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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会计范文精选

实务会计

实务会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协调会计准则接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的发展,各国经济运行方式日渐趋同,迫切要求消除和减少各国会计之间的现实差异,会计协调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日益受到各国会计界的关注和重视。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我国会计界也正在为此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本文拟对我国会计协调实务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不当之处诚望批评指正。

一、我国会计协调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经济已逐渐溶入世界经济大潮中。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成为我国许多工作需要考虑的问题,会计工作也不例外。我国会计要同国际会计接轨,会计协调也就显得更加重要了。我国开展会计协调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吸引国际投资的需要。从现代意义上讲,良好的投资环境已不仅仅限于交通、通讯、资金、市场、资源等硬环境,而且还包括会计、审计、税收等在内的软环境。因此,我国要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必须为它们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开展会计协调活动,使我国制定和遵循的会计准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无疑将会对更多的外资投入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2.发展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贸易的数量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发展国际贸易,也需要国际可比的会计信息。这就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双方的会计准则能够协调一致,以便于相互沟通与合作。对我国来说,要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必须开展会计协调活动,以减少和消除我国会计同国际会计间的差异,提高其国际可比性。

3.跨国公司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外的投资从无到有,逐步壮大,1991年已达2000家,投资额50亿美元,一些大型企业已逐步由国内经营企业发展成为国际化经营的跨国公司,比如:首钢公司、中化公司、中信公司、华润公司、中国五金矿产公司、中纺公司、赛格集团等,它们已经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了一席之地。它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涉及进出口会计,还要涉及海外直接投资会计、外币折算会计和合并报表会计等。这必然要求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以便于跨国公司节省编报告并报表的时间和费用,同时也便于公司内部的整体评价。

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作为“经济联合国”,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构成了战后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共同维护世界商品、资本、货币的流通秩序,促进了战后世界经济体系的长期稳定增长。它的宗旨是主张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实行自由贸易。它的基本作用是把各国的商品贸易联合起来,在国际市场和缔约国市场之间充当桥梁。为此,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缔约国必须用共同的经济语言向其通报本国经济的发展进程、目标及其它情况,它有义务检查监督各缔约国与其活动目标是否一致。它既致力于消除关税贸易壁垒,又采取反倾销措施,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通过它的作用促进了全球在贸易、金融和生产方面的一体化。这种一体化迫切要求各国会计准则协调一致,以通用的商业语言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因此,我国开展会计协调活动,实现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接轨,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我国会计协调与保持中国会计特色

我国在会计协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如何处理会计协调与保持中国会计特色之间的矛盾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会计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笔者认为,会计协调与保持中国会计特色之间其实并无根本性矛盾,而且二者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对“会计的中国特色”有一个完整而明确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的认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有必要统一对概念的认识。杨纪琬教授认为:“所谓中国特色是指中国会计与国外会计的根本区别,而不仅仅是某些具体的技术方法差别,确切地说,这种区别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联系的,更深层上的区别。”据此,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区别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许多共性,这也正是会共性西方国家一些先进的技术方法人为地贴上了阶级标签,采取了批评甚至仇视的态度,追求所谓的“新生事物”,使得我国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仅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差甚远,就在国内也不统一,人为地制造了一些障。过去我国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可比多是人为地设置了一些障碍,过分追求所谓的中国会计特色,碍。这绝不是什么中国特色。在经济改革开放的今天,在会计协调时再追求这种特色显然是不合但由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在所有制、分配制度等方面,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根本的区别,就目前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所有实行市场经济国家中情况最特殊的一个。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或者说不是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我国这一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反映在会计上,必然体现着与各国不同的中国特色。而这种会计特色,是会计社会属性的一种表现,具有鲜明的个性,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上,在会计协调时应该予以保持;至于会计准则规范的方法和程序上的差别,是会计技术属性的问题,具有超越国界的共性。因此这种差别应该予以减少和消除,而适的,也必将被时代潮流所淘汰。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持我国会计特色应重点放在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上,而会计协调主要放在规范方法和程序上。所以笔者认为会计协调与保持中国会计特色不仅不矛盾,而且它们的总体目标还是一致的,都是为使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可比的会计信息。

三、我国会计协调存在的问题与需要考虑的因素

我国的会计协调工作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而且还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在会计协调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和克服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而且还要注意考虑许多的影响因素。

(一)问题和矛盾

在会计协调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很多,主要体现在我国环境与其他国家环境差异所造成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的差异。追本溯源,从根本上讲,即从会计计协调的主要内容。

我们知道,会计协调主要就协调会计准则而言,而会计准则的构成,一般由规范内容与规范方法和程序两部分组成。一方面,会计规范内容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各国的自然环境存在差异,各国的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环境也不相同,必然导致各国所要规范的会计核算内容不可能完全一致。我国作为独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更加具有自己的会计特色。所以,从这一点上看,我国在会计协调时保持中国特色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规范会计核算内容的各种方法和程序虽也受经济环境你的位置:首

的影响,会计核算目标的制约,但总体来说,存在着较多的思想来说,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相比,存在着以下几种矛盾:

1.统一性与自主性的矛盾。我国的会计准则,由国家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实施,企业只是对会计准则的贯彻与执行。在这种统一性的会计规范方式下,会计方法的规定,比较严格,企业几乎不存在选择的余地;而国际会计准则,由民间职业会计组织制定和公布,对企业会计所作的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到具体方法的、具体帐户的设置,可以由企业从允许备选的方法中自主决定。

2.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矛盾。我国对企业经济行为与会计行为的监督,采用的方式是行政监督。即:国家将企业会计置于行政控制之下,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都是由国家通过行政方式进行,以期达到控制整个社会行为的目的;然而依照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确定和会计人员的管理,都应由企业自行处理,国家只是间接地(主要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及其它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控企业的行为。

3.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矛盾。长期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我国的会计实务与会计制度体现了一种明显的国家利益保护倾向,企业利益只是国家利益的附属与补充;而西方国家长期实行市场经济,导致企业利益占绝对主导地位,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也明显地体现了企业利益保护的倾向。

这三种会计思想的矛盾,体现到会计政策上,影响是很大的。比如对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等会计方法,我国会计准则都给予了比较大的限制,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不相容的。在会计协调过程中,必须要减少和消除这些差异和矛盾。

(二)需要考虑的因素

会计协调是一项牵涉面极广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很多。对我国会计协调工作来说,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企业信息反映方式的重要手段,不能不受到法规的限制。对会计准则影响较大的法规主要有税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以及财政、财务法规等。

2.产权结构。产权结构通常是指企业投入资本与长期负债的结构以及这两类资本内部的结构。不同的产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3.市场化程度。会计准则,既产生于市场经济,又为市场经济服务,市场化程度对会计准则有着十分明显的决定作用。

4.宏观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政策是政府为了调节经济生活而采取的一些政策性措施,以达到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实现宏观经济、社会和政治之目的。在我国国有企业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其对会计准则的影响就更加明显了。

5.会计传统。会计传统是一国会计发展中长期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会计原则、方法和手段。这些传统将会在会计协调过程中以其永久的生命力而保存下来。

6.经济管理水平。会计信息是为了满足特定的管理需要。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形式、内容都要考虑管理水平。

7.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素质对于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很大,建立在高素质基础上的会计职业判断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会计准则的有效贯彻和全面实施。

四、我国会计协调的进程与措施

我国的会计协调工作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而且还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程,渐进性是其主要特征。对于这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全部进程的不同特点,有步骤、有目标、分阶段地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会计协调活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又基本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笔者认为,我国会计协调的进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并且在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和做法。

(一)了解借鉴阶段

一般意义上的会计协调,是指各个国家间的协调,但具体到我国,则增加了一层学习与借鉴的含义。借鉴的前提是了解,借鉴必须建立在切实吃透、弄懂国外会计理论、方法的基础上,才能博采众长。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系统学习,深入了解国外会计的丰富内涵,吸取其精华,借鉴其合理内核。由于会计协调在这个阶段大都是自发进行的,因此自发性是该阶段的主要特征,学习借鉴国外会计中先进的合理的成分,则是该阶段的工作重点。

我国已有的会计实践,证明了了解借鉴能够使我们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规划会计协调和会计改革,对于正在抓紧制定的具体会计准则来说,其作用同样是不可低估的。当然,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借鉴决非盲目引进,更非完全照搬某一国家的模式。在学习和借鉴国外会计时,提高自身的鉴别能力,对世界各主要国家会计视需要和优劣选择借鉴对象。比如,企业会计美英日等国比较先进,政府会计加拿大水平高,而社会责任会计法国和北欧更成熟,通货膨胀会计南美较为完整。因此在我国会计与国际协调时,必须视国际上的主流和趋势而协调,切不可只面对某一个国家。

在了解借鉴阶段,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主要措施:(1)加强与国际性或地区性的会计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协调活动,学习和了解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会计经验。(2)中国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乃至政府会计主管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外国会计、国际会计的研究机构,以搜集、整理和研究国外先进的会计信息和紧料,取其精华,为我所用。(3)在制定和修订会计准则时,应充分参考借鉴国际会计组织和一些重要会计国家的经验和内容,使我国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走回头路”、“朝令夕改”的现象。(4)加强会计协调理论的超前性与务实性研究。超前性要求会计研究具有预见性,研究国内已经存在但不普遍,甚至还未出现的会计问题及其可能的解决办法,研究国际上已经出现的会计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探讨其在中国运用的可能性。务实性要求会计研究“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使会计理论研究成果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5)深化改革会计教育,培养国际会计人才。在会计教育过程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国际性教育,如开设西方会计、国际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经贸外语、会计电算化等课程,提高会计人员处理国际会计业务的水平。

(二)协调阶段

由于会计特有的对经济利益的分割和体现作用,世界各国都利用会计去维护本国的利益,又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环境不同,使得各国会计之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这种差异只有在相互了解借鉴的基础上,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通过引导,协商才能得以消除或减少,达到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间的可比性的目的。因此引导性是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协商、调整与各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之间的差异是该阶段的工作重点。

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针对这个现实情况,我们要充分利用会计的商业语言作用去沟通、发现、寻求与各国会计的共同之处,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调整我国会计准则中的某些内容,以使其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基本一致,为第三个阶段的规范统一打下基础。

性的会计双向交流与合作。一方面,我国通过国际会计职业组织积极地、辩证地学习和吸纳西方各国会计理论与方法及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益成分;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国际讲坛向国外介绍中国会计,使国际会计职业组织的决议中包含适应中国情况的内容,实现双向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有利于我国引进外资,又便于我国对外投资。(2)针对我国会计准则中与国际会计准则中不一致的内容,与主要会计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职业组织共同协商解决,实现我国会计的国际化。(3)建立健全政府或民间会计协调组织机构,具体领导和负责我国会计协调活动,以它们的强制性或权威性来引导会计协调活动走向新的阶段,取得更大的成果。(4)加快我国审计的国际化进程,保证我国财务报告鉴证的广泛适用性。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包括《独立审计准则序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七个具体准则和一个实务公告,基本形成了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基本符合国际惯例;二是反映了中国的国情;三是体现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四是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可以说,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审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同时对推动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的进程也将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百事通

(三)规范统一阶段

在协调阶段的基础上,各国会计之间的差异已日益减少或消除,这就为全球会计的规范和统一创造了条件。在这一阶段,各国会计都在自觉地缩小差异,趋于统一,因此自觉性是其主要特征,规范和统一各国的会计实务和会计准则是该阶段的工作重点。

实务会计范文第2篇

企业股份制改制或者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按照现行证券法规的规定,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评估。这就引申出五个问题:

1.评估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如果原企业或被收购企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是该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今后拟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基准将会导致不同的净资产结果。我们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与委托评估审计的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改制企业或被收购企业评估审计中,应按照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作为会计制度基准,重新厘定其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以便于改制企业或收购企业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

2.调账问题。股份制改制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否调账,除国有企业外均涉及经营业绩是否能够连续计算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3.调账时间及起始时点。关于股份制改组后的资产评估调账,存在四个日期(时点):评估基准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核日、投资日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究竟应确定哪个日期为评估调账日或建账日(以下简称“调账日”)?我国有关法规、制度并未有明确规定。

评估基准日是一个选定的日期。因为股份制改组所需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审核、报批手续等一系列活动不可能在同一时点完成,故需要选定一个时点,即确定评估基准日。但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并不表示资产占有单位已于该时点将资产投入了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确定评估基准日并进行评估,仅是投资活动的前期工作,投资活动并未完成,故不应确定为调账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是其代表政府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的监控活动。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评估事项,如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等,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日,即可认为完成了需要评估的事项,并以该日作为评估调账日。但若评估事项涉及产权变动,则存在该项产权变动能否最终完成的问题,若不能完成,已进行的评估及其审核工作即失去意义,更谈不上调账了。投资日也因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各出资人投资日各异,投资日建账尚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对股份制改组这一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中的评估结果,应于股份制改组完成时,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进行账务调整或建立新账。

4.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实现利润的归属问题。从合理性上讲,这部分利润应属原股东所有,原股东可按照出资时间合理分配。但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建议,比较倡导这部分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以便于实际操作。

5.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照目前规定,在相应调账以后,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的,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贷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在按规定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应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二、比例合并法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这里所讲的合营企业,是指双方或多方从事某项共同控制的经济活动,包括共同控制的经营、共同控制的资产和共同控制的实体,由合同约定建立共同控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公司应当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与合并会计报表中的相同或类似项目逐项合并;另一种方法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其所占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例如,将其所占合营企业流动资产的份额作为合并报表流动资产的一部分单独反映,将其所占合营企业固定资产的份额作为合并报表规定资产的一部分单独反映。两种报告方式的结果,所反映的合并净利润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各大类金额是完全相同的。这里需要讨论是,如何理解共同控制的含义。

三、合并对象的几个特殊问题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中规定,合并报表的合并对象有二:一是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二是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这里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即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是未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是合并呢还是不合并?

在实务工作中,还有以下几种情形是我们经常遇见的,值得讨论:

1.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作为母公司的一部分,还是作为合并对象?众所周知,全资子公司是游离于《公司法》之外的一种公司制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当作为合并对象,因为全资子公司毕竟独立于母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从实质上看,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并无实质区别,合并之后没有少数股东权益,也无少数股东损益,与合并报表的特性似乎存在矛盾。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应当作为合并对象处理为妥。

2.年度中间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分公司年度中间进行改制成为子公司(不是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的期初数不应调整,即母公司期初仍包括该分公司,以维护报表的真实性。年度时该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应当作为合并对象,从母公司报表中划出去,列入期末合并报表。子公司在年度中间清算的,期初合并报表范围不变,期末合并报表范围则不包括该子公司。

3.子公司为承包经营企业,子公司为租赁经营企业,以及子公司为委托经营企业。这三类企业在承包经营期、租赁经营期或受托经营期内,由于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对方,相应地其经营和财务决策也由对方实施控制,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应将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上述三类企业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对此,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合并会计报表政策中予以详细披露。

四、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报表年初数调整问题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原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情况变化(如出售、减持股份等)而不再包括在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在编制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即将原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有关数据从年初数中扣除。因此,不涉及因合并范围变化而采用追溯调整法的问题。原未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增加投资比例等原因而纳入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应根据其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并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1999年度新购入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但不需要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

文件中规定的三种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是不同的。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即增减所持股份变化而引起的期末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要对报表期初数作同口径调整,讲求的是报表的可比性,把报表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第三种情形,即新购合并引起的期末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要对报表期初数不作同口径调整,讲求的是报表的真实性,把报表的可比性放在第二位。我们认为,不论何种情形引起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报表期初数均应该按照真实性原则编制,并在报表附注中作适当披露。脱离真实性,可比性将失去意义。

五、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其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在合并报表如何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有一个特殊项目,即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它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不作股东权益反映,而是列为企业的负债。而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此项目。在编制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并在应付福利费项目中反映。在编制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母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调至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二是在净利润前所得税后增设“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三是在可供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这几种方法都可以接受,但应当保持做法的前后一贯性。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后,单列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母公司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收益时,应当剔除子公司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按股权比例核算确定。

财政部于2001年11月19日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文件明确指出,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上述问题也将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全面贯彻而消逝。

六、合并价差与股权投资差额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注释要分类披露其期初、期末的账面余额、减值准备和账面价值。投资项目的分类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这一格式要求适用于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注释。但两者具体内涵和相关数据是不同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对子公司投资是指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差额,不包括对已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已作合并抵消投资份额。母公司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是指母公司本身直接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既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也包括没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它们的关系,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中对子公司投资的合计数≤母公司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中对子公司投资的合计数注:上述公式中“等于”的情形,是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下出现。

合并报表股权投资差额所对应的投资项目范围,要比母公司报表股权投资差额所对应的小(因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有股权投资差额,在合并报表上已经列为“合并价差”项目反映)。但由于每一股权投资差额有可能是借方余额,也有可能是贷方余额,从金额反映上看,合并报表股权投资差额合计数有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母公司报表股权投资差额合计数。因此应视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在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注释中,某个投资项目所列持股比例和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如有超过50%的,即应合并报表而未合并报表的情形,应当说明该投资项目没有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原因和理由,以消除会计报表使用者阅读理解上的误会和逻辑上的破绽。

七、资不抵债控股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反映

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及财政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1999]10号),母公司确认控股子公司的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子公司的投资亏损超过其投资额部分(超额亏损)不再确认,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数,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且在合并利润表“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予以反映。

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27条规定:“在被合并的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权的亏损,可能超过子公司权益中的少数股权。超过部分以及归属于少数股权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权应遵照规定的义务弥补,并且有能力弥补的部分外,均应冲减多数股权。如果子公司以后有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承担的少数股权亏损全部弥补之前,所有利润均属于多数股权。”

实务会计范文第3篇

一、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谨慎性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最早是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一种策略,后来被会计入员认同和接受。

(一)研究者对谨慎性原则的经济起源提出了众多的解释,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契约解释。按照契约理论,企业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由于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利益、有限的视野和有限的责任,会产生诸多机会主义行为。而谨慎性是对契约业绩的理想计量,它对利得有更严格的确认标准,从而可以限制有关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减轻企业和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2.诉讼解释。投资者大多是风险回避者,他们希望能够立即得到有关潜在风险的信息,而对于有关潜在利得的信息却不甚关心。因此,公司延期报告潜在的损失比延期报告潜在的利得会面临更大的诉讼威胁,也就是诉讼风险更可能源自于对收入与资产的高估而不是低估,会计入员为了避免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宁可失之低估,而不愿失之高估”,因而股东诉讼成为谨慎性产生和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来源。3.税收解释。税收解释认为,纳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联系,使得管理人员有动机应用谨慎性原则来递延税收的支付。谨慎性原则通过推迟收入的确认以及加速费用的确认而延期支付税收,可以减少税收支付的现值,增加公司的价值。

(二)谨慎性原则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第2号中,将谨慎性表述为:“谨慎性是对于不确定性的一个审慎反应,以确保商业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被充分考虑。因此,在未来收到或支付的两个估计金额之间有同等的可能性时,谨慎性要求使用比较不乐观的估计数。”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性,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1.会计环境中存在着的大量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会计要素的精确确认和计量,必须对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估计和判断;2.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风险性,提高抵御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需要谨慎;3.使会计信息建立在谨慎性的基础上,避免夸大利润和权益、掩盖不利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4.可以抵销管理者过于乐观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正确决策。

二、谨慎性原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谨慎性的模糊规定易造成原则应用中的主观臆断性

企业常利用谨慎性原则的模糊性规定而不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滥用该原则以达到实现虚增企业利润和欺骗外部信息使用者的目的,为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和会计欺诈造假提供了“合理”空间,导致会计信息具有不可验证性,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二)税法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现行税法对税前列支的费用规定有别于会计制度,导致企业当期账面利润因准备金的提取而减少时,还需补交所得税,并直接增大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这使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受到了限制。

(三)市场价格机制的不完善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目前除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及少数商品在市场上颁布信息外,绝大多数商品及股权缺乏相关信息的参考,难以确定其公允价格,即难以确定资产可变现值,市场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状况使谨慎性原则难以落实。

(四)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相冲突

谨慎性原则强调预计可能的损失而完全不确认利得,将会违背真实性和可靠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相冲突。谨慎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提前计入损益,显然违反了“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计入本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体现的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种核算方式必然会削减企业的正常利润,又与配比原则相冲突。在谨慎性原则下,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应用,又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另外,应用谨慎性原则还会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发生冲突。(五)会计入员职业素质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目前,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对或有事项的判断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多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质,而会计人员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则限制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三、完善谨慎性原则的思路

(一)增强谨慎性原则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要实现谨慎性原则应用的“初衷”——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保障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就应把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规定详细,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南,尽量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能被广泛接受的、有一定灵活性的标准,以便缩小信息提供者的“活动空间”,增强具体应用谨慎性原则的相对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二)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

在国家财政所能承受的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便各企业在会计制度范围内自行选定准备的提取方法及比例,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允许在税前列支。同时,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担当沟通、协调二者关系的使命,使税收更为合理化,减轻企业因税收不合理导致的纳税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市场信息报价系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证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等各类市场也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有关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应完善各种价格信息及信息报价系统,定期向社会各类商品的价格,使各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和投资等资产的计价具有合理依据。(四)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

在会计实务中,可以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应用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些约束条件的限制,使得稳健的会计程序与方法将主要依据客观前提而定,可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五)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人员应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加强后续教育,应用专业知识对确定和不确定的会计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力求实事求是、诚信为本,避免主观随意性,以便对会计交易或事项做出谨慎的处理。

(六)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

谨慎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和随意性,为防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用或滥用谨慎性原则,应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谨慎性原则的合理应用。同时,应强化企业内在的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优化会计行为,从而使谨慎性原则得到合理应用。

实务会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会计教育;实践教学;实务能力

新华网2004年2月24日发表一篇题为:“会计专业为何遭遇‘寒冬’?没有经验被拒门外”的文章,感悟颇深。这一现象从很大程度上揭示了会计专业学生的需求方向:实践能力要强。从有关的招聘信息中也不难发现:用人单位比较喜欢那些具备一定实践经验,能够合理运用税务法规、财务技术、会计准则的会计人才。可见,用人单位对会计人才的实践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就这种需求而言,目前的高校会计教育仍很难满足。这对高校会计教育加强实践教学、提升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一)缺乏专业的指导思想

在会计教育观念、教育思想上,仍没有脱离应试教育模式,单方面强调会计知识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对专业能力培养的思考;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忽视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的体系基本没有形成。结果导致会计实践教学缺乏实验场地、设备和教师,实践内容单一,影响教学质量与效果。

(二)缺乏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

1.实践教学的内容和范围狭窄。目前高校开设的实践课程大多是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而涉及财务管理、审计、税收等课程的实习项目很少。即便是针对操作层面,也多以虚拟企业为主(如某某企业),其涵盖面及难度远低于现实企业,所以学生在校期间要掌握会计的较深理论是可行的,但获得丰富的操作经验或职业判断能力几乎是不可能的。

2.会计模拟实验的层次较低。目前的会计模拟实验仅能完成从凭证填制、账簿登记、成本计算、报表编制的过程,而且业务无任何的复杂与不规范。这样就只能培养学生一定程度的账务处理能力,但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明显不足。

(三)会计实验教材不够完善

会计实验教材一般内容陈旧、狭窄,不具有超前性,跟不上相关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变化。2006年我国进行了较为彻底的会计准则改革,2006、2007年的会计教学(无论理论和实验教学)已受到了影响。

另外,缺乏针对性和层次性也是一个问题。实验教材列示的业务一般以常见业务为主,会计理论中涉及的高、深、难知识很难见到。故实验内容不能全面反映企业会计业务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的经济问题。

(四)教师的实践能力不足

目前高校会计专业教师中,很多人缺乏实践经验,他们有较娴熟、丰富的会计理论知识,但很多人对企业实践了解甚少,实践能力匮乏。大多数会计教师教学仅局限于教材知识,无法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案例来生动的讲授,因此会计专业教师的实务能力和处理问题的水平,是影响学生实务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加强实践教学、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思路

(一)转变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其实践地位

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立足于企业实践,培养企业急需的人才。具体做法如下:

1.在现有人才培养方案中,加大实验、课程实习的比例。如在开始讲授与实践关系比较密切的课程前,首先带学生去实习基地或合适的企业进行课程实习,对专业术语有先入为主的认识。如《会计学原理》课程的实习,对了解会计对象、会计要素、会计科目或账户等的认识会很清晰,对原材料、在产品、固定资产等的了解一目了然,对后续的学习提供了实际基础。同时可了解目前企业或单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学生学习就会有针对性。时间可为一周或两周。

2.将会计学专业实习时间延长为一学期,可在第七学期进行顶岗实习。如同师范类专业学生一学期的扶贫支教顶岗实习。可以避免短期实习流于形式、走过场、不务实的弊端,增强单位信任感和岗位的稳定性,学生也可以接触更多的实际业务和资料,提升实务能力。

3.在会计学专业现有人才培养方案的模块中另辟一“机动”模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都会引发会计的变化,新增内容层出不穷,变化情况可在机动模块中解决,如增加一些新知识、新业务、新软件的学习。保证会计学专业“通才+专才”的培养目标。

(二)完善会计学专业实验室建设

1.不仅完善实验室所需的硬件设施,更要完善相关的软件实施,即构建完善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体系,培养既懂理论又懂实验技能的实验教师师资。

2.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多功能作用。比如可利用实验室进行案例教学、多媒体演示、实物展示、模拟股市等。

3.发挥实验室的仿真功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现代公司财务部门岗位的设置,引入公司财务活动的外部环境,进行现实模拟。如企业经营实战模拟,让学生有一种亲临其境、置身其中的感觉,当完成效果不错时,学生会充满成就感。

(三)自编会计实验教材或资料,完善教材体系

通过自编会计实验教材资料,满足实验教材不足和不配套的问题。可选定某一有代表性的、经济业务内容较完整、基本可涵盖制造性企业日常业务的企业作为样本,组织本专业的专业课教师以及实验教师去做实地调研,搜集资料(包括复印原始凭证),获得较完整的现实资料编写形成实验教材,用于学生实验,会增加现实感和可操作性。不仅进行实务操作,还要对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相关的财务分析,若能为企业提供决策建议,将对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有极大的帮助。考虑到教材的适时性,可配合搜集实验资料来满足相应的需求。

(四)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首先要鼓励教师产、学、研结合,定期深入企业参与实践或培训,结合专业完成实践报告,作为实验教学素材,成为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双精通的复合型教师;其次,教师要学会跟踪企业的成长历程,特别是会计资料的积累和分析汇总。做成会计或财务案例,以提高教师和学生了解、分析案例的能力,即便不能解决问题,至少可以接受教训、增加经验。

【参考文献】

实务会计范文第5篇

一、筹办期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问题

筹办期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正常开展,主要进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由于复式记账和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存在固有的勾稽关系。处于筹办期的企业由于没有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编制利润表,但为了反映筹办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企业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由于筹办期企业现金流量的特殊性以及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缺乏净利润基础,使得编制现金流量表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我们分析现金流量表主表部分的编制。在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表时,如何划分筹办期发生的费用所引起的现金流量是编制筹办期现金流量表的特殊之处。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开办费,主要包括登记注册费、估验资费等,这些费用的发生同公司的设立行为相关,而与企业经营收入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可见开办费从实质上讲是应会计权责发生制要求而设置的费用性质的资产,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准备,是设立企业的必要投入。从性质上看,将开办费引起的现金流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是恰当的,由于这种现金流出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上不应列示在“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等栏目,而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栏列示。由于规模不同,不同企业的开办期长短不一,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实务中有人主张将在一年内发生并转销的开办费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而将跨年度的开办费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开办费的性质,同时也导致会计报表的可比性降低,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要求,企业除应采用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外,还应在补充资料中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即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由于筹办期企业没有编制利润表,没有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净利润基础,所以筹办期企业无须也不可能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即无须编制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的补充资料。

二、收购或出售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问题

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如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做出了规定,该解答规定母公司报告期内因出售、购买子公司而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予以反映,即要求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但上述规定并没有说明企业在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子公司在出售、购买日的资产负债表上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何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列示以及如何保证直接法编制的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补充资料中依据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期初的差计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平衡。

笔者认为,既然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引致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则应该将企业在出售、购买子公司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也应该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企业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将导致期末合并范围的减小,被出售的子公司期末将不再包括在合并会计范围内。子公司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再包括在期末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故子公司在出售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在“支付的与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购买子公司时,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中不包括所购买子公司期初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而所购买子公司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在购买日被购买子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这样处理后不仅能够保证直接法下编制的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补充资料中依据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期初的差计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平衡,而且使得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现金流量的分类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处理企业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子公司在出售、购买日的资产负债表上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时应采用追塑调整期初数的办法,以便能够实现直接法下编制的合并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补充资料中依据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期初的差计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平衡。由于调整期初数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为了保证会计平衡而做出的一种模拟,不符合会计信息客观性的要求。

三、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问题

正确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是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果公允表述的基础。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项目的开发地点、规模、周期、功能设计、结构类型、装修档次、层高等因素确定,而且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只能计算出一个单位成本,并据以结转销售成本。

对单体开发项目来说,一般以独立编制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单项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但对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尤其是同一项目有不同的功能区,成本核算对象如何确定?实务中存在以项目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待项目建成后再按一定的标准在各功能区分配的做法。比如,同一项目既有写字楼、又有公寓、裙楼等功能。不同的功能导致其设计不同从而建筑成本相差很大,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单独核算各功能区的成本而将项目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会导致成本在各功能区上的平均化,但各功能区销售价格和租金价格却相差很大,这样便导致成本和收入的不配比,不符合会计上的配比原则。实务中还有一种做法是先将整个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各功能区成本,然后根据各功能区的情况估计一个比例来分割不同功能区的成本,即从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出两个或多个单位成本,这种做法一方面会导致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分割比例是事后确定的,容易导致企业对各功能区单位成本的人为的调节,不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合理的做法是按不同的功能区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出一个单位成本。这样既能满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又能保证成本和收入的配比。

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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