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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范文精选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是:参保率低,总量偏少;险种不齐,分布不均;政策缺陷,实施乏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建立平等的、和谐的、全民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现阶段可以选择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两种模式。

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究竟怎样?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我们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和路径来构建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行状况

(一)参保率低,总量偏少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调查资料,江苏省籍农民工约为402万人,占江苏省城镇就业人口的近20%。2005年末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950.6万人,农民工是148.3万人,总参保人数的15.6%,占当年全省农民工总数的16.4%。同年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43.6万人,占参保职工人数的5.3%,占农民工总数的10.8%。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5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14.1%,占农民工总数的26.1%。显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少、比重低。

(二)险种不齐,分布不均

我国目前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但目前农民工参加的险种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动的。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力度加大,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有的企业出于安全成本的考虑让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真正全部参加所有社会保险险种的农民工是微乎其微。其中,在外商、港澳台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重较高,分别达到了56.2%、55.5%、46.1%。而在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明显较低,仅分别为7.2%、9.3%、3.4%;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如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也分别为10.5%、13.2%、1.5%。

(三)政策缺陷,实施乏力

我国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各地政府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构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并在具体参保问题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部分地区在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上,采取了与城镇职工实行统一制度,分别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部分地区还制定了允许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一起自主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应该说,这些制度和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存在的。主要表现在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参保门槛偏高,超越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不容易转移,加上部分地区经办机构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为地加大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而政策实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据不足或者立法层次偏低,且缺少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本无力去全面实施。

(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

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或者说是一个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移的过渡性阶层。这一阶层来自农民,而又超越了农民的局限性,其群体特征具有双重性和矛盾性,他们身上有现代产业工人的素质,但同时也少不了原有农民的影子。就社会保险而言,农民工本身就没有准确的概念,对于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也是同样模糊,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临时观念和短期行为意识。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眼里,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个人缴费部分,只会减少收入,增加生活负担。本来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和再生产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确定的预期,实在难以承受。所以,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更没有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少数企业甚至出现农民工集体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这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问题方面认识上的误区。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广大农村实行的是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经济体制,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都被封闭在区域集体经济组织之内。广大农民没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包括寻求就业,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缚在土地上。这段历史虽然已经结束了,但其影响力还没有完全消失,特别是它的惯性还在继续。农村中剩余劳动力要顺利实现向城市转移,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城乡统筹政策的继续深化,有赖于城市企业的就业需求的持续增长。农民工参加城乡一体化的各种社会保险,同样面临困难和阻力。

(二)户籍因素

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分割,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却没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护。而依托在户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为地隔离了城乡劳动者的融合,并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三)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无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规,由于执行或者执法不力,致使法律失灵,法规走样,农民工参保处境艰难而且尴尬。我国现有外出务工农民也即农民工已经是数以亿计。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至今没有被现行社会的法律制度所认同和确立。农民工这一群体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保护。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农民工,但是由于过于笼统、原则,特别是缺少针对农民工权益特点的具体规定,农民工权利得不到有力地维护。

(四)政策因素

现行的政策设计导向,忽略了农民工利益的存在。社会保险政策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特别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支付等环节上的人为障碍,给农民工参保设置了太多的麻烦和不便。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非但不能享受其劳动的成果,甚至无法被城市所接纳而成为城市社会的成员。不论是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安排,还是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服务等等,都没有将农民工这一越来越大的群体列入范围。农民工还游离于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系统之外。

(五)文化因素

不良或狭隘的企业经营理念,加剧了对农民工的排斥,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破坏了企业文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丧失。对员工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不讲尊重,不讲诚信。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目标及基本思路

通过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建立一个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确立这样的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不仅仅是农民工本身需要关注的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发展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将农民工的发展问题纳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考虑。从今后的发展来看,走城市化、工业化的道路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看,发展必须是全面的、协调的和可持续的,中国的发展,如果离开农村的发展,就不是真正的发展。

毫无疑问,农民工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巨大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并且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也日益显现。可以说,农民工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不能无视这一现实,麻木不仁,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做好应对工作。必须将农民工社会保险在内一切事关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纳入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二)两种模式及其险种推进步骤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现阶段可以选择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即建立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

目前在城市里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在所在城市进行过户口登记(现在一般是进行暂住人口登记,而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城市户口登记)且工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稳定型的农民工。另一类是怀揣身份证,工作单位相对不稳定,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流动型农民工。所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分为两种模式。

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可以实施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在内的已经在我国现阶段广泛推行的社会保险,具体提取比例、运行方式、支付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必须做好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并逐步纳入所在城市的统筹范围和层次。

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可以采取类似非正规就业或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推行,自由参保,自由退保,进退自愿,同时做好此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

不论是对哪一类农民工,我们的政策设计,都必须激发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让他们看见未来,感受需求,尝到甜头。

在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首要选择是推行工伤保险制度,这也是所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险险种。其他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三)其它保障措施

1、政府主导,强势推动

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理所应当成为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导力量。政府必须在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行政层面有所作为。在法律层面,要加快立法进程,着手启动和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将修订《劳动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在政策层面,要尽快研究和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要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和准确掌握农民工真实需求的情况下确定。要注意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同时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必备的构件,包括统筹范围、提取比例、关系转移、资金支付、基金运营与管理等等必须作出统一的规定和强制的规范。在行政层面,一方面要强化行政干预力量,保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列,同时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输出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企业跟进,监管到位

对于众多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企业而言,需要通过稳定的就业岗位、优厚的工资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险给予广大农民工以最大的关心和体贴。我们认为,一个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对社会包括相关利益方,特别是企业员工承担一种社会责任,这是对社会应该做出的回报,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不能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视为提高用工成本的行为,而应看作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感、归属感、忠诚度和向心力,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用工的边际效益的战略措施。对于在认识上尚存误区的企业,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主动为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及时缴纳各种费用,建账造册,理顺关系。对于少数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企业,必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3、鼓励参与,政策灵活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特别制度而存在,这是我国现有国情决定的,也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经阶段。在这一阶段或者时期,必须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灵活方便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既要符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又要方便农民工及时参保。要通过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平台,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参保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本文就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总体架构提出了两种模式,但对具体细节,比如统筹范围、筹集比列、个人账户设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基金发放、领取方式等方面未及细化。这是一项复杂而又艰难的课题,需要集有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民意代表等众多群体的智慧和经验之大成。要通过制度创新,理论再造,寻求新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唤醒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社会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疾病保险问题对策

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因其关系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便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简要介绍和分析,提出如何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对医疗保险的提法、表述及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医疗保险的范围大小来看,可以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医疗费用,但实际上通过其他制度也补偿了由疾病引起的误工费用,即是一种广义的医疗保险。我国计划要建设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向着“健康保险”的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短期内的医疗保险只能是努力完善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所以,本文所指医疗保险,其实质即是狭义的医疗保险。在此,有必要区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1.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仅在部分地区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区的范围内重点实行。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的规定,自此,便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1965年10月颁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66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对药品的限制。1960年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为6种,1966年时达到102种,1975年达175种,1982年又进一步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总之,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会医疗保险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医疗费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超出国家生产力水平;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仅能覆盖全国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不均;劳动力流动不畅;医疗服务追求高成本,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实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规则,加上各种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规以及试点经验,已经构成中国医疗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处于医疗保险的转型时期,因此,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范围、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方式和渠道、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突出问题主要有:

1.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2.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享受人数的增加,老年职工的增多,疾病的变化,医疗技术的发展,药品和各项医疗费用的调整,各种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对医疗需求的变化,使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同时医疗费提取比例低于实际开支,使得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过高,负担过重。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出现了为了各自经济效益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员乱开医疗费用或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现象造成了新的医疗保险腐败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减少。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实行“部分统筹与单位自管相结合”。即住院和大病实行统筹,同时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以利于从利益机制上促使单位、个人关心节约医疗费用;而一般的门诊、急诊就医由单位管理,各个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不强求统一。这个办法有几个明显优点:首先筹资比例低,统筹资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统筹资金。由于统筹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种,操作比较简单,监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阶段内承认并允许不同单位的职工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单位和职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单位自管的医疗机构发挥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2.保费的收取可以尝试“成本倒推”,即从医院方面的医疗收入倒推算出各个单位应缴纳的保费。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二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额与给付额相一致,即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关系。三是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创造“多赢”格局。

3.同时设立两种形式的个人账户。(1)实际储存制的个人账户,让职工在年轻时为年老时的健康储备一定的资金。(2)现存现付制的个人账户,以鼓励职工节约统筹以外的医疗费用。此账户由各个单位自行管理,具体形式、管理办法、自付比例等都可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以上两种账户国家均付给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且都可以结转和继承。总之,既要通过调节个人自付比例来制约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又要使节约医疗费的职工在个人账户上得到适当的利益。

4.采取按标准病种定额付费(DGR)的办法,即不管患者看了几次门诊、急诊,也不管住院几天,一律按患病的种类定额付费。国际上德国搞了100多年的医疗保险,从1996年开始改为按标准病种定额付费,美国是从1983年开始的。采用此法可以避免按单元服务定额付费的大部分弊端,有利于疑难杂症的诊治;有利于医院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发挥各级医院的作用,有效地改变患者在大医院看病“三长一短”现象;有利于加强医院间的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管理部门对医疗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管。当然,实行按标准病种付费的测算工作是比较复杂的,但我国几十年来积累了大量的病案资料,又有国际上很成熟的经验可做参考,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等工具进行统计计算,是完全有条件将各个病种的标准费用测算出来的。

参考文献:

1.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先林,李坤刚。劳动和社会保障仲裁与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曾宪树。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社会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今年一月十三日,市委、市政府隆重召开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市委书记作动员报告,包括在内共有四个乡镇、两个局、两个企业作了表态性发言,最后曹市长作了强调讲话。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今天召开全镇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这个会议本应早就要召开,但考虑到春节放假、正月十八以及要召开表彰大会和人大会议等因素,所以安排到今天。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客观分析当前我市我镇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现状,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市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在全镇建立纯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将所有企业统一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使现有社会保障体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适合我镇的镇情,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为加快富民强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下面,我根据今天会议的主题,着重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们市以及镇的社会保障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早在年,就开始了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全面探索。通过七年多时间的努力,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转变农民养老观念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七年来,我镇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出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较好地实现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和突破。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原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大胆改革,先后推行了机关事业、城镇企业、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改革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办法,将原来养老保险费单一社会统筹改革为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突出个人帐户运作的新机制,通过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大大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增强了广大参保职工的积极性。按照“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从年起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抓紧实施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社会互助等制度。同时,还积极推进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了社会保险“五保合一”的管理新机制,构筑起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使社会保险制度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是扩面征缴工作成效显著。狠抓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把开展养老保险作为“一把手”工程常抓不懈,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参保、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予办理小汽车等专控商品审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优晋级,通过行政的手段确保措施落实到位。我镇通过多年的努力,已有多家企事业单位分别参加了养老保险,累计参加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多人,其中集团全员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去年全镇完成农保征缴额万元。去年我镇在全市乡镇条线考核中名列第一。

三是社会保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特别是在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生活保障以及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社会保障很好地发挥了“安全阀”、“助推器”的职能。七年多来,我们镇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率先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至去年底,全镇余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多名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都实现由银行直接发放,保证了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推进了“两个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帮助转制企业分流富余职工实现再就业,实行了职工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制度,累计有多名职工办理了挂靠手续,解决了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后顾之忧,为探索社会化管理服务奠定了基础。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的养老观念加快转变,“要养老、找社保”的观念正在逐步形成。所有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改革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社会保险工作同样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正加速向城镇转移;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耕地逐渐减少,土地收益不再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长期的低生育水平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这些都对社会保险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不广,保障水平较低。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是年月根椐省政府有关精神制订实施的,后来虽然经过多次调整完善,但总体缴费水平仍然偏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也不够合理。按照原有办法,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人员多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元,仅相当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半多,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因而也不可能对广大农民产生大的吸引力。

二是缴费比例不一,社会互助功能较弱。全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既有镇村企业的职工,也有部分纯农户。对企业职工的保费支出,由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缴费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对于纯农户来说,这种个人储蓄积累式保险,全部由个人缴费,国家和集体没有给予相应的补贴,社会保障的互助功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据统计,在全镇多农村劳动力中,有人参加了农村保险(但当年缴费的只有多名),有人参加了城镇保险,还有人未能纳入保障体系,其中纯农户占了很大比例。即使是参加了农村保险的纯农户,也因为个人缴费的因素,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去年我镇平均每人缴费元,在全市平均水平之下,还有很多单位个人缴费平均只有—元,这跟我镇的经济发展不相匹配。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制度,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为他们解决年老时的生活所需,已经成为我们必须尽快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是政策不配套,扩面征缴较难。当前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难题。尽管个私企业和外资企业已经纳入了城镇养老保险范围,但一批原来的乡镇企业在改革转制后,企业性质难以界定,大部分仍游离于城镇保险之外;农村保险和城镇保险的转移办法还不够明确,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还无法衔接;由于国家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多变,在执行中强制性不大,一些企业便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参保手续等等,因此,农村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困难重重。尤其是小部分企业的老板只想要职工作贡献,自己尽快积累财富,而不顾职工的合法权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已经滞后于形势的发展,甚至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制约着全镇综合改革向纵深推进,改革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针对上述情况,今年年初,市里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调研,分别考察了江阴、常熟和广东中山、东莞等地的做法,并在全市各镇以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测算和论证,拟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市委常委、市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出台了《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关于将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目的是通过财政扶持的形式,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农民参保面,同时在全市所有企业中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于年月起正式开始实施。这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坚持执政为民、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举措。

坚持执政为民,努力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我镇情况看,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全镇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去年农民人均收入已经达到了元。但同时也要看到,农民的收入差距在拉大,群众阶层分化在加剧,相对贫困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目前,全镇共有纯务农人员多人,其中男至周岁、女至周岁的纯农户约多人。这部分人员由于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再加上农业比较效益低,收入来源单一,已经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尽管我们一直坚持对困难群体的扶贫帮困,但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多,根本性的保障措施少,特别是“老有所养”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如果不将这部分人员全部纳入全市社保体系范围,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就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我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进程。现代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志,就是健全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丹麦、加拿大等国家,在解决了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后,都相继采取措施接着解决了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建立了面对全民的社会安全网。近年来,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镇村两级可用财力逐年增加,也为推行农民养老保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另一方面,将全镇所有企业和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全面并轨,统一标准,既是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解决他们后顾之忧的应尽职责。特别是农保职工转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后,个人缴费增加不大,但待遇却可以大大提高,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待遇也有了切实保障。应该说,这是为广大群众实实在在地做了一件好事。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落实这两个政策作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真正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

二、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推进公平竞争、规范企业运作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所有制结构调整步伐在不断加快,外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传统意义上的乡镇企业不复存在,集体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已经打破。形势的变化要求劳动保障制度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历史发展的趋势,建立适应各类企业、覆盖所有职工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转制企业如果继续实行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保险,不仅对企业员工将来的切身利益带来影响,相对其他企业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一些外资企业就提出,对本地的转制企业实行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地方保护措施,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公平待遇。这种做法与确立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从企业内部情况看,过去的职工以农民为主,现在全镇各类企业中,既有农民,也有城镇下岗、失业职工,还有广大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用工对象日趋多元化。而在过去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险制度下,企业职工未能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绝大多数乡镇企业人员参加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少数乡镇科技人员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还有许多私营企业,有的借口是农村企业,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逃避了为职工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的义务;有的甚至连农保也不参加,完全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这种人为的政策差异,不仅阻碍了城镇职工和社会富余人员流向镇村和私营企业的步伐,对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十分不利;而且在同一企业中实行不同类别的保险,同工不同酬,不按劳分配,也容易引起劳资纠纷,影响企业的内在凝聚力。因此,对所有企业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促使企业全员参保,既是营造公开公平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企业内部运作的客观要求,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

三、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保障体系、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

通过十多年的摸索,我们不仅建立了统一管理、政事分开、运行顺畅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而且通过滚动发展和逐年积累,社保基金实力明显增强,具备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当时情况下是符合实际的,也是切实可行的,扩面征缴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广东、浙江等省对所有企业实行了城镇社会保险,昆山、太仓、吴江等地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逐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并已经实现了原农保与城保的并轨,常熟也制定了与城镇保险逐步接轨的镇村企业参保办法。此外,根椐上级有关精神,养老保险将可能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地市级统筹,并最终实现省级统筹。如果我们不在地市级统筹之前,将各类企业职工纳入城保范围,将来影响的就是我镇广大的职工和群众。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经营者、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对社会保险制度还不是很理解,对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持消极态度。有些人认为,实施农保与城保的并轨,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影响了投资环境的改善,不利于经济发展。,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片面的,也是极其短视的。事实上,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必须承担的工作,国家和省出台多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就是为了将原来由企业负担的员工老、病、工伤、失业等投资风险,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筹集的资金有计划地、有限度地代替企业支出,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也有助于企业抵抗投资风险,轻装上阵,参与竞争。实施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虽然使企业在费用和成本上有所增加,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是减轻企业负担。当前,改善投资环境是政府的重点工作,但优化环境并不意味着放松社会保障工作,相反,只有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了,社会稳定才有了保障,经济发展才有了稳定的环境。因此,我们一定要以创新的精神,认清形势,服从大局,切实增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折不扣把这两项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个问题,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全面把握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和要求。

市政府这次出台《关于将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和《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通过实施农保和城保的并轨,在全市所有企业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通过各级财政扶持,在全市全面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讲,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市政府已经专门就此下发文件。由于这次改革涉及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牵涉的面也比较广,大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这次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实质,要全面把握,深刻领会。这里,我就这次改革过程中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再强调一下。

一、关于对象的区分(见规定)

二、关于过渡期的设立(见规定)

三、关于养老待遇的享受(见规定)

四、关于农民养老保险的补助(见规定)

第三个问题,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全市各乡镇中,由于我们镇职工在万人以上,工作量最大。因此要顺利推进,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这里,我提出三点要求:

一、摆上位置,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各村、各单位、各企业的领导,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消除一切不利于改革的思想顾虑,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把这项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整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改革步伐。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工,任务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我镇农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教育,确保宣传发动到位。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涉及全镇所有企业、职工和农民利益的重大改革,没有各方的理解和支持,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为此,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始终,面向所有企业经营者、面向广大职工、面向全社会,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依靠群众,让群众自己保障自己,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劳动保障的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度,依靠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镇党委宣传部门和广播、有线电视等宣传机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法制讲座、政策普及、典型宣传、深度报道等方式,积极宣传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把改革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引导群众支持、参与改革,营造促进改革的良好环境。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举办宣传周活动,印制和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把政策送到企业,送到各家各户。要下大力气纠正一些对保险制度改革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有的认为自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微利企业,经济状况不好无力负担城镇社会保险;有的认为企业年轻职工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吃亏了”;还有的企业认为外地工流动性大,没有必要参加社会保险,等等。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对重点企业上门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正使广大企业主明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大势所趋,早参保早主动,晚参保就被动,从而提高参与改革的自觉性,保证农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群策群力,确保工作措施到位。

社会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1建立公平理念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公平性,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是由政府直接进行举办的保险,在全社会共同筹资情况下,可实现互帮互助、互相救济的目的。不分身份、民族、职业、居住地点、宗教信仰等等,保证每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很多国家都按照这一基本原则,设计和规划好社会保险制度。在与其他国家对比下,我国现代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公平性明显不足,部分项目与户籍以及职业相关,这样既与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原则背道而驰,也影响着收入领域和分配领域,可以这样讲,权利高和收入高的人群,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就越好;收入低和地位低的人群,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就越差。比如,职工基本养老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制度、农民社会养老制度、其他退休保障制度等等,全民本应该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却把社会养老保险权利分为若干个层次。同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农民所享受的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所享受的基本医疗制度、工薪劳动者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制度、部分领导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制度,其四种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在享受着医疗保险制度方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另外,从社会生育政策上来讲,工薪阶层的人群却享受着生育保险,但是农村体力劳动者却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想要解决上述所讲的种种问题,需要从五个方面上着手进行:第一,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缩小和控制好各群体之间的待遇,社会保险与职业关联度也应该不断降低,使我国每一位人民都能公平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第二,改革我国所制定的公费医疗制度,无论是市区公费医疗制度,还是城乡公费医疗制度,都需要进行普遍的改革;第三,深入探索和研究农民意外伤害保障机制体系;第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从实际上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五,保证城镇居民、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制度。

2解决“双轨制”所存在的问题

当代,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养老制度是不同的,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双轨制”。双轨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下,所产生的特殊产物,根据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不同,所实施的养老制度也有实质性的差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是“财政型”统发管理制度,企业职工所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是“缴费型”统筹管理制度,这两种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不需要个人承担缴费,但企业职工却需要自己承担参保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退休之后,所享受的养老基金待遇远远要高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如果事业单位还继续按照现存的养老待遇制度执行,不但没有体现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性,而且对流动性也会起到负面作用。所以,为了更好体现出养老制度的公平性以及与流动性要求相符合,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双轨制”中所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

3加强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在制定社会保险中,不但要制定有科学合理的制度,而且也需要提供较好的服务。随着社会保险的不断完善和改革,人们对生活和工作的需求也在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加需要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从制定社会保险制度到完善和改革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会保险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未来的社会保险将具备方便、高效、优质、快捷等等特点。通常来讲,在评价服务对象中,服务质量作为主要评价依据。从社会保险层面上来讲,服务者是政府所建立起社会保险机构,服务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我国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过程中,根据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新制度,同时也逐步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但却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在社会保险项目、服务对象所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服务方面出现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所以这就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目前,转移关系、结算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用等等制度体系都需要进行完善。所以,根据参保单位的服务原则,应该重新研究和探讨在现代服务流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在发放社会保障卡的过程中,做好整合制度的相关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和众多类型的服务项目,必须需要处理好大量的数据信息,如果不能充分利用好现代网络技术,那么无法管理和处理这些数据,也就无法提供出优质的服务,所以,这就需要在不同程度上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第一,统一和规范指标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第二,转变各项目、各阶层管理系统中分散局面;第三,统一好各类型软件,传递信息效率需加强;第四,大力支持基层信息化的建设。不管是从设计制度以及实施政策上,还是从运用信息技术上来讲,都需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这支队伍应该以提供出优质的服务和管理好各项工作为主要目标,保证好每一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需要建立起科学的培训制度,并且有计划和有目的展开各项培训工作,在培训工作开展过程中,进一步增强经办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及综合素质。

4建立健全的法制机制

良好的法制机制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关键。建立起公平合理社会保险制度,需要不断健全法制机制。第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完善的法律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以,应不断完善和修改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唯有具有完备的社会保险法制,才能保证社会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这样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第二,多缴多得鼓励机制的健全。这一项制度主要体现在所享受的待遇与所缴纳的费用是相联系的,这样可以充分调动起参保人员积极缴费。尤其是在实施个人缴费上,所享受的待遇与所缴纳的费用是成正比的关系。目前,我国人口老年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在转变这一现象时,需要充分结合我国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可实施退休年龄延迟的政策,不但可以平衡好我国社保基金状况,而且也可开发利用好我国人力资源,促使我国人口稳定、有序增长。

5结语

社会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

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14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然而,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

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

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13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

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

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

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

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

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二、小结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