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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理论论文范文精选

史学理论论文

史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1.教学条件。教学条件包括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以及教学仪器设备等。教学文件,如教学日志、教案、教学检查记录、成绩分析等,要完备、配套;教学大纲要能明确本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阐明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基本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合理分配教学学时,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等;选用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使用效果好,同时要有辅助教材,如教学参考书、习题集、音像教材等。教学仪器设备能满足教学需要,利用率高,实验开出率达100%。

2.师资队伍。师资队伍是特色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教育部关于加强“质量工程”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教高司函〔2008〕208号)文件指出:要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围绕特色专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以学术带头人为骨干,教学和科研综合水平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要将优质教学与研究资源用于本科教学,鼓励教师根据教育目标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教师是课程教学的组织者与实施者,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课程的教学质量,因此,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质量,是课程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师资队伍从数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即一门课程至少有两位以上的教师讲授。师资队伍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等方面比较合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这样,才能形成一支高质量的教学梯队,相互促进,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开展教学改革等。

3.教学组织管理。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包括教学环节、教学手段、教研活动等。要合理安排各教学环节,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教学,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要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如现场演示、投影、电化教学等;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以教研室为单位,坚持听、评课制度,每位教师要认真听取同行意见,及时总结、改进教学,有完整的听、评课记录;遵守教学纪律、教学法规,无教学事故,如上课迟到、提前下课、随意调课等,无违纪现象,如随意停课、考试漏题等。

4.课程考核。每门课程都要有试题库,且试题质量较高;试题内容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既要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查学生的应用能力,试卷难易分布要合理。统一评分标准,由教师实行流水判卷,考试结束后要有总结与试卷分析。

5.教学改革。课程建设要有明确的教学改革计划,计划切实可行;在教学改革某一方面,如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能力培养等,效果明显,并有与教学改革相关的教学论文、阶段性成果报告等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二、科学构建课程体系

赤峰学院历史学特色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围绕构筑四大课程模块、优化课程结构、完善课程体系展开。随着历史学的发展,新理论、新方法犹如老树新枝,蓬勃兴旺,与多学科的关联性日益密切,因此历史学的课程体系必须涵盖多学科门类。基于这一基本原则,对原有课程通过增、删、并、减、压等方式,实现“强干减枝”,增设实践性、跨学科课程。通过“学科基础课”、“主干理论课”、“科学研究课”、“实践教学课”这四大课程模块的建设,构筑基础性、专业性、研究性、实践性为一体的课程体系。

1.基础性。要突破以往在该专业课程设置上偏重于传统的历史学基础知识课程的狭窄局面,拓宽专业课程的支撑面,以“宽口径、厚基础”为重点,以历史学、民族学、考古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课程为支撑,构成学科基础课课程模块。

2.专业性。以掌握专业基础理论方法为核心,突出专业理论课教学,以史学理论与史学方法、中国历史地理等课程构成专业主干理论课程模块。

3.研究性。以掌握专业基本研究方法为原则,强调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以中西文明比较研究、红山文化研究、契丹辽文化研究等课程构成科学研究课程模块。4.实践性。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为导向,突出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本领,抓好实践性教学环节,继续坚持并不断改革“中学历史教学法”课程教学,以课程考察、历史专题调查、社会调查、学年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多个环节构成实践教学课程模块。

三、建立课程建设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价指标体系,不仅是课程建设客观评价的依据,同时也是课程建设要努力实现的目]。把课程评价作为实施课程建设的措施与途径,使课程评价寓于课程建设之中。经过长时期的摸索总结,赤峰学院历史学特色专业课程建设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课程建设评价体系。课程评价体系由两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有5项,二级指标是一级指标的细化,有17项。一级指标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教学改革与教学效果等五项。二级指标具体包括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梯队规模、师资培养、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设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改革、教学效果等。每一项二级指标都对应相应的评价标准,同时,划分相应的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A级(优)、B级(良)、C级(中)、D(一般)、E(差)五等,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分值,各项得分之和为评价总分。评价总分≥85分的课程为优秀课程;评价总分≥60分且<85分的课程为合格课程;评价总分<60分的课程为不合格课程。四、课程建设的成效在课程建设标准的指导下,在课程建设评价体系的监督下,赤峰学院历史学特色专业的课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效果。

1.促进了师资队伍建设。历史学专业通过引进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学术潜力的青年人才以充实师资队伍,并通过进修、访学、攻读学位等形式来提高•82•吕富华/论部级特色专业下的历史学课程建设———以赤峰学院为例现有教师的整体素质,做好教师的培养工作:(1)培育名师,鼓励科研水平高的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使科研和教学相融合。目前,本专业已有自治区级教学名师1名、校级教学名师1名。(2)注重教学、科研能力比较突出的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青年骨干教师在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同时,积极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近年来,本专业的青年教师2人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人获教育部项目,12人获自治区级科研项目。专业建设点还有计划、有重点地优先派遣青年教师外出访学和交流。目前,4位青年教师已先后到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内蒙古博物院等单位访学,其中2人顺利完成访学任务,并在教学和科研岗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先后有7名教师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知名学府的博士研究生。不久的将来,这些学成归来的青年教师必定在教学和科研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3)是探索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教师的新途径。鼓励校内专任教师到历史学相关产业领域开展产学研合作,同时聘请相关产业领域的优秀专家、资深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形成交流培训、合作讲学、兼职任教等形式多样的教师成长机制,建设一支熟悉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专兼职结合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同时,结合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方式,有意识构建具有专业特长的师资团队,逐步形成年龄结构合理、专业基础稳固、研究方向明确、具有专业特长和影响力的师资梯队,为今后专业的发展和凸显特色奠定基础。目前,以红山文化研究为核心的红山文化研究创新团队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级科研创新团队;以契丹辽文化研究为核心的契丹辽文化研究创新团队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级科研创新团队,契丹辽文化教学团队被评为赤峰学院2013年校级教学团队。

2.促进了精品课程和优秀课程建设。历史学专业已有两门课程建设成为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即中国古代史与中国考古学通论,有多门课程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与优秀课程。同时,为突出地域特色,建设两门特色课程,即红山文化研究专题与契丹辽文化研究专题。

3.促进了图书资料建设。按照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学院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资料室、实验室及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依托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基地图书文献、期刊等现有资料基础,建立起一个与课程教学相配套的图书影像资料库,为课程建设提供资料支持。

4.促进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针对教学研究项目少,教学改革不够深入的问题,特色专业的课程建设专门深入地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要求教研室有计划地组织教学研究,建立了教学研究与改革课题立项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此政策支持下,先后有《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上好文献学课》、《依据特色专业优势,丰富开放型实践教学内容》等六项课题予以资助立项,有效地推动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史学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泥泞时节的两个流浪汉》写于1934年,正是美国经历大萧条和罗斯福新政开始实施后一年。这次经济萧条以美国农产品价格下跌为起点,农业衰退由于金融大崩溃而进一步恶化。大萧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失业。在美国,失业人口总数达到了1150万;在美国各城市,排队领救济食品的穷人长达几个街区。[2]40弗罗斯特一生大部分时间在新英格兰地区生活,有着农民、诗人、教师的三重身份,真切地感受到了大萧条对农民生活的影响。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实行的一系列新经济政策史称罗斯福新政,其核心是救济、改革和复兴,以增加政府对经济直接或间接干预的方式缓解大萧条所带来的经济危机与社会矛盾。作为农民,弗罗斯特有天然的保守倾向。他反对罗斯特新政,认为新政使人们依赖政府,而政府过多的干预使得人们放弃了自主选择的权利。上述社会现实危机和思想观念冲突在弗罗斯特的诗作中时有流露。《泥泞时节的两个流浪汉》就是这样一部直面现实问题的作品。

诗的主要内容是极具戏剧性的场景:一个农民在自家院子里劈木柴,这时来了两个找工作的流浪汉。故事里的三个角色内在的冲突极具张力。这个农民知道流浪汉想要找工作,他喜欢自己劈木柴,不想让别人来干,但是他又明白自己干活是为爱好,而流浪汉找工作是为谋生,权衡两者,孰轻孰重?对这首诗的评论主要集中于其对新英格兰农村生活场景的生动描绘以及对当地农民口语的灵活运用;有些批评家注意到了这首诗的戏剧冲突中蕴含的伦理内容,用传统的伦理范畴来厘定伦理冲突,如自私与无私、个人权利与对他人的义务,等等,但是,这些伦理范畴未能充分顾及到诗中三个角色之间关系的微妙之处,也未能令人满意地分析、解决矛盾冲突。弗罗斯特在这首诗的开篇就设置了一个极富戏剧性的场景:“从泥泞中走来两个陌生人,正好发现我在后院劈木头。”两个流浪汉首先是以“陌生人”的身份出现的,这意味着他们跟叙述者非亲非故,也不属于其所在社区,因此,叙述者对他们的状况不负有任何情感或道义的责任。“泥泞”既点明了故事发生的地理环境,也暗示了季节,甚至还蕴含着“大萧条时代”的象征意义。两名流浪汉中的一个停下来热情地向叙述者打招呼:“使劲儿劈呀!”而叙述者正在自家后院劈木头,被这喊声引开了注意力,停下了手头的工作;他并不领情,而是立即看穿了这个陌生人的意图:他故意落在后面,让另一个人先走,肯定居心不良,他想要的就是抢走我劈木头的工作,好挣一份工钱。第一节确定了整首诗的形式:每节共八行,由两个“abab”韵式的四行组成,基本格律是抑扬格四音步(tetrameter)。明快流畅的语言、传统的格律模式与暗含冲突的内容形成对比,反映出在艰难时世中,原本淳朴的伐木工人和农民之间为了争夺工作机会,丧失了信任,彼此猜忌、彼此提防的情景。第一节中初露端倪的各个因素都在后文得到发展,如新英格兰的乡村风景和生活,四月气候的反复无常,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依然是两个流浪汉与劈木头的农民之间的心理战。诗的最后两节集中展现了这个无声对峙的场面:我们双方都没有说一句话。

他们知道只要在那儿戳着,他们的逻辑就会塞进我脑瓜,因为我可没有权利去拿别人为挣钱干的活儿开玩笑。我的权利是爱好但他们的是需要。在这两者并存的情况下他们的优先——这是人所共识。但是谁愿意让这两者割裂,我生活中的目标就是结合爱好和职业就像我的双眼在视野中合而为一。只有当爱好与需要合为一体,而工作相比凡人的争斗是游戏,人们才为天国和未来真正做出一番成就。这位劈木柴的农民和两个流浪汉的矛盾表面上是爱好与需要的矛盾,实际上映射的是个人与国家,权利与责任,少数与多数的矛盾。农民劈木柴时感到身心放松、活力洋溢,因而他很喜欢干这份活儿。但是两位流浪汉是职业伐木工,他们因为失业而四处流浪,需找一份短工,以求一顿饱餐,对他们来说,这份工作可谓关系到生存与尊严。农民并非不通情理,他承认两个流浪汉更有权利要求这份工作,但是他并不想为此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他的理由也很正当:只有爱好和需要相结合的工作才更有意义。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在最后一节的辩词多少有些强词夺理,因为劈木柴这件事似乎没有他说得那么崇高,可以让爱好和需要合为一体,可以为天国和未来做出一番成就,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也无法强迫他放弃自己的权利,损害自己的利益,让他把工作让给别人,并为雇人工作出钱。我们看到用传统的伦理概念,如权利、义务、公正、公平等,都无法打破这一僵局,这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因此,这是一个需要应用伦理学介入的场景。

二、程序共识:商谈、共识、纠错

应用伦理学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它更强调具体的操作方法,亦即依靠商谈程序来解决具体问题。我们看到弗罗斯特诗作中的农民和流浪汉之所以陷入僵局,就是因为双方没有进入商谈程序,而是各怀心事,一言不发。这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使双方都有伦理上的挫败感:农民知道对方占理,可是又不愿自己吃亏,流浪汉想要工作的愿望迫切,可是又不能强人所难。我们可以设想,双方如果能友好地商谈,互相做出一些让步,是有可能达到一个双赢的结局的。如前所述,大萧条时期,失业是一个普遍问题,因此,《泥泞时节的两个流浪汉》所描述的场景具有普遍意义。我们也可以设想,如果当时设立类似现在伦理委员会的机构,来论证、调解这一失业和雇工的矛盾,对缓解社会危机当不无助益。诗中所写的农民和流浪汉之所以陷入僵局,是因为双方坚持从个体出发的立场,不愿从人际关系、共同利益和普遍价值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换言之,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达成共识的可能性,更没有付诸实践。有学者在论证普遍价值问题时,认为以“个人”为单位来推论普遍必要价值,可推导出“普遍愿意”“同意普遍”和“普遍同意”三种情况,都不能圆满解决“普遍必要价值”问题,而以“关系”为单位,可推导出“普遍受惠”和“普遍兼容”两种情况,由此可以更好地推导出普遍价值,并指出这种关系原则的哲学基础是“共在存在论”,即“共在”先于“存在”,共在问题更值得关注。这与应用伦理学重视商谈、重视共识的精神是一致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应用伦理学的目标也许与普遍价值是一致的。应用伦理学的另一个鲜明特征是它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采用纠错机制。应用伦理学是各种思想、理念、观点、方法、措施、办法的融合与提炼,体现了兼收并蓄的包容精神和自我批判的反思能力。有论者认为,这已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学说,而且还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一种思潮;纠错机制就是通过自我批判、通过论证与反证、通过对已有思想的否定,从而产生新的认识,形成无限的交互关系,不断产生创新的动力。45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和多元,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各持己见、各执一词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有些问题和矛盾前所未见,法律法规无法完全涵盖,在这种情况下,应用伦理学就有了用武之地。

三、诗与伦理:冲突与共识

我们在将伦理学引入诗学研究时,也应注意到诗与伦理也存在冲突,需要谋求“共识”。古希腊史学家拉尔修记录了哲学家色诺芬尼对诗人的谴责:“荷马与赫西俄德把人类身上该受谴责的东西,全部赋予神灵,这其中包括偷窃、通奸和相互欺骗等等恶行”;毕达哥拉斯说他曾梦见荷马和赫西俄德在冥界,一个被吊在树上,一个被绑在青铜柱上炙烤,他们的罪名都是说谎;赫拉克利特嘲讽荷马竟然解不开幼童的一个谜语,建议把荷马史诗从诗歌朗诵比赛中清除。柏拉图对诗歌的评价更为伦理化、政治化,甚至将诗人逐出了“理想国”。柏拉图的主要理由是:诗人的技艺只是摹仿,不登大雅之堂,而他们的诗歌常常离经叛道,教人混淆是非,甚至腐蚀城邦中的优秀人物。正如文论家维姆萨特所见,所谓诗与哲学之争,说到底还是诗人与道德家之争。“实际上我们是只许可歌颂神明和赞美好人的颂诗进入我们的城邦的,……如果为娱乐而写作的诗歌和戏剧能有理由证明,在一个管理良好的城邦里是需要它们的,我们会很高兴地接纳它。”这实质上是用传统的伦理观念来限制和束缚诗人。人类心灵中最美丽、最富于创造精神的诗歌从最初便存在着伦理上的争议,而且从一开始便被推上了一个生死攸关的关头,因为撒谎在任何伦理体系中都是败坏伦理的罪恶。自从柏拉图宣布将诗人逐出理想国之后,西方世界的诗人就仿佛生活在一道阴影之下,时时要起而为诗辩护。亚里士多德采纳了柏拉图关于“诗是模仿”的观点,并由此出发建立了古典诗学理论体系。他的诗学理论核心是模仿说,舍弃了柏拉图的伦理观,明确肯定诗的作用和优越,如他认为诗人按照规律来描述可能发生的事,而历史学家叙述已发生的事,因此,诗比历史更有哲学意味。

贺拉斯的《诗艺》则强调诗的道德教化作用,认为诗人应歌颂国家的光荣,应给人带来快乐,教人向善,对人的生活有所助益。锡德尼承袭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进一步提出诗人的创作不仅模仿自然,更要胜过自然。华兹华斯、柯勒律治、雪莱、爱默生、惠特曼、狄金森、艾略特、华莱士•史蒂文斯等历代诗人相继而起,不断为诗辩护,他们的诉求虽然各异其趣,但总是围绕诗的伦理功能这一核心。现代诗人更倾向于采取面对现实的态度,而不再关心概念或理念的争论。正如艾略特所说,诗可以表达哲学,同样,诗也可以表达伦理内容。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伦理道德既不应是一种古板生硬的说教,也不应是一种高不可及的理念,而是对生活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令人愉快的处事艺术和生活智慧。从这一点说,诗与伦理是相通的,诗与伦理的冲突在应用伦理学中可以得到解决。

史学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印刷技术的出现,人类的文学有了印刷文本这样的物质载体,这对于人类文学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口头文学的发展主要借助于语言的口头化和记忆的便捷性,也就是说,口头文学创作只能基于“记忆和倾听”,离开了这两者,口头创作是不可能发生的。而文学文本的诞生则确立了文学自身的书面文本,人们通过阅读、分析和体认这些书面文本可以形成对文学的认知;它可以使创作者的思想意图永恒化,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去文学接受的可能,从而使创作本身有了直接的可以体验和模仿的固定文本,因而印刷文化的出现确立了文本的“定型化”的历程,它摆脱了口头创作文体的模糊性以及意象单元和情节单元的非明晰性,这对于文学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了电子传媒时代,在电子传媒时代,文学的载体又发生了非常重要的变化,“不可否认,进入信息化时代,传统文学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即以书面语言为载体的书刊的印刷出版,大有被网络传播的信息数码的形式取代的趋势,似乎一个文学作品‘无纸化’的时代即将到来。”[5]也就是说,随着电子高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出现,文学的创作和传播似乎越来越简捷,文学的“超文本”时代已经到来。文学“无纸化”时代以及“超文本”时代的来临对文学的发展应该说并非是一件坏事,文学作为精英文化的象征曾高居在“象牙塔”之中,文学的创作和批评一直是在狭小的知识分子空间中进行,当文学超越了纸质文本的束缚在广阔的网络空间播撒时,大众就可以直接参与到文学的创作和批评中来,这也就直接导致了“网络文学”的产生和发展。然而,面对信息技术时代的幽灵,文学也似乎品尝到了走出“象牙塔”的孤寂和无奈。电信技术的高度发展,图像制作技术也就越来越方便快捷,图像出现了几何级的增长势头,电影、电视和图像广告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文学这一传统的纸质媒体艺术逐渐出现了衰落之势,现在阅读文学作品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人们借助于图像的视觉感官来认知这个“图象化”的时代,诸如中国传统的文学著作被拍成电影电视、纯文学期刊的改版和停办等等,大有图像压倒文字的趋势。因而“在电视、电影、网络等电子媒体的强大攻势下,曾被视为人类精神家园的文学已节节败退,失去社会生活和公众意识的支持,循入日渐逼仄的‘边缘化’境地。”[6]正是在这种电信时代科技进步的时代背景下,文学的生存境遇问题成为了许多文学研究者思考的重心。法国的解构主义者德里达就认为“在特定的电信王国中,整个的所谓文学的时代将不复存在。哲学、精神分析学都在劫难逃,甚至连情书也不能幸免……”①,德里达的信奉者、美国加州大学文学教授米勒也认为过去在印刷文化时代占据统治地位的内心与外部世界的二分法在今天的电子媒介时代已经悄然逝去,过去在书中读到而在现实中无法见到的事物“出现在今天的电影和电视屏幕上,就如同旧日里潜伏在人们意识深处的恐惧现在被公开展示出来了,不管这样做是好是坏,我们可以跟它面对面、看到、听到它们,而不仅是在书页中读到。我想,这可能就是德里达所谓的新的电信时代正在导致精神分析的终结。”[4]这也就说明了在电子媒介时代图像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视觉欲望,而且还能够将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事物通过数字模拟技术给呈现出来,例如电影《侏罗纪公园》中的恐龙、《冰河时代》中展示的史前的古迹等都是在现实世界中无法见到事物,这说明电子媒介时代的数字模拟技术的确可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和想像力,在影视中可以看到的事物在书本中也许根本无法看到。因而通过倡导“日常生活审美化”来认定当下文学的危机也是不成立的。电信时代的文学处境和审美泛化的事实并没有从根本上撼动我们的文学研究的根基。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当下的文学研究根本就不存在着危机和困境,形势一片大好呢?当然也不是,我们当下的文学研究的确出现了危机和困境,但其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外在的客观社会氛围的变化,而是在于我们的诗学研究者在研究方法上出现了问题,他们关注文学理论自身的建构,直接从某个哲学体系或者抽象命题出发来推演诗学体系,相对忽视了对具体文学作品的分析和阐释,即使有对作品的阐释也只是作为其体系的例证而存在,这就不可避免造成了文学理论和文学作品之间脱节的现象,如果诗学理论远离了自己的研究对象——文学作品自身而只是在哲理化的形上高度自我欣赏和满足,不出现危机才是怪事。因而在诗学严重理性化的今天,诗学不应该再在逻辑化、体系化的封闭结构中继续兜圈子,我们呼吁一种重返文学文本自身的诗学理论建构。

解释学-接受美学的兴起

本文诗学作为隐含在具体文本中的一种诗学思想,它是诗学的原初形态。诗学的原初形态,实质上就是批评家立足于文学本文,从本文出发,将作家创作的文本中隐含的“本文诗学”进行理性化的归纳与呈现的结果。通过“文学本文”,建立诗学的基本立法,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与刘勰的《文心雕龙》就是这样的范例。当然,也必须认识到,没有荷马,没有悲剧家,就不可能有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同样,没有先秦两汉的文人墨客,也不可能有刘勰的《文心雕龙》。当然,后起的传统以诗学思想史为依托,寻找诗学与人文学科的沟通,评价文学的功能价值,超越于具体的文学本文之上,最终形成了自己的学科领域和独立思想立法。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本学诗学作为创作者内在文学意识与文学观念的创作诗学,其形态是隐含着的,它隐含在具体的文学文本之中,这种内在意识的诗学观念在接受美学看来是一种虚假的观念。按照现在接受美学的观点,当作家创作出作品之后,作家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作品已经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物在历史的视域中接受读者的审阅,也就是罗兰.巴特所说的“作者死了”;当然,我们今天重建“本文诗学”也不是要回到亚里斯多德和刘勰的水平上,因为亚里斯多德所建构的本文诗学虽然是建立在古希腊文学的基础上,但是由于理性诗学的作祟,亚里斯多德试图为整体的文学立法,他采用了科学主义的完全归纳方法来建构本文诗学,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试图在古希腊的全体的文学作品中归纳出诗学的基本话语主要研究路径,在研究对象上虽然具有本文诗学的特征:即从文学本文出发的特点,但是在方法论上则是科学主义的本质归纳法,并将文学的本质归结为“摹仿”,这样就造成了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内在矛盾,从而导致了本文诗学的衰微和理性诗学的勃兴。亚里斯多德的这一方法论困境在十九世纪浪漫主义兴起时逐渐被诗学家认识到,从这个时期开始人们对希腊文学的认识就不再企图对整体的希腊文学发言,而是从某一个视角切入古希腊文学,采取“诗思”的方法重构古希腊诗学,这种超越亚里斯多德的诗学方法就是不断的返回古希腊文学文本自身,以“诗性之思”为中心,重新建立文学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关联,达成对诗学观念的更新。例如,席勒首先将古希腊与近现代文学进行了一种有趣的对比,从而认识到,古希腊文学偏重于一种素朴精神的表达,是一种素朴的诗学,而近现代诗学则偏重了一种感伤情调的表达,构造的是一种感伤诗学,尽管他并不否定近现代的感伤性诗学,但他似乎更推重素朴的诗学。落实到古希腊诗学的具体分析之上,他特别重视希腊人所具有的一种自由而质朴的生命文化理想从而达到重构希腊诗学的目的;尼采通过解读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悲剧艺术,特别是建基于对古希腊语言和古希腊神话的深刻理解,尼采认为古希腊诗学的根本精神在于它的日神精神与酒神精神,特别以狄奥尼索斯为象征的酒神诗学,这是一种生命化诗学。这种以“诗性之思”为中心的诗学方法论就是本文诗学所追求的目标,这一思路也应该是我们今天重建本文诗学所遵从的基本范式。刘勰的《文心雕龙》虽然是建立在先秦两汉文人墨客的作品之上,但是由于当时纯文学与杂文学没有区分开来,《文心雕龙》在研究对象上就包括了骚、诗、乐府、颂、赋、赞等35种体裁,有些体裁则根本不是文学文本,虽然在“文”的本体论“原道”的统摄下展开,但是具体落实在文学创作、批评、发展等环节时,刘勰采取了诗话和词话的方式,对具体的诗学思想不能明确提炼出来。这是中国古典文论的基本精神:虽然能够对某一文本发表高明的见解,但是缺乏系统性,也就是说,它只具有特殊性,而不能成为普遍性的诗学观念。因而今天我们重建本文诗学,就是要深入到文本的深处,透过本文的形式要素探寻隐藏在本文中抽象的、必然的具有普遍性的思想,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批评家通过对本文的分析、论证和思考,去考察这些抽象、必然或普遍性的诗学思想是怎样由本文建构与消解的,因而本文诗学考察的不仅仅是文学的形式要素,更重要的是文本的思想要素。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现代西方解释学和接受美学的兴起对于我们重建本文诗学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现代西方解释学认为,作家所创造的文学作品并不是文献资料,而是人的生命本质的体现,是人生体验的产物,文艺本质上是交流的,能沟通生命与生命之间的联系。解释学中的“解释”并不是指对作品原意的挖掘和还原,更是指理解和创造,因而文艺解释的目标并不是还原作者的本原意图,而是对文学作品进行创造性的把握,以求在生命体验的基础上,更深入的发掘作品内在的美学精神和思想价值。而接受美学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兴起在联邦德国的一个美学流派,它是在解释学的影响下产生的一个美学流派,其代表人物是姚斯和伊瑟尔,接受美学认为,文学作品的文本是一种“召唤结构”,存在着许多的意义空白,期待着读者自己去填补。文学阅读过程,就是文学作品内涵破译和潜在形象的创造性建构的过程,是文学作品的价值最终得以实现的终端环节。这就意味着作者在创造出文学作品后,其价值的存在只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它等待着读者的介入和评价,一部作品只有在得到读者的阅读之后其价值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因而,看文学本文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本源性的诗学,在解释学-接受美学的理论背景下才能最终实现。当我们反观西方文艺理论建构时,我们总会想到艾布拉拇斯的理论,在其著名的《镜与灯》一书中,艾氏认为文学研究主要有四个因素,即作品、作家、世界和读者,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各种各样的文学理论[11]。也就是说,我们的文学理论主要是建立在这样四个纬度的基础之上。在西方古典文论中主要关注的是对外部世界的“摹仿”,因而世界成为文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世界这一纬度上所建构的诗学主要是一种创作论诗学,它把世界看作是一个独立于作家的外部的对象,认为在创作中作者是纯粹客观地面对外部世界,根据自己冷静的观察和研究将外部世界加以真实地呈现出来,认为只有根据自己的观察将外部世界真实呈现出来的文学作品才是具有永恒价值的文学作品。浪漫主义诗学认识到“摹仿论”诗学仅仅将眼光放在外部世界这样一个纬度上,从根本上忽视了作家精神创造和对超验性追问的纬度,因而抛弃了古典文论所信仰的亚里斯多德的诗学传统(对外部世界的关注),而转向了柏拉图的诗学思想,在其中寻求他们的理论依据。因而柏拉图的灵感说、狂迷说以及回忆说等作为理论资源进入了浪漫主义诗学当中,它企图通过高扬主观情感和个性创造来实现艺术家自身内在心理机制的平衡,从而想像、情感等涉及到作家创作主体因素进入了浪漫主义诗学的视野,因而可以说浪漫主义诗学是以“作者论”为中心的文论建构。在西方现代文论系统中经历了由“作者中心论”范式、“文本中心论”范式到“读者中心论”范式文论的转换。“作者中心论”范式文论主要包括象征主义、表现主义、直觉主义、早期精神分析文论等类型。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从“作者中心”的角度出发,将文学视为一种幻象、直觉或白日梦,把主体的直觉、表现、乃至元欲(性本能)作为文学的根本动源。“作者中心论”范式文论强调作家的中心地位,主要考察作家的创作实践问题以及在创作中所涉及到的心理问题,比如说“天才”、“想象”、“白日梦”和“无意识”等;在“文本中心论”范式中,苏俄的形式主义开创了文本中心主义的先河,再到布拉格结构主义,巴黎的结构主义,20世纪30年代以后英美的新批评也重视文本的阐释。俄国形式主义只关心文学作品本身的语言形式和结构,以及由语言形式和结构所组成的“文学性”问题,而对作家是如何进行创作的,作家创作的心理状态如何则完全不予考虑;英美新批评的“意图谬见”说和“感受谬见”说更是把文学作品与作家、读者的相互关联彻底隔断,而只是孤立的研究文学作品自身的特性;俄国形式主义认为,文学作品之所以不同于日常语言,主要因为文学语言具有某种特殊的“文学性”,这种文学性还必须通过语言书写的陌生化来加以表达,就整体而言,俄国形式主义文论家主要想通过一种内在的结构理论来阐释文学作品的基本结构。比如俄国的普洛普就在《民间故事形态学》①一书中通过一百多个民间故事的分析,认为故事虽然是不同的,但是人物所承担的功能却只有31种,这种从文本的内在结构出发去解释文学作品的方法直接导致了结构主义的兴起。到了结构主义阶段,更是把文学文本作为了唯一的研究对象,因而出现了“作者死了”的呼吁。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西方现象学-存在主义的崛起,西方文论在重点研究文本的同时,已经开始注意到了读者的接受问题,波兰现象学美学家英伽登认为读者参与了文学作品的创造,萨特也对读者的再创造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而结构主义文论在后期则主要把精力集中到了读者的接受方面了。到了20世纪60年代,由于接受美学和解释学的兴起,当代西方文论开始了研究的第二次转向,即由对文本的重视转向了对读者的重视。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以读者为中心的各种阅读理论彻底抛弃了对作者愿意的探究,开始把重点放在了对读者阅读行为的研究上。“读者中心论”范式产生于德国,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姚斯和伊泽尔,姚斯倡导的是接受美学,伊泽尔则提倡读者反应理论,在这里,读者的审美经验成为了文本意义敞开的根本所在。姚斯对文学接受的研究是从“期待视野”入手的,他试图通过“期待视野”来贯通其接受美学理论。“期待视野”是指读者在进行阅读理解之前就对作品的一种期许,这种期许由于有一个相对的限度,由此也圈定了理解的可能性的限度。期待视野包括两大经验领域,一是读者以往的审美经验领域所建构的相对狭窄的文学期待视野;二是在既往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更为广阔的生活期待视野。这两大视野的交融就形成了一个读者具体的阅读视野。伊泽尔认为,文学作品是由文本和读者两极构成的。文学作品既不同于读者在阅读之前的文本,又不同于在阅读过程中的文本实现,文学作品处于文本与阅读之间。因而伊泽尔对阅读的解释是建立在文本的基础之上的,那么,文本是如何向读者敞开其意义的呢?伊泽尔用“文本的召唤结构”和“文本的潜在读者”这两个术语来解释这一动力机制。“文本的召唤结构”指文本具有一种召唤读者阅读的结构机制。英伽登的文本“空白点”理论是其理论的渊源,伊泽尔认为这种空白是文本召唤读者阅读的结构机制,文学文本不断唤起读者基于既有视域的阅读期待,从而不断去更新这种阅读期待。而在读者方面,完全按照“文本的召唤结构”进行阅读的读者则是“文本的隐含读者”,因而隐含的读者并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读者,而是一种理想型的读者,它在文本的结构中是作为一种完全符合对阅读的期待来加以设想的[12]。从解释学法则看,读者在具体阅读时,必然带有自己的“前理解”,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解释限度,但是,读者的阅读并不是一种率性而为的粗暴干涉文本的行为,它必定要求读者按照自己的主体性对文本进行发问,因而解释者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听从文本的意见。从解释学-接受美学的兴起导致了西方文论开始了从文本探究向读者探究的转型,这种转型也是本文诗学重建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渊源。我们认为,本文诗学是一种立足于批评家对文本的阐释而建构起来的诗学思想,这一方面要求诗学的产生要立足于文本,另一方面则要求诗学的产生要遵循批评家的主体性创造。本文诗学并不是在文本中敞开着的,而是一种隐蔽的状态,它需要批评家对文本进行细读,在细读中发现文本所蕴含的诗学思想,而解释学-接受美学的兴起,给这种发现提供了一种理论的支持。即在作家的文本中隐含着非常丰富的空白等待着批评家去发现,而批评家则完全有可能在具体的文本阐释中发现这些在文本中蕴含着的诗学思想,这是解释学-接受美学交给他的任务。

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的脱节

史学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结果却自陷樊笼?《自由》通过叙事主人公“我”不由自主的生活,彰显了“我”向往自由的个人伦理感觉;同时,自由作为“我”的一种生命自觉,也是其面对社会与现实环境的伦理选择。“我”因为无故被要求辞职,对未来的人生道路产生了迷茫,从此之后再也没有“从一而终的打算”“不愿接受谁的领导了”,不断变换职业,曾做过装卸工、看门人,偶尔也做一些小生意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逐渐产生了一股厌世情绪,想要暂时自我封闭,过上一段平静安宁的生活,以求找到更好的生活出路。此时远行的朋友将他的房子托付给“我”照看,为“我”追求独来独往的自由提供了契机。然而这种自由生活自始至终不断地被外界所干扰或者打断,令“我”苦恼不已:一开始是房东的亲戚来访,后来是“我”小心翼翼地守护过的蜘蛛朋友的死亡,紧接着是与情人难以摆脱的纠葛。似乎“我”愈是追求自由,自由愈显得难以企及。仿佛个人与他人、与现实社会之间产生了某种程度的错位,而这种错位成为主人公追求自由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正如“我”在格言本上写下的那样:“当事物除了其本身以外,不再指涉其他任何事物,这时才开始有了自由”,人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作为伦理的基本要素,注定了个体进行伦理抉择时不得不面对沉重的道德伦理承负,承担起对周围人比如对亲人、爱人、朋友、同事等的责任,而主人公“我”追求的则是自我精神的绝对自由。这种绝对的“自由”使得他在面对现实时,不断陷入内心痛苦的矛盾纠结之中。爱情已经熄灭、自己的情人渐行渐远、对“我”而言已经形同陌路,但是,当主人公想要与自己的情人分手时,却始终难以迈出这关键的一步。当他没见到自己的情人时,他很容易“表现得冷酷而强硬”,可是一旦看到情人越走越近的时候,他所有那些“坚信的跟她分手的理由,以前从来也没有半点怀疑的理由,现在似乎变得虚假和可笑”。主人公这种态度的暧昧是出自同情怜悯之心还是源于爱情的余烬,作者并未明言,然而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对主人公本身的影响显而易见。也许主人公意识到,与他人的交往会致使个人自由的丧失,从而选择了逃避现实,将自己封闭起来。一方面他为了自由,企图摆脱现实中的伦理关系,另一方面却又无可避免地受到伦理因素的影响,这种无法摆脱的内在矛盾是其追求自由而不得的主要根源。主人公在主观上努力切断与周围事物的联系的做法难免是徒劳无益的,因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上帝的个人在社会中生活,与他人交往,就会出现个体化的道德冲突,产生道德事件”。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亦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的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人更是奴隶。”的确,人要在社会上生存,就必须与他人交往,这是人生来无法回避、必然要承载的伦理重负,与人交往是人与生俱来的宿命。人无法忍受因脱离人伦关系而产生的孤独感,正如小说中蜘蛛乌尔苏斯不能离开食物而存活一样;蜘蛛会因缺乏食物而死亡,同样,人如果没有与他人的交往,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小说以相当多的篇幅叙述了“我”与乌尔苏斯在一起度过的一段生活,我们认为,作者之所以如此精心布局,正是为了强调“我”的处境与蜘蛛的相似之处。蜘蛛乌尔苏斯与主人公有着相似的冷漠,每当它捕获到猎物,它“并不向战利品扑过去,而是若有所思地靠近,不急着把猎物紧紧束缚住,甚至有些懒洋洋的,在它身上发现不了任何饥饿难忍的特征”。然而当楼道的垃圾通道被堵塞、蜘蛛因而失去了其主要的食物来源——苍蝇,生命很快就凋零了。为了延续它的生命,“我”试图给它喂蟑螂,不知何故它最后却死掉了。蜘蛛乌尔苏斯不看重食物,最后却因缺乏食物来源而丧命;正如同“我”不愿与别人交往,最后却因脱离群体而倍感寂寞一样。因寻求绝对自由而自我封闭所导致的孤独感令“我”难以忍受,这种沉重的情绪压抑着“我”的身心,这种与世隔绝的痛苦令“我”无法摆脱。主人公欲通过自我的封闭换取心灵的自由,结果却引发致命的孤独感,心灵的自由反而不知不觉间被自我的情感本身所束缚。

二、安德留哈——追求极致的自由,是不负责任

“叙事伦理学从个体的独特命运的例外情形去探问生活感觉的意义,紧紧搂抱着个人的命运,关注个人生活的深渊”,作者布托夫通过对安德留哈人生命运的叙事,展现了安德留哈为追求自由而不惜任何代价的生命热情。安德留哈与“我”在处事风格上截然不同,他为了个人的自由不计代价,更少顾虑他人的看法,也不惧怕与他人的接触。他在上学期间因为痴迷旅游没有参加考试而被学校开除;随心所欲地花钱却全然不顾欠别人的债务这一事实,导致负债累累,甚至不得不让父母替他还债,致使流氓对其家人纠缠不休,置亲人于危险之中而不顾;为了躲避债务,爱子心切的父母不得不将心爱的儿子暂时安置到精神病院,以躲避追杀,之后他又逃出了医院。虽然用常人的观点来看,安德留哈完全就是一副无赖模样,然而这一形象又体现出人类对自由的执着向往。主人公与安德留哈一起在冰天雪地中冒险畅游,当他与安德留哈失散并且由于身体羸弱开始产生悲观念头时,安德留哈的出现鼓舞了“我”继续坚持下去的信念,此时此刻安德留哈对“我”来说就像一颗闪耀的晨星,他的坚持不懈令人顿时肃然起敬,使得两人最后成功脱险。因此,可以说,在安德留哈身上存在着一种永不言弃、积极进取的可贵精神,无论作者是否有意为之,这一形象的塑造毕竟体现出一种超越现世的伦理诉求,即对人类求生信念以及积极追求自由的勇敢精神的肯定和认可。然而,安德留哈这种随心所欲、不顾一切的个人主义自由理念在客观上却不断给他人带来麻烦甚至危险,而且他自己也在主观上陷入了伦理道德的困境。不管怎样,“他都敏锐地感觉到社会上思想家的压力,思想家强加给人们并不轻松的义务:这样或那样的实现自我,成为什么样的人,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突然产生了冒险运送核弹的想法,之后,安德留哈因为处理债务问题而没有成行,放弃了这次痴人说梦的行为。由此可见,在他给家人带来危险之后,自己无法再心安理得地继续随心所欲、进行追逐自由的探险了,良心的不安和负疚感迫使他暂时放弃个人自由并着手解决家人遇到的麻烦。道德观念在每一个个体身上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因为人“不得不受自然界的支配,特别是不得不受他的同类的支配”。秉持自由伦理观的个体不得不面对整个社会所凝聚积淀的理性伦理观念的制约。基本的道德观念作为一种理性伦理,植根并且缠绕于每一个个体之上,如果极致地追求个人的自由,而全然不考虑周遭的人和事,势必会伤害到他人的感情和利益,从而破坏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存的关系,这也不是每一个秉持自由伦理观的个体所愿意看到的。深深植根于每个个体之内的普遍的理性原则势必会问罪于不负责任的个体本身,使其陷入自由伦理的困境。

三、结语

史学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根据我国教育部的分类,法科类研究生主要有两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其中法律硕士又有法学与非法学之分。两者在培养理念上存在差异,法学硕士被定位为“学术型”或者“理论型”教育,重点是培养高等学术研究人才,为高校、科研机构等储备人才,而法律硕士则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实务发展之需要。前者强调知识的学习、理论研究和创新,是一种为了知识而知识的理念;而后者则更多是为了服务政治经济等社会实践,强调职业教育,是一种为了实践而知识的理念。两者的矛盾是知识本体与其社会价值的冲突或对立。然而,一味强调两种培养定位的区分,没有对培养主体、培养过程和方式以及社会需求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科学考量,一方面使得两者更多地是走向同质化,没有定位上明显区分;另一方面又造成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培养与实践之间存在明显脱节。为全面了解法科类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我们针对重庆高校法学硕士生及相关授课导师、重庆法检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以及银行等单位做了大量的问卷调查,尝试从法学硕士的教育培养到最终社会实践效果这一整个流程中去反观法学硕士的培养问题,以便发现“真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学硕士的教育发展。

调查发现:第一,“理论型”法学硕士“弱理论”化现象明显。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硕士应该是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其培养的过程重点放在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应是各大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但当前法学硕士教育,从其个人意愿到培养方式过程,再到最后的就业去向都与“理论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学硕士生从法学本科升至法学硕士,并没有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心理准备,仅仅是因为本科是法学专业而选择法学硕士,在法学硕士学习过程中,大多数也并没有选择走学术路线,更多人职业规划倾向于社会实践;另一方面,从最终人才走向看,法学硕士去向没有像培养目标设想的那样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单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务员机关、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等实践机构。反映了师生对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的看法。此外,从培养方案来看,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理论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鸭式教学、对学生学术要求的低质化以及课程设置上诸多弊端使得法学硕士强调“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失去意义。如:课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课程设置太少、课程设置与本科相同而没有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理论深度、课程设置没有反映理论前沿和缺乏实践性课程等问题。特别是课程设置与本科课程并没有太大区分、课程设置不能反映理论前沿及热点问题,会导致授课范围非常广泛,但理论深度和创新度不够,从而使得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实践型”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法律硕士的设置,原本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律实践人才的稀缺,但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硕士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社会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问题。众多单位和行业反映,法律硕士尽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学科的优势,然而在向社会输送专业“法律知识”产品时尚显稚嫩。从法检系统、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实践单位对于法律硕士的反馈来看,法律硕士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坚定等缺陷。而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硕士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法学硕士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法律硕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说明法律学科是一门需要长时间专门训练的学科,没有长年累月的法律理论熏陶,仅仅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不可能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和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此外,法律硕士的实务性训练也没有达到预想效果,大多数实践性的教学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难帮助学生取得先机。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过剩”现象严重。一方面,法科类研究生招生规模一直在扩大,就业形势却十分严峻,《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法学本科就业率连续3年垫底,法科人才供过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过剩”现象;而问题的另一面却是过度扩张培养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诸如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与实践的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存在问题。具体就法学硕士来说,其主观上“理论型”培养的定位,必然会导致法学硕士人才的过剩。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是为高校、科研单位储备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但对于此种需求的具体情况(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结构、层次等)没有深入了解,使得培养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脱节。从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培养情况来看,每年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与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基本相当,而社会对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则不成比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学硕士坚持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就必然会导致大量法学硕士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硕士“人才过剩”。

二、反思:法学硕士打破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区分,反映了人们对于事物认知的传统观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认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法学高等教育也应有此精神,要辩证地看待职业性与学术性、理论型与实践型,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区别。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多的困境,不仅从法学培养过程中可以发现,也可从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长期并存的现状,以及社会对实践人才与理论人才的需求结构的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性教育,强调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开展多元培养定位。

第一,符合法学硕士教育实际情况。注重法学硕士培养多元化,符合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教育实情。首先,从法学硕士生的意愿来看,学生们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着不同打算,许多法学硕士生都是朝着实践部门进发。对于这些法学硕士生,应该鼓励他们多元化发展,加强实践学习以便更好地走向实践岗位,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其次,从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看,鼓励法学硕士多元化定位培养也是符合实情的,法学硕士一方面会去进行深层次理论上的学习,在导师的带领下进行科研活动,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学硕士生也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且实践时间并不短。最后,这也符合法学硕士就业需求。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学硕士的就业,因为社会对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法学硕士最终都会走向实践岗位,如果仅仅强调“理论型”人才培养定位,大多数法学硕士将很难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法学硕士教育也应该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而今天的社会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远远大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当前,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社会对于法学硕士的需求,法学硕士教育应该正视这个需求。相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法学硕士学习法律一般都超过六年,其法学理论功底较法律硕士更为深厚,且经历长期的法律氛围的熏陶,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些优势都使得法学硕士在实践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反映了相关用人单位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选择意向)。法学硕士的教育,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模式,强调多元化培养,加强法学硕士的实践性培养,以符合社会实践要求。

第三,符合法学学科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本质属性。法学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具有实践性的本质属性,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实践性是法学本质属性之一。法律从其起源、发展到最终的目的,都与实践有莫大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本质是实践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固然要重视理论学习,但也要具有实践性的属性和使命,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去研究纯法学理论,更不能用脱离实践的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法之理在法外”,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学习法学理论是为了满足社会实践的要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学硕士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强调其多元化培养符合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的双重本质属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论型”与“实践型”相融合的趋势。19世纪至今,人类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以及知识社会的巨变,高等教育从关注人的理智发展、满足学者“闲暇的好奇”到适应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到游离于经济社会的边沿再到走入社会的中心,其适应性在逐步增强。具体从理论型与实践型教育的发展趋势看,以二战为分水岭,二战前的研究生教育,强调两者截然区分,理论型研究生“只进行纯知识、纯学理的探求”,而实践型研究生则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二战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经历单一的学术性独霸天下的时代和职业性逐渐显现直至居于主流的时代后,进入理论性与职业性的共生融合时代。从两者最初的矛盾冲突到后来的和谐共处,是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应该顺应此趋势,加强两者的融合,在理论扎实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性培养。

三、出路:法学硕士应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实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学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法治国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发生的逻辑前提。“因为这一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实现该制度的主体,……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院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定位很重要。对此,我们认为法学硕士培养定位要辩证地看待,既要认识到培养定位的确定,有利于帮助学生进行自我定位,学生质量的提高,能对社会需求起到结构化调整的作用,也应看到定位的开放性与多元性,不能仅仅依据公权力、学校单方面的主观定位,还要兼顾学生的主体意愿、社会现实需求等因素。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应在保证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鼓励个体差异化发展,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

(一)培养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学硕士应该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我们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学院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令人尊重的法学院”的前提。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学问、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关于法律学问,孙晓楼先生曾说过“我以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学问;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会常识。”法律知识是法学硕士生所必须具备的前提素质,也是区分法学硕士与其他专业乃至法律硕士的重要标准,其本身的特点决定法学硕士应该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说到法律思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是不可能应对好法律问题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强调的是,拥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应该是拥有法律信仰的。当然,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应当恪尽法律职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此外,法学硕士生还应该承担起传播法治,让更多人认识法治意义的任务。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定位多元化。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验法学院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是培养学术型人才,还是社会实践型人才?从现代社会来看,法学院的功能应该是多元化的,任何单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会实践也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正如国际法律中心(ILC)在《时代变迁中的法学教育》中强调的“法学院,被视为多功能的中心,他们可以开发巩固法律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源及其理念;他们可以确定研究及智力成果开发的方向;他们可以解决从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各类问题;他们可以将土著语言作为法律执行的工具以促进其发展;他们可以帮助其他机构培训法律助手;他们可以为公民在学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帮助媒体更为智慧地对待法律;他们还可以为需要取得特许技能的法律职业者组织或者帮助其组织高级的专业法律培训。”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也应该多元化,一方面,现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学术型人才,也需要实践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理论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单位对于实践型人才十分渴求。从发展趋势来看,传统上对人才类型需求单一的单位,现在对人才的要求也逐渐丰富起来,律所、公司等单位在青睐实践型人才的同时,也注重理论人才的储备,高校、科研单位等对实践型人才也十分感兴趣。另一方面,这也是对个体差异性的尊重。个体对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按照一个预先统一不变的标准去要求具有差异性的个体。法学硕士在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后,其将来的方向应与其兴趣能力挂钩,而不是预先设定。实现法学硕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个体差异性的表现,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长,实现个体才能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图1给出了法学硕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养方式:以健全人格为基础的多元化培养

1.课程设置:法律伦理教育与专业课并重如前所述,法学院应强调人才多元化培养,但前提是保证人才输出质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法学硕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至关重要,包括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学知识方面,社会对于法学硕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也一定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设置必修的专业课就是帮助学生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同时,开设大量的选修课,让学生有大量的选课空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生的专业课程设置并不是十分合理,应该参照其他国家、地区高校先进经验加以改进。其次,在法律思维方面,法律思维就是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法律人的角度去认知世界,这是对法学知识的更深层次的要求,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开设一些法律思维培养的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应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将抽象的法律信仰转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如课堂上的角色模拟,让学生体验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学方式多样化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应该多样化,不应局限于课堂老师讲课。研究生的培养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之中,而教学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当前,许多老师迫于评职称、评优等现实压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轻视教学,对于授课没有很多兴趣。教学的方式非常单一,基本上是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还停留在本科教学的套路上。对于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一些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方式,都视而不见或全然不会;教学过于以自己为中心,授课的内容多半是根据自己最近研究内容来定,方式更多的是个人演绎,很难保证学生听课效果。为此,有必要创新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听课效果,广泛地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非常有借鉴意义。当代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他们强调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方法应该是学生能够感兴趣的、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的方法,注重传授学习的技巧和能力,认为这个远远重要于学习知识本身。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方式,学习的效果得到保证,老师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案,不仅仅应体现在课堂之上,还应体现在教材的设计、教学课程的安排、教学场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

3.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不应该局限于学校,还应扩张到学校之外,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联系。这样既能让学校教育有更加坚实的实践基础,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学硕士中选择从事实践性事业或者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岗位,或者通过实践来判明自己是否适合实践之路。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孕育发展潜力;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对策。实践与理论相互补充,彼此呼应。此外,我们在强调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同时,也要体现在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上。当前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存在形式化、单一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大多数评估手段还停留在所修课程的期末成绩上,没有发挥评估的激励作用和让学生发现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学生为了评估刻意迎合。一个优秀的评估系统应该更多地激励学生反思未来职业道路、优缺点,指导学生获得相关的学习机会;激励并引导学生在整个法学院学习期间逐渐进行复杂的工作,积极承担更多的责任。为此,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以促进学生自我发现、自我激励为目的。

四、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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