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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公信力

公证公信力

摘要:本文分了三章论述有关公证公信力的问题。论文第一章是我国公证公信力的现状,应当肯定的一面和危机的一面并存。之后在第二章分析我国公信力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对存在的问题试图找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公证机构公信力诚信

一我国公证公信力的现状

公证是一项重要的信用制度,然而在过去几年的运作过程中,公信力却遭到严重破坏。曾见诸于媒体的湖北省武汉市体育作弊的丑闻,报纸又披露的浙江金华市某名牌中学决定从2400余名考生中通过摇号录取120人,公证员竟然为这种荒唐的行为作了公证。还有,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案”中人们看到的是公证员的作弊甚至是无知;看到的是格式化的、言词简单的公证词,形如过场,当公证丑闻一而再地见诸报端时,人们不禁要问:公证的公信力在哪里?还有多少人相信公证机构在销售现场言读的千篇一律的公证词?还有多少人相信公证的事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国外对中国公证的质疑,绝非偶然。以西安体育宝马案、湖北体育案、处女公证、撬锁公证、挑战人类极限公证、发现权公证、陷井取证等公证的负面影响,使国内的老百姓也开始对公证投以不信任票,律师见证、私证大有取代公证之势。公证的公信力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如此屡见不鲜的公证丑闻使公证面临着空前的尴尬公证的信誉受到严重的贬损,公正的公信力遭到严重破坏。社会最能体现诚信的就是公证机构的工作,公证文件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公证的信誉就是其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也是由于这种公信力,公证的效力范围遍布全世界。公证处目前所处的尴尬境地,直接造成了现有的国家机关性质的公证机构不愿意改制成事业法人性质的公证处,即使在经济很发达的江苏、浙江地区,仍有一些公证处仍是国家机关,公证员身份为公务员。即使迫于压力改制成事业单位,也想成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都不想一步到位变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然而,这个作为公证生存和发展基础的公信力直面诚信的流失该何去何从呢?

二我国公证公信力下降的原因

1.公证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

可操作性法规的匾乏从根本上影响了公证的公信力。公证作为国家法律制度范畴应当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在2006年3月1日实施之前,在公证从业人员多年的努力下,各个省、直辖市或较大的市陆续出台了很多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定公证事项都做出了规定,但是对公证行业的立法仅仅依靠一个暂行条例来运行,很少有专家、学者对公证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一般是出现问题后才想到如何来解决,如上述案发生后《开奖公证细则》才予以颁行,暗含了在此项业务上立法的近乎空白。

2.公证无权威性、无法律制裁手段

法律的保障,是建立诚信制度的根本保证。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均明确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相关的信用制度、失信受罚等法律制度却还很不健全。现在社会上缺乏诚信的现象较为普遍,我国的法律和周围的环境对此的处罚不是很严厉,甚至是“太仁慈”了,还没有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诚实信用,丰厚回报”、“一次失信,一生后悔”的理念。公证在此大环境中,虽然经受住了一定的考验,但亦难独善其身再加之公证立法的滞后,致使在实践中,导致公证的效力往往要取决于有权的部门和法院是否采纳,公证文书一旦不被它们采信,就会造成公证被迫而无奈的“失信于人”。

3.弱势公证职能与强势公证组织的体制矛盾最终造成公证机构多元化组织形式

我们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弱势公证职能是与其非独立、非专职公证人的弱势公证组织形式相平衡与协调的,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势公证职能则是与其独立的、专职的强势公证组织形式相平衡与协调的。应该说,两大体系的公证职能与公证组织形式的搭配,都实现了作为一项完善的制度所内在要求的机制平衡和功能协调,因而都不会产生制度性矛盾。反观我国公证制度,全国有3150余家公证机构,公证员12000多名,公证从业人员近2万人,公证机构基本遍及各个地市、区、县,执业公证员开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公证队伍呈专业化、职业化趋势。

4.公证行业内部的不良竞争使社会公众对公证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公证是“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的一种重要保证。由于目前公证正处于转轨阶段,公证业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证处、公证员的经济利益,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少数公证处出现了压价竞争、排挤竞争对手,以给当事人或介绍人“回扣”、“介绍费(协办费)”等手段承揽业务的现象有的甚至打着“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幌子,一味迎合当事人,不惜违反办证程序,只顾眼前的蝇头小利,将公证的公信力完全抛诸脑后,严重影响了公证的声誉。

三进行公证诚信再造的途径探索

只有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把公证建设成为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业,建设成为社会信得过的行业,公证的公信力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公证才能真正为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积极作用。公证诚信的构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积极建设《公证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

以《公证法》为公证职业建设的基本法,加快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为公证诚信的建构提供规章制度的保障。制定、修改并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公证程序、公证收费以及招标投标、拍卖公证业务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各地有关公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以《公证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为配套的公证制度体系,为规范公证管理行为和公证执业活动提供基本依据。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公证诚信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广泛的社会化监督体系对于公证诚信非常重要,应当从监督的频率、程序等方面完善相应的举措,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可以建立诚信级别评价系统,以监督公证员诚信公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大惩罚与监督的力度:

第一,建立惩戒专门机构。全国公证员协会、省公证员协会都要建立和完善惩戒专门机构,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肃处理。

第二,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查监督制度,以便惩戒机构可以依法行使审查监督权,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加大惩戒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行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应由协会进行惩戒的应予以相应的惩戒处分,对于不属于协会惩戒范围的违法行为,而应受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向有处罚权的司法机关提出处罚建议,构成刑事犯罪的,应通过相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完善公证失信惩戒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惩戒失信行为。建立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制约性强的惩戒工作制度,重点查处违规办证、出具错证、假证以及办证给回扣等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的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执业保险制度,使公证员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相应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信用度,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

4.完善公证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积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主办公证员制度、主任负责制等改革措施,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公证处内部自律机制。要健全公证处内部错假证责任追究制度,分清职责,明确责任。建立公证处内部公证质量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公证人员进行业务质量自查和互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5.保证公证人身份的纯净性

公证人的身份对公证公信力影响也是深远的。因此公证人的身份的纯净成为各国关注的问题。法国确立了禁止公证人兼职制度:禁止公证人兼任一定范围的公职。公证人不得兼任普通法院的法官、书记官、执行官、检察官及检察官、察、受税官;禁止公证人担任诉讼人;禁止公证人担任盈利性职务。德国公证法原则上也确立了禁止公证人兼职制度,但有些例外。公证人不得兼任接受薪水的公职,在特殊情况下,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公证人也可兼职,这种许可可随时撤消。允许公证人从事律师等自由行业,有条件地许可公证人担任非盈利性职务。意大利禁止公证人兼任自由职业、从事经济活动。公证与宗教事务分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