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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年龄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年龄调查报告

年龄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80后是变革的一代?还是颓废的一代?他们又是如何看待70后的?

近日,搜狐新闻、中国最大的上班族网站忙否网与知名咨询公司大度咨询共同了《80后上班族生存状态调查报告》,在北京CBD地区通过走进公司访谈的方式进行了1对1调查,原始调查样本超过1000人,年龄限定在80-85年出生的用户,最后由大度咨询对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整理、分析,最终生成调查报告

80后上班族58%讨厌70后

有人说80后追求时尚和前卫?《80后上班族生存状态调查报告》指出:58%的受访者讨厌70后。其中,15%的受访者认为70后抠门,20%的受访者认为70后太死板老套,23%的受访者认为70后太假不敢讲真话。

42%的80后认为70后很强

调查报告同时显示:也有42%的80后认为70后很强,而且比80后要强很多。80后与70后的巨大观念差距暴露无遗。那么,“80后”如何看待名人博客?特别是中国第一大博客——点击过亿的徐静蕾博客?

《80后上班族生存状态调查报告》,报告中披露了一个非常令人吃惊的数据:当被问到“你觉得为什么徐静蕾的博客点击过亿?50%受访者回答:不知道怎么弄的,反正我不看。调查报告同时显示:11%的受访者认为老许的博客过亿是“跟风的人多,不然说你没文化“、14%的受访者把原因归结于老徐的粉丝多,更有的25%的受访者认为“现在无所事事的人太多了”。这个数据很富有戏剧性。联想起徐静蕾在博客过亿接受采访的回答:“我博客过亿是因为我勤快”,80后上班族的数据让人哭笑不得。

80后上班族68%认同网友初次见面就很亲近

“80后”是变革的一代?还是颓废的一代?还是开放的一代?他们对待两性交往是一种什么态度?80后上班族能否接受和网友第一次见面就亲近?据《80后上班族生存状态调查报告》披露:68%的受访者接受第一次和网友见面就开始亲近,其中更有9%的受访者认为“第一次和网友见面就可以发生性关系。”调查报告同时显示:有32%的受访者无法接受第一次网友见面就开始亲近。都说80后是开放的一代,但68%的用户支持网友首次见面就很亲近还是让人很意外。

80后上班族中47%准备跳槽、13%不开心就走

“80后”8个性张扬、强调自我,他们能否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80后对工作到底又是一种怎样的态度?《80后上班族生存状态调查报告》指出,只有30%的受访者对自己的工资表示满意,40%的受访者表示工资太少,根本不够花销。而另外30%的(来源公文有约)受访者则认为自己本来就应该拿更多的薪水,满意度如此之低让人惊讶。有47%的受访者准备跳槽,表示有好的机会就会选择离开现在的公司。还有13%的受访者表示不需要想那么多,不开心立刻就走人。仅有14%的受访者认为现在不会主动考虑换工作。

这个数据提醒我们,80后上班族对薪酬的满意度普遍很低,一方面反映出公司对80后上班族的薪酬安排可能有失均衡,另一方面更让我们看到80后上班族对薪酬的预期过高,这个数据值得企业管理者高度关注。80后上班族对工作稳定性并不在意,企业管理者应该更多的关注留人策略,否则员工的流失势必造成企业人力资产的流失。

80后上班族80%不拒绝婚前性行为

《80后上班族生存状态调查报告》同时显示,80%的受访者不拒绝婚前有性生活,其中更有38%的受访者认为“发生性关系是谈恋爱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仅有9%的受访者表示坚决反对婚前性行为,而另外的11%受访者则表示不赞同婚前要发生性关系。都说80后是开放的一代,但80%的用户支持婚前性行为让人大跌眼镜。

80后性观念真的很开放么

“80后”出生在应试教育和计划生育出台之后,在缺少同龄伙伴的孤独中长大,80后是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和一夜生情的呢?《80后上班族生存状态调查报告》,报告中指出:80后的性观念较为开放,其中其中近4成受访者支持婚前性行为,认为做爱是恋爱的一部分,另有40%没有明显的反对,“到时候看感觉”,总计有8成的受访者没有反对婚前性行为。对于一夜生情,受访者中近七成都不程度接受,其中,46%人表示“只要自然而然,就不反对”,另外三成表示接受不了第一次见面就亲密接触。

80后真的非常自我么?

有人说“80后”目空一切,也有人说他们孤独迷茫。谁是他们心中的先锋?刘翔还是韩寒?李宇春、郭敬明还是他们自己?《80后上班族生存状态调查报告》表明:相当多80后以自我为中心。工作对于他们不仅仅是生活和和赚钱,更重要的是实现自我的价值,持该看法的受访者接近半数;另外,对于薪水中最大支出,1/3的受访者是花在自己身上,另有13.3%的最大支出是吃喝玩乐花掉的。他们为了自我而工作,为了自己花钱。

调查还显示,对于最能代表80后的先锋代表,43.9%的受访者选择了刘翔,而另有21.7%的人竟选择了自己,这个比例甚至比选择李宇春、郭敬明、韩寒甚至丁俊晖都要高。看来,80后很自我的说法绝非空穴来风。

朋友对80后有多重要?

年龄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抽取空腹静脉血3ml,离心后取血清进行检测。抗-HCV和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均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法。试剂采用英科新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丙型肝炎抗体诊断试剂盒和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诊断试剂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仪器采用北京天石医疗用品制作所生产的SM-3自动化酶免分析仪和ZMX-988B洗板机。感染判定标准抗HCV和梅毒特异性抗体(TP)判断标准分别依据2009年《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的诊断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诊断标准来判断。统计学方法采用EpiData3.0软件建立数据库,用Epi-info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静脉吸毒人员HCV感染年龄与性别分布

对静脉吸毒人员220人进行HCV检测,其中男性153人,女性67人。男女性别之间HCV阳性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83,P>0.05);各年龄段之间HCV阳性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5168,P>0.05)。

2.2静脉吸毒人员TP阳性年龄与性别分布

对HCV检测的静脉吸毒人员220人同时做TP检测,男女TP阳性率比较,结果显示性别之间TP阳性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8.23,P<0.05);各年龄段之间TP阳性率比较,结果显示各年龄阶段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3静脉吸毒人员与非吸毒人员HCV和TP检测

统计同期在本院门诊就诊及住院的非吸毒人员867人,其中男性507人,女性360人。结果显示静脉吸毒人员HCV阳性率86.4%(190/220)与非吸毒人员HCV阳性率5.5%(48/867)有显著差异(χ2=670.35,P<0.05)。静脉吸毒人员TP阳性率15.0(33/220)与非吸毒人员TP阳性率4.3%(37/8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3.55,P<0.05)(见表3)。

2.4静脉吸毒人员HCV和TP检测

2009年吸毒人员HCV及TP阳性率分别是83.9%和12.9%,2010年吸毒人员HCV及TP阳性率分别是84.5%和14.1%,2011年吸毒人员HCV及TP阳性率分别是89.7%和17.2%。由图1可以看出:静脉吸毒人员HCV及TP阳性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遏制HCV及TP在人群中的蔓延。

2.5HCV和TP重叠感染年龄与性别分布

静脉吸毒人员HCV和TP的重叠感染率为15.91%(35/220)高于非吸毒人员HCV和TP的重叠感染率3.92%(34/867),χ2检验有明显差异(χ2=42.42,P<0.05);30-50岁人群HCV和TP的重叠感染率为16.27%(34/209)也明显高于非静脉吸毒人员的3.98%(25/628),χ2检验χ2=36.13,P<0.05也有明显差异;特别是女性静脉吸毒人员重叠感染率较32.84%(22/67),女性静脉吸毒人员梅毒感染者合并丙肝感染率更是高达95.65%(22/23)。

3讨论

此次调查报告显示,吸毒人群中HCV感染率较高为86.4%,与白玉[3]牟怀德[4]等人报道的阳性率接近;而与施平等[5]的报道稍有差异,可能与地域差异或政府干预力度有关,也有可能是其统计的吸毒人员有部分为非静脉途径吸毒所致。而非吸毒人员HCV阳性率为5.5%,由此可见静脉吸毒人员HCV感染率明显高于非吸毒人群。本次调查表明在静脉吸毒人员中HCV感染率并无性别、年龄上的差异,揭示经静脉注射是HCV传播与蔓延的主要因素。传播TP的主要途径除了性接触外,静脉注射也不容忽视。本次调查报告显示:静脉吸毒人员TP阳性率高达15.0%,尤其是30~40年龄段阳性率更高达41.2%,与非吸毒人员TP阳性率也有显著差异(P<0.05);女性静脉吸毒人员TP阳性率23%与男性静脉吸毒人员的阳性率10%也有显著差异(P<0.05),这是由于吸毒人群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无保护的性行为又为感染TP增加了筹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女性静脉吸毒人员梅毒感染者合并丙肝感染率更是高达95.65%(22/23),不排除女性静脉吸毒人员从事性服务导致感染梅毒有关。吸毒人员多为青壮年,性行为较活跃,尤其是吸毒女性出于经济目的为了筹措毒资而产生性乱以及商业性行为从而使女性增加了感染TP的危险性。

年龄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二、三十年,对少数民族人口新问题的探究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一中全会以后才开始起步,由于基础资料奇缺、已往探究成果贫乏及探究力量薄弱等原因,少数民族人口探究工作起步十分艰难。

一、民族人口探究的进展取决于人口基本数据的提供状况

1953年和1964年的第一、二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仅有各民族人口数量和地区分布资料,而1982年的全国和民族自治地主的100%机器汇总资料和1%抽样资料(仅限于100万人口以上可用)则提供了各民族人口数量、分布、婚姻、家庭、生育、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行业、职业等重要基础数据,对民族人口的分析探究开始提供了空前的有利条件,从而第一次基本上弄清了民族人口的种种特征和存在的诸多新问题。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机器汇总的民族人口资料,除了1982年的内容外,还具有更有价值的重要特征摘要:第一,增加了民族人口迁移、死亡等项目;第二,按分民族、分年龄、分性别对婚姻、生育、死亡、文化程度(分在校、毕业、肄业等)、文盲、职业、行业、年龄、性别等进行设计和交叉汇总,这在全世界各国中是唯一的,为分析各民族人口状况、特征和新问题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对推进中国民族人口学科发展起了空前的关键性功能。因此,有位美国人口学家反映,东南亚有的国家也预备效仿。在多种抽样调查中的民族人口资料相当丰富,如1987年和1995年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8个少数民族妇女婚育情况抽样调查数汇总等,对分析探究各民族人口、婚姻、生育等的目前状况和历史变迁,提供了可信依据。典型调查和社区调查资料,从另一个侧面丰富了民族人口探究内容,《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探究》(张天路,1992)反映了20多个民族的100多个社区的人口、社会、经济、自然等方面的目前状况和新问题;《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探究》(张天路、黄荣清,1995)涵盖了对9个民族(或地区)的人口调查资料分析探究外,还对全国55个少数民族人口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策略探究并提出了今后的任务。

二、国内、外的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民族人口探究的展开

在奠基性和开拓性的探究过程中,受到了国家教委、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共中心统战部、民政部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积极扶持,除了资助民族人口专著出版外,还分别设立了少数民族人口探究课题。在“七五”期间,国家教委和国家社科基金分别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综合探究”等课题,国家计生委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家庭、婚姻、生育、节育情况系列调查探究”课题;在“八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了“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增长分析”和“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探究”课题,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教委的P04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调查探究”,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统计局的P33项目“中国1990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分析探究”课题,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国家计生委的P07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和计划生育探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了“拉萨市流动人口调查探究”课题,国家民委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探究”课题等。这些调查探究和分析探究的开展和完成,不仅扭转了少数民族人口资料缺乏的局面,而且可以说是世界各国中仅有的少数民族人口资料最丰富的国家,更可喜的是有的人口探究机构正在建立少数民族人口数据库。

中国人口学会成立以来对少数民族人口的调查探究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早在80年代初期就在兰州、贵阳和昆明召开了三次“少数民族人口调查研讨会”,会后出版了论文集;90年代人口学会又设立了“中国民族人口专业委员会”,以协调全国民族人口的调查探究工作。

近20年来,在调查探究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人口的调查探究和分析研讨会就召开了10多次大中型会议,还于1992年和1994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和云南昆明分别召开了两次国际会议,即“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和计划生育学术研讨会”和“1990年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分析研讨会”。

1987年在贵阳召开的全国性的“少数民族人口综合探究筹划会”是第一次召开协调全国民族人口探究人员和实际部门的联合调查尝试,和会人员来自15个省、市、自治区,以协调和组织该课题的调查探究工作。会议确定了承担民族社区的调查单位和专家、学者,要求按照统一设计(经过试点调查修改)的调查问卷、说明书和汇总表进行调查,调查探究成果包括调查报告和咨询报告。为了互通信息和交流情况,由综合探究协调办公室及时寄发简报。

1989年夏天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社区人口调查和探究成果评审会,在1993年出版了由张天路主编、中国人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探究》。该书汇集了藏、彝、回、布依、朝鲜、满、瑶、京、黎、佤、拉祜、纳西(摩棱人)、基诺、畲、水、东乡、裕固、柯尔克孜、土、撒拉、锡伯21个民族的100多个社区的调查报告。

1993年在北京召开的“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民族人口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计生委、统计局、高校、统战、民委、政协等系统的近100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彭佩云、蒋正华等多位领导出席指导。会议共提交论文55篇文,对1990年人口普查的民族人口资料进行深入开发的同时,还进行了适当的补充调查,为各民族人口死亡率和平均寿命、各民族人口生活质量指数,非凡是对各民族人口指标直接进行横向比较,首次开发出了少数民族赶上和超过汉族的多项人口指标,树立了少数民族人口的新形象。会后出版了《中国民族人口演进》(张天路,1993)。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人口探究工作的开展,经过张天路、马正亮的努力,在甘肃计生委提供出版经费的支持下,《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杂志(季刊)在1987年正式创刊,在马正亮副主编的主持下直到1999年已发行了48期。由于它是世界唯一的少数民族人口刊物,因此它的影响远远不仅限于国内。

80年代以来,少数民族人口探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在80年代出版了10本专著,发表了100多篇论文,向政府提供了10多份咨询报告。在专著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民族人口学》(张天路1989)。这标志着民族人口学科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中正式建立起来,填补了社会科学领域的空白。90年代出版了31本专著,发表了500多篇论文,向政府提供了40多篇咨询和调查报告。

三、少数民族人口探究涉及的主要范围和主要新问题

少数民族人口探究范围之广、新问题之多和难度之大,不亚于(或者可以说还稍多于)全国(或地区)的人口内容,涉及的主要范围包括摘要:民族人口学科的建立和完善新问题;基础理论建设和应用探究新问题;方法论和探究方法新问题;人口数量变动因素中的自然变动、迁移变动、社会变动(指更改民族成份)、民族通婚家庭子女的民族属性等定量和构成新问题;婚姻和家庭户中的构成、初婚年龄等新问题以外的民族通婚的比例变化新问题,以及婚姻形式(或婚姻制度)对民族人口再生产和其后代的素质新问题;民族因素对婚姻、生产、死亡、人口素质、生活质量等的下面或副面影响新问题;民族人口政策新问题;民族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的相互关系新问题;民族人口和民族繁荣的关系新问题;民族人口指标达到或超过汉族水平等。超级秘书网

年龄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年龄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2005年12月30日,按照县委的工作安排,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同志带领宣传部***、纪委***、组织部****等三位同志组成考察组,对县工商业联合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细致地考察。考察期间,召开了工商业联合会全体干职工参加的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大会,找了全体干部职工共3位同志进行个别谈话,查阅了有关会议记录和文件等资料。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基本概况

工商业联合会领导班子设会长、副会长各一名共2人组成,均为男性,其中会长为党外民主人士,副会长为中共正式党员,年龄最小的最大的,学历上一个中专一个。

二、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

县工商业联合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计划性较强,团结协调、勤政廉政,充分发挥了工商联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政治素质较强。能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我县三级干部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四问五比六看”活动,树立“服务立会、服务兴会”的工作理念,同时还积极开展“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扶贫济困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着力强化经济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融资服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五种职能,积极推动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2、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较强。加强行业商会建设,按省市工商联的要求,对会员重新登记梳理,同时加大了会员发展力度,今年新发展企业会员2个,个人会员7个,壮大了会员队伍。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积极为县域经济发民建言献策。一年来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工业园区发展的调查报告》、《关于对**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创业情况的调查》和《**县非有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状况调查》等四篇调研报告,同时,在年初召开的人大、政协两会上,还积极组织工商联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议案13件。

3、勤政廉洁,有较强的服务观念。加强了法律咨询服务,以“3.15”活动为契机,与消协一起组织法律顾问,现场解答会员及广大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强化了融资服务,通过各种渠道为会员企业融资300多万元,支持了会员企业的发展;加大了信息与技术服务,编发《经济信息》分发给会员,组织会员参加全县无公害脐橙种植培训班等;还采取分散和集中走访相结合的方法,经常深入会员中,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为会员出面协调解决实际问题8次。

4、团结协调,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班子团结,在重大事情及一些较大的财务开支上能先通气先商量,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做得较好,班子战斗力也较强。通过“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义利兼顾、回馈社会”为内容的“双思”活动,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光彩事业,热心回报社会,累计捐款近3万元,帮助贫困学生4名;积极加强对外联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今年引进项目3个,合同引资1100万元,目前这3个项目均已顺利投产;积极参与并抽调专人长期驻村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另外,计划生育、社会综治等工作也开展的扎实有效。

5、存在不足:工作点多面广,某些工作难以落实到位,和实际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创优创特方面也有等提高。

三、对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评价

1、***:

该同志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较高,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将学习同改造思想,转变作风,指导实践紧密结合,在单位小待遇低的情况下能耐得住清贫,做工作不讲条件不讲待遇,只要分配交待的事情会认真去办好,同时协助会长抓好工商联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社会综治等各项中心工作。文字功底好,经常深入基层搞调研,今年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工业园区发展的调查报告》等4篇调研报告。坚持群众路线,作风深入,在法律咨询、融资、信息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真心为会员排忧解难。

廉洁自律方面做的较好,考察期间没有这方面的不良反映。

不足之处: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有时工作信心不足,上进心不强。

民主测评情况:3人参加测评,其综合评价优秀1票,称职2票,无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

四、科级后备干部考察情况

五、主要领导对干部进退流转意见

六、考察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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