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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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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本质

【内容摘要】

公共政策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研究领域尽管正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之一,但它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的认知上仍存在着巨大的歧异。为建立完整的学术对话机制,本文首先对学界不同的公共政策观进行了独特的梳理,进而通过对公共问题解决途径的分析,得出结论: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减少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之间做出选择,进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既可能直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减少客观差距,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也可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仅仅通过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来减少其主观差距,缓和其不满情绪。

【关键词】

公共政策;价值;利益;分配;公共问题

【作者简介】

黄仁宗,男,山东菏泽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分析。E-mail:hrz2001@Tel:010-62762849。地址: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47#2102室(100871)。著作权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

一、导言

自哈罗德·拉斯维尔(HaroldD.Lasswell)和丹尼尔·勒纳(DanielLerner)于1951年发表《政策科学:范围与方法的新发展》以来,公共政策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研究领域正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之一,甚至被誉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一次“科学革命”(德罗尔语)、当代西方政治学的“最重大的突破”(冯贝米语)以及“当代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发展”(罗迪语)。正如杜克大学乔尔·弗莱什曼教授1988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作报告时指出的:“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公共政策分析和管理专业,首次成为正式的教育科目,仅仅是在短短的的20年里,这是令人震惊的。在回顾20年的发展时,人们既对这一学术的新发展表示赞叹,又对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感到吃惊。”[1](p166)

然而,必须指出,公共政策分析至今尚未在学理研究和实证研究、行为科学和管理科学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之间构架起哪怕是一座真正稳固、一致的桥梁。换句话讲,公共政策分析的科际整合任务并未完成,人们迄今尚未就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达成真正共识。

二、传统观点的述评

学界关于公共政策本质内涵的代表性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现代行政学之父”伍德罗·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2](p4)这个定义带有明显的“政治——行政二分法”特征,且缩小了公共政策的范围和制定主体。首先,公共政策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政府的计划、指示、决议,甚至政府领袖的某些特定意图和表征符号也会起到公共政策的功能。其次,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人员不仅仅有政治家,还包括人民代表、专家学者,尤其是在当今“行政国家”时代,随着政府职能的急剧扩张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应用,行政当局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主动性日益增强。基于此,亚伯雷比(PaulAppleby)指出:“决策不仅仅属于政治”,换言之,“公共行政就是制订政策”。[3](p27、170)

(2)政策科学的创立者哈罗德·拉斯维尔和亚伯拉罕·卡普兰(A.Kaplan)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4](p8)这个定义既包含了公共政策的工具理性(策略),又注意到了公共政策的价值理性(目标和价值),应该说极有见地。但宽泛地把公共政策等同于计划则是不可取的。计划可以是政策,但政策并不天然就是计划,它还包括指示、决议、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发出的其他符号系统。

(3)托马斯·戴伊(TomasR.Dye)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或者不做某件事的行为就是公共政策。”[5](p1)这一定义不仅看到了政府的“为”,又注意到了政府的“不为”,因而具有明显的行为主义色彩,体现了公共政策分析实践性的学科特征。所谓“为”,就是政府为解决一定的公共问题而公然采取行动或者公然做出一定的符号表示;所谓“不为”,就是政府遵循一种放任主义的不干涉原则,不采取任何行动,不做出任何积极性的符号表示。“不为”和“为”都是公共问题的重要解决之道。比如中国一直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是在执行“为”的政策;同时,朱镕基总理指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绝对不会抄袭西方的模式,也就是说不实行政党的轮流坐庄或者是两院制。”[6]这实际上是在执行一种“不为”的政策。但是,下定义必须遵循民间话语和学术话语两种规范。日常生活中人们讲的“遵循公共政策”,显然不是遵循政府的行为,而是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符号表示。因此,把政府执行政策的行为等同于公共政策本身是不妥的。

(4)罗伯特·艾思顿(RobertEyestone)的定义则最为宽泛。他认为:“从广义上讲,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机构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7](p18)这个观点显然受到了生态行政学的影响。事实上,公共政策本身就是政府系统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交相策动的函数,即P=f(G,E),这里P指公共政策,G指政府系统,E指生存环境。政府做出一定的公共政策,本质上必须考虑对公共问题的因应。但这种因应必然会渗有政府自身的偏好和利益。无论从哪种角度看,公共政策都体现了政府及其环境的双重诉求。因此,艾思顿的观点是比较深刻的。但是,政府环境究竟是什么?难道仅仅是其周围环境吗?对此,他并未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我们认为,政府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系统而非封闭系统。封闭系统之间的界线是固定的、不可渗透的,而开放系统在与其更广泛的超系统之间的界线则是可渗透的。同时,环境既有一般(社会)环境,又有具体(工作)环境。“一般环境与具体环境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很清楚的,而这种界线又在不断变化着。一般环境中的力量不断地‘突破’到一个具体组织的具体环境中去。甚至在工作环境之外,还有可能影响组织(或被它影响)的因素与现象。很清楚,环境是个连续统一体,其中相关性只是个程度问题。’”[8](p156)甚至,迈意尔·R·路易斯把组织本身就看作是“产生文化的环境”。[9](p274)可见,作为一种开放系统的社会组织,政府与环境的界线是极其模糊、可以相互渗透的。因而,仅仅从政府与环境互动的层面来界定公共政策显然是不够的。

(5)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avidEaston)从其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10](p4-5)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11](p123)这个观点指出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因而颇受学界的青睐。但是,这一定义本身存在四个问题:

首先,究竟什么是价值?根据戴维·伊斯顿的理解,这里的价值不仅包括实物、资金,还包括权力、荣誉和服务等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一种哲学话语,价值就是在主客体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体之于主体的意义和效用;而另一方面,价值又可以被理解为对主体有意义或有效用的一切客体。学术话语应该与大众话语相吻合或者说至少不能造成大众误读。而戴维·伊斯顿以含糊的价值界定公共政策,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其次,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公共政策的确具有价值分配功能,但人们会沿着这一话语逻辑发问: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与分配同系列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是否也是公共政策的功能所在?我们认为,公共政策除了分配社会价值的功能外,还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社会价值的功能,表现在:1)政府通过执行直接投资、国家控股等政策,直接创制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尽管各国的国有化程度不同)。这种公共政策的生产功能在政府主导型的后发展国家尤为突出。2)通过签订和执行政府间外贸协议,遵循比较优势原则,互相交换社会价值。如今我国积极推行的“入世”政策,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内外社会价值的交换和互惠;3)通过制定扩大内需等政策,鼓励民众消费社会价值。如果没有公共政策的消费功能,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功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再次,全社会的价值都能够分配吗?在戴维·伊斯顿的视野中,价值就是对人们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对人们有效用的东西太多了:阳光、雨露、地热、臭氧层等是价值;财产、权力、地位、荣誉等也是价值。前者显然是公共政策所不能分配的,后者则可以经由公共政策被分配给不同的群体。我们不妨把前者称为自然价值,把后者称为人化价值。一般地说,公共政策能够分配人为价值,但却不能分配自然价值。但这只是就极端状况而言。事实上,随着人与自然分离鸿沟的日益弥合,许多社会价值有二极融合的趋势,换言之,既有人为性又有自然性的社会价值越来越多。譬如在传统社会中,阳光是纯粹的自然价值,政府的政策无法实现对阳光的分配。但在法制完备的现代社会中,政府可以通过保护公民的住宅采光权,实现对阳光的分配调节。然而,这种分配又是不完全的,任何公共政策都无法给阳光清晰地划定产权,使得一部分人拥有阳光,而另一部分人却付之阙如。因此,并非全社会的所有价值都能通过公共政策加以分配。

最后,价值的分配对象一定是或选吗?在戴维·伊斯顿看来,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种价值,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里面暗含着一个假设:公共政策的对象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现实中,公共政策在分配价值时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二是只有受益者,没有非受益者,比如政府加强国防的公共政策,能够为全社会带来价值;三是只有非受益者,没有受益者,比如前苏联政府的对外扩张政策,并未给苏联人民带来任何福祉,反而造成国力衰微和民生凋敝,这是一种完全失败的公共政策。因此,公共政策的实质并非分配的或选性。

综上可见,公共政策分析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的认知上亦存在着巨大的歧异,这阻碍了学术对话通道的建立。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共政策分析尚未成长为系统的理论范式和完善的学科建制,它只是关涉诸类领域、杂糅多种学科的研究途径。借用科学史家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的话说,公共政策分析的“各个途径正处于‘不可共量性’(incommensurability)的交战状态。”[12](p14)所以,公共政策分析如果欲在科学界和实务界寻求认同、实现突破,就必须在方法论、分析单位和理论基础上能有所共识,同时建立完整的学术对话机制。其中,最为紧迫的就是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上率先取得突破。

三、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

公共政策与私人政策(包括公司政策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公共性。卢梭曾经指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13](p51)同样,公共政策也应该是体现公意的行为。在当今世界上,人类开发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空前提高,但各种各样的公共问题又随之而来,如环境恶化、人口爆炸、气候变暖、网络诈骗、垃圾处理、地下水位下降、恐怖主义猖獗。在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宏观建制有了相当发展,人民生活也得到了持续改善。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公共问题,比如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黄河断流、地下水位下降、渔业资源退化、草原退化、森林面积缩小、水土流失、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基础设施缺乏长期的保养机制等。面对这些公共问题,显然是任何私人组织所不能解决。因此,只能诉诸于政府采取灵活高效的公共政策,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培养解决公共问题的适当机制,激励公民社会在政府引导下与政府努力协作,共同解决公共问题。

综合人类文明史尤其是现实情境,我们认为,作为政治系统的一种输出,公共政策的所有涵义和功用就在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共问题,“问题”构成了公共政策的存在根由和逻辑起点。美国学者J.S.利文斯顿指出:“问题的挖掘和确认比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对一个决策者来说,用一个完整而优雅的方案去解决一个错误的问题对其机构产生的不良影响比用较不完整的方案去解决一个正确的问题大的多。”[13](p133)所谓问题,就是指“应有现象与实际现象的偏差,或者是系统的现有状态与期望状态的差距。”[14](p78)简言之,问题即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根据不同的影响阈值,问题可分为私人问题和公共问题(或者说社会问题)。

所谓私人问题,是指成本和收益只对一个人或几个人有影响的问题,其利害关系人是特定的个人或较小的社群。一般地,私人问题依靠私人的力量即能解决。在解决私人问题的私人事务中,由于其收益与成本的线性对称,它无需任何外在的规制、监督和调节,就可以有充分的激励动力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相反地,如果私人事务经常受到外在力量的哪怕是善意的调整和干涉,私人事务的收益成本对称性就会遭到扭曲。“一个繁荣的社会,总是尽可能保证私的隐性,充分尊重个人在处理私事方面的理性选择,绝不强制化私为公,充分保证个人全权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权利;而一个贫穷的社会,却往往对私人事务横加干涉,以私人理性不足为名,强制性地化私为公,清私灭私,限制甚至剥夺个人处理私人事务

之自由权利。”[15]因此,一般地讲,公共政策不应干涉私人问题。

但是,一旦某一问题的成本和收益关涉到了整个社会,同时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感受到这种利害相关性并因而产生了被剥夺感时,这种问题就由私人问题转化成了公共问题。显然,公共问题是指以整个社会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它波及的阈限是全社会,因此又称为社会问题。必须指出,本文是在宽泛语境中探讨公共问题或社会问题的。公共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所谓的“社会病态”、“社会解构”或“社会失调”。比如艾森斯塔德就认为:公共问题“通常系指相当数量的人在社会行为方面的崩溃或离轨,而许多身处产生离轨现象社会的成员对此又极为关切。”[16](p26)

社会公众一经体认到公共问题的存在,就必然怀有诉诸于作为公共法权主体的政府的意图。但是,意图不等于现实。公众既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政府把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也可能不采取任何要求政府纳入政策议程的实质性行动,而只是心存不满。在前一情形中,可能是由于:1)公民社会的发达,使得公众敢于和能够组织起来,向政府提出诉求;2)开明、民主的政府,愿意倾听民众的呼声;3)即使是非民主宪政的政府,由于担心公共问题不解决会触发社会的动荡,进而危及自身的合法性,因而明智地把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

在后一情形中,原因则可能是:1)公民社会的软弱,使得公民缺乏向政府提出纳入政策议程要求所需的足够资源和勇气;2)专制独裁政府可能毫不顾及社会的需求,视民众为草芥;3)即使是所谓的民主政府,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也“更多地是作为特种利益的经纪人”[17](p56)一旦公共问题的解决不能给其带来好处甚至会危及其自身利益时,政府会作壁上观。至于政府如何将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使之成为公共政策问题,鉴于学界多有探讨,此处不再赘述。

前已述及,问题本身是一种差距。同时,无论是私人问题还是公共问题,其发生源都有两个:一是主观希求;一是客观情势。相应地,公共政策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寻求公共问题的解决:

(1)减少公众的主观差距,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缓和公众的不满情绪。换言之,即政府不是直接采取针对该公共问题的行动,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而是开动宣传机器,推行政治社会化,以政府的价值判断影响公众,企图使公众感到:问题原来没自己想的那么严重;或者问题终究会得到解决!这是一种比较适用于对危机的暂时性处理的政策做法。它给人以安慰,能够暂时慰藉公众的紧张状态。例如,俄罗斯总统普京之所以能够在前总统叶利钦众多的接班人如切尔诺梅尔金、涅姆佐夫、基里延科、斯捷帕申等中间脱颖而出,创造世界政坛一大奇迹,根本上是因为他严格奉行了彻底消灭车臣叛乱势力,不参与国内政治斗争的公共政策。结果,通过车臣战争,俄国人民的视线由国内一直不景气的经济问题转移到了维护俄罗斯领土完整的车臣战争问题上,普京不仅消灭了车臣匪帮,而且也打掉了所有的政治竞争对手,通往克里姆林宫的大门从此为普京敞开了。

诚然,减少主观差距的政策做法颇具明显的马基雅维里主义的色彩,往往给人以玩弄权术、麻痹公众之感。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明智远见,知道怎样避免那些使自己亡国的恶行(vizii)”,甚至如果必要的话,“还要保留那些不会使自己亡国的恶行。”[18](p74)因此,这种公共政策的做法在特定情境下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任何公共问题都是基于利益而产生的。恩格斯深刻指出:“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19](p551)同时,任何公共问题的产生都必然有一个从萌芽到发展以至事态扩大的自然过程。公共问题的利益本性再加上其产生的过程特性,使得政府企图通过减少人民的主观差距来回避公共问题的做法很可能得不偿失,最后矛盾越积越大,直至引发大的社会动荡甚至革命。因此,公共政策在减少了人民的主观差距进而暂时减缓了问题的表层严重性后,应该毫不犹豫地转向公共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减少客观差距。

(2)减少客观差距,即公共政策着眼于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直接接受公共问题的挑战。具体说来,它包括生产社会利益;分配社会利益;交换社会利益以及消费社会利益。在前述对戴维·伊斯顿观点的批判中,笔者已经指明,他所谓的“价值”是比较含糊的,因此“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的本质,不如把‘价值’改为‘利益’。”[20](p5)所谓利益,就是指人们认为对其生存与发展、自由与幸福具有现实必要性的一切资源和条件。同时,公共政策的实际功能决不仅仅止于利益的分配,还包括利益的生产或创制,利益的交换,利益的消费。详细的阐释可见上文对戴维·伊斯顿观点的批判,此处不再赘述。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公共政策能够减少客观差距,实现公共问题的根本解决。

综合上述分析,公共政策无论是从减少主观差距还是从减少客观差距,其着眼点都是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减少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之间做出选择,进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既可能直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减少客观差距,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也可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仅仅通过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来减少其主观差距,缓和其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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