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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融资

民营企业融资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近些年中国增长最快的经济成份,由于诸多阻滞因素特别是融资困难的影响,民营经济的实际增长速度并不等于它的潜在增长速度。因此,找出造成融资困难的真正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无疑会对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营经济融资难的因素分析

影响目前民营经济融资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及资本市场制度不健全、不完善。1、贷款担保制度效率低下。根据有关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用情况的调查,1999至2001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累计为435户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占全市中小企业法人单位总户数的1.5%;以担保贷款额与担保本金相比,其放大率三年分别为0.67、1.2和2.42倍,其中2001年度高新技术担保贷款的放大率仅为担保本金的0.35倍,放大效应偏低且增长缓慢。而且还存在部分信用担保项目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2、股票、债券发行的政策性歧视。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典型的政策主导型市场。长期以来,资本市场是作为国有企业融资及产权转换的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制度,尽管现在正在改变这一状态,但民营企业要想获取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的资格仍然相当困难。只有为数极少的特大型效益很好的民企才有可能争取到上市的指标,众多中小型企业几乎没有任何机会。3.风险投资制度不发达。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基本没有形成。不发达的风险投资制度,就不能在风险资本与高风险企业之间搭建出通道。这一方面抑制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也使得高风险企业大大降低了融取风险资本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在这种状况下,高风险企业为了赢取非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而不得不以牺牲巨大潜在收益来降低风险,这种状况长此下去对国家的技术进步和企业利益都是没有益处的。4、委托投资制度未创新。委托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投资者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而是委托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信托投资制度是市场经济中十分重要的间接投资制度之一,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大量好的项目亟需投资,但由于缺乏一种好的投资制度,使得巨额的社会资金只能留存在银行和个人手中,形成了奇特的项目与资金长期对峙而不得转化的怪现象。5、租赁等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不发达。我国除了南方少数发达地区的金融租赁业务开展得较好外,就连北京市这样的发达地区目前都没有几家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机构,众多中小民营企业难以得到租赁融资。此外,保险、非正式股权和非正式借贷等非银行金融的功能长期被抑制,民营企业难以利用其正面功能实现融资。

第二,大城市高商务成本对企业利润的侵蚀。所谓商务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办期和持续期所生产的各种费用的总和,一般包括房地产价格、劳动力工资、培训费用、利息、通讯和水电煤气价格、税费以及法律政策的公正透明度、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交通地理位置优劣等方面。大致可概括为:税费水平、用地价格、工资水平和生产服务成本等四个方面。有研究表明,与上海和深圳相比,北京的商务成本最高。较高的商务成本就使利润水平降低,从而影响到民营企业的再投资力度和水平。

第三,现行土地及用地制度的影响。这是民营企业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土地只能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企业和个人可以租用或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出让的最终审批权由政府相关部门控制,对增量土地的出让国家采取严格限制的政策,存量土地多被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人所拥有。新兴的民营企业在获得经营场所时,要想从政府那里得到增量土地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人那里取得土地,往往需要承担许多高昂的费用。如上所述,这必然侵蚀大量投资利润,降低企业再投资的能力。至于那些根本拿不到土地的私营企业家,假使有钱也无法形成投资。

第四,政府职能机构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和政策环境不理想。我国的政府机构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不是依照民营经济运行的要求设置的。因此出现了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政出多门,不仅政府的计划部门在制定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工商管理、税务、劳动、各类科技园区、开发区也在制定政策,从而造成了政策混乱,有时甚至相互矛盾。这种状态难以形成政府与民营经济间有机的、良性的互动关系,政策的透明度、公允性、针对性及其实施程度因此而大打折扣。正因为政府职能机构不健全,中介机构也就难以健康地发展起来。民间投资者在获取投资信息、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或资金支持等方面不能普遍得到有效的服务,往往因此而造成决策失误,投资失败等现象。

第五,民营企业自身素质不健全。我国的民营经济绝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体户,因此,企业规模小、人才缺乏、科技含量小、资信等级较低等企业素质问题也是制约民间投资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二、化解民营经济融资障碍的若干对策

造成民营经济投融资难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民营经济投融资问题的对策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采取突出重点,全方位下手的综合对策,我认为今后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一)重组政府机构,整合政府职能。

经济转轨包括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的转轨。在中国经济漫长的转轨过程中,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仍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经济转轨期的最大特征之一是国有经济逐步从竞争性产业和产业的可竞争性部分退出,而代之以民营经济,这将使我国的微观基础发生重大改变。在微观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客观上要求政府的机构及其职能的相应转变。

(二)放开投资领域准入限制。

民营经济是从资金、技术门坎低的竞争性产业领域生存并发展起来的。现在的民营经济无论在经济和技术实力等方面都大为增强,已经具备了进入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能力,进入的门坎只剩下政策壁垒。启动民间资金,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要解禁民营经济进入各类产业的种种政策限制。政府应当寻求制定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切忌哪一领域紧迫了就只出台关于这一领域的政策。从基本趋势来看,民营经济必将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逐步渗透到所有产业的可竞争性领域。因此,我们要深入研究产业内部的可竞争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放开一切可以按市场原则进行运营的产业和亚产业领域,包括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电信、邮电等基础设施,乃至于文化、卫生和教育等“软产业”领域。

(三)全面实施金融创新,推进金融深化。

1、鼓励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首先要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落户中国,有关部门要尽量为它们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其次各级政府通过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带头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2、政府出面建立创业辅导体系。3、创新委托投资制度。4、政府出资或提供其他优惠,支持委托担保。5、鼓励租赁、保险、非正式股权和非正式借贷的发展。

(四)深化用地制度改革。

不合理的用地制度已经影响到民营经济的投资积极性,改革现行用地制度刻不容缓。我认为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逐步市场化,首先要努力改变现行严重缺乏透明度和公允性的土地协议转让制度,尽量使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和在土地市场挂牌交易的市场化转让,为民营企业获取经营用地提供公平的环境;其次要尽快建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以使闲置、零星的土地被集中起来,调动出来,为那些用地较少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个体户提供一个获得用地的交易平台;再次要对现行城市拆迁补偿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偿时不仅考虑房主的利益,更要顾及到承租人因投资牵涉的各种利益。

(五)提升民营企业家的素质,改善民营企业的信用形象。

(六)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

政府、银行和中介等机构和部门要提供个体、私营和股份制等民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建立各类民营企业的信用档案库,为个体、私营等民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