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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女性就业难对策

国内女性就业难对策

摘要:由于社会、经济、法律、政治以及个人等多种因素,女性在就业机会、职业选择范围、职位晋升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现状,需要在国家调控、立法规范、社会观念、女工职业培训与能力提升、发挥工会及相关组织积极性等方面为实现女性公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关键词:女性就业;女职工组织;工会;职业培训

“就业是民生之本”,女性从业是女性拥有独立经济地位的保障,而女性独立经济地位是实现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基础。做好女性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近几年来,我国就业形势严峻,体现在性别差异上便是女性“就业难”问题相当突出。现实生活中,受性别歧视影响,妇女就业的平等权利难以保障,就业机会及福利待遇不公是女性面临的最大经济困扰。

1我国女性就业难的现状及表现分析

(1)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近几年,全社会的“就业难”突出反映在女性身上。女性就业求职中普遍遭遇用人单位岗位少、“门槛”设置高、用人单位要求苛刻等歧视性障碍,一些用人单位每逢裁员总是先拿女职工“开刀”。受年龄和技能所限,大龄女性的再就业尤显艰难,男女就业比例极不合理。在职女性受高等教育者比重超过男性,并非是绝对值大增使然,而是女性就业基数缩小所致。由于女性就业率大幅低于男性、求职时低学历者又被拒之门外,使得在职人员受高等教育的比重呈现出女性超越男性的特征。

(2)职业选择范围狭窄。女性相对就业机会大于男性的行业较少,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分行业看,女性就业集中度最高的是服务行业,其次是教育行业,第三是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行业,这给女性就业选择和岗位竞争带来一定难度。尤其是在技术密集型行业,女性就业机遇更呈弱势,所占比例明显偏低。行业分布的高度集中、使女性施展才华的机会极小,事业进取过程中面临重重障碍。

(3)女职工专业技能提升困难。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受教育机会不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更不及男性。这一历史因素已使职场竞争中女性在起点上就处于劣势,加之就业后的职业技能培训、人才使用等方面客观存在着性别差异,以及女性在家务负担上分散了很多精力,使女职工在事业发展过程中承受更大的压力。

2我国女性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封建思想作怪。新中国建立以来,虽然大力倡导男女平等,鼓励女性走出家庭,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和封建思想产生的影响是长远的,现实中隐性封建思想的表现还随处可见。

(2)经济利益关系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男女平等”问题在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机关、事业单位解决得比较好,但是在与经济效益结合紧密的企业,经济效益是放在第一位的,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便凸现出来。

(3)国家法律的薄弱。女性求职者一般不会为自己没有被录用而走上诉讼道路,即使诉诸相关法律部门,一般也不会获得录用,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避开性别问题,找到很多不招聘女性的理由。法律依据的不足使国家法律在保护女性权利方面显得有些薄弱。

3解决我国女性就业难的对策

3.1创造条件,改善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

(1)制定保障女性就业权利的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劳动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颁布了大量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散见于《宪法》和《劳动法》之中,而没有一部保障女性劳动权利的主体法。为了使女性公平就业的权利得到保障,切实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有必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精简,提高对女性就业实践的指导性与操作性,内容应当涵盖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劳动争议、法律责任、监督检察等各个方面,为女性劳动权利的保障提供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2)明确侵犯女性就业权的法律责任。从现行法律来看,在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障上,法律责任并不明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但没有规定类似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侵权无成本、歧视无后果,使得许多企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在招工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拒绝录用女性或者对女性附加歧视性条款。同时,法律责任不明确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发挥政府在女性就业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减少女工的数量与比例,或是压低在职女工的薪酬待遇,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应对之策”。如何合理消化女性的用工成本,使用人单位在平等的条件下愿意接收女性,是政府应当着手解决的突出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女性就业较为集中的行业、部门以及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在核定工资和福利成本、征收税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使女性就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外部化。

3.2提升素质,加强女性就业竞争的基础条件

(1)正确理解“男女平等”的内涵。“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一些女职工片面理解“男女平等”,认为男性能做的事情我一定能做到,显然这是不完全对的的。性别角色本来就客观存在着重大差别,一个和谐家庭应该结合具体情况,以男性或女性更适宜处理社会问题为指导原则,而不能够片面以为女性走出家门就是妇女解放了。因此,女性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2)加强女性职业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在女职工再就业职业培训中应遵循“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基本原则,加大女性职业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特别注意分析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不同层次女性求职的意愿,有效地组织培训。开展大规模、多形式、多门类的新知识、新技术培训,使女职工在学习与培训中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增强竞争能力,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同时,要重视并认真开展创业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小企业创办者和自谋职业者。

(3)为女职工提供培训支持和晋级渠道。要把大力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开发女职工人才资源,提高女职工队伍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加以研究和落实。要充分利用业余学校、短期培训、岗位练兵等途径,加大对女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拓展,满足女职工日益增长的学习热情和发展需求,为女职工提供相应的培训支持和晋级渠道。对知识女性和青年女性群体要关注其发展权,要在各级组织的支持下,最大限度地发展和壮大女性人才队伍,注重从女性中培养、选拔和树立先进模范人物,为素质高、肯干事、能干事的优秀女性提供良好的职业舞台。

3.3提高水平,加强各级女职工组织的工作服务能力

(1)发挥各级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积极作用。

各级工会和女职工组织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女性在劳动中权益维护的情况,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党和政府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和积极的择业观念,培养和宣传妇女再就业和创业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妇女、尊重妇女、支持妇女就业与再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要总结宣传女职工在生产经营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展现女职工既是家庭支柱,又是工作骨干、企业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风采。

(2)注重提升女职工干部的工作水平与能力。

各级女职工干部要适应形势、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充实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以真诚、热情和关爱为女职工劳动就业搭建一座通往和谐的桥梁,用大爱构建和谐社会,以平凡书写辉煌。要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敢于为女职工说话办事、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工会女职工干部队伍,为女职工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总之,造成女性就业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传统文化和经济形态的因素,也有社会体制的原因,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同工同酬,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更需要各级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干部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