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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工程监理论文

比较法工程监理论文

一、比较法的层次和方法论

1比较法的层次比较法第一个层次是叙述的比较法,这是比较法研究的基础,将本专业知识叙述清楚明白,既有条理、有深度,又能完整地表达主题思想。第二个层次是评价的比较法即横向比较法,将自有知识体系与平行的各科体系相比较,研究同样的课题在不同行业体系下的不同表现,评价本学科的优劣。第三个层次是沿革的比较法即纵向比较法,从历史到现在以至将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比较,找出事物发展规律,对将来进行合理预测。第三个层次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和评价的比较法之上,建立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不同行业环境下,在移植和借鉴中所形成的实际关系为研究对象,是比较法研究的较高层次。

2比较法的方法论(1)研究出发点。首先是按照知识原样“复制”,从知识概念、定义用语、适用范围、理论层次、框架结构,到沿革释义,做到清晰可辨,理解透彻。(2)收集可信且可用的信息。在本知识点的熟练掌握之后,收集与之相关知识领域内容,加以甄别整理,逐条归类重组。要求资料全面详尽、来源广泛、具有可比性。(3)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这一过程要求我们在吸取他方知识的过程中不要离开原知识点,要围绕知识源点进行比较鉴别,比较优劣,判别哪些属于过时的,哪些属于共同带有普遍性的,哪些属于行业特殊的。(4)归纳与创新。完成比较之后进行列表归纳整理其概念及其产生背景、沿革变迁过程,解答如何运用本知识点,找出运用本知识点应注意事项,预测发展趋势方向。

二、比较法的可比性

我们关注比较法就在于比较是有现实意义的,就在于其可比性。比较法实践中,要关注比较的实质内容相似性和差异性,在平行行业上、地域上、历史上、规则上、表达上、应用领域上、适用范围上等是否具有共同性和差异性,是否可以相互比较,这些都是在运用比较法进行比较的首要任务。从知识点的概念、规则、描述、释义、适用范围、界限、深度上判别可比性,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知识点的内涵到外延上判别可比性。

三、比较法在水利工程监理规范上的运用

1选取研究对象我们选取水利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作为研究对象,按照比较法特点,逐步逐层进行研究。

2收集相关监理规范现有水利监理行业关联紧密的同类的《监理规范》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水利规范》),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以下简称《建设规范》),还有一个是能源部《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以下简称《电力规范》)。

3分析监理规范的可比性三者都是监理规范,建设部的规范起着纲领性的作用,水利部和能源部的监理规范行业性特点比较明显,但都是在建设领域对建筑设计、建造、施工等的规范性指导,都是对监理的行为、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和约束,不论是规范上还是功能上都具有较大的同一性,能够进行相互比较。

4熟练掌握《水利规范》知识水利规范主要从监理人员组织及监理人员,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监理工作,施工实施阶段的施工监理工作,保修期的监理工作等方面阐述水利工程监理的权利、义务、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程序。监理阶段侧重点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分别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报告编写的要点及主要内容提出了要求,规范监理工作程序,统一了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并对规范条文予以说明。教学中我们按照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让学生懂得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知识能力,按照这三个层次设置知识检验点。熟练掌握水利规范文本本身是对知识源的有效辨别,为以后的具体的知识点的比较创造了必要条件。

5横向比较三规范主要讲述从施工准备到保修期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工作,监理机构设置、人员职责分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工作及保修期监理工作大致相同,重点突出的内容又各不相同,而且责任、工作范围略有区别。《建设规范》增加并详述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监理工作,《电力规范》监理工作扩展到从协助施工招投标至缺陷责任期,把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专门明确,而且还设章节专门对监理赔偿、奖励、考核作了规定,管理上更加缜密。

6纵向比较监理概念引进到我们国内后被发展到了强制性监理。经过这么多年来的应用实践,我们不仅仅熟练掌握了监理工作的理论精髓,而且做到了灵活运用,在不同行业又有其更进一步的理解。从《水利规范》讲述施工准备到保修期结束的监理工作,到《建设规范》增加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任务,《电力规范》再加进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内容。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三章就专门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工作是在国家法制条件下的监理,是不断更新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纵向比较,我们更加全面清醒的认识到水利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便于更加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

7相似比较不同监理规范对同一概念的解释和范围界定有细微区别。比如,国家施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不论哪个行业要求都一样,但对其具体工作又有细微差别。例如对待工地第一次会议,《水利规范》由总监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建设规范》表述为:“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电力规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不进行细化,用一句话概括表述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规定,行使业主授予的监理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表述不同不同,对于总监理工程师的全面监理责任的界定却是相同的。通过相似比较,我们能够发现尽管是同一概念,各行业对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求是不一样的。

8综合比较(1)监理规范内涵和外延的综合比较。《建设规范》中花大量篇幅阐述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工作,做到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工作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没有提到安全文明建设监理工作,没有提到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却有着方面内容,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已经为监理工作扩充了内涵和外延。《水利规范》中没有设备监造方面的论述,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正在实施运用,将来难免步入常态化工作。安全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都是同样被纳入工作范围。《电力规范》同样没有关于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工作内容的表述,明确了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而且增加了监理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有效地调动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以考核促管理、以奖惩观实效,更重要的是考核制度实际上是将监理机构和人员纳入了业主方内部的管理体系。通过监理内容内涵与外延的综合比较,借鉴同行的经验,提供规范性的补充作用,互相促进,共同提高。(2)监理规范知识点的综合比较。对于监理规范知识点的综合比较,我们以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授权来举例说明。《水利规范》可设置副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实际管理。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其职责范围由第3.3.4条用九条否定条文加以限制。《建设规范》可设总监代表,履行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工作,同样用第3.4条用五条否定条文简明扼要地加以限制。《电力规范》只能在工作必要时临时授权。而且限制授权范围,对总监的要求就更严格,要求总监对监理机构的现场管理更加细致。

作者:汪文萍戴德新单位: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五凌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