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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对企业战略的影响

并购重组对企业战略的影响

摘要:本文阐述了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概念,讨论了企业并购重组中控制权选择的几种方式,以及控制权选择对企业战略造成的影响,提出几点思考,仅供参考。

关键词:并购重组;控制权选择;企业;影响

国内企业并购额于1998-2002年期间以每年70%的增长速度持续上升,2002年时,涉及的中国范围内企业并购交易值高达300亿美元之余,占比亚洲(日本除外)已经公布的同类交易价值总额的20%左右。鉴于企业经营战略改变之后利润很可能会更高的缘故,外部投资者通常都会在股票市场上以各种控制权的争夺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中国范围内的资本市场开始慢慢进入了一个后股权分置的时代,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趋势中的一个便是表现出来的并购活动的愈加活跃化以及形式的持续创新。由于股权流动性的增加而带来的控制权交易也将会成为以后在中国投资市场中的最大机会。因此,基于小的投资环境下切实保护一些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1.概述

1.1企业并购。将企业兼并和收购合称为并购。企业兼并是指兼并企业在购买目标企业(也就是被兼并企业)股份极其具体承担的债务方式最终获取目标企业控制权,促使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是能够改变法人的实体行为的一种途径,也是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和交易过后产生的一种企业发展战略,交易结束后旧的企业就会消失,并由此会诞生新的企业。企业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持有另外一家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达到完全控制该企业的目的,被控制企业一方则可以继续保持自身独立的法人地位。无论是兼并或是收购,控制权都会最终掌握在并购方手中,以至于实现目标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并对企业控制权进行重新分配。

1.2并购重组。可以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来搞活企业并盘活国企资产。目前对于我国的企业并购融资大多数都采用的现金收购和股权收购的支付方式。伴随着收购数量的增加及并购金额的增大,很显然,目前的并购方式明显不足,而进一步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也就成了持续性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途径。

2.并购重组中的控制权选择

2.1股东绝对控制权。持股占比超过67%,可以绝对性控制公司。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可以修改公司的章程,也可以增加或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另外也可以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公司形式变更,一定要经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东通过。

2.2股东相对控制权。(1)与上述股东绝对控制权相对的除上述公司表决重大决策事项以外,要由股东表决的其他事项则终究属于非重大事项。对于非重大事项,大多数公司都会选择沿用超过二分之一的表决通过的模式,持股超过51%的股东则就能够掌控公司的主动控制权,并对非重大事项的表决行成实质性的影响。(2)《公司法》决定了公司可以持有非重大事项的章程自治权利,换言之,公司一些非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也可以以制定公司章程的途径进行具体规定,比如,超过1/3、1/4均可,如若持有相符于章程中对应的股份数额时是可以对公司内部的重大事项具有一定的控制权的,并且能够一定意义上控制公司一部分权利。法律依据:《公司法》中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对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抛除本法规的一些规定之外,均是由公司的章程来决定的。

2.3一致行动人。对于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来说,单一的股东是不能实现67%、51%、34%或者其他的数额股份持有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公司投资并购重组及其他的一些适宜的时间点,凭借股东之间的联合成为一致行动人并且最终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同时能够集中目标股权数额并且又联合实现公司的股权控制。法律依据:《合同法》《一致行动人协议》。

2.4有限合伙运用。以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来实现资本优势的集中,同时又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物合伙人,然后通过目标合伙企业朝目标公司完成预期的目标持股份额的投资,以执行事物合伙人的身份来代表合伙企业具体参与公司决策,并且以比较有限的合伙资本优势最终获得优势股权,并以此来实现公司控制权。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中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

2.5同钱不同股。一般情况下股东股权的持股比例都是和实际出资比例保持一致的,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内部全体股东也可以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持有股权,做出这样的约定并不会影响公司资本债权担保等部分外部基本功的实现。假如这样的约定属于持股双方当事人各自表示的真实意思,而且并没有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以及没有触犯到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则应该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股东允许根据自身的情况于股权份额设置时来约定股权份额。法律依据:《合同法》《公司章程》。

2.6同股不同权。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公司内部运营和投资的分界,并且设置不同权利的公司表决方式以此来实现公司的控制权,打个比方,A股东一股两份表决权或者B股东三股一份表决权。法律依据:《公司法》中第四十二条做出明确规定,股东会议交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最终行驶表决权;除过公司内部另外有的规定以外。

2.7法定否决权。持股三分之二以上享有公司股份的绝对控制权,对应的若占有公司三分之一股份以上(超过34%)则应该对公司一些重大事项具有否决权,这样就能在自我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予表决通过公司内部一些不符合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控制公司否决权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法律依据:《公司法》中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作出规定,如通过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另有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以及公司形式变更的决议,都必须要求经由公司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

2.8约定否决权。假如并购之后投资方及公司原来的股东只是成了公司的一个小股东,那么它对于公司的经营参与是有限的,此时立足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这其中就包括“一票否决权”。法律意义上“一票否决权”并没有什么太大的障碍,而从本质意义上分析则其也等同于特别事项的“全票通过”。它的限制范围包括但不仅受限于聘请公司高管人员、员工奖励机制以及对外投资担保以及公司一些重大资产的购置,增资扩股,股权出售限制,以及公司董事席位的变动等等。

3.企业并购重组中控制权选择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3.1清晰制定并购战略,促进整合型并购,实现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制定清晰的企业并购战略,凭借境内外一体化、纵向一体化以及跨界、转型等一系列并购重组方式,促使有关企业可以立足于内生发展的基础上借助外生动力于短期内积累各种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渠道等优势,同时又必须淘汰落后产能并且提升生产力与竞争力,彻底实现规模效应及协同效应,从而进一步助推实体经济的转型与发展。谈及横向并购可以有效地助推企业多元化和业务的转型;达成企业规模效应,同时确立市场优势地位;纵向并购则可以全面助推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进一步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另跨界并购能够进一步助推企业跨行业协同发展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对于实体经济企业能够赖以发展的核心所在就是它的技术研发能力,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实现其他的产业行业比较高端的技术或者品牌的获取,最终实现产业链和价值链从低向高层次的逆袭;同时也可以并购一些其他的具备高端技术的其他行业企业借机步入新的行业。鉴于这种类型的并购带有一定的战略性目的,因此只要收购成功,企业方面最终都会收获较之高端的技术和品牌,同时竞争能力也会大幅度提高。然而最近几年,西方各个国家从政治、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以及技术流失等各方面原因综合进行分析,很警惕我国的跨境并购交易,时常会以国家安全、反垄断审查为名进行阻止或予以否决,促使企业能够真正走出去,同时参与决策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的许多困难,基于此,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提出对应的并购解决策略,遵循既定的国际惯例和规则,通行使用国际上比较惯用的方法。

3.2活跃资本市场,激活直接融资。企业进行产业并购的重要平台便是资本市场,而它又在并购重组及盘活存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国企国资的改革、过剩产能的化解及出清僵尸企业市场和创新催化等各方面都能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进而加快并有效提升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企业想要做大做强都可以通过企业并购来实现,而且在产业并购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尽职调查、咨询等服务都可以通过并购来获得,以最终促进资本市场参与者(例如券商等部分专业的融资机构)的实时服务能力,纵使促进市场资本股权交易活跃度的提高,从而为市场的发展注入一股新鲜的活力,将市场整合资源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假如分析估值指标,并购重组则更有助于提高公司市值,而且短期的效果往往会比长期效果好;假如从营利能力指标进行分析,通过并购重组可以实现上市公司的增量和提效;立足于营运能力指标来分析,即使整合存在很大困难,但指定能够有效提高整体资源的运转效率;假如立足于偿债能力指标进行分析,即使在短期内没有太大影响,但如果从长期分析看来却很容易形成一种趋势。

4.结束语

当前掀起的一股重组并购潮,它除了要求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投资人和公司创始人要展开价格上的博弈以外,还要求公司的控制权必须要平衡,那么对于企业创始人而言,创办一家企业实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企业的发展就更不必说了,投资人投资创办一家企业需要同时面临经济、法律、管理等多重风险,而并购重组双方仅有在深刻体会到控制权的重要性的条件下,而且又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以一种正确的方式来对待公司的控制权,并予以平衡方才是并购重组最关键的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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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欣.中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方式选择及其对绩效的影响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2019(09):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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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滨江 单位: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