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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事件与群众路线论文

乌坎事件与群众路线论文

一、乌坎事件激化之因:地方政府持“对手思维”,不相信群众

2011年9月21日,400多名村民集体到市政府上访,乌坎事件由此发生。此后的两个多月,虽然村民还是断断续续的上访和游行,警民之间的冲突还是不断发生,但事件总体上维持在不走向平息也不进一步恶化的局面。然而,在12月上旬,当地政府却做了两件错误的事情,从而使乌坎事件全面激化升级。

(一)地方政府对乌坎事件的定性: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乌坎事件激化升级的重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事件的错误定性上。直到12月,乌坎事件虽已发生了两个多月,但一直未激化升级,然而地方政府接下来的错误决策导致了事件的急剧恶化。在12月9日,汕尾市市委书记郑雁雄在新闻会中宣称“事件被村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他强调“有境外势力对今次事件推波助澜,致使本已平息的事件又趋严重,改变了事件的性质”。[3]在当地政府的眼中,“别有用心的人”“境外势力”无疑是“敌对分子”“敌对势力”的近义词。当地政府对事件的定性从省工作组进村之前省委副书记朱明国的讲话中更能直接体现出来,“林祖銮和杨色茂等组织者和挑头者……如果仍顽固不化,继续煽动村民与政府对抗,死心塌地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必当追究”。[4]后来事实证明,当地政府对事件的定性是没有依据的,是违背群众路线的表现,这一错误的定性产生了糟糕的后果。在乌坎事件中并没有所谓的“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敌对势力”的存在,所谓的“别有用心的人”不过是村民自发组织的骨干人员,所谓的“境外势力推波助澜”“境外敌对势力”只不过是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区)媒体对事件的跟踪报道。事实证明,乌坎事件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应该用民主方式、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进行解决,也就是用群众路线的方式进行解决。不幸的是,政府因为对事件错误的定性,采用了专政手段对事件进行处置:缉拿和打击相关的挑头人员,导致事件的急剧恶化,村民与政府激烈对抗,乃至难以收拾。

(二)地方政府对乌坎村村民组织的定性:必须取缔的非法组织地方政府对乌坎村的村民组织的错误定性并加以严厉打击是事件激化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地方政府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的一个重要体现。9月29日,乌坎村民自发选举产生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共13人当选,其中杨色茂任理事长,林祖銮任理事会顾问。理事会代表村民向政府提出诉求,并组织召开村民大会、上访游行、维护村内治安与秩序,以及组织捐款医治在事件中的受伤村民等活动。村民还成立了“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会”,把妇女也组织起来,声援村民代表的工作。在接下来的事件发展过程中,村民的聚散进退都受到指挥者和骨干人员的指挥,行动统一,其组织程度已具较高水平,理事会还在互联网上贴出游行的时间并呼吁中外记者前来采访的公告。理事会的存在无疑给政府处置事件增加了巨大的压力,当地政府在当时显然把这两个村民组织视为眼中盯和肉中刺。这从12月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会可以体现出来:市委书记对乌坎事件进行通报时表示将“加紧推进取缔‘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和‘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会’非法组织的工作”。[3]地方政府对乌坎村这两个村民组织的定性是有问题的,这是对群众持“对手思维”不相信群众的体现。事实证明,这两村民组织决非一群乌合之众,而是具有一定组织纪律性并在村中具有较高号召力的组织,并且村民组织的存在对参与事件的村民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政府与村民之间的沟通。然而政府的错误定性、对其骨干人员的抓捕导致了事件的恶化升级。值得庆幸的是,后来成立的省工作组发现并迅速纠正了这一错误,从而迅速和顺利地平息了事件。

二、乌坎事件转机之始:省工作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解决乌坎问题

(一)对村民主要诉求的认定:合理在乌坎事件中,村民在经济上的诉求是首要的。事件的起因是因为村民不满大量土地被村干部盗卖,到政府上访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土地。村民在提出经济诉求的同时,还明确提出政治上的诉求。他们一开始就认为村委会选举存在问题,矛头直指村支书和村委主任,并打出“打倒贪官”的标语上街游行。在省工作组进驻后,村代表坚持认为原村“两委”干部选举存在问题,提出“希望省工作组能够让他们公开公平公正地投票选举村两委,查处涉及违法违纪、有腐败行为的干部”。[5]省工作组入驻调查后,认为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6]再后来,“经深入调查取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法规政策,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认定,尽快组织开展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7]三名被捕的村代表也被释放。可见,村民的经济和政治上的诉求大多得到了省工作组的认可。从承认基层政府的工作确实存在着失误而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开始,进而郑重承诺“村民出现一些不理性行为可以理解”,“只要你们有诚意和政府一起来解决问题,什么事情都可以谈,都可以找到出路”。[6]省工作组走的是一条坚持群众为先、依靠群众解决乌坎问题的道路,这也是唯一正确处理事件的道路。

(二)对村民组织的定性:合法坚持群众路线的标志就是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省工作组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的重要表现在认定乌坎村村民组织合法,并依靠村民组织开展工作。省工作组成立后,广东省委副书记、乌坎事件特别工作组组长朱明国在与村民代表会面时达成协议之一就是承认“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和“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会”的合法身份,并依靠这两个组织在群众中的声望和号召力,开展群众工作,从而迅速地扭转事件的紧张局势。村民从张贴抗议标语、砍倒大树设路障与政府激烈对抗,转变为打出“热烈欢迎省工作组进驻我村开展工作”横幅。[5]于是,这一引起海内外高度关注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地平息下来。应该肯定“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在事件的平息过程中很好地起到了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桥梁的作用。事后,林祖銮还在村委重新选举中当选为乌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杨色茂则被选为村委副主任,此外,还有不少理事会的成员当选为村委干部,他们的工作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从事件的和平解决到村民代表理事会骨干成员的成功当选,说明了省工作组认定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和妇女代表联合会的合法地位的正确性,也说明了培育成熟的群众组织便于架起政府与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是一条“依靠群众、到群众中去”的正确路线。

三、乌坎事件之启示:根治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反思乌坎事件,不难看出它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基层干部偏离了群众路线并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回顾近年诸多群体性事件,究其实质,大多如乌坎事件一样,或者源于群众的利益受到了直接的侵害而合理诉求又得不到满足,或者源于民众以往在事情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从而滋生了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可见,要根治群体性事件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一)抛弃“对手思维”,正确对待民众的诉求群众利益无小事,必须正确对待民众的诉求。对于群众合理的诉求应虚心接受并尽快解决,即使是不合理的诉求也应做出明白的解释,妥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把暴力性群体性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事实证明,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一点上做得还远远不够,许多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就是群众的利益受侵害后多次向政府反映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回过头来看乌坎事件,其实在事件发酵之前的数月里,乌坎部分村民就频频上访,反映他们的诉求。这本身是把乌坎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下的机会,但可惜的是有关部门不仅不能够把握这些机会,正确面对村民的诉求,反而从旧的思维定势出发认定事件被“村内外别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认定它受到境外敌对势力所利用,从而定性它为敌我矛盾,因而不能及时发现“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最终引发这一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假如当地政府能一开始就正视民众的诉求,认真倾听、公正评判、果断解决,乌坎事件就不会小事拖大、层层升级,从而避免其最终演变成为激烈的警民冲突。事实证明,不少群体性事件,比如孟连事件、陇南事件等都是民众多次上访反映问题而未果的恶果。因此,正确对待民众的诉求是我们坚持群众路线、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一步。

(二)提高执政为民的意识,严格依法执政执政为民、依法执政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特征。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也是契约社会,国家机关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他们的每一个政府行为都应受到法律严格约束。实践证明,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就是基层政府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意识淡薄,乃至执法犯法、沦为利益集团的“家丁”,从而导致民怨的滋生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面对这一情况,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执政为民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以法制权,通过健全民主与法制,以明确而有效的法律来制约权力,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基层干部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杜绝其侵害民众利益的事情。只有各级机关提高执政为民的意识、严格依法执政,我国才能更好地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更好地坚持群众路线。正如《新京报》所言,“法律至上”就没有迈不过的“乌坎”。

作者:梁惟单位:中共贺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