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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所涉期间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例如季报、半年报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8年2月了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IAS)“中期财务报告”,这是IASC,首次就中期财务报告问题准则。该准则是IASC与证券业国际组织为各国企业跨国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协调而进行的合作项目所设定的核心准则之一。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期财务报告问题似乎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与兴趣。尽管西方个别国家实行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已有多年,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这些国家的会计界是近年才开始对此议题感兴趣并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的。有人认为对中期财务报告感兴趣的浪潮,源于认识到了关于中期财务报告基本目的的两种观点(下文将会论及),实际也就是注意到了中期财务报告区别于年报的一些特殊问题。

美国是实行中期财务报告制度较早的国家。最初提出报送中期资料,是1934年证券交易条例后,证券管理委员会(SEC)要求上市公司当某一年有某种特殊事项发生时,填报含有中期资料的8K表;1945年SEC开始要求公司采用8K表提供例行的季度报告资料;1949年8K表转为9K表,以后历经了几次变化,到1970开始以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在内的10Q表代替9K表。直到1973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才了涉及中期财务报告会计计量原则的第28号意见书(APB28),1974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又了对APB28某些段落进行修正的第三号财务会计准则(FAS3)。

英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制度也是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开始的。会计界的首次介入是1993年9月,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会计师协会发表了一分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咨询报告,此后,该项目转给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起草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

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始自1994年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此后该准则于1996年和1998历经了两次修改。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尚未,正在拟定之中。我国传统上编制的会计月报、季报实际上也是一种中期财务报告,但从其编制的目的、依据的理论基础、确认计量的原则以及编制的方法等方面来看,都与本文所论及的中期财务报告有所不同。

—、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及由此引发的理论问题

为什么要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其目的主要是什么?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识认为,中报的目的与年报一样,是为了提供一个特定期间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差别不过是缩短了期间,加快了报告的频率。在这种认识下,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着眼于过去,着重如何真实反映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强调的是客观性、可靠性和反映经济现实。另外一种认识认为,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帮助其预测企业年度内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应着眼于未来,着重如何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对企业的未来作出正确的分析,强调的是相关性和提供预测信息。

不同的目的导致了不同的理论观点与方法。较具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独立观(discreteview)和一体观(integralview,有人称之为“包容观”)。

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中期终了,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基本采用与编制年度报告相一致的原则和标准,不对有关费用进行均衡化。这种观点是与上述对中期财务报告目的的第一种认识相联系的。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其所反映的企业业绩资料较具可靠性,不容易被操控;缺点是容易导致中期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配比,影响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和预测,误导投资决策和股价表现。

一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会计年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须考虑对全年经营成果所作判断的影响,有关费用需以适当的标准和方式在各中期期间进行分配。这种观点是与上述对中期财务报告目的的第二种认识相联系的。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报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因划小会计期间而导致的年度内各期间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使收入与费用得到合理配比,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以及在预测、决策方面的有用性;缺点是这种对中期收益的平滑化,容易导致对收益的操纵,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IASC是倾向于采用独立观的。从所研究的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情况来看,侧重于采用独立观的国家或地区较多,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美国和我国台湾倾向于采用一体观。不过综观各国准则的实际内容,很少有纯粹采用一种观念的做法,大多是二者的融合,只不过各有侧重。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些项目以独立观处理、哪些项目以一体观处理较为妥当。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

IAS34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作了规定,即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从所了解的儿个主要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的情况来看,各国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大同小异,一般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张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例如报表附注或其他有关说明。我国证监会1998年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那些按规定其中期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公司,还应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完整与简化

中期财务报告是应同年报一样完整,还是可以简化呢?看法上见仁见智,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IAS34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主要是考虑了及时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可避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但该准则同时表明决不禁止或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所了解的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简化报表,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我国证监会于1994年的和1996年修改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可以是简化的报表,也可以是完整的报表。但证监会在1998年对上述文件再次进行修订时,将简化报表的选择取消了,规定公司应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变化的原因可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监管部门认为简化报表的有用性不如完整报表,不利于投资者的分析和投资决策。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中期财务报告编报的频率及列报的期间

关于多长时间编报一次中期财务报告,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IAS34对以何种频率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规定,认为这应由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或会计准则制定部门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提出,鼓励股票公开交易的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丰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就所研究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尚未发现有要求按月编报的。按季编报的有美国、加拿大、巴西、法国等;按半年编报的有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和内地。

中期财务报告通常要求提供前期可比资料。IAS34要求列报的期间为,资产负债表:本中期末和上年末;利润表:本中期、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现金流量表: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权益变动表: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有些国家要求得比这少些,有些国家则比这要求得更多些,例如有些国家还要求提供上年可比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但总的来看大同小异。

四、中期财务报告需要特别考虑的儿个问题

(一)季节性问题

很明显,对于某些季节性很强的企业(例如农业企业、旅游企业、某些燃料供应企业及某些零售业等)来说,其季节性收入以及成本费用在中期的确认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假设一个企业的主要收入发生在年度内的某一个中期,另外的中期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如果按照收入发生时确认的原则,就可能会对年度内收入或利润的预测产生误导。然而如果不遵循发生时确认收入的原则,又如何来分配这收入呢?极端的一体论者建议对年收入进行预计并分配在中期。这显然很难被多数会计人员所接受,即便是象美国这样侧重于一体观的国家,也认为预计收入并不恰当,而规定收入确认应与年报采用一致的原则。IAS34第37、38段对季节性收入的确认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如果企业年末对年度内季节性收入进行预计或递延不合适的话,则在中期财务报告日也不应对此种收入进行预计或递延,这种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这显然体现了独立观点。从各国准则情况来看,对于季节性收入的确认,大家认识基本一致。为消除季节性因素对预测的影响,有些国家规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对季节性活动的实质予以披露,并补充提供中期财务报告日前12个月的相关信息。IAS34第21段也作了类似规定,鼓励那些经营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提供截至中期财务报告日前十二个月以及前一个十二个月的比较信息。

至于季节性成本的分配,有人主张应以业绩(业务量)为基础(体现的是一体观),而不应以时间为基础(以时间为基础的分配体现的是独立观),从而解决季节性收入波动情况下的不合理配比,增强预测性。但是,可能是考虑到这种方法的不确定性太强,各国很少采纳,基本都是以表外披露来解决季节性问题,IASC也不例外。

(二)年度中不均匀或不重复发生的费用

有些费用是在年度中间不均匀地发生的,例如周期性发生的年度大修理费用,有些费用是不重复发生的,例如重组费用。在独立观点下,如果这类费用在编制年报时不能预计或递延,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也不应预计或递延,而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在一体观点下,如果这类费用受益期超过一个中期,就应在受益的各中期之间进行分配。在此问题上,IASC和英国坚持了独立观,美国和我国台湾则采用了一体观。后者同时在其准则中补充了一点:如果无法确认受益中期,就在发生的中期确认。

(三)资产减值产生的损失

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资产减值产生的损失在年度报告中应予确认,例如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核算的存货,期末由于可变现净值或重置成本低于成本而发生的损失;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长期资产的价值减损产生的损失等。对这类资产的估价或损失的确认通常都是在年底进行的。问题是,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是否应对此予以考虑。

按照独立观点,中期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既然编制年报时需要对这些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审核,并确认相关损失,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自然也应采用相同的原则。按照一体观点,为使中报信息具有更好的预测性,似乎也应在中期对这些资产重新审核并确认相关损失。问题在于,如果某资产在中期财务报告日市价下跌,但能够合理预计其价值将在年报日前回升,在这种情况下,中期财务报告是否还应确认下跌损失,按照独立观点,应当确认;按照一体观点,则不应确认。

IASC在此问题上坚持了独立观点,要求在资产估价和损失确认问题上中期财务报告与年报采用一致的标准,对于中期后、年底前资产价值可能回升的情况不予考虑。英国的作法与IASC规定的作法大体一致。

美国和台湾的准则在此问题上就体现了一体的观点,规定存货市价下跌损失在发生的中期加以确认,但如果存货市价下跌是暂时的,企业能够合理预计下跌将在年度报告日前回升,便不应在中期确认损失,这显然考虑了年度内以后期间的情况。许多人认为这种考虑是合理的,因为确实有些产品在上半年价格的下跌只是反映了其季节性,到了下半年其价格很可能是回升的。

关于某些准备提取,与上述问题大体类似。IAS34附录二中提到,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日应采用与年末相同的标准确认准备。

(四)中期所得税

由于所得税通常都是以年为基础计算的,因此中期所得税的计算若要采用独立观是很困难的。这是因为年度最终收益只有到年底才能确定,因此计算中期所得税时,需要考虑全年的情况,要预估全年有效所得税率。在这一点上,不论是侧重于独立观的国家,还是侧重于一体观的国家,几乎都是采用同一原则,即体现一体观点的原则。IASC在中期所得税的确认问题上,也采用了一体观,规定“应在每个中期确认所得税,确认时应以预期在整个财务年度采用的加权平均年所得税率的最好估计为依据。”

中期所得税的计算涉及所得税会计的许多问题,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