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探求电商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路线

探求电商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路线

一、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一)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金融征信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目前最大、最为完整的由国家设立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如果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有利于促进金融征信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⑴电子商务自身电子化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电子签章等形成电子商务运行整体,为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规范采集信息源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⑵由于电子商务运用了最新电子通信技术,无论是B2B,还是C2C,都可以实现实时网上沟通和互动,这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在技术上给予了强力支撑,同时也为信用体系提供了持续稳定发展的氛围。

⑶互联网作为电子商务运作的载体,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较强的时效性和动态性。

⑷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开的买卖双方评价和交流可以成为信用体系中数据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⑸电子商务的交易信用记录更接近企业的真实信用状况。

(二)现有的“网上征信系统”为建立部级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数据积累。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曾经有一个梦想:要建立一个平台,帮助小企业成长。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看,这个能帮助小企业成长的平台就是“网上征信系统”,阿里巴巴以民间的方式建立了“诚信通”、“诚信通指数”等服务,把企业的基本情况、商业纠纷、投诉状况等都纳入了“网上征信系统”,形成了阿里巴巴信用信息数据库。在从无到有的“网上征信系统”上,阿里巴巴做的异常出色。那么,要让京东商城、苏宁易购、QQ网购等电商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要让金融业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并有效扶持电子商务企业的成长,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是时代在迫切呼唤。《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的提供与使用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现有的“网上征信系统”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现有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数据积累。

(三)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立能更好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行为达到120亿元,成为传统金融业的补充,但从实际流程看,网络借贷还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P2P在网上牵手,实际对借款的审核和监督还是通过线下体系来实现的,其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征信体系滞后,金融业务完全在线上进行审核和监管无法实现,网上借贷违约行为成本很低,在10月10日深圳召开的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专家们都提出要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二、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可行性

(一)《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了法律支撑。目前中国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很不完善,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能够有效规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网络借贷市场需要一个网络金融信用体系防范信贷风险,让违约者付出较大成本。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设计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已经上线运营,并且已经与三十多家网贷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这说明网络征信系统的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不断丰富,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能服务于传统的银行业务,网络银行业务开辟后,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有了新的需求,从网络信贷业务需求看,电子商务金融信用信息尽快纳入金融征信系统是防范网络信贷风险的重要举措。

(四)由国家设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是中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础。首先国家已经设立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这两者基础上设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互为链接,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信息;二是从电子商务运作跨区域等复杂性程度上分析,建立国家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才能有助于实现网络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信贷资金风险的防范。

(五)人民银行新支付管理办法推动了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从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方面,新办法在电子商务服务上明确四个方面:一是支付服务的对象要实名制;二是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三是支付企业收取备用金和注册资金的比例定为10:1;四是支付企业收取的备付金须交由商业银行存管。有了实名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就无障碍可言,因此,人民银行新支付管理办法成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助推器。

三、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具体方式

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涉及个人和企业,而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涉及的信息主体权益不同,因此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通过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企业名称和机构信用代码进行整合,区别对待合理链接。

1、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具体方法。当前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数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C2C交易更多的是采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因此,采集银行信用卡交易信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通过银行卡实名制可以实现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一一对应,从而保证网络行为人负起应负的责任。由于银行卡的实名制,因此在实现交易前可增加一个协议签订环节,使信息主体完成将信用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授权,实现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合法性。

2、第三方支付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具体方法。第三方支付信息主要包括账户基本信息及账户的充值、转账、提现,同时还记录了用户的资金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周转、资金使用等信息。另外,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信息主要是具有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建立的信用评级体系,用户完成网上交易后对交易情况进行评级,这些评价信息有助于交易双方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除此之外,还有客户恶意欺诈信息、投诉信息、诉讼纠纷信息。从第三方支付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其网络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具备了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可操作性,把第三方支付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能够摆脱目前第三方交易平台各自为政,各成体系,信息不能共享的局面,从宏观层面讲,减少重复建设、信息的重复采集,同时,由国家设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在信息采集、使用、展示、评价上可以建立统一的国家规范,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作用,有效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3、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形成国家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所涉及到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拥有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二是商业银行拥有的开户信息;四是支付服务企业拥有的消费支付信息;

4、电子商务网站拥有的交易信息。这四类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信息加以整合。

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政策建议

1、加快制定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措施,建立“部级”信用体系技术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针对我国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信用体系,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是当务之急,因此,尽快出台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措施,同时,建立“部级”信用体系技术标准,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有序、稳定发展。

2、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征信系统功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目前有个人和企业两大征信系统,这两大系统在监管上,个人征信系统要严于企业征信系统,两系统运行主要是在金融网上运行。电子商务交易大致分有三种形式:B2B,B2C,C2C等,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使用在逻辑关系上涉及到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三种交互形式,因此,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既能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快速与便捷的要求,又要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各项条款,而当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具备这样的功能,为此,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在互联网上实现信息采集和使用,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实时服务,真正实现征信系统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目的,防范电子商务交易风险。

3、规范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数据项采集标准。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过程中,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国家标准:

①专用名词标准化;

②信息主体的编码标准化;

③信用信息分类标准化;

④信用报告的产品标准化。

作者:姜文华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