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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联姻管理

股票市场联姻管理

摘要:在国家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外,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的联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要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筹资和转制等多项功能,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必须在制度和法律框架内与股票市场进行实质性联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实质性联姻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的联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关键词:民办高校;股票市场;矛盾中图分类号:G522·72文献标识码:A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股票市场,具有通过发行股票吸收中长期资金的巨大能力,同时,股票的不可偿还性、参与性、收益性、流通性等特征,使得借助股票市场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对学校的整体运行与发展机制和体制环境进行实质性的重新构造,从而提高学校的经营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因此,与股票市场联姻成为私立高等教育拓宽融资渠道和提高经营档次的一条重要途径,并成为世界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在国家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外,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的联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要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筹资和转制等多项功能,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必须在制度和法律框架内与股票市场进行实质性联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实质性联姻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办高校的多元办学体制与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之间的矛盾民办高校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用于办学和经营,但并非所有的学校都可以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在我国境内,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交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共同规范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高校利用股票市场融资,必须以学校上市为前提。什么样的学校才能上市?最基本的前提是学校必须具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且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什么样的学校才具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股份有限责任制作为学校的法律形式是最基本的条件。也就是说,一所学校必须以股份有责任制建制,才有可能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有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才有可能上市交易。据此,我们试着来分析我国民办高校的法律形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相吻合。从理论上说,学校所有制实现方式在法律上的表现一般分为三种:独资学校、合伙制学校和公司制学校。其中,独资学校和合伙制学校为“自然人”,可以注册为事业法人;而公司制学校则是“法人”,可以注册为企业法人。因“自然人”不在《公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内,所以我们将讨论的重点集中于公司制学校。公司制学校,人们习惯上将其统称为股份制学校,其“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办学实体”。在公司制学校中,根据出资方式与合作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股份合作制学校、有限责任制学校和股份有限责任制学校。就股份合作制学校来说,它一般是在我国学校体制改革中,在集体所有制学校基础上改革和发展起来的。它以学校内员工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一体化和先分配后积累为主要特征。股份合作制学校可以在学校内部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实行股份合作制,但外部人员不能人股。就有限责任制学校来说,它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学校承担有限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债务承担责任,它的特征在于不公开发行股票,全部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对学校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就股份有限责任制学校来说,它的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所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办学。这类学校一般在有限责任制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特征在于其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自由交易。[1]从上述对民办高校法律形式的划分来看,只有公司制学校中的股份有限责任制学校,其组织结构才是与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相吻合的,而在我国数千所民办高校中,恰恰没有一所是股份有限责任制学校。因此,将民办高校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造为股份有限责任制,恐怕是民办高校与股票市场联姻道路上最亟待跨越的一道鸿沟。然而,民办高校原有制度基础的薄弱和政府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匹配,使得这道鸿沟的跨越将成为一件很困难的事。在现有的民办高校中,最易于将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造为股份有限责任制的无疑是以公司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股份制)建制的股份合作制学校和有限责任制学校。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两类学校一般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其股份制建制:其一是在学校创办之初就以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制为法律形式,学校的投资,管理、分配都严格遵照公司制的规范进行制度建设;其二是学校在创办之初并未采取股份制的办学模式,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才逐渐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制。无论是哪种形式,以股份制建制的民办高校都是少数。根据我国当前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状况,按投资主体可以将民办高校分为个人办高校、企业办高校、教育集团办高校、捐赠办高校、股份制办高校、中外合办高校等众多类型;按发展道路和运营模式又可将民办高校分为滚动发展型、注入发展型、资源整合型、股份合作型等多种类型。以股份制创办和发展的民办高校只是上述多种类型中的一种,且数量甚小,大部分民办高校走的还是“三无”起家,滚动发展的道路。无疑,这样一大批创办和发展类型各异的民办高校想要利用股票市场融资,将原有的办学机制改造为股份有限责任制是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制,《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诸如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等条件,对诸如申请与报批、募股缴款、召开创立大会、注册登记等程序都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即使是中国已有的股份制民办高校,要真正将它们改造为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尚且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更遑论其他创办和发展类型各异的民办高校了。事实上,尽管目前有不少民办高校都称自己是股份制,但具体分析起来,这些学校的办学并不是资本的合作,根本不能算是真正的股份制,其“股份制”的含义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自行设立的、各具特色的教育股份制,带有很强的自发色彩,人们常常将其称为“朴素股份制”。这些“朴素股份制”民办高校在运营过程中,因“朴素”带来的不规范使得“股份制”的效果大打折扣。二、民办高校的股权结构与可上市流通与融资的股权结构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境内,股份制机构内部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在股份制民办高校中,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学校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学校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法人股指学校法人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学校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社会公众股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学校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依照这种划分,我们试着来分析我国民办高校的股权结构,当然,这种分析是建立在民办高校大部分都已经转制为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的假设之上的,同时,我们假定民办高校改制后的股权结构大致等同于改制前的产权结构(主要是受投资影响所形成的初始所有权)。事实上,改制后的民办高校的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原有的产权结构为基础的。我们知道,捐资办学、投资办学、集资办学、借资办学、白手起家的以学养学等,是几种不同的办学资金筹集方式,其区分的关键点是资金提供主体的差别。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办学资金筹集方式,“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因此,在将其产权置换为股权时,都属于股权结构中的法人股部分。同时,作为特殊的产权组织和社会组织,民办高校的产权结构中还包含了由享受政府优惠而产生的政府所有权,尤其是那些由公立高校转制而成的民办高校,政府所有权占有更大的比重。这部分所有权在民办高校转换成股份制时,构成民办高校股权结构中的国有股。总之,在将民办高校转制为股份制后,在股权中占重要比重的是法人股和国有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全部股票均可自由流通的二板市场尚未建立,因此,由上述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类股权形成的股票只能在主板市场上流通交易。而在我国的主板市场上,国有股和法人股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只有社会公众股可以上市流通和交易。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与法人股平均共约占70%,其中法人股平均约占20%。而在民办高校中,通过我们的分析,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例将大大高于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与法人股所占的70%的比例。这就意味着,以国有股和法人股为主的民办高校,仅能依靠为数不多的社会公众股上市交易来融通资金,这与民办高校为解决资金困难而上市融资的目的相去甚远。同时,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上市的民办高校中大大高于70%的国有股、法人股因不能流通而沉淀了下来,这不但从根本上违背了股票的流动性本性,而且也造成了上市学校在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上都难以走上市场化道路,使上市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打折扣。对于上述矛盾,解决的出路在于尽快建立我国的二板市场。如果说民办高校在将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造为股份有限责任制方面还能发挥某种程度的主观能动性的话,对于二板市场的建立,民办高校更多地表现出的恐怕会是无助与无奈。三、“资本逐利”的本质与“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矛盾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资本的增值和扩张。在资本市场上投资的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为公司、企业或民办高校提供资本,看中的也正是资本带来的利润。这是一种正常、合理的报酬,也是“资本逐利”的资本本质的内在要求。反映在法律条文中,《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在近三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此外,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或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而一般说来,招股说明书应当记载募集资金的运用、股利分配、经营业绩、盈利预测等内容。其中,盈利预测是投资者需要的重要的公共信息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要求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企业的盈利预测。可以说,上述规定都从法律的角度认可、保护了资本逐利的本质。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投资人和办学者的投资办学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如果纯粹从字面意义解释,“资本逐利”与“办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存在矛盾,但我们知道,办学离不开资本,民办高校进入资本市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办学融通资金,而资本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法》认可和保护的“资本逐利”与《教育法》规定的“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之间是存在矛盾的。退一步说,即使《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矛盾被《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所化解,也还有几个相关的问题值得讨论。其一,“分红派息”与“出资人的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问题。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红利和股息的多少,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反映到教育中来,民办高校若能成功上市,理应按照学校的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给予投资者回报,且投资者希望这种回报能够达到最大化。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国务院规定”会在多大程度上限制民办高校的“分红派息”,是出资者怀有疑虑的一个问题。其二,关于教育投资的资产增值的所属问题。如前所引,“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人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也就是说,民办学校作为新的法人,享有学校全部资产的所有权,而投资者仅享有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投资者对资产增值部分的所有权被剥夺了。与此同时,投资者所占的资产比例还会随着学校的发展而逐渐变小,这是投资者尤其是大股东所不愿意看到的。同样,教育资本增值中国有成分的比例,也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四、发挥股票市场“转制”和“合理配置资源”等功能时面临的困难对于大多数民办高校来说,它们与股票市场联姻的最初动因是筹集资金。但是,在筹资这一基本功能以外,股票市场最大的魅力与效力在于有利于对学校的整体运行与发展机制和体制环境进行实质性的重新构造。一般说来,如果学校能成功上市,股东们的自身利益与学校绩效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股东的监督,股市价格涨跌的压力,学校运作透明度的提高,以及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等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强化着学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这样,既增加了学校改善经营管理的压力,也增强了学校改进绩效的动力,从而对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助股票市场的有效运作,既增强学校的教育供给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又促进民办高校以股票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为中介或桥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民办高校经营的档次和水平。然而,在我国近年来的实际情况中,无论是经济领域的国企股份制改造,还是教育领域的学校股份制改造,通过改制达到提高经营水平、优化资源配置等目的的效果并不理想。虽然以下大多是关于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制学校的分析而非股份有限责任制的分析,但因为它们同样具有公司制的制度基础,因此我们可以从中预见学校在进行股份有限责任制改造时将面临的困难。由于认识和行为上的偏差,不少学校在股份制改造时,往往存在“重筹资、轻转制”的倾向,仅仅为满足一时的需要而筹资,搞短期行为,而忽视了转换经营机制这个重要目标。与此同时,在学校内、外部,相关的配套改革落后或者不匹配也限制了股份制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办学校改组为股份制后,要求与学校运行相关的计划体制、投资体制、流通体制、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等,都要进行相应的改革。目前,这方面的配套改革相对落后,例如,在管理体制方面,某些政府主管部门仍基本沿用原来管理非股份制民办高校甚至国有高校的办法管理股份制学校;在流通体制方面,民办高校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票作为非社会公众股是不能流通的,因而公司经营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不能建立起有效的联系,这又使得股份公司本应具有的内在激励机制失去效力。上述种种,使得民办高校转换经营机制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第二,监督机制滞后。民办高校改制为股份制后,虽然相应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与监督机构,但总体来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内外部监督机制仍不健全,不能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和约束机制。并且,如前所述,民办高校中法人股和国有股在学校的股权结构中占有绝大比例,国有股、法人股在股东大会上一票定乾坤的现象比比皆是,股份制高校的行政机制通过这种扭曲的股权结构得以延续下来,导致股东大会“无机能化”,股份制学校本应具有的内在的制衡机制也因此而大打折扣。因此,要保证民办高校股份制改造的成功,就必须在采用股份制的组织形式的同时,对民办学校的整体运行与发展机制和体制环境进行实质性的重新构造。除了上述几大矛盾以外,民办高校能否应对股票市场的高风险,知识、智力、技术、教育经验等“软投入”能否人股及如何计算其在股份中的比重,股票市场上的一些规则如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股东等的监督和制约会否影响民办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等等,所有这些问题与矛盾,都是中国民办高校与股票市场联姻时必须面对和解答的问题。股份制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上述所有问题的解答,决定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的联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参考文献:[1]靳希斌主编。教育资本规范与运作[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3:8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