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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分析

公共管理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户籍壁垒的松动,中国城乡间的人口流动现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同时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也使得我国农村出现了大批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开始流动到大城市打拼生活。他们中有部分开始在城市定居生活,他们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问题更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1相关概念界定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籍,但是生活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群体。其子女或随迁、或留守,我们通常称随父母进城居住的子女为“农民工子女”,仍在农村居住的子女称为“留守儿童”。而“农民工子女”专指6~14周岁(或7~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是指在国家法律的强制下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免费接受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是公共产品的一种。

2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2.1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的问题

当前农民工子女入学困难,他们很难同城市孩子一样公平的享受义务教育。我国有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应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选择学校入学,然而作为农民工子女,他们的户籍都在自己的老家,他们跟随父母在城市生活,如果想要在城市公立学校上学,他们只能够交很高的借读费,这对于收入微薄的农民工家庭无疑是负担。义务教育就其性质而言,它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以在我国所有的适龄儿童都拥有公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城市生活的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很难同其他孩子一样公平的享受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同时,我国从2001年开始实施了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两免一补”(即免除杂费、免书本费以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所以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学习后,就不能够享受这一政策带来的优惠,更加剧了这些家庭的负担,就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特点来看,农民工的工作有很大的流动性,其子女也会随之不断地迁移,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率低,辍学现象严重。2.2农民工子女学校方面的问题农民工子女学校办学条件差。因为户籍以及经济等原因,农民工子女进入其所工作城市的公立学校非常困难。所以,他们只能把孩子送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学习。农民工子弟学校大多处于城乡结合部,学校的环境条件和办学条件均达不到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要求的基本标准,且大部分学校没有得到国家的办学许可证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学校的办学条件十分恶劣,大部分学校都是简易破漏的平房,其中有部分还是旧厂房改造而成的,教室里的桌椅数量不及学生的数量,不少学生是多人共用一个桌子,有的教室甚至没有窗户,更不用提操场以及音体美教学设备了,基本上农民工子弟学校都不达标。从师资力量上看,农民工子弟学校老师十分匮乏,一个老师教多个年级,教多门科目是普遍的现象。教育资源匮乏是农民工子弟学校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公共服务的观点来看,我国的义务教育的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完善,不能让整个社会的儿童共同享有社会的义务教育资源,我们的公共服务的产品供不应求,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2.3农民工子女心理方面的问题

跟随父母进入城市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们,跟他们的父辈一样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一面经历着生活的艰辛,一面要经受着城市繁华的诱惑。他们与城市的孩子从生活方式、生活环境以及价值观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他们很难和城市的孩子融在一起,有的甚至会受到城市孩子的排斥,这无疑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们逐渐产生孤僻、自卑以及心理不平衡等非健康的心理状态。加之他们的父母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和工作繁忙,他们根本无暇顾及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的条件本身就很薄弱,更不用提在心理健康方面对孩子的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3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对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的提出了“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机会公平,就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努力。

3.1政府方面

国家提出农民工子女入学应实行“两为主”,即当地政府为主和公办中小学为主,这是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群体的政策和经济的支持,农民工子女在教育方面遇到的问题,多半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所以政府首先保证了农民工的经济收入的稳定,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才能解决其子女在入学时所面临的经济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工子女的因为经济问题所导致的辍学率比例高的问题。其次,影响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另一大难题就是户籍问题,我国城乡的二元结构以及严格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另一障碍,我国政府应该放宽对学生在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方面的户籍制度,通过一些考核标准来对想要进入公办学校学习的农民工子女进行准入考核,而不应该仅仅通过户籍来作为一个门槛限制孩子的进入城市的公办学校就读,这显然对于同样拥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权利的农民工子女是不公平的。最后,政府应该适度的推广教育券制度,教育券(又称教育凭证),是政府把教育经费折算成一定数额的有价证券,向学龄青少年家庭颁发的,表明其受教育权利的一种价值凭证。弥尔顿•弗里德曼教授认为以教育券的形式对教育进行财政投入,一方面能保证政府对教育自上而下的有效投入,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受益方一定的自主选择权,理论上有利于实现教育的公平。利用教育劵制度,发给农民工子女教育劵,给他们一个自主选择权,和城市的孩子一样平等地享受义务教育。

3.2社会方面

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应当充分利用第三部门在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上的作用,根据民政部于1998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在中国的第三部门可以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事业单位。我国的第三部门现在呈现出碰壁的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国第三部门丰富的资源帮助农民工子女解决教育问题,利用社会团体的社会地位以及影响力为农民工子弟学校募集资金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志愿者服务团体号召社会公众参与到农民工子弟的教育工作中,充当他们的临时老师,让孩子们能够接受到更多的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爱力量,让这些农民工子女能在广泛的社会关注中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促进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早日实现。

3.3家庭方面

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给城市的经济繁荣带来了勃勃生机,然而他们的生活却没有得到最根本的改变,他们中的大多数仍然靠出卖自己的体力赚取支撑全家人的生活费,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在城市边缘地带的农民工子女们,他们的教育问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父母更应该去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成长在这种家庭环境中的孩子,父母因为文化水平较低,觉得给孩子提供了基本的学习条件就是对孩子的关心了,往往忽视或者根本注意不到自己孩子的心理变化,应当在打工之余,通过发宣传单或者组织一些短期的家长培训,让家长全面科学地关心自己的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全面发展,让自己的孩子和城市里的孩子一样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儿童是祖国发展的希望,孩子是家庭的未来的希望。全社会都应该关注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让他们能够与全国的广大儿童一样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作者:徐臻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