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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体制管理

税收立法体制管理

一、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现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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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现行税法体系重要表现在宪法、执法、行政规则、地方性规则订定上。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天下人大集会公救济行的,以后又分别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9日和1999年3月15日三次举行修订。宪法的税收内容重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姓有依照执法纳税的使命”。执法。天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议决的税收执法共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8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1992年9月4日议决;1995年2月28日修正;2001年4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议决;1995年10月五日修正;1999年8月31日修正)。规则。由国务院订定。除了小我私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种,分别订定了条例和实验细则。规章。重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表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的实验细则。地方性规则。天下人大曾授权经济特区订定有关的涉税规则。字串8

(二)行政主导型立法体制。

只管我国宪规则定,天下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税收执法的订定主体,但在现实税收立法中,他们并没有成为我国税收执法范例的订定主体。相反,在得到天下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垂垂成为我国税收执法则则的订定主体,订定了一系列税收行政规则,形成了我国以税收行政规则为主、税收执法为辅的具有奇专程义的税法体系。据统计,我国税收执法范例中的80%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情势颁行,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凭据国务院授权订定实验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凭据财政部的授权颁行补充划定。这种税法体系的形成是由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情况所决定的,应该说,行政主导型立法顺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造的须要,敷衍保障我国税收奇迹的康健生长,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不容轻忽的标题:其重要表现为:(1)用语迷糊,表明失范。如税法中通常出现诸如“偶然所得”等暗昧看法。(2)区别对待,有失公正。如企业所得税分为表里两种性子,实验差异对待。(3)对统一标题的税收划定差异。这些表现,第一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授权立法的出现导致了先订定暂行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执法的逆向立法序次,削弱了国家权利布局在税收立法上的主导作用。同时,授权立法的性子也影响了税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行政体系容易孕育产生的主座意志及其决策要领在肯定程度有悖于立法民主原则,难以保障立法步骤的公正性和执法范例内容的科学性;第二,影响了税法的权威。长期的授权立法容易殽杂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性子,导致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腐化,侵害了立法的权威。现在我国多数税收执法范例还停顿在暂行划定、条例、步伐等层次,不光缺乏应有的稳固性和严正性,而且执法级决不高,对税务部门的执法带来较大的倒霉影响;第三,侵害了税制的统一。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相互之间缺乏有用的调和,使得税收执法范例名称各异,布局疏散,以致出现了税收规则之间,以及税收规则与其他执法、规则之间条文内容前后抵牾、相互辩说的征象,不光紧张影响了税法的统一,而且使税务执法部门和纳税人难以适从。凭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依法治税的须要,我国终极要创建一个以税收执法为主、税收行政规则为辅的科学统一的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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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税收立法体制。

颠末1994年的税制改造,我国已经开端创建了税收立法权横向分配和纵向分别相团结的税收立法体制,出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性。所谓多元化,是指我国税收执法范例的订定主体既包罗国家立法布局,也包罗国家行政机构,存在着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具体包罗:(l)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所谓多级化,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心和地方之间存在着纵向分别。《国务院关于实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划定:“中心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会集在中心”;《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造实验方案的看护》(国发[1993]90号)划定:“中心税和天下统一实验的地方税立法权会集在中心。”同时,《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畜生交易税烧油分外税奖金税人为调治税和将

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办理的看护》(国发[1994]7号)划定:屠宰税和筵席税由省级人民当局自行决定征收大概停征,如一连征收,省级人民当局可凭据国务院订定的两个税种的条例,订定具体征收步伐,并报国务院存案。这3项划定组成了我国现行中心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别制度的底子框架。别的,凭据我国有关税收规则条例的划定,我国省级地方当局差异程度地享有和使用着税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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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地方的税收立法权。

只管1994年的税制改造在中心和地方之间触及了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但地方并没有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筵席税、屠宰税两个税种的办理权虽已底子下放给地方,但由于这两个税种的性子所限,并没有给地方带来多少现实优点。地方虽然享有订定某些地方税种实验细则的权利,但中心并未赋予地方对这些税种的底子税制要素享有调解变更的权利。即便对业务税、资源税等税种的税制要素有调解变更的权利,也非常有限。因此,实验分税制改造后,只管地方也拥有肯定的独立税权,但税收立法权仍然高度会集于中心,总体上说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仍然属于中心集权型体制。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不够和缺位给地方经济的生长和中心地方干系的调和带来倒霉影响:(l)地方当局议决非范例途径寻求对这种税收立法体制的突破。现在地方使用立法收费的征象屡见不鲜,虽无权决定开征税种,但却变相地开征了收入范畴巨大、款式繁多、具有税收性子的收费和基金,腐化税制,挤占税源,导致税费不分;还有一些地域为了促进本区经济生长,私自出台了种种减免税步骤。从税收减免法定原则的意义讲,他们已经使用着税收立法权。从一年一度的税收执法查抄情况来看,地方越权减免、包税或变相包税、私自先征后返等标题较为突出。全部这些都粉碎了税制的统一,影响了税收奇迹的可一连生长。(2)倒霉于理顺中心与地方的税收干系。税权高度会集的税收立法体制已经很难顺应各地经济生长的客观须要,影响地方当局增强税收征管、使用税歇本事调控地域经济生长的积极性,倒霉于各地创建和形成切合当地现实的科学完备的地方税体系,真正牢固和扩大分税制改造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