子报税及税款征收无纸化。第三,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不断从各种渠道获取交易信息,便于税务检查选案。

税收征管电脑化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但其他投入的回报却是长期的、高额的。它是提高我国税收行政效率的必由之路。

(四)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我国建国50年来,税务部门基本上没有对税收进行成本核算,全国总成本、分税种成本都没有一个准确数字可供考核。即便是当前公布出来的少数区域性成本,其统计口径差别也很大,缺乏可比性,准确程度也值得怀疑。因此应尽快建立一个规范、系统、科学的税务成本核算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统一的税务成本目标管理制度,包括:税务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本监督、降低成本核算方法和违章处理等内容。其中重要的是税务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方法的确定。

1.税务成本开支范围。

(1)人员经费,如工资、补助、福利基金、养老保险等;

(2)办公经费,如差旅会议费用、印刷费、保管运输费、科研经费、代扣代缴手续费等;

(3)纳税人消耗费用,如培训、宣传咨询、各种报表印刷费等;

(4)设备设施费,如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凭赁维修费等。

2.税务成本核算基本方法。

将税款征收过程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归集后,必然选择适当的方法,分配到各税收核算对象中去。基本方法有按实际耗用直接摊入、按耗用工时进行分摊、按收入额比例分摊等。

税务成本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向政府报告,并向公民公开。对非资金性耗费和纳税人耗费也应进行调查并加以估算。

(五)合理配置税务人员

应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面向征管、面向基层”的精神,精简机构,压缩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间接收税人员,加强税收征管第一线的力量。

首先,征管力量应倾向于能带来高税收收入的纳税人身上。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应加以调整,将征收精力主要放在大型私营(个体)业主、歌星、厨师等娱乐业、饮食业、文化体育业高薪人员、包工头及其他承包人等的身上,委托合适的机构征收;对个体户应抓住大户,促进小户,带动中户,以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其次,运用抽样审计技术进行稽查人员的配置。每年对所有纳税户进行一次普遍性检查的办法并不可取,既增加征税成本,又影响检查深度。应改为运用科学的抽样技巧,即把检查密度、实际执行次数与造成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一些因素联系起来,目的在于尽量使收入与成本的边际效益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