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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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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建议

腐败已成为世界性公害,反腐败是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难题。如何卓有成效地反腐败显然有赖于对腐败现象更深层面的认识。行贿受贿是“腐败”这一政治术语中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依相存,共同侵蚀着国家的政权肌体,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危害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根基。惩治防范行贿行为,堵住贿赂这个巨大的黑洞,是惩治腐败净化社会的治本之策。科学分析治理行贿行为的方方面面,趋利避害,使反行贿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界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注重思想教育,提高防行贿能力

1、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干部政治素质。邓小平同志指出:“对大多数党员来说,是通过思想教育,增强党性。要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精神状态上有显著的进步,党员为人民服务而不谋私利的觉悟有显著的提高,党和群众的关系有显著的改善。”这充分说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三个代表”,搞好廉政法规制度教育,使党员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受住行贿者金钱、利益、美色的考验,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是反行贿斗争的思想基础。

2、弘扬社会正气,建立反行贿的舆论氛围。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张旗鼓地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及决心态度,及时报道这方面动态。切实做好可能诱发和滋生行贿受贿现象等负面影响的防范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弘扬勤政廉洁的时代先进精神,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人们自觉形成一个反腐败的良好的社会基础。

3、繁荣先进文化,倡导健康文明社会风气。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面对小康社会民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全党必须从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崇尚廉洁、反对腐败为重点,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生活新时尚。

规范经济管理,消除行贿温床

1、要尽快健全自上而下的全国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全国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成立由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决策、授权和仲裁权,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工作。要加强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权威性,坚决根治地方保护主义和暗箱操作行为。在政府公共采购环节把好关,堵住贿赂漏洞。

2、从源头上治理行贿工程。公共采购市场、公共基础设施市场、公共建设市场是行贿受贿的易发地,政治权力应从市场中退出来,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关系,不参与市场竞争,行政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1)对工程、供货、劳务承发包时,应把有关计划、发包、结算工作分别委托给不同单位进行;(2)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和业务的范围内,对工程合同的承发包工作进行监督,以避免受非正常因素的影响;(3)行政机关应检查供货商或竞标者是否犯了严重错误,以致人们对他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并有可能导致他被取消竞争的权力,这种严重的错误主要是,经过证实,该供货商或竞标者向准备或正在执行发包程序的行政机关或个人许诺提供或已提供了好处;(4)在适当情况下,应在建筑劳务或其他内容的有偿合同中加入反腐败条款,规定因行贿或受贿情况给委托方带来重大损失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供货商或竞标者一旦曾经有过向执行发包程序的行政机关或个人提供过好处,即取消企业竞争权及列入不可靠企业名单录,使其长期无法正常生存。

3、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从市场失范和政府失灵相关的角度来,政府应当干预经济,但政府不应当过度干预经济。这就决定了凡是市场能够办好的事情必须由市场自身解决,政府只做市场永远做不好的事情,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应着力做好以下事情:加快市场化进程,实现政企分开和明确经济职能;从微观层面看,重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从宏观面看,加快制度创新的进程,也是政府重新界定经济职能的进程。政府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明确,会导致行贿行为的盲目和无所适从。

4、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免疫系统。行贿行为犹如病毒,在免疫系统完善的健康肌体内,病毒就无法生存和繁衍。这一系统要求:一是政企分开,政府管理宏观,企业内部自己管,切断政府官员审批企业业务搞权钱交易的路子。二是办事过程的透明化和程序化,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行政机关要照章办事,发现刁难,拖延或设卡子,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三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包括公务人员的招聘、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等。四是实行帐号支付系统,减少现金流通,以个人身份证的号码,作为银行帐号,所有的收入都要进入帐号,这样可使每个人都受到金融监督。

健全法制体系,依法治理行贿

1、建议制定《廉政法》、《防止贪污贿赂法》、《行政程序法》、《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具有统领和指导功能的法律。同时要加快行业立法,制定出《新闻法》、《举报法》、《监督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重大决策失误追究法》、《公共工程建设法》等行业性法律法规,使行业活动尽可能有章可循,将反腐败工程纳入法制化建设。从源头上堵塞国家公务员插手经济领域捞取好处的漏洞,使想行贿的人不敢行贿。

2、应从立法、司法上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查处行贿犯罪,改变惩治受贿、行贿犯罪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

(1)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对于行贿罪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处,以期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司法人员要转变行贿罪是轻罪的观念,克服查处行贿犯罪失之于轻的现象,树立从源头上治理贿赂罪的意识。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无论大案小案,只要行为人触犯法律,就要惩处。重点打击7种行贿行为:a、行贿多次多人,数额巨大的;b、严重妨碍行政与司法公正的;c、为走私、逃税、骗税的;d、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并造成重大损失的;e、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f、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g、其他情节严重的。

(2)完善现行刑法行贿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389、391、393条规定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但还有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贿罪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一必要构成要件才能构成行贿罪,否则即使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行贿罪。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非法利益;b、利益本身的不正当,即利益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在这里,不正当不一定违法;c、利益获得手段的不正当,即采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禁止的手段而取得的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本身是否正当;d、不正当利益应是可确定的,不包括预期利益或未来利益;e、不正当利益是否真正获取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的贿赂内容,建议应由“财物”修改为“财物和其他财产利益”,包括动产、不动产、文化艺术品(有的价值连城)、亲属生意、移居国外、性贿赂等。

第三,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对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应以行贿论处。在这里应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和手段,不管哪种形式的行贿行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不存在普通行贿罪和特殊行贿罪的区别。

第四,应注意个人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别,这里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性质的公司(不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如果仅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来判断是否是单位,在当今经济形态多样的情况下会出现一些法律空白,单位行贿罪虽然也是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但它是由单位研究决定,并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单位的不正当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而个人行贿罪是为了本人的利益由本人直接实施。如果虽然以单位名义行贿,但将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实际上为自己谋取了利益,此时,对行为人应以个人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议修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我国刑法仅将洗钱犯罪界定为“毒、黑、私”三种,内涵、外延明显偏窄,这一规定既与国际刑法立法思想不相符合,也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我国刑法没有将职务犯罪的收入纳入洗钱犯罪的范围,明显偏轻。建议修改为:“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一切贪利性犯罪的违法所得所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断了贪污贿赂人员的后路,使他们不能通过洗钱方式把非法所得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境外。

此外,还必须建立政府生活的廉政环境,加强行政体制改革,设立独立调查官制度,树立信息透明和开放的公众意识,把各种权力行使置于法规制度的约束之下,建立现代化的分权与制衡的政治结构,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此一系列制度建设,足以还公众一个纯净天空,从源头上遏制行贿受贿之风泛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