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纳税管理

纳税管理范文精选

纳税管理

纳税管理范文第1篇

纳税成本(服从费用)

纳税成本是之纳税人或第三方(入股住、金融机构等)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纳税成本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在实行所得税预扣法的所得税制下雇主所发生的费用。因为雇主承担这从雇员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一定的所得税并集中上交国内税务机关的义务,所以公司不得不实行一种较一般情况下更为复杂和高成本的工资薪金制度。

其次,纳税人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其获得的收入进行不断的记录并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的纳税人,尤其是那些有着不同类型收入的纳税人,不得不雇用会计人员或律师来帮助其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此外,纳税人在服从其纳税义务时还可能经受着精神上的负担。税法越复杂,越难理解,纳税人的精神成本就越大。

所有的税种都与服从费用有关,只是随着税种的变化所产生的服从费用的种类会有所不同。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纳税成本一般为征税成本的2-3倍。纳税成本的大小,必然会对纳税申报产生影响。成本越高,个人不服从即逃税的动机就越大。下面我们就从与逃税相关的因素出发,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试图为税务机关寻找出合理的对策。

不服从(逃税)的经济分析

故意向税务机关漏报所得这本身就冒着很大的风险,而且也是不合法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并不可能获得而且也并不存在与逃税的实际程度有关的精确统计资料。所以我们只能利用非税收领域的分析工具来对逃税进行考察。

我们首先假设个人是理性的、无道德的,而且是风险厌恶者。并且还进一步假设个人会尽量追求仅取决于其收入的预期效用最大化。下面的模型将用来分析个人在一段时期内作出的有关是否逃税的决策。假定在一段时期内,个人的实际收入(I)是固定的,在发生逃税的情况下个人申报的所得是(D),对个人申报的所得按固定税率征税。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p是一个常数。查出逃税,那么纳税人必须按未申报的所得(即I-D)支付F倍的罚款。假定罚款率要大于税率,那么如果没被查获,个人的税后净收入为:W=I-t·D

如果被查获,那么在纳税和交完罚款后的净收入为:Z=I-t·D-F[I-D]

当然,如果D=I,那么Z=W=(1-t)·I。

纳税人的预期效用时期可能发生的两种情况各自效用的加权平均,即逃税被查获和未被查获,各自的概率分别为P和1-P,即EU=(1-p)U(W)+pU(Z)

如果个人是风险厌恶者,那么他只能做出适当逃税的次优选择,通过对未公布收入D求导可以得出次有化公式:=-t(1-p)U''''(W)-(t-F)pU''''(Z)=0

(U''''()是效用函数的一阶导数)。

对上式中的税率(t)、惩罚率(F)和查获率(P)分别预测出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会对收入的最佳申报(D*)产生何种影响。计算结果如下: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当税率发生变化时,无法得出申报输入的变化,因此不能断定出增税就会鼓励逃税。计算结果同时也表明加大惩罚力度和查核力度都会迫使纳税人更多的服从税制规定。

以上的模型显然是非常简单的。首先模型中采用的是固定税率而非累进税率,有人曾经用累进税率来进行计算,得出的结论是除非由于加强处罚的可能性增加而引起能与之中和的刺激效应,否则累进税率将会对所得申报产生消极抵制的作用。其次个人也并非是完全无道德的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事实上,有许多纳税人都愿意诚实申报,因为他们认为不诚实是没有效用的。第三,以上的模型中忽视了服从费用,服从费用因为种类较多,其中还包括许多不能以货币计价的成本(如时间成本、精神成本等),所以在模型中不能精确计算。但在实际中服从费用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服从费用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上升(也许是因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来源多样化了),那么服从费用就类似于就所得而征收的一项税款。对纳税人而言,在应纳税款之外又增加的一部分附加税款,显然会对个人申报所得起抑制作用。

但是从对上述模型的基本分析中,也可以得出一个近乎确定的结论。那就是对犯法诈骗行为判决力度的加强通常会使服从率上升。

税务机关的对策

逃税总是弊大于利的。它不仅会使宏观经济指标发生偏差,还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引

起资源配置的失调。所以针对逃税,税务机关或者说政府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呢?

纳税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诚信纳税纳税效应途径

一、诚信纳税的含义及其效应分析

(一)诚信纳税的含义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按辞海中的解释“诚”是指真心实意。“信”是指诚实,不欺。“诚信”的含义主要是讲真心实意的待人,对人无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它要求人们诚善于心,言行一致。

美国学者福山在分析诚信的经济效益时指出,当代社会分信任社会和低信任社会,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相互信任,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公益精神,信用度高,社会交往成本较低;而低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相互提防,相互间培养信任关系方面有较大的难度和风险,社会交往的成本很高。可见,诚信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诚信,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也难以发展和完善。

诚信纳税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普遍存在的相互信任关系在税务领域的具体体现,或者说是把诚信规范落实到履行纳税义务上。诚信纳税的含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税收给付义务与各种作为义务,是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的,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所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诚信纳税在一个行为规范、诚实而合作的税收征纳群体中产生,它既促进税收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规则,改善征纳关系,也是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征纳主体成员的素质,在相互信任中转化成合作关系。

(二)诚信纳税的效应分析

1.诚信纳税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这种竞争是一种公平有序的竞争,即要求公平地,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它通过将一切市场行为纳入法律体系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由此可见,健全的法制与公平的竞争环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件。而健全的法制与公平的竞争环境都属于一种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运用其职能来创造与安排,因此,实施诚信纳税,以财力保障政府职能的行使,这就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诚信纳税还可以促使企业与公民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从这一点来说,诚信纳税的本身就可以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与公平的纳税环境,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2.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按现代财政学的观点来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由政府向全社会的公民提供公共物品,而作为回报,由公民以纳税的形式来补偿,这是一种互利的交易。政府通过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如强大而稳固的国防,优质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良好的治安,完备的公共设施和优美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完善的教育、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为全体公民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公平、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老百姓安居乐业,幸福安康。公民通过纳税来支付因享受这种公共物品而应付的成本费用。历史经验证明,要实现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政府的职能,必须要有充裕的财力。而诚信纳税则是保证国家财源茂盛的基础。如果国家财力能得以保障,则其就可以为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使国家日益强大,人民日益富足;反之,则政府无利为百姓提供良好的公共物品,使社会稳定难以保证,人民生活质量下降,社会福利水平骤减,生活环境恶化。可见诚信纳税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处息息相关,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3.诚信纳税可以降低征收成本

前述美国学者福山在分析信任社会时,就得出了诚信可以降低社会交往成本的结论。事实上纳税过程也是一种社会交往,诚信纳税就可以降低税收征收成本。这是因为如果纳税人缺乏诚信度,税务部门就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加强税务稽查的力度,这无形中增加了征收费用,提高了成本。相反,如果纳税人讲诚信,纳税的自觉性高,则税务部门就可以给依法纳税者以较大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如例行检查、实施税务保全以及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从而提高征管效率,节约征收费用,降低征收成本。事实的确如此,如近年来,美国纳税人的诚信度提高,税收收入大增,税务部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的机会大为减少,征收成本逐年降低。

4.诚信纳税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商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的商誉不仅包括其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商业交易中的诚信度,还包括其诚信纳税的情况。诚信纳税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传播着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成为今衡量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尺度。只有诚信纳税的企业才会赢得较高的商业信誉和更多的商机。

二、对我国现阶段诚信纳税状况的基本判断

我国现阶段诚信纳税的状况令人堪忧。从纳税角度看,在2004年的全国税收专项检查中,全国县以上税务稽查局共检查纳税人122.9万户,约占纳税人总数的4.3%;发现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的纳税人67.3万户,占被检查纳税人总数的54.8%。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收入总额367.6亿元,入库率92.3%。查处总额中,补税293.8亿元,罚款54.4亿元(平均处罚率为18.5%),加收滞纳金及没收非法所得19.4亿元[1]。各地检查的情况也很严重,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国税局共检查户数2998户,有问题户数2091户,查补税款达4.6亿元。省税务局选取了电力、水泥、摩托车、钢铁等9个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其中煤炭行业存在的偷税问题最为严重。在对612户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中,查出问题户503个,占被检查企业数的八成多,仅该行业就查补税款1.2亿元,居9个被检查行业之首[2]。从征税的角度看,税务机关违章办事执法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加突出。有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经常以人情挂帅,把自己手中掌握的税收执法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807”等一批重大的恶性案件就是典型的表现。有些干部曲解税收法规,擅自印发涉税文件。据统计,我国2002年共查出与国家税法不符的涉税文件1458份,其中税务机关内部文件387份,地方党政和其他部门文件1071份。各地违反税收制度乱收金额达21.4亿。

由此判断,征纳双方的诚信度都不太高,急需在增强诚信度上下功夫。

三.实现诚信纳税的途径

实现诚信纳税的关键在于增强征纳双方的诚信度。诚信纳税的实现: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三靠法制。具体的形式有:

(一)通过宣传教育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1.广泛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要建立以诚信为原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就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以“诚信兴国”为根本的宣传教育,形成“诚实守信者光荣,尔虞我诈者可耻”的社会氛围,坚决摒弃非道德主义的行为,使全国人民真正树立起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并以诚实守信作为规范各类经济主体之间乃至一切社会关系之间的行为准则,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信用经济”。

2.在开展诚信道德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税务宣传的专项教育,使诚信纳税的理念深入人心。税务宣传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税收社会意义的宣传,从税款使用效益角度,进行“诚信纳税,利国利民”思想的宣传和教育,使纳税人明白税收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宏观和微观效益,从而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二是改进现有的税务宣传方式:(1)将税务宣传与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结合起来,以诚信教育为基础,使税务宣传落实到诚信这个根基上,使诚信纳税蔚然成风。(2)要完善税法公告制度,使纳税人能够通过各种公开的、易得的、无偿的载体了解各种税收法律与法规。(3)用纳税人对税收法律与法规的了解程度而不是税务部门开展税法宣传的次数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评价税法宣传的实际效果。(4)要尽最大的可能搞好税务咨询,随着准确回答纳税人提出各种涉税问题。(5)对青少年的税务教育要常抓不懈,要在形式与方法上有所突破。

(二)建立完善的征税与用税监督机制

1.征税监督机制的建立

针对我国征税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大力加强征税监督机制的建立。具体做到:(1)应严格规范税收的立法权与解释权。要结合税权的改革,在下放部门税收立法权的同时,各地应严格规范税收立法与解释权。要建立有效地监督约束机制,避免税务部门越权滥发涉税文件的事情再发生。(2)对税收执法权也要进行监督。目前来看,公开办税是一种便于加强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的好方法。另外一种认为比较好的方法是,在税务机关开展对纳税人评定“诚信等级”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组织广大纳税人,每年开展一次对税务机关的“诚信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的结果拿到媒体上去公布于众,以接受群众的监督。

2.用税监督机制的建立

目前,国家税款使用主要通过国家预算来安排,具体到各部门单位则通过政务公开等形式告知公众。然而众所周知,这种粗放的、表面的公开,还不足以取信于民,因此,还应大力开创税款使用信用建设的新路子。具体做法是,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不仅要将财政预算延伸至乡镇一级政府,而且要将政府公共支出预算全过程纳入监督体系。今后,在部门预算生成后,应对所列项目进行实地考证、考核,根据效益情况筛选确定,预算下达后,则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款项走到哪儿,监督就跟到哪儿。

(三)完善对纳税人经济活动与纳税活动的记录制度

我国税务部门在纳税征管过程中,一直在收集、保存着各种纳税活动的记录。但这种纳税记录作为反映诚信纳税的依据,还有必要尽一步完善。1、建立综合纳税人经济活动的记录,它是对纳税人在经济领域中所有行为记录的真实写照,是全方位评价纳税人经济活动信用水平的信息记录。2、健全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在金税工程二期、三期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计算机记录存储系统,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记录、储存,建立健全完备的纳税人纳税信息档案。上述记录为税务部门今后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济与纳税信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建立纳税人信用评级制度

目前,我国已有个别省市财税系统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资质列入税务管理之中。今后,需要进一步扩大这种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做到: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纳税信用评级机构,或由税务总局认定的中介机构来参与评定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中介机构对其认定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2、根据企业的以往的纳税情况、企业的财务制度、领导者的道德品质、纳税规模、商业信誉、资产和抵押品等参数,把纳税中人分为A、B、C三个纳税信用等级,由评定机构负责对各企业或纳税人进行对号评定。3、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待遇,以建立纳税信用激励机制。4、通过征管系统对日常申报、发票管理等自动跟踪管理,当纳税人在信用能力某些评估指标上发生变化时,可自动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调整。

(五)建立失信处罚机制

过去我国对各种税务违纪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这种处罚机制并不能遏制纳税人的违纪行为。因此,在强调诚信纳税的今天,更需要进一步健全失信处罚机制。1、当纳税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计算机可自动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调整,税务机关要相应加强对其稽查与监管的力度。2、对纳税信用降低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恢复正常,并规定在此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则加重处罚。3、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在地市税务部门的网页上公布,或者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布,使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4、在处理“税收失信”事件时,应当多管齐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破产惩罚,使得不讲诚信者或信用不佳者难以立足,难以生存。

主要参考资料:

1.深圳市国税局课题组《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中国税务报》2002年4月23日

2.王智勇《谈纳税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国税务报》2002年4月16日

3.税收宣传月系列研讨会发言《坚持依法治税.倡导诚信纳税》.《中国税务报》2002年4月17日

纳税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纳税管理范文第4篇

一、增值税的筹划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电力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收入主体是售电收入,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企业增值税的筹划,而增值税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的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额的筹划

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所以,进项税额的筹划重点是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关键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购置货物必须索取合法、完整的购货发票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电网企业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要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要向受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在发生运费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电网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有关维修费用考虑单独开票,因为这些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认证”、“申报”和“抵扣”要有效及时

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2002年底以前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税控系统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有利于电网企业的纳税抵扣,所以,电网企业必须重视“认证”和“申报”环节。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电网企业一旦采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对认证相关规定及时限要求须严格遵守,才能依法按时抵扣。

(二)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价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只要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并且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已使用货物,其销售价不超过购进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不纳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无论企业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销售应当事先对其价格进行筹划。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低于原值时,企业可以尽量提高销售价格,销售价格越高,则净收益越大;而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超出原值时,因为要缴纳增值税,则净收益并不一定随销售价格提高而提高。只有当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时,净收益才会提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电网企业需要计算一个净收益增减平衡点。近几年,电网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农网改造工程,更换下来的线路、变压器等电力固定资产在变价出售时,需要进行效益分析,确定适当的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电网企业的利益。

(三)取得以物抵债资产转让时的筹划

山东电力为了保证电费及时足额回收,切实清理陈欠电费,避免或降低坏账的发生,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管理办法,但是,总有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电费回收难。

为保全资产,电网企业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从而取得抵债资产。对于该部分抵债资产的处置,同样涉及到纳税筹划问题。举例:某企业欠山东电力电费1000万元,由于该企业资金短缺,近期内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为最大限度地收回电费,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该企业以其市值1000万元的交通工具抵偿债务。山东电力又以抵账原价1000万元销售给另一家企业。从税收角度看,电网企业转让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0÷(1+4%)×4%×50%=19(万元)

如果电网企业变换操作方式,由“先收回再转让”改为“先联系购买方后再由欠费企业直接销售”的方式,该种方式下,电网企业只是负责联系购买方,不再成为该批交通工具的交易主体。由于改变了操作方式,电网企业没有发生涉及增值税的行为,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约税款支出19万元。但在这个过程中,电网企业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该批设备货款处于受控状态。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经纳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的一定比例(一般为33%)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

(一)技术开发费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可统称为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再加计扣除。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重点,就是当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抵扣增长的50%技术开发费时,使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超过10%,从而达到加扣的目的。同时,结合电网企业科技开发实际情况,均衡各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使技术开发费达到稳步增长。山东电力可根据各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各所属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份额,争取使每一企业都享受到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从而达到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

(二)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看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因此,为了在当期作为税前扣除,修理工程支出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

(三)技术改造利用国产设备免税的筹划

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并且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涉及电力项目的共有13项,其中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继电保护技术开发、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等项目符合电网企业的投资抵免政策。随着电网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当加强对这一政策的研究,充分利用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四)利用预缴所得税政策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山东电力涉及的第二大税种。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由于货币作为商品具有价值,企业应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问题的关键在于电网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比如: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实际数预缴。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是:(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前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在法定的范围内,提高公积金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通过这种操作,职工的实际收入提高了,并且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税,因此,还可获得高出普通银行存款25%的收益。再进一步考虑,职工购房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跟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金额近似正相关,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所以,这块利息差额也应算为职工的潜在收益。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税收政策也应大力扶持。随着企业年金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我们应时刻关注其税收政策的变化,一旦有利好的政策出现,我们就应果断地介入。

(二)提供教育福利

电网企业鼓励职工提高学历、技术层次,免费为职工开展专业知识培训等。教育培训是职工最大的福利,这部分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房产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的房产税在全部上缴税款中所占比重不大,但从企业管理和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利益无小事,开源节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房产税的筹划要点就在于精打细算,摒弃某些粗放式做法。

(一)房产核算的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因此房产价值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需要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电网企业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必须把工作做细,例如企业在核算变电室工程时,如果未将变电塔、水塔、烟囱、围墙、绿化及其它构筑物单独核算,而是全部并入房产原值,则会导致以后若干年度多交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看上去比较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般是每年按照房产原值的0.84%征收,但积少成多,假如房产的使用年限为50年,那么这50年缴纳的房产税就占房产原值的42%。

(二)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电网企业对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应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以降低房产税的税基。

(三)土地价款转入房屋价值的筹划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如何理解“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相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摊销。

(四)房屋出租的筹划

电网企业有时为了充分利用资源,把闲置或有意空置的房屋出租,以获取理想的收益。出租房屋也涉及到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算租金时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电网企业在对外出租房屋时,在房产税规定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对租金收入进行细化,以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五、纳税筹划的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制度体系

为了做好纳税筹划这一系统工程,必须对与纳税筹划有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整理和归类,建立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逐步建立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制度,与税务会计相结合,针对电网企业的行业特点,阐明涉及的主要税种、涉税会计处理、涉税理财计划和纳税筹划关键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思路、纳税筹划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组织体系

纳税筹划要顺利进行,完善的组织体系是保证。集团公司要建立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总经理和(副)总会计师领导,财务部、审计办、计划部、人事部、营销部、科教部和生产技术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财务部是纳税筹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执行、调整和完成进行指导和协调。各职能部室是纳税筹划的专业管理部门,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涉及的部门进行专业控制和管理。与此相适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是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也需要设立相关的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与集团公司相配合。为争取某些涉税事项税收优惠政策,各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齐心协力,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三)正确处理和把握纳税筹划的几个关键结合点

1.税收政策与业务流程相结合。

这里所说的业务流程是企业发生某项业务的全过程。电网企业在发生业务的全过程中,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自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电网企业就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来开展纳税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

2.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相结合

电网企业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3.筹划方法与涉税会计处理相结合

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纳税成本,降低税收负担。因而电网企业还要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把纳税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4.合理筹划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纳税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内容简介评析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及内容简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2006年11月6日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办法》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同时明确,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同时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申报。《办法》并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要求。如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和取用;在纳税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等等。

此外,《办法》还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等。

二、对《办法》的评析

《办法》的出台,既及时又适用,起到了对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导思想的继承和内容的补充作用。但《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几点看法,以供磋商。

(一)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

《办法》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这一点,就连一些法学家也承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处罚的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制定《税收征管法》时,个税的重要性远不如现在,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的,而在目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据主要比例。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因而,原封不动地将《税收征管法》的处罚金额照搬过来,针对个人的处罚就显得比较重。事实上,主要针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罚款金额提高后,除了“黄、赌、毒”保留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最高也不过给予1000元的处罚。

针对个人的罚款高达一万元,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显得过高。其实,要求纳税人申报,处罚并非唯一选择,完全可以增加一些人性化的元素,比如,税务机关为主动申报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吸引人们积极申报等等。

(二)自行申报的起点过低

《办法》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的起点12万元过低,可能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给公民个人造成一些不便。笔者认为,这个起点可以再提高一些。这是因为,我国征收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假如一个家庭,其余成员都没有工作,只有一个人工作,即使他年薪在12万元以上,生活可能依然是非常窘迫的。反之,假如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工作,每个人的收入都接近但不到12万元,他们不用申报,但是,他们的家庭收入总和可能是多个12万元。

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个税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比如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扣除内容的选择和标准设计得相当细致,考虑到了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例如,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就很大。

提高个税申报的起点,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强度,可以使税务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逃税的富人身上。实际上,世界上凡是征收个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以富人为纳税主体,而我国却是以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相对而言,工薪阶层的收入透明度是比较高的,偷税逃税的几率很低,税务机关应把精力主要放在富人身上。

(三)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办法》对自行申报的起点都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

(四)纳税人自行申报容易,自行计算难

在目前公民税法知识普遍缺乏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复杂的情况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容易,但自行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外,对年所得12万元的“重点纳税人”硬性规定采用自行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不仅会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纳税申报而给付的费用),而且,因申报成本的加大可能会导致降低纳税人自行申报意愿或增加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

(五)相关配套征管措施的规定缺乏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但对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故意不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我们该如何管理呢?《办法》中没有给出说明,只是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参照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处罚规定。这种单一的、事后的征管保障措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发挥作用?只要对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稽现状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知道。然而,正是这些“应税未税”的纳税人,才真正是个人所得说征管的重点和难点,但《办法》中却并未提及,似乎有点避重就轻之嫌。

(六)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纳入年所得,也没有明确相关的计税征收措施,给征缴纳税留下了真空

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办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但是,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计入总收入。当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上级部门国务院的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关键是,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计入总收入,以及计入总收入后该项收入是适用全额扣除还是适用税率为零,《办法》都没有给出可操作性的说法。

主要参考文献:

①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2006年11月6日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