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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精选

税收收入管理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收入计划管理经济增长依法治税

税收收人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收人计划的实现,对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分配落实、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和考核、收人统计预测以及经济税源调查、税源监控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活动所进行的综合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税收收人计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于加强组织收人工作,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推动整个税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就我国目前而言,由干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人们法治观念尚待加强,税收执法环境欠佳,税法不完善,征管体制弊端及税务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取消税收收人计划显然不切实际。我国应在税收收人预测和监控的基础上建立涵盖经济、税制、征管等多方面的税收收人管理体系。税收收人计划要制定得科学合理,才是明智之举。

一、我国目前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编制方法不科学

从税务机关内部计划的编制来看,过去很长时期内税收收人计划编制一直采用基数加因素的方法(即上年基数乘增长系数加减特殊因素)。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确定的计划指标也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缺点主要是由于基数与依照税法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系数主要考虑增加税收收人的要求,未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特殊因素考虑的不全面、不准确,使得所确定的计划指标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征税的结果存在较大差距,造成实际税收制度对法定税收制度的背离,扭曲了税收政策,也造成了税收管理的畸形发展。

从税收收人总量的编制来看,自1994年“利改税”以来,我国每年税收收人计划的安排一直是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预算的安排主要是由财政部制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于缺少纳税人方面的基础资料,未充分考虑各地税源现状,税收收人计划与实际税源相差较大。

(二)税收收入计划考核缺乏科学性

长期以来对税收收人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是否完成税收收人任务作为惟一标准。这种方法对干确保税收收人,保证财政预算虽然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税收收人计划本身在编制方法和计算依据等方面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因此,仅用税收收人计划完成情况这一指标作为衡量标准,难以准确考核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人工作的情况,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另外现行的税收计划考核办法不能正确引导人们认真分析研究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向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的工作方式进行积极探索。

(三)税收收入计划管理未能有效地与依法治税相结合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本质上并不矛盾。但在现实中由干存在对税收计划认识的偏差,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压减当年的税收基数,有利于为来年税收任务打造一个较低的平台;而在税源较紧的情况下,少数征收单位往往通过征收“过头税”来完成税收任务。这样就使税收收人计划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这种方法使基层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么淡化了“依法治税”的治税理念,要么弱化了税收任务的刚性。

二、改革和完善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体系的几点设想

(一)改革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方法

1.优化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方法。根据经济税源的实际情况采取“综合因素法”,即以上年基数参考GDP增长比例,同时认真考虑税源变化、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地方税种增长特点、GDP增长、市场变化、税收虚增及不可预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税收收人计划。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制各种税收收人计划编制方法的操作软件,并赋予各综合因素或各编制方法以不同比例的权数再加以调整,得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收人计划并且此计划为弹性计划而非指令性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上述因素的突变可随时调整,使税收收人计划建立在科学、可靠的税源基础之上,与依法治税最大限度的吻合。

2.实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核算的税收收人计划管理体制。我国税收计划管理可实行财、税分别核算。财政部可根据所掌握的税源情况及财政支出需要,参考税务机关意见编制预算。国家税务总局首先接受财政部预算方案,努力确保完成。同时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征管水平编制出分地区税收计划,汇总得出全国税收计划,并按自身制定的计划考核各地完成情况,逐月与财政部预算中的税收收人完成进度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差异,查找出原因报财政部。若因经济中客观原因而非税务机关征管造成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财政部可将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修改。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机关。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追加税收收入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二)建立以考核税收征管质量为主的工作考核制度

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目标,应由考核税收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转移定位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来。上级考核验收工作时,要把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执法程序放在首位,既要考虑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更要考核执行政策和征管质量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七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中规定考核的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简称“七率”。)严格考核征管质量,以科学合理的税收收人计划促进依法治税和征管质量的提高。另外,还应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条件和方法,及考核制度的预期效果。

(三)完善税法体系,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为依法治枕创造技术条件

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适应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税法体系,这是依法治税的制度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宣传使征纳双方明确,完成税收收人计划任务是以税法为依据的。强化依法治税的宣传,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征管水平一方面要注重税务干部队伍政治素质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2篇

一、更加注重税收与经济和谐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组织收入任务

今年省局下达给*地税的税收任务数为386,120万元,同比增长11.3%。市局要求各单位要在抓好组织收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税收与经济和谐发展,通过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税收与经济良性互动。

一是加强对税收收入进度的跟踪和管理。各单位要继续强化对组织收入进度的考核,没有特殊情况,单月收入指标不允许出现红字。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税收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适时对税收形势和税源状况进行分析,特别是认真分析各个时期税收增长和减收的因素,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征管,确保组织收入稳定增长,防止收入进度的大起大落。

二是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管理。各地要继续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税源的监控,同时,不仅要注重加强对新增税源征管,努力挖掘新的税收增长点,增强税收增长的后劲;而且要严格控制税源转移,确保税收收入稳中有升。

三是强化强税种和行业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要根据新的征管需求和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创新对地方税种和行业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要做好税基核实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台帐管理,推进汇算清缴改革,重新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要落实税总“413”工作思路,加大高收入者管理力度;要强化地方税种征管,强化营业税分行业和差额管理。

四是加大税收稽查检查力度。各级要根据本单位税源和征管实际,组织好各类型的税收专项检查,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目的。同时,各级要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净化地方税发票使用环境,要继续抓好清欠工作,力争将欠税额降到历年来最低水平。要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新欠税发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五是加强地方规费征管工作。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税费并重思想,要继续实施地方规费“五同”管理,全面提升地方规费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部门沟通和配合,形成有效征管工作合力。特别是加强与财政、法制、劳动及社保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市政府尽早颁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实施办法》,实现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要加强信息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工作氛围;要加强费源监控,逐步建立起重点费源监控制度。

二、更加注重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提升征管效能

一是深入推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各级要完善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职责监督考核,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方法、管理技巧、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要认真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提供纳税服务,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加强税源管理,要把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合起来,提高管理的实效性。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核定工作。继续做好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四个统一”原则实施个体税收核定管理。组织好典型行业、典型业户的调查和相关指标的采集工作,全面掌握各行业、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统一税收核定标准。

三是大力推和广应用税控装置,实施数据控税。在全市范围内的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分阶段、分步骤地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分三年时间推广完毕。完善和推广应用税控管理系统和发票信息系统以及全省统一的发票查询系统,完整采集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的发票数据,加强税源监控,实现数据控税。

四是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依托“大集中”平台,进一步强化发票内部管理,实现网上审批,发票统计报表、登记台帐等系统自动生成,促进发票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改革发票抽奖形式,实行即开式发票抽奖和二次登记抽奖相结合的发票“双奖”形式,实现对以发票为载体的税源数据的全面控制。

五是完善和推广纳税评估制度。在现有“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推广应用省局统一开发的纳税评估管理模块,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重点要根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参照纳税人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对比分析,作出科学纳税评估,真实掌握纳税人情况,掌握税源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六是建设和推广税收征管工作示范点。要在全市地税系统内选取在税源监控、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征管信息化建设、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成绩突出的若干个基层征管单位作为示范点,以点带面,分阶段、有重点地向全市系统推广。全面深化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提高日常征管工作效能。

七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加强国地税间的协作,落实和完善联席会议等制度,共同解决好征管工作中的问题,形成全力。要继续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公安、社保、城建、交通、银行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

八是继续推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加强税收信用评定量化指标和评定方法等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展04-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

九是建立健全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以“大集中”上线应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位职责,科学设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实现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考核数据,适时对各地税收征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三、更加注重税务信息化建设,实现税务信息智能化管理

在*年11月初“大集中”成功上线的基础上,今年通过继续加大税务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构建功能齐全、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以信息系统和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务信息化、科学化和智能化。一是做好大集中上线后续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好“大集中”上线后各地的需求和问题,整合规范征管业务。逐步完成大集中二期业务需求,深入应用大集中系统以及查询系统提供的税收管理功能,包括税收管理员平台、行政处罚、智能核定、智能评定、税政管理、社保费征收、省级税收监控、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智能评估及智能选案、重点税源监控等方面,充分发挥税收征管信息“大集中”的作用。二是加快ETS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的建设,实现税款高效、安全入库;三是进一步完善“同城办税”应用,整合业务,优化办税流程;四是开发电子地图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税源管理直观化,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五是加强发票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进一步完善税控开票软件和发票查询软件,强化发票使用监管;六是建设*地税移动信息化平台,实现发票抽奖登记查询和税务信息查询等。

四、更加注重纳税服务,健全和完善诚信服务新体系

各级要树立全程全员全方位服务理念,着力打造服务型地税。不断开拓纳税服务新领域,积极构建“人人要服务、处处是窗口、时时有形象、个个是旗帜”的纳税服务新机制。

一是认真对照和落实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标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简化办税方式和程序,优化各项纳税服务。

二是整合地税门户网站,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网络平台。整合改版后的门户网站将集办税和服务为一体,包括大集中网上报税、报税表格下载、新闻中心、法规库、政务公开、在线播放视频、电台节目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和全方位的纳税服务。

三是继续推进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加强对纳税服务志愿者专业培训,联合各地团委和志愿者组织,开展纳税服务进社区,进展厅、进工厂、进校园等。

四是继续拓展12366-3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完善和推广“税收服务超市”和“同城通办”业务,逐步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纳税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首问责任制,避免纳税人来回奔波,方便纳税人。

五是征询纳税人意见,加强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要通过热线、网站、座谈等渠道收集纳税的意见和需求,改进服务形式和质量。要建立纳税服务检查评议办法,适时对“窗口”的办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客观评价。

五、更加注重规范税收执法,优化依法治税环境

一是加强税法培训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地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和掌握通用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应征尽收。

二是加强税收政策落实的指导和检查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和信息反馈。

三是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要结合岗责体系调整和效能监察工作,加强评议考核,严格过错追究,构建起完整的岗位目标体系、执法责任体系、监督考核体系,实行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要加强执法日常动态管理,与税收执法检查、考核有机结合,增强执法监督有效性。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的税收执法监督,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建设。

四是强化税务检查稽查工作。完善“一级稽查”体制,建立全市上下联动、统一规范、协调高效、指挥有力的稽查体系。规范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创新办案手段。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促进欠税公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要组织专项清理,切实加强漏征漏管户和偷逃骗税的检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五是积极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即在各基层单位配备一名税收法制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培训、法制宣传,对本单位作出的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负责本单位的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调研办理、以及有关涉税法律事务等。切实从基层抓好税收法制工作,把好法制工作的第一关,提升地税整体行政执法水平。

六是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创新税收宣传方式方法,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充分利用现代传媒,不断增强税收法治观念,提高广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六、更加注重规范行政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加大对各地巡视检查力度,确保全市地税系统政令畅通。加大内部审计力度,规范各项财务支出,健全和落实重大项目招投标制度。

二是加强会议和督查管理。严格会议计划管理,规范公文审批程序,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加强保密工作。认真做好督查督办工作,重大事项要以任务书形式下达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针对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督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个职能部门、岗位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形成有机的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管理链条。

四是加强财务和后勤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加强系统和机关经费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加强对基建项目的审核,坚决反对大手大脚,严格控制管理成本。加快后勤管理改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创建节约型税务机关。

五是做好维稳工作。关心群众工作生活,完善救济互助金制度,切实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完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大信访工作格局,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按照工作重心“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要求,真正关心基层、重点支持基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研究部署工作要充分考虑地税实际,增强工作部署的可操作性。

六是落实责任。各党组成员和各级领导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内部管理到位。各级要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内部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七、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全面加强地税队伍建设

1.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继续稳步实施“一把手”工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完善规范各级党组中心组学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和作风,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要通过竞岗、交流和轮岗,进一步优化各级领导班子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效能,把各级班子建设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政型班子。要加强各级班子考核,促使各级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性地开展好税收工作。

2.以提高干部素质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一要抓好地税队伍业务培训。重点抓好“大集中”新系统二期新业务上线的培训工作,确保“大集中”二期工程的顺利实施;抓好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纳税服务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六员”培训工作,提升基层人员岗位技能和综合业务能力,形成分类梯次业务骨干队伍。二要开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实施考试成绩与经济利益挂钩,与岗位能级和效能监察奖励挂钩,形成要我学变成我要学良好局面,发现人才、积聚人才,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三要举办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岗位能手、文明标兵等大型表彰活动,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地税干事创业氛围。四要抓好政治思想工作。以建设和谐*地税为核心,在全系统大力开展谈心活动,做好帮扶工作,使干部职工深刻感受地税大家庭的温暖。五要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举办好*市地税系统第六届运动会,继续开展好机关足球、交谊舞、书画摄影、、登山等12个文体活动,树立*地税人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和良好的群体形象。

3.以建立地税特色惩防体系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抓预警防范,建立健全科学的惩防体系。正确分析和判断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动向,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努力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目标;要抓学习教育,建立健全长效的教育机制。努力构建*地税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要抓制度落实,建立健全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礼金上缴登记、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要抓内外监督,建立健全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对“两票”管理、税款核定、税务稽查和重大经费收支等方面开展执法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强部门协调,广开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行风建设;要抓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严厉的惩治机制。对党风廉政工作不负责、制度不落实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

八、更加注重税收宣传,切实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要加强部门协调,整合宣传资源,推行税法宣传“三同步”机制,做到政策文件与新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提高宣传时效性。正确引导宣传方向,提高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有利于税收工作开展的舆论环境。*年重点抓好四项宣传工作。

一是要继续办好《*日报》地税专版。坚持每月出版《*日报》地税专版,即宣传税收政策,又宣传地税形象,全面展示各个时期税收工作动态。

二是开辟电视宣传节目《税收与你面对面》。针对纳税人咨询较多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现场作出解答,使税收宣传更为贴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调动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以及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中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税收收人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收人计划的实现,对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分配落实、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和考核、收人统计预测以及经济税源调查、税源监控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活动所进行的综合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税收收人计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于加强组织收人工作,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推动整个税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就我国目前而言,由干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人们法治观念尚待加强,税收执法环境欠佳,税法不完善,征管体制弊端及税务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取消税收收人计划显然不切实际。我国应在税收收人预测和监控的基础上建立涵盖经济、税制、征管等多方面的税收收人管理体系。税收收人计划要制定得科学合理,才是明智之举。

一、我国目前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编制方法不科学

从税务机关内部计划的编制来看,过去很长时期内税收收人计划编制一直采用基数加因素的方法(即上年基数乘增长系数加减特殊因素)。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确定的计划指标也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缺点主要是由于基数与依照税法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系数主要考虑增加税收收人的要求,未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特殊因素考虑的不全面、不准确,使得所确定的计划指标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征税的结果存在较大差距,造成实际税收制度对法定税收制度的背离,扭曲了税收政策,也造成了税收管理的畸形发展。

从税收收人总量的编制来看,自1994年“利改税”以来,我国每年税收收人计划的安排一直是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预算的安排主要是由财政部制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于缺少纳税人方面的基础资料,未充分考虑各地税源现状,税收收人计划与实际税源相差较大。

(二)税收收入计划考核缺乏科学性

长期以来对税收收人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是否完成税收收人任务作为惟一标准。这种方法对干确保税收收人,保证财政预算虽然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税收收人计划本身在编制方法和计算依据等方面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因此,仅用税收收人计划完成情况这一指标作为衡量标准,难以准确考核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人工作的情况,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另外现行的税收计划考核办法不能正确引导人们认真分析研究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向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的工作方式进行积极探索。

(三)税收收入计划管理未能有效地与依法治税相结合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本质上并不矛盾。但在现实中由干存在对税收计划认识的偏差,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压减当年的税收基数,有利于为来年税收任务打造一个较低的平台;而在税源较紧的情况下,少数征收单位往往通过征收“过头税”来完成税收任务。这样就使税收收人计划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这种方法使基层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么淡化了“依法治税”的治税理念,要么弱化了税收任务的刚性。

二、改革和完善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体系的几点设想

(一)改革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方法

1.优化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方法。根据经济税源的实际情况采取“综合因素法”,即以上年基数参考GDP增长比例,同时认真考虑税源变化、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地方税种增长特点、GDP增长、市场变化、税收虚增及不可预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税收收人计划。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制各种税收收人计划编制方法的操作软件,并赋予各综合因素或各编制方法以不同比例的权数再加以调整,得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收人计划并且此计划为弹性计划而非指令性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上述因素的突变可随时调整,使税收收人计划建立在科学、可靠的税源基础之上,与依法治税最大限度的吻合。2.实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核算的税收收人计划管理体制。我国税收计划管理可实行财、税分别核算。财政部可根据所掌握的税源情况及财政支出需要,参考税务机关意见编制预算。国家税务总局首先接受财政部预算方案,努力确保完成。同时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征管水平编制出分地区税收计划,汇总得出全国税收计划,并按自身制定的计划考核各地完成情况,逐月与财政部预算中的税收收人完成进度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差异,查找出原因报财政部。若因经济中客观原因而非税务机关征管造成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财政部可将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修改。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机关。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追加税收收入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二)建立以考核税收征管质量为主的工作考核制度

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目标,应由考核税收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转移定位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来。上级考核验收工作时,要把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执法程序放在首位,既要考虑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更要考核执行政策和征管质量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七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中规定考核的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简称“七率”。)严格考核征管质量,以科学合理的税收收人计划促进依法治税和征管质量的提高。另外,还应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条件和方法,及考核制度的预期效果。

(三)完善税法体系,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为依法治枕创造技术条件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常政发[*]23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工作。

第五条在本区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的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除外)。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各类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未与事业单位脱钩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依法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规范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公开、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和受托单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先开设的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分户)即刻取消。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信息联网、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执收单位可采取直接解缴或集中解缴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法收到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凭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依法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条执收单位收取的往来款项(暂存性)资金,应当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专户拨入执收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到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和程序;

(二)认真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调,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国库;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新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其他账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实行收支脱钩(分步实施)。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再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励机制,增强执收单位依法征收的责任心,积极调动执收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认真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执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条除必须保留的新版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区)》。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制(江苏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财政部监制(江苏省)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缴销、审核、保管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的,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六)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税收收入管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非税收入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入手,探讨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些现存问题,并指出了加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二、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三、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