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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开发政党制度中党际互相监督政治资源

充分开发政党制度中党际互相监督政治资源

一切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执政党的权力也要受到监督,失去监督的执政党权力也必然会走向腐败――国际国内严峻的环境因素,使我们越来越感受到这一客观规律的不可抗拒性,感受到“共产党要接受监督”[1]的真理性、必要性与紧迫性。本文认为,从宏观理论设计与基本制度安排看,我国的政党制度内涵着执政党与参政党的互相监督,并且,重点是后者监督前者――这是避免执政党权力失监的一项重要政治资源。现在的问题是,必须高度重视与充分开发这一资源,以确保我们的党际互相监督真正发挥功效,使我们执政党的权力永不衰败,始终能够沿着“三个代表”的方向得以正确运行,造福于民。

一、国际国内环境因素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开发党际“互相监督”的资源

经济全球化已经蔚为世界洪流,日益广泛的国家和地区正被卷入这一历史性的进程之中。以经济发展为原动力的冲击波显已突破经济的边界,影响着国际社会的政治、文化等领域。少数发达国家总想乘势将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给别国。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长期承受着这种压力,随着走进WTO大门,这种压力很可能是有增无减。压力之一,集中在政党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制度。他们标榜,政党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的机制,体现民主;而指责中国是一党政治,执政党不受制约,有悖民主。结论则是,应当以西方党制取代中国党制。面对这一压力,我们固然可以继续批判与抵制西方思潮,然而,根本的问题则应当归结为:我们自己的党制究竟有没有包含对执政党的监督?我们能不能切实、有效地监督执政党?

关于党制的压力不仅来自西方,而且也来自前苏联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前者,一个具有93年历史、拥有约1800万成员的老资格的共产党顷刻间“不仅丧失了执政地位,而且被勒令解散”[2];后者,一个偏居一隅,在台岛当政半个世纪的岛内第一大党经大选被赶下了台。尽管两党的性质不可同日而语,但有一个共同点是,导致垮台的原因均与党内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密切相关,而党内腐败的严重又与执政党缺乏有效的(不是形式上的)制约有关。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警觉:既然一切权力都要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那么,执政党的权力也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执政党权力――不管其历史有多长、资格有多老――也同样不可避免地会走向腐败、走向灭亡。看来,这是一条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面对压力,面对规律,根本的问题依然应当归结为:我们自己的党制究竟有没有包含对执政党的监督?我们能不能切实、有效地监督执政党?

关于党制方面的压力,还来自于我们自身。世纪之交,改革开放处在关键时期。总的方向、方针、方略虽已确定,但在前进的征程中,仍然需要我们的执政党审时度势,随时做出各类重大决策,再经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把执政党推到了关乎整个国家、民族之命运的最高位点。“高处不胜寒”,压力自然大。为了确保执政党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避免重大失误,需要各方面的保障性条件,无疑,参政党若能有效地监督执政党的决策行为,那该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性条件。于是,根本的问题还应当归结为:我们的党制究竟有没有包含对执政党的监督?我们能不能切实、有效地监督执政党?此外,执政党自身的队伍建设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令人生忧的是,挥之不去的党内腐败现象,如若继续蔓延,必定会极大地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合法性基础,最终导致亡党亡国。那么,我们的党制能否在抑制腐败的斗争中发挥其效能?这是关于“党制”方面的又一种压力。根本的问题仍旧应当归结为:我们的党制究竟有没有包含对执政党的监督,我们能不能切实、有效地监督执政党?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理论与制度问题,也是一个十分紧迫又严肃的现实问题,不能回避,只能面对。为此,我们开展了较为广泛的社会调查与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

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建国之初,我们之所以保留派,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这一政党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正是为了让派对业已执政的中共实行监督。当时,中共领导层清醒地意识到,地位的变化很可能导致党内一些危险情绪的滋生。而历史的“周期率”又很容易使胜利者由盛转衰。只有加强监督,包括派的监督,才能永葆清醒,跳出“周期率”。这一点,不仅可以1945年与黄炎培的著名谈话以及1949年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印证,而且,在后来的一次报告中,更加明确地指出过。他说,“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就是那些骂我们的,……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3]很显然,保留派,就是要让他们监督执政党。

经过多年的酝酿与总结,1956年中共八大正式确定了中共与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不难理解,八字方针的内在逻辑是:“长期共存”,其目的就在于“互相监督”。所谓“互相监督”,自然是双向的,但当时明确强调,“首先是对共产党起监督作用。”[4]为什么要首先强调派监督共产党呢?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认为,“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派,对我们更为有益。”[5]邓小平当时则认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受监督”,包括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以及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这些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6]

由上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并不排斥对执政党的监督。相反,按照建国初期中共的理论设计,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蕴涵着党际互相监督,特别是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改革开放后,我们重申八字方针,并将其发展成为十六字基本方针,其中最为实质性的内容还是“互相监督”,重点在于参政党监督执政党。正如中共中央1989年底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所指出的:“中共处于执政党地位,领导拥有十一亿人口的国家政权,非常需要听到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可以这样说,党际互相监督,又着重对执政党进行监督,这是我国党制中的固有之义——我们用以避免执政党权力失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资源。面对当前国际国内环境因素所构成的种种压力,我们应高度重视、充分开发这一资源,更切实地实现我国党际互相监督,实现对执政党的监督。

为此,还值得注意一个问题:作为我国党制中固有之义的“互相监督”,为何在实际运作中至今还不尽如人意?这里究竟有哪些需要我们去总结与吸取的经验教训?我们今后怎样才能进一步开发现行党制中的这一政治资源?

史料显示,建国初期,党际互相监督取得过一些成效,但较之党际合作、政治协商来,不够突出。最令人遗憾的是,正当“互相监督”的方针明确提出后不久,“左”的思潮导致它连同整个“多党合作”制度长期无法付之实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互相监督”逐步恢复,并有所进展。对此,我们在关于上海市、区两级党际互相监督状况的调查中时有感受。

但调查表明,从总体上讲,无论是执政党干部,还是参政党骨干,对于严格意义上的党际互相监督,特别是对于参政党监督执政党,认识上还不够清晰,实际运作中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位区委统战部长听说讨论党际“互相监督”,感到非常“突然”;一位台盟成员则表示自己还是第一次听说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互相监督”。有位党派领导人坦言道,在实践中,只感觉到中共对我们是领导,没有感觉到是监督,而我们对执政党的监督更是显得苍白无力。现在的所谓“民主监督”很少体现在对执政党的监督上。

根据我们的分析,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两大类。一是,关于“互相监督”的理论,在中观、微观层面上还缺乏探索。不少理论难点尚未解开,人们在认识上就难免存在盲区。二是,在实际运作中,尚缺乏某些条件,例如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制度、机制尚不健全。为了真正重视、充分开发我国政党制度中有关“互相监督”的政治资源,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在“理论探索”与“创设条件”两方面作出努力。

二、开发党际“互相监督”资源需要探讨的若干理论问题

理论是有层次性的。关于党际“互相监督”的理论,在宏观层面上应该说已经基本清晰,但在中观、微观层面上,还存在若干理论难点,为了充分开发党际“互相监督”的资源,有必要对这些难点开展深入的探索。这里,仅就有关的三个理论问题,作一初探,发表某些不尽成熟的学术观点,以引起理论界进一步的关注与研究。

第一,关于“互相监督”与“民主监督”的关系。

我们在调查中不时听到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互相监督”与“民主监督”究竟是什么关系?平时讲“民主监督”多,讲“互相监督”少,是否意味着前者的内涵中已包含了后者?我们发现,在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或者阐释我国政党制度的众多专著与教材中,几乎没有就上述两种“监督”的关系作过专题分析。

我们认为,要阐述两者的关系,首先应把握它们各自的内涵。所谓“互相监督”,即指政党与政党之间的双向监督。包括执政党对参政党的监督,尤其是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其实也应包含参政党之间的监督。至于“民主监督”的内涵,就不那么确定。从“广义”上说,一切反映民意、代表人民利益的监督,似乎都可视为“民主监督”。这样,我国各政党间的“互相监督”自然也应纳入这一“民主监督”的范畴。也就是说,“互相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种类型。“民主监督”中包含了“互相监督”。

但是,在理论界,“民主监督”的概念有时被用来区别于那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例如,在分析人大监督与政协监督的差异时,人们往往指出:前者对政府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性,政府必须接受;后者对政府的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民主监督”,可供政府参考。可见,这是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上来界定“民主监督”的。我们姑且称之为“中义”解释。那么,党际“互相监督”自然也应当纳入其中,因为任何政党之间的监督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要求被监督者接受,而只能由被监督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与采纳。

还值得注意的是,有时人们从“狭义”上使用“民主监督”的概念,用以专指政协与派的一项职能。这时往往与其他两项职能并提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在此情况下,政协的“民主监督”,只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7]虽然政协中有各个派,但这里所说的“民主监督”不包括派监督执政党,也不包括执政党监督各派,因此,它不同于党际“互相监督”。而派的“民主监督”,一般指“派对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8]从“派对共产党的监督”这一点看,它包含了党际“互相监督”的部分涵义,但它不可能包含执政党对派的监督,因此,也不能等同于党际“互相监督”。

可见,广义、中义的“民主监督”,可以涵盖党际“互相监督”;狭义的“民主监督”,则不包含党际“互相监督”。诚然,关于这两种“监督”的关系问题,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探讨,但是需要指出,鉴于“民主监督”概念的不确定性,也鉴于党际“互相监督”观念的远未普及,我们认为,在认识或阐释这对“关系”时,有一点应当注意:既要防止以笼统的“民主监督”概念淹没了或淡化了党际“互相监督”,也要防止将党际“互相监督”混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我们认为,在理论上有必要强调指出,“互相监督”的特征是政党对政党的双向监督,其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均为政党,在这一点上明显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民主监督”。

第二,关于“互相监督”与“中共领导”的关系。

众所周知,我们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多党合作”是在“中共领导”下开展的。同样,这一制度所内含的党际“互相监督”,也是以“中共领导”为前提的。正是在这一点上,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的政党制度大加指责,甚至根本否认我国的党际“互相监督”。对此,我们可以反驳,也可以不予理会。但,重要的是,我们自己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阐明“互相监督”与“中共领导”的关系——这也是在调查中经常感受到的一种呼声。

在我们看来,认识这对“关系”,似可从以下三个层面着眼。

首先,中共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她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工农商学兵,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正是这种极高的领导地位、极大的执政权力,“使我们党特别需要健全和发扬人民民主,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包括派、民主人士的批评、监督”。[9]因此,派除了接受中共领导与监督外,也应当监督处于领导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但是这种监督不是像西方在野党或反对党那样为了攻击与推倒执政党,谋取自己的上台。在我国,各派作为参政党,作为中共的友党开展党际监督,如同诤友之间的批评或提醒那样,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中共的领导,防止中共的失误,最终在于更有效地维护与巩固中共领导地位。

其次,“中共领导”还意味着对各派即参政党的领导。而“互相监督”,又意味着中共也要对参政党进行监督。于是,“中共领导”与“互相监督”的关系在此便集中表现为:中共“领导”参政党与中共“监督”参政党之间的关系。人们常常这样提出问题:“领导”是否已经包含着“监督”的涵义?“领导”是否等同于“监督”?对此,理论界似乎少有回应。

我们认为,仅限于中共对参政党的两种行为[10]来说,“领导”与“监督”既有区别又有共同点。前者是指政治领导,即通过动员(宣传)的方式,以中共的政治主张(意图)去引导或影响参政党;后者是通过提出批评、意见的方式,希望参政党能纠正(改变、撤销)已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行为或其结果。两者的区别是否可以归纳为三点。其一,引发点不同。前者在于领导者(中共)形成了正确(至少自认为正确)的政治主张(意图),后者在于监督者(中共)认为被监督者(参政党)产生了(或者有可能产生)不适当的行为及其结果;其二,目的不同。前者在于顺向推行某种主张(意图),后者在于逆向纠偏、纠错;其三,方式不同。前者一般采用动员(宣传)方式,后者一般采用提出批评、意见方式。两者的共同点主要在于,均不具有强制性质。政党间监督,并不意味着强制别人去接受,而是由被监督者根据自己的认识去决定是否接受。执政党的领导,其实也是这样。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指出过:“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11](重点号为引者所加)

由于“领导”与“监督”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因此二者不能视为等同,“领导”本身也没有包含“监督”的涵义——当然,这是从严格的理论意义上讲的——按此说法,在强调中共“领导”参政党的同时,还应强调中共“监督”参政党,这样才能不至于忽视党际“互相监督”。不过,人们常常会从宽泛的意义上去使用“领导”概念,这时,“监督”就被包含在“领导”之中了(例如,行政系统上级“领导”下级,即包含着“监督”下级的涵义)。因此,我们觉得,中共“领导”参政党,也可以理解为包含中共“监督”参政党之意。但是,鉴于在实践中人们关于中共“监督”参政党的观念非常淡薄,故而,需防止因“领导”的概念包含了“监督”而造成只讲“领导”而忽视“监督”。是否应该提出:为了强调党际“互相监督”,在讲“中共领导”时,有必要着重指明,其中还含有中共“监督”这一重要内容。

最后,认识“中共领导”与“互相监督”的关系还要正视以下一个问题:一方面,中共要领导参政党,另一方面,参政党要监督中共,两者能统一吗?或者说,被领导的参政党要监督领导自己的中共(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这可行吗?

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是可以基本回答这一问题的。其一,正如前文所述,“中共对各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以其政治宣传(意图、大政方针)引导与影响被领导者,不是强制别人接受,不是强加于人,当然也不应封住被领导者的口,不让别人发表批评意见。其二,“中共对各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12]为了避免政治决策与政治领导的失误,中共恰恰应当欢迎包括各派在内的各方面的监督。其三,各派在监督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如确有合理性,中共采纳后,只会完善其决策,而这样的决策,更能以其正确性引导与影响被领导者,参政党也更能自觉接受,这就有助于实现中共的领导。简言之,中共领导参政党,同时允许并欢迎参政党通过监督发表批评、意见,中共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完善决策,避免失误,便有助于实现其领导。不仅体现了“中共领导参政党”与“参政党监督中共”的统一性与可行性,而且是两者之间所构成的理想的良性循环。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坚持中共领导,“必须与中共保持一致”?无疑,对于中共正确的决策,尤其是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等事关根本的重大决策,参政党必须从总体上保持高度一致。但是,如果把“高度一致”理解为参政党对中共任何一项决策(在形成过程中和形成以后)都不允许发表不同声音,那么,让派“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13],“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14],又何从谈起?党际“互相监督”,尤其是监督执政党这一点,又如何落实?看来,正如一位党派负责人所言,派应当与中共在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而不必强调在思想上完全统一。如果思想上完全统一,那派就没有存在的必要,那“相互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三,关于“互相监督”与“政党特征”的关系。

既然“互相监督”是政党与政党之间的监督,那么,它必定应当体现政党的特征,而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监督。现代社会中政党的特征是什么?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概括。但是,最为显著的一点是,政党作为现代社会中政治性最强的一种社会团体,它以执掌国家政权或参与执掌国家政权为目标,为己任。因此,政党间的“互相监督”应当是“政治上的监督”,[15]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作为监督客体的政党在执政或者参与执掌政权过程中的行为。

在我国,执政党执掌(领导)政权,主要通过三种行为。一是就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方向、方针、重大政策向国家政权机关(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提出重大决策建议;二是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三是在国家政权机关内的中共党员依照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工作。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应当紧紧围绕这三方面展开。也就是着重监督执政党执掌(领导)政权过程中重大决策建议是否正确;所推荐的重要干部人选是否恰当;从政党员是否依法廉洁奉公。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所述,我国派参政的基本点是:一是参加国家政权机关。二是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三是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四是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执政党对参政党的监督应当紧紧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按照上述,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党关注的是被监督政党的执政(或参政)行为;作为监督客体的政党被监督的也是自己执政(或参政)的行为。这才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政治上的监督”,才是充分体现现代政党特征的政党间“互相监督”。强调这一点,还包含着另外两层涵义。一是,不应当将党际“互相监督”降低到对一般社会事务管理的监督,否则就会冲淡其政治性,抹煞其政党间监督的特质,混同于一般社会团体的监督了。那么,“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如四大特约员那样,是否属于政党间互相监督?”诚然,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自然也属于参政党应有的职能之一。但是,其本身不能作为政党之间的监督,只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主监督。不过,我们的政府是由中共领导的,执政党与政府有着紧密联系。如若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发现执政党决策上的问题或从政的中共党员的问题,从而上升到对执政党的监督,那么,这时监督的类型及其特质才发生了变化,也即上升到了党际监督。二是,不应当将党际“互相监督”扩展到对其他政党内部事务的监督,否则会妨碍一个政党在组织上的独立性。须知,我国的执政党与参政党均享有在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各党均应尊重其他党的这种自由、独立和平等。李维汉曾指出,“政治上实行互相监督,彼此都不应当妨碍人家的组织独立。”[16]1989年底,中共中央也指出,即使是领导各派的中共,也应“支持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部事务。”[17]

以上对有关“互相监督”的三个理论问题作了一些分析。我们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互相监督”与“民主监督”的关系较为复杂,应防止以笼统的“民主监督”概念淹没了党际“互相监督”;“互相监督”与“中共领导”并不矛盾,中共“领导”参政党与参政党“监督”中共具有统一性、可行性;“互相监督”与“政党特征”关系密切,前者应体现后者,应着重围绕执政(或参政)行为而展开。所有这些,均是初步的理论探索。即使有某些合理性,恐怕也是“知易行难”。真正要充分开发党际“互相监督”的政治资源,不仅需要继续深入理论研究,而且还需要为这方面的实践创设各种必要的条件。

三、开发党际“互相监督”资源需要创设的相关条件

任何理论与制度,要化作实际操作行为,总需要一定的条件。离开这些条件,理论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制度只能形同虚设。近年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18]422位答问的各派成员中,认为参政党监督执政党“理论上可能,但现实中不可能”或者“可能,但现有的条件不足”的占81.7%,认为“可能,且现实条件充分”的仅占10.3%。结合多次座谈或个别访谈情况看,[19]目前开展“互相监督”,尤其是参政党监督执政党的条件不能说没有,但确实还不充分。如果真正要将党际“互相监督”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更好地付之实施,如果真正意识到开发“互相监督”资源的必要性、紧迫性,那末,就必须切切实实地去努力创设各种相关性条件。我们认为,这些条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宣教,提高认知。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到“互相监督”的实施。调查显示,中共与各派两方面的成员包括领导人员,对“十六字”方针大多耳熟能详,但对有关“互相监督”的某些问题未必都有明晰的认知。这些问题,除前文已提到的外,尚有诸如“中共自身有能力纠正错误与接受参政党监督的关系”、“领导、被领导之间的不对称与互相监督的关系”以及“合作、协商、参政议政与互相监督的关系”、“互相监督是政党组织行为还是党员个人行为”等等。认知不足,导致党际“互相监督”难以落实,尤其到了基层。有人形象地说,“中央文件是鲜红色,到了省里变粉红色,到了市里成淡红色,到了区县基层全褪色”。看来,在对所有这些理论问题(难点)不断进行深入探讨之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将那些比较成熟的理论观点普及到各政党领导人与广大党员心中,提高他们对“互相监督”的认知程度,消除他们的顾虑与疑惑,推动他们真正参与到党际“互相监督”中去。

鉴于现实情况,在关于我国政党制度的宣传教育中,除了强调“多党合作”外,应突出“多党互相监督”的意义、性质、目的、内容、方式等,多宣传“互相监督”的典型实例与人物及其效果、经验等。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当多样。在加强报刊宣教之同时,也可以在一些文艺作品中得到反映(很可惜,电影《生死抉择》中未见到参政党对执政党党员的监督)。此外中共党校与派的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开设“中国政党制度”一类课程,其中,党际“互相监督”应是一个重要内容。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应强调针对性,针对在“互相监督”方面的思想认识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难题。应尽可能防止片面性,避免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调查中,不止一位党派负责人提到,强调“帮忙不添乱,尽职不越位”是必要的。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能否在宣传教育中既讲“帮忙不添乱,尽职不越位”,又讲“不要怕添乱而不帮忙,怕越位而不尽职”。这样可能更全面更完整些。

第二,立党为公,增强素质。

监督者与被监督的自身素质,对党际“互相监督”的效果影响同样很大。有些中共基层领导人从维护自己的政绩、声誉出发,实际上(非口头上)不希望参政党监督,也因为担心搞“坏”了与派领导人的关系,故而放弃对参政党应有的监督。有些派的领导人怕监督执政党会招来反感而影响自身的地位与利益,于是,该说话的不说,该说重的说轻,该说大的说小,只会抠一点语法,改一个标点,个别的甚至该谈公的谈私,只要求解决自己私事。还有的被称为“三无产品”——活动无踪影、讨论无声音、提案无签名。事实告诉我们,各政党领导人与党员都要不断增强素质。最主要的有两条。一是,增强“立党为公”信念(不管中共还是各派)。“为公”就是要为人民、为国家、为民族。一位党派负责人讲得好!她说:“应该看大些,看到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前途、人民的利益,这样才会有''''互相监督''''的责任心与勇气。只想到自己的官帽、仕途,怎么会去与当诤友、说真话、提批评呢?”二是,增强“政党”意识。政党姓“政”,不能降低为经济组织、文化团体,而应当开展党际监督,应当关注其他政党在执政(或参政)中的行为,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由于执政党的特殊地位与影响力,何况“互相监督”本来就是执政党提出的方针,因此,在增强素质,互相监督方面,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与领导理应带头作出表率。一方面要从人民、国家与民族利益出发,真正有诚意、有度量,鼓励与欢迎参政党监督,即使对于比较尖锐的批评意见(只要不违背作为宪法基本精神的四项基本原则),也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另一方面要从爱护参政党、维护参政党的参政地位考虑,对参政党的参政行为开展认真的负责的监督,改变太“客客气气”,“不象诤友”(一些党派负责人语)的状况。在执政党的带动与感应下,参政党也会从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出发,有勇气、有胆量,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参与对执政党的监督。

第三,完善形式、追求实效。

从现状来看,党际“互相监督”的形式问题,可以作这样的概括:有些方面缺少必要的形式;有些已有形式不尽完善;有些较好的形式未坚持;有些坚持了的形式尚欠实效。“双月座谈会”基本能坚持,但大多停留在中共通报情况,很少安排执政党与参政党互相提批评意见。即使有所安排,也由于或者时间太短或者事先无准备,或者决策已定(如所荐干部人选要确保当选),监督(批评)就难以开展。又如,中共与党派领导人之间的“个别谈心”形式,虽能坚持,但往往流于“礼节性访问”,无实质性内容。可见,需要通过总结、改革、创新,使已有的监督形式不仅能坚持,且能达到实效;使不尽完善的形式逐步得以完善,使尚未建立的形式尽快建立起来。

顺便指出,一般认为,参政党成员参加人大与政协活动,是党际“互相监督”的两种重要形式。我们觉得这种提法值得商榷。首先,派成员在人大不是以某政党的名义活动,而只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工作。可见,在人大中开展的监督,其主体不是政党(及其成员),而是人大(及其代表)。人大中的监督依法针对“一府两院”而不是针对任何政党,亦即监督对象不是政党。既然监督的主、客体均非政党,那怎能称之为党际“互相监督”之形式(渠道)呢?至于派成员在政协,可以政党名义开展监督活动,这是对的。问题是,从现行政协章程看,政协监督的对象(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任何政党(至少未明定)。从此意义上讲,政协的监督能作为党际“互相监督”吗?不能。但是,从我国政治发展的趋势看,政协不仅应当对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同时也应当在内部开展党际互相监督,政协不仅应当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同时也应当成为多党互相监督的组织形式。为此,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将“开展党际互相监督”作为政协的重要功能,充实到政协的章程中去。

第四,广集信息,言出有据。

“知情”,也就是掌握信息,是开展监督的先决条件。虽说从被监督者的角度,应当正确对待监督者因掌握信息不全、不准而导致的监督偏差,所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是可取的,但从监督者的角度,则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只有这样,才能言出有据,监督到点子上,提高监督的质量与实效。一般来说,被监督者应尽可能主动向监督者提供信息,以取得监督者的监督。但,现在似有一种倾向,监督者只抱怨被监督提供信息不够,而忽视自己主动收集信息。其实,从理论上讲,监督者据以监督的信息全赖于被监督者的提供,那是不尽可靠的。因为被监督者有时为了躲避监督或减轻监督的压力,完全可能不提供那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所谓“报喜不报忧”),甚至在信息中掺假。因此,我们认为,除了希望被监督者提供更多信息外,更重要的是监督者应通过多种渠道,尤其是自己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信息,而且对于监督者自己收集的与被监督者提供的各种信息,均应有一个鉴别过程,以去伪存真,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使监督基于可靠的信息依据之上。

第五,健全制度、强化规范。

党际“互相监督”,在基本制度方面早有安排,但在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层面上尚不健全。实践中有时只决定于个别领导人的意志与作用。领导人的素质高、意识强,就推动监督的开展,反之,监督便失去驱动力。如何使党际“互相监督”克服“人治”痕迹,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前文已述,政协章程中似应规定“开展党际互相监督”,似应在政协监督的对象中加入“各政党”。各派的党章(“总纲”)中似应将“监督执政党”作为本党基本任务之一加以明文规定。此外,中共(89)14号文件对于推进党际互相监督起过重要作用,但似有必要在总结最近10多年新情况、新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充实、完善。有的党派负责人认为,关于党际“互相监督”的制度依据仅有章程与文件也还不够,希望能上升到法律。此议不无道理。能否考虑在条件进一步成熟的时候,制定政协法(建国初有过)、政党法,将党际“互相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使其成为“法内制度”,以国家意志予以保障。能否考虑在政党法里或者在政党法的实施细则中对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如何给不脱产的派成员以一定的法定时间保障,供其参与党派组织的调研或监督活动等,避免现实中全靠“业余闹革命”之虞;如何保证党际监督中所提出的批评意见,件件获得反馈(不管被采纳与否),克服现实中“有去无回、泥牛入海”的现象;如何保障监督者的权利与安全,防止与严惩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等。总之,如何以制度与法律来保障并规范党际“互相监督”,尚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

以上从五个方面提出了为党际“互相监督”创设条件的基本思路。我们相信,如若在这五个方面能有切实的进展,必将有利于开发我国政党制度中党际“互相监督”的政治资源,保障我们执政党的权力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永不衰败,始终沿着“三个代表”的方向得以正确运行,造福于民。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0页。

[2]江流,陈之骅主编《苏联演变的历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3]《论十大关系》,见《建国以来文稿》第6册,第94页。

[4]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8页。

[5]《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建国以来文稿》6册,350页。

[6]《共产党要接受监督》,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0页。

[7]见《政协章程》第二条。0

[8]浦兴祖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94页。

[9]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1页。

[10]“领导”与“监督”,适用于不同行为主体,便产生不同特点。例如,行政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监督”,具有强制效力,就不同于此处所说的中共“领导”与“监督”。

[11]《选集》,第4卷,第700页。

[1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见《人民日报》,1990年,2月7

[13]《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3页。

[14]《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25页。

[15]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9页。

[16]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9页。

[17]《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见《人民日报》,1990年,2月7日。

[18]本文作者2000年6月在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约请在派市级机关中工作的全体党派成员以及以10%的比例随机约请各党派在上海的其余成员接受了问卷调查。有效问卷442份。

[19]2000年7-8月间,我们召开了6次座谈会,出席者分别为上海市部分区县的党委统战部领导、各派上海市委领导、派中部分“特约四大员”、接受四大员监督的有关国家机关代表、派中青年成员代表。此外,还个别访问了中共上海市有关区委的主要领导和若干派的市委负责同志。(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