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授信调查报告

授信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授信调查报告

授信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银监会备案。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七条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

授信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2005年4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我科对辖区内的信用社进行了信贷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涉及信贷档案管理情况、贷款利率执行情况、新增贷款的合规合法性、信用工程暨农户小额贷款基础工作的建立、原创:已核销呆帐情况、保险业务、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情况、不良贷款及诉讼保全、贷款卡年审等。一共检查了10个社,分别是××。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

1、基础资料收集不完整,部分贷款资料无身份证复印件、无调查报告、夫妻无结婚证明、财产共有人同意及承诺书、担保人未提供资料、展期无手续。

2、格式化申请书、合同填写要素不齐全。

3、有个别社存在贷款转贷时未重新办理登记,致使抵押合同无效。

4、动态管理未严格执行,催收通知不完整,部分社未按户归档,贷后的检查资料及报告不完整,缺乏企业的变动情况收集。

(二)、“信用工程”的建设基础仍然薄弱

1、经济档案卡未完整填写户主姓名、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家庭财产及经营收支情况、评定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贷款变动及年检记录情况,村委会未签署意见。

2、部分社贷款证年审进度缓慢,甚至还未进行年审。

3、评分表无信贷员调查意见。

4、有贷款金额超过原授信金额,有信贷员有超权、违规发放贷款现象存在。

5、存在逆程序贷款:部分社无贷款证即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情况。

(三)年审工作已按时完成,截止到6月末,年审户数350户,年审面达65%。

(四)资产保全未履行或不到位

1、大额不良贷款未及时发催收通知,且签字后的通知单未归户存档,农户小额贷款的不良贷款未按一年打印一次并签收的通知单装订存档。

2、对不良贷款未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和加大力度进行清收,完善债权手续,甚至有部分诉讼时效已过期。原创:

(五)个体工商户授信情况

1、资料收集不齐,无授信申请人自愿申请授信的书面材料、无收入证明。

2、审批表无信贷员及信用社意见。

(六)已核销呆帐存在微机数与借据数不符现象。

(七)部分信用社存在擅自对借款人挂息现象。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是不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信贷规定,甚至有的信用社对联社的指导意见未进行传达贯彻。

二是信贷员违规操作。

三是信用社领导管理不到位,对部分工作重视不够。

四是信贷员学习业务不够,对信贷政策没有完全掌握,造成认识不够,操作不正确。

授信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搞好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必须建立配套的风险管理机制,国内银行要以集团统一授信工作为起点,尽快健全集团风险管理机制。首先,建立统一集中的集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总行对集团客户的集中管理与统一控制,拉直集团风险的报告路径。在总、分行设置集团风险管理团队,由具有丰富经验的风险经理担当。跨国、跨省(区)、跨分行的集团客户由总行进行集中管理,分行内跨支行的集团客户由分行统一管理。直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调查、信用评级、统一授信、授信操作、贷后检查、五级分类、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不良催收等全部信贷活动。其次,明确集团风险的管理主线和工具。管理主线就是要弄清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与关联互保,解决信息不对称;管理工具就是要充分发挥信用评级、风险限额、用途监控的作用。第三,完善利益分配和协调管理机制。在集团风险管理中,应按照“风险、收益和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协调主办行与协办行的利益分配。凡是由总行集中管理、分行具体经办业务的集团客户,分行按业务量和风险度获取收益、承担经济资本、计提拨备外,应按照授信比例承担总行管理成本。第四,优化集团客户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过程本质上是信息管理。集团管理始于单户管理,但又有别于单户管理,其风险具有系统性、隐蔽性、破坏性强的特点,所以,集团风险管理流程应特别突出信息收集、额度监控、贷后管理、信息维护等环节。

二、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形成业务特色和比较优势

国内银行要避免“羊群效应”的负面影响,必须尽快形成业务特色和比较优势,依靠业务特色获得可持续发展。第一,加快经营战略转型步伐。资产业务加快转向零售贷款、

信用卡、贸易融资业务,逐步降低企业贷款在总资产中的比重,降低大企业大集团贷款在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于集团客户,应主动调整营销策略,以贷款产品为基础,积极发展现金管理、

企业年金、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特色产品,满足企业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而与集团形成相对稳固的合作关系,获取多元化的收入来源。第二,加快实施行业聚焦与信贷组合管理。行业聚焦与组合管理是商业银行预防行业风险和集团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行业、客户、地区、业务是信贷组合的重要维度。国内银行要以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RAROC等为基础手段,从全行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实施行业聚焦研究和股东价值导向的信贷组合管理,分享国民经济的发展成果。第三,加强资产业务创新。基于国内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背景,加强资产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国内银行必须下大力气研究客户财务管理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特别是集团客户的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和资金统一结算、风险统一控制的内在要求,开发更多的金融工具和服务产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理财型银行”,避免只有传统信贷产品的被动局面。

三、加强关联交易和关联行为分析,建立集团客户发现机制

切实弄清集团的关联关系,有效掌握关联交易的实质和影响,才能从根本上搞好集团风险管理。首先,要加强贷前调查,提高调查水平,严把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关。除了完成单户企业的信贷调查和信用评级外,还应深入调查集团的股权架构、主要行业状况、市场份额、银行融资和区域分布情况,弄清集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正确列出集团家谱,客观地提出集团信贷调查报告。在客户评级中,关联客户评级应不高于集团公司评级。如协办行发现集团某一子公司有特殊风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办行,并对子公司评级作相应调整。其次,积极探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识别方法。通过集团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和接受投资等情况,了解和掌握集团的家谱和管理方式。注重从控制(投资)、被控制(被投资)关系、交易往来及定价政策发现关联关系。对于没有表面控制关系的,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关联关系,有共同的所有者、控制者、管理层的企业也应视同集团管理。加强关联互保分析,分析关联互保的背景、总量和结构,确定关联互保的风险程度。第三,建立集团客户发现(生成)机制。一定程度上,集团客户的发现机制是银行集团风险管理的先导。国内银行应建立集团信息集中维护机制,改变目前的分散方式,具体可以由基层行提供集团客户信息,总、分行设集团风险经理集中录入。

四、科学设定集团风险限额,防止过度授信发生

要有效避免过度授信“垒大户”,国内银行必须强化理性竞争、审慎授信的风险观念,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探索有效的方法,科学设定和管理集团风险限额。第一,建立集团风险限额确定机制。集团风险限额必须与其经营规模、财务状况、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相匹配。如根据信用评级和债项结构确定风险限额;根据集团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状况确定风险限额;根据集团净资产、负债率和负债结构确定风险限额,以及综合各种方法进行确定。其次,区别设定和使用集团风险限额。对于紧密型集团,要集中授信、分散使用,先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集团净资产规模和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经营性现金流量、负债结构及对应的偿债能力,确定集团风险限额。然后再考虑集团内单一客户的独立偿债能力、贷款串用风险、关联担保能力风险以及风险的传染性,审慎确定集团内主要成员的风险限额。对于松散型集团,则要分散授信、汇总管理。先分别测算集团成员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再汇总测算集团整体的风险限额。第三,完善分支行和客户经理的绩效

考核机制。减少贷款规模在考核中的占比,突出风险价值导向考核,通过考核机制的完善,促进理性、审慎风险文化落地生根,促进主办行、协办行积极参与集团风险全过程。

五、强化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与还款来源监测

首先,密切关注集团投资行为。银行贷款应主要支持集团核心业务、核心项目、核心资产的流动资金需要,避免与高成长、高资本运作、处于高投资期的集团发生授信业务;突出支持平稳增长、专注主业、适度投资的集团,坚持流动资金不用于集团项目投资与并购支出。贷款发放后,要及时进行资金用途和流向管理,掌握集团核心现金流,确保第一还款来源的充分性。其次,要合理安排集团的资产业务品种。品种安排必须与集团真实需求相匹配,中长期贷款对应项目建设或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避免短贷长占。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区分铺底性和临时性的需求。第三,贷款用途纳入合同条款管理。设置预防性条款,如信息披露与告知、资产转让限制、财务比例限制、关联交易限制、利润分配、交叉违约等条款,确保集团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第四,加强集团账户资金流监测分析。将银行的信贷系统与会计系统进行对接,通过技术手段监测集团账户资金进出,跟踪信贷资金流向,监测其是否按合同使用,分析其真实还款来源。对存在异动流向的,及时采取措施。

授信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信风险管控能力滞后

在授信调查环节中尽职调查的质量普遍存在调查技术落后、主观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对客户股东的背景分析、法人治理、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等情况未能够做到深入调查对于其中的风险揭示不到位。在审查审批环节中忽略了对担保机构风险的揭示分析,未做到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缓释措施和管理要求,比如:担保机构是否从事民间融资担保,是否存在帐外担保业务、为担保客户提供过桥资金、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超业务集中度规定提供担保等违规问题,以及为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业务提供担保等活动。在授信支用环节,多数商业银行为了给客户提供便利,在支用环节的操作过程中较为简单,仅为单人调查、单人审批,且支用调查报告对数据的来源和分析粗糙,资料的完整性、调查的详尽程度大打折扣,支用调查很容易流于形式,尤其是疏忽对小企业关联授信风险的揭示。

(二)审贷委员会机制本身存在缺陷

在“审贷分离”之后,委员会制成为了多数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审批方式的选择,但是这种审贷委员会制度本身就是存在缺陷的。领导者倾向,即审贷会牵头审批人的影响。一个冒险的牵头审批人领导的审贷会会做出更加冒险的决策,而一个保守的牵头审批人领导的审贷会会做出更加谨慎的信贷决策。另外也容易出现群体一致化倾向,即群体成员因群体压力使思维效率、事实验证能力和道德判断都发生退化,有寻求一致的倾向。这时,审贷会成员的个体差异和不同观点都被暂时掩盖了,决策不可能按照理性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在没有充分评价各种方案之前就已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三)执行差别化业务管理制度不到位,过度授信问题突出

过度授信问题集中体现在集团客户、上市公司等大型客户上,盲目密集投入信贷资金造成客户可获得的信贷资源远超过实际信贷资金需求。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财务负担,也为贷款闲置甚至贷款挪用进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可观条件。不同产品风险程度各异,审批人员专业水平也存在一定差异,这就决定了信贷业务必须进行差别化审批。差别化审批是基于客户分层管理和审批专业化分组的基础上,以客户需求差别和客户质量差别为依据进行审批资源配置。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于业务管理制度的差别化执行不到位,未能够做到把防范和控制风险蕴含于“差别审批”之中,距离实现不同客户及产品在授权、流程、时效、审批方式方面的差别化管理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贷体制不健全提升了信贷风险管控的难度

传统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以不断扩张信贷规模为主,在这个过程中忽略了信贷资产质量这个关键的因素。这种模式的长期存在不仅会出现差别化管理不到位、过度授信现象突出等问题,更加严重的是会很大程度的影响到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体制建设中不断完善,但是,在建设相关的机制同时没有考虑到控制机制之间的相互约束因素,也正是因为控制机制因素之间的相互制约,给信贷风险的防范预警带来了很大程度的负面影响。传统经营模式的普遍性、信贷体制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无形中给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带来了阻碍力量,提升了授信流程中各环节的违规概率。

(二)审贷分离制度不规范

纵观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沿革,审查审批体制的概念从无到有,到现在的不断演变,看似千变万化的背后,有一些必然性的理念在引导。我国审查审批体制建设理论的提出,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从目前来看,国内外商业银行审查审批体制发展各异,但大都按照“审贷分离”的理念不断完善了审查审批人员管理体系、审批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已经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建立了审贷委员会,但是其中委员会的成员大多都是银行信贷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级行的行长,这种岗位职责的设计与内控制度的设计形成了冲突,在内控制度的设计中并没有设定行政与业务双重控制的制度,再加上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而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委员会模式已经逐渐的凸显了严重的弊端,审查审批人员在这种模式下并没有从根本上起到对信贷风险管控的作用。

(三)贷前调查分析不够充分

从制度上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对申请银行信用的客户基本条件规定较为原则、门槛较低,几乎所有的企事业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符合准入条件,但是也增加了风险防范化解的成本和难度。从操作上看,贷前调查作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需要调查人员深入企业查阅账簿凭证,核实相关数据,了解企业的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种情况,通过大量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形成客观、公正、有决策价值的结论,但恰恰是在这一“节骨眼”上,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前调查分析不够充分,还没有形成严格的对市场的调查分析制度,为今后的信贷风险留下了隐患。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对策

(一)强化精细管理,严守风险底线

加强业务、客户、项目准入底线的约束,不超越监管范围,不跨越政策红线。增强风险意识,要充分的认识到新经济形势下对行业与客户群体的冲击,对资产质量带来管控压力,提前预判、评估和管理风险。坚守信贷规律,新金融环境下更加要坚守基本的信贷规律和技术常识,优先开发熟悉、擅长的领域,积极创新但不盲目冒进,主动有为但应该建立在科学稳健的前提下。严防操作风险,营造合规文化,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但实质有很多都是操作风险所造成的,人为的违规操作带来了目标客户群体选择的偏差,形成实质风险。商业银行应持续强化操作风险管理,业务部门继续做好主动风险管理,风险部门做好形势判断、风险预警等工作,法律部门要强化整体合规意识、加强业务检查,审计部门要强化零售信贷业务高风险环节的审计。各个部门要通力协作,要从贷款调查到审查审批再到逾期催收以及不良资产处置,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提高授信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按照银行内部授权规定与业务分工,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尽职调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调查人员的资格准入、调查团队的组建、调查材料齐备性的审查、调查工作进度的监控、调查报告的档案管理以及调查人员的考核评价、培训等。主动防控案件风险,将责任明确到第一责任岗位,强化全体员工的主动防控风险意识。全面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把控授信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性,切实做到各项操作实质性合规。

(三)加强审查审批队伍建设

目前,信贷业务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在信贷业务流程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的诸多环节中,审查审批环节对于整个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事相关审查审批岗位的人员,应清楚认识到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阶段,以及在审查审批体制中所处的位置和应起的作用。审查审批人员应对这些宏观背景做一些了解,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体制,并做好工作上的配合。审查审批人队伍建设是信贷业务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健全完善信贷风险内控机制的重要抓手。加强审查审批岗位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严格审查审批人岗位任职资格准入,将有效降低业务操作风险,提升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质量,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协会.解读贷款新规.[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2]刘明浩.商业银行授信风险管理[J].金融研究,2010(5):4.

授信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为了更好的实施国家信贷政策,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特制定本检查措施: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9检查贷后管理。有无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客户财务报表(月季)、贷后检查报告、经办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处分抵押物通知书、贷款呆滞、呆账认定表、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等资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