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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活动动因

科学活动动因

内容提要在当代,科学研究总是和一定的科学组织相联系,任何组织都必然会对其成员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探讨科学组织对科研人员越轨行为的影响就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本文认为:科学职业化与科学组织的结合导致实体性科学组织的大量出现,而实体性科学组织则从组织认可和组织权威影响力两个方面影响到越轨行为的发生,科学研究中越轨行为的动因主要地来自实体性科学组织的影响。

关键词越轨行为实体性科学组织组织认可组织权威影响力

随着科学事业的发展,渐渐增多的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国外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比较早,而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只是刚刚起步,但种种越轨行为同样存在。在已有的研究中,人们分别从人性之恶、科学家道德水平的下降与价值取向的变化,以及内外控制机制的不完善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仍然没有完整地揭示出越轨行为的动力机制。本文认为今天的科学事业首先是与一定的科学组织相联系的,否则就不可能进一步发展,因此对越轨行为动力机制的探讨不能忽视科学组织对科学家行为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对越轨行为概念的明确界定和对科学组织形态变化的描述开始,逐步说明科学组织是如何影响科学活动中越轨行为发生的,以促进这方面的探讨进一步深入。

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一般是指:违反科学活动中被共同承认的行为准则或者价值观念的行为。我们认为,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科研成果获得阶段中的越轨。主要表现为:伪造研究证据或数据。1912年,一个业余地质学家从皮尔当(Piltdown)挖掘出一个特别的颅骨,该发现被认为是填补类人猿和人类之间的一条直接进化线——所谓失缺的环——的证据,从而引起轰动,但到1953年该颅骨被发现是伪造的。并在最近被确认为是当时的英国历史博物馆馆长马丁·欣顿(MartinA.C.Hinton)所为。这就是一个明显的伪造证据的行为。而更常见的则是在实验数据上弄虚作假,例如:1923年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罗伯特·密立根(RobertAndrewsMillikan,1868—1953)在1913—1917年间进行的“油滴实验”中对实验数据采取了主观取舍行为,直到60年后才被发现。

2.发表阶段中的越轨。主要表现为一稿多投、将一篇文章化整为零发表成多篇、在自己没有参予的文章上署名等等。美国《医学索引》杂志的编辑巴克拉曾举过这样的例子来说明这一行为,他说:“有一个我很熟悉的例子,是一项研究疾病发生的几个变量间关系的流行病学研究课题。这项工作本来可以写一篇文章发表,但竟被分成几篇很短的文章送给三家杂志发表”[1]。在我国1992年4月16日的《科技日报》上曾发表过一篇题为“十年近千篇,如此多产;一篇论文署名二百人,有无标准”的文章,揭露了科学论文署名中的越轨行为。另外,“有的人在得到一些结果后,不是首先认真撰写严肃的科学论文,向有影响的学术刊物投稿,而是急急忙忙先向领导报喜,再通过领导向新闻媒介做不符合实际的自我夸张宣传”[2]。

3.组织行为中的越轨。主要表现为对组织权威影响力的滥用,其中和科学活动有关的一些影响力滥用行为,我们称之为组织行为中的越轨。我国著名科学家唐敖庆曾发表了“加强科学道德的修养”一文,呼吁反对以下现象:把集体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对稿费的不公正分配,还有对年青人的压制问题[3]。这些都主要属于组织行为中的越轨,而且这类现象在我国还是比较多的。另外,在成果评定中的行政干扰,对科研基金的不公平分配和使用,对科研计划的不公正安排等等也应属于组织行为中的越轨。

诚然,以上分类并不能涵括越轨行为的全部方面,更广义的越轨行为还应包括论文审查、同行评议等活动中的人情风、金钱风等一些不正常现象。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科学组织形态的发展及其与科学家关系的变化。

科学组织是由于科学交流和协作研究的必要而产生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即:非实体性科学组织,半实体性科学组织和实体性科学组织。我们可以用英国的科学组织发展史来说明这种形态的变化。著名科学家罗伯特·波义耳(RobertBoyle,1627—1691)曾在一封信中提到过一个叫做“无形学院”的科学组织,这个在牛津时曾以约翰·威尔金斯(JohnWilkins,1614—1672)为首的实验小组就是一种非实体性的科学组织,在这样的组织内部不存在明确的组织分工,或者尽管有明确的组织分工,但这种分工并不以职业分工为基础。至于1662年以后的皇家学会就有所不同,对于当时的绝大多数会员来说它是一个“八小时以外”的聚会场所,但是对于实验员罗伯特·胡克(RobertHooke,1635或1638—1703)和秘书享利·奥尔登伯格(HenryOl-denburg,1618—1671)来说,皇家学会的“实验员”、“秘书”就是他们的职业名称,对于他们来说组织分工和职业分工是统一的。所谓实体性组织则特指那种组织分工是作为职业分工一部分而存在的组织。1835年由地质学家德拉贝奇(H.T.DelaBeche,1796—1855)创建的英国地质调查局就是英国第一个实体性的科学组织,其成员都是职业科学家。在今天,各种科学组织仍然并存,但是实体性科学组织作为科学家安身立命的场所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科学组织,如大学中的院系和各种研究院所等,其它科学组织都以实体性科学组织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实体性科学组织是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作为科学组织化和科学职业化的产物,它的产生,说明科学已经成为社会分工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在业余科学的时代是不存在的。这种情况必然会对科学家的行为产生影响,J.D.贝尔纳(JohnDesmondBernal,1901—1971)就曾经说过:“由于科学变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公认的组成部分,于是科学家往往失去他们的大部分独创性和独特性,变得越加融合于一般自由职业者之中了。”[4]所以,我们就有必要也有可能从实体性科学组织的角度来研究科学活动中越轨行为的动力机制。

那么实体性科学组织是如何影响科学活动中越轨行为的产生的呢?我们认为,作为职业机构的实体性科学组织能够从两方面来影响科学家的组织行为:一是组织认可。从事任何职业都要追求职业认可,科学职业也不例外,科学职业一旦和科学组织相结合,就会把职业认可与组织目标相结合形成职业的组织认可。这是科学组织影响越轨行为产生的主要方面。二是组织权威影响力。组织权威影响力包括了组织权力,在一个科学组织中既有行政权威也有学术权威,这两者不一定是统一的。这种影响力的存在也就可能出现我们称之为“组织行为中的越轨”的一些影响力滥用现象。下面,我们分别从这两方面来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组织认可是如何影响越轨行为的产生的。

根据默顿(R.K.Merton)的社会学理论,在理解越轨行为时,应考虑到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人们的行为目标,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当社会成员经过社会化的教育而愿意追求社会规定的正统目标并且也能在社会结构中得到达成目标的手段时,目标和手段之间就处于平衡状态。但是当社会成员尽管愿意追求这种目标却得不到正统手段,或他们能得到正统手段却对正统目标不感兴趣,或他们对正统目标和手段都不感兴趣时,目标和手段之间便处于不平衡状态。这种不平衡状态就是社会失范,从而导致失范性紧张。为缓和这种紧张就有可能以越轨行为来释放它。默顿是从一般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越轨行为的一般模式的,但对于解释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也有意义。

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说,他们在科学组织中受到教育而确立的正统目标就是科学职业的职业认可。人们在谈到科学职业的职业认可时,往往直接上升到狭义的科学共同体的层次上,把科学共同体的承认当作科学家职业认可的主要内容,或者认为科学家职业认可的其它层次只有通过科学共同体的承认才能实现,这样的一种认识不能帮助我们正确理解越轨行为的动力机制。科学职业的职业认可应该包含以下层次:一是社会认可。科学家是具有很大独特性的社会群体,但首先是社会化的人,因而科学家个体也很难忽视其自身在科学共同体之外的社会定位,也就是要追求社会认可。二是组织认可,也就是实体性科学组织对科学家的种种奖励,包括社会性资源和其它精神荣誉以及对某些权利的享受等。社会性资源是个变化的概念,个体在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有时直接属于社会性资源,有时就不属于。比如,在一个崇尚理性、尊重知识的时代,人们在科学共同体中的地位也就属于社会性资源,而在今天,这种意义就比较少。三是科学共同体的认可,也就是看共同体成员是否扩展了新知识,以及这种知识的意义如何。

应该说,科学共同体的认可与组织认可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属于科学奖励系统的内部分层,而随着实体性组织逐渐相对独立于科学共同体的同时,组织认可也就从科学共同体认可中相对独立了出来,实际上我们能从越轨行为的方式中看到这种分化:比如把一篇论文化整为零进行发表的做法,就是一种试图在不增加共同体认可的前提下追逐更多组织认可的行为。这就说明了组织认可的存在对于越轨行为的发生确有不同于共同体认可的意义。具体来说这种分化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认可的依据不同。科学共同体认可依据的是科学家对新知识的扩展及这些知识的意义。人们对研究成果的评价是很难量化的。成果的真伪、水平的高低不可能由论文能否被发表和刊物的级别来准确判定。正如D.普赖斯所言:“谁敢把爱因斯坦的一篇论文与哲学博士约翰·德的一百篇关于巴苏陀兰河下游森林中各种树木弹性常数的论文(每种一篇论文)看成是对等的?”[5]而组织认可的依据一般是可以量化的,主要是指已被发表的论文的数量及刊物的级别,和其它被组织目标所认可的工作成绩。组织认可的实施有一个基本前提,即:论文能被发表即表示了共同体的承认,而刊物的级别则标示了论文重要程度。以上的分析说明这个基本前提是很难成立的,从而为某些越轨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体制上的可能。2.奖励方式不同。科学共同体的认可是对某个科学家所扩展的新知识意义的承认,这种承认首先表现为对该科学家的赞许和饮佩。这种评价不一定以科学家的生命存在为前提。对在世的科学家来说,则又表现为对他们自我价值实现需要的满足。而组织认可只能对在世的科学家而言,除了满足组织成员的尊重需要和自我价值实现需要而外,还首先表现为对社会性资源以及某些精神荣誉和权利的分配。比如:在中国,科学家所的数量和质量与职称评定相联系,而职称又与住房、工资等等权利相联系,而这些对于绝大多数科学家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

对科研工作者来说,他们在科学组织中追求职业认可的正统手段包括:追求科学共同体认可的正统手段;追求其它与组织目标相统一的工作成绩的正统手段。这些手段的正统与否要看它们是否符合被共同承认的行为准则或价值观念。前者一直被视为获取组织认可最主要的正统手段。但一些原因的存在使得职业认可的正统手段越来越难以获得,这些原因集中到一点就是对科学发现优先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

这主要是因为科学共同体的扩大。据统计,牛顿时代全世界科学家的总数不到80人,到1750年也没有超过200人,直到1850年世界称得上是科学家的也只有721人[6]。但是到了今天,科学家的人数数以百万计。尽管科学本身的内涵也在不断的扩展,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比科学的童年时代远为广阔的天地,但这和科学家人数的增长相比较,对于单个科学家来说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能够作出有价值的发现的机会仍然减少了。表现之一就是:自1600年到1960年间尽管杰出科学家人数不断增加,但多产科学家在杰出科学家总数中的比例还是呈下降态势。这正说明了科学发现优先权争夺的激烈。如图:[7]

类别\年代1600—17001700—18001800—19001900—1960

杰出科学家总数48103396682

多产科学家人数13134281

多产科学家所占比例27%13%11%11%

这样,我们就能够看到,一方面,组织认可的存在增加了职业认可的重要性,从而增加了采取越轨行为以获取正统目标的引力。这是因为:1.在组织范围内满足尊重需要对于科学研究工作者来说更具有直接性,中国人是十分爱面子的,因而这一点就显得更为有意义;2.科学家对于社会性资源的占有主要是从组织认可中得到的,从而才能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以此为基础的其它需求。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刚才所分析的那样,正统手段的获得却随着科学事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困难,从而更容易形成失范性紧张,这种紧张在个人自控力不足和内外控制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和增多。越轨行为在科学职业化之前就已经出现,如果说那个时代的越轨行为一般更注重于追求“名”的话,那么职业的组织认可的存在就使这种追求增加了“利”的诱惑。特别是,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科学是不能自给自足的,但以解雇为手段向科研人员施加压力,以促使他们更快更多地创造工作成绩仍然是世界各国科研管理的一般方法,而且包括日本、中国等在内的国家还在实行改革以打破科学研究中原有的“铁饭碗”,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正统目标的重要性。质言之,就是增加了获得组织认可的必要性,人们必须得到组织认可,才能从中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这种现实在激发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也增大了越轨行为发生的动力。

越轨行为方式的不同和下列因素有关,其一是失范性紧张的程度,其二是个人自控力的水平,即个人道德水平与职业道德要求之比,其三是内外控制机制不平衡的方向,等等。正如我们前面已经看到的那样,组织认可与科学共同体认可的奖励依据是不同的,这种依据的不统一就会导致如一稿多投、把论文化整为零进行发表等片面追求论文数目的行为,从而试图在相同的科学共同体认可程度下获取更多的组织认可。另一种片面追求论文数目的行为是在自己没有参予的论文上署名,以骗取科学共同体的认可和组织认可。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往往存在双方面的动机:论文的作者往往因为地位较低需要地位较高者的签名以提高自己论文的受重视度;签名者往往也需要用这种方法来提高自己在科学共同体中的地位。这两方面往往是分不开的,至少都在客观上骗取了科学共同体的认可和组织认可。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失范性紧张程度过高和个人自控力十分薄弱时就会导致一些更严重的越轨行为。比如,剽窃他人成果。这其中如果是剽窃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那么,由于他的论文并不能增加新的知识,因而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也是直接以组织认可为目标的,这也说明了组织认可在与科学共同体认可相统一的前提下所具有的独立性。再如,伪造研究证据或数据,这被默顿认为是极端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毁坏研究作风,更能直接危害科学研究的目标——扩展新知识。

最后,我们需要探讨的是组织权威影响力对越轨行为的影响。一旦形成了实体性的科学组织,就会在组织内部产生相应的权威,一个科学组织内,人员的安排、组织的分工和集团认可的实施、计划的制定等等都需要权威用其权力和其它影响力来控制。

在科学共同体中的权威一般指的是学术权威;但具体到一个实体性科学组织中还存在有行政权威或称行政领导,这种权威有时是学术权威,但有时也可能不是,有些甚至从来没有进行过科学研究,但是他们都能对科学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越轨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一个组织中的民主和平等问题。比如,不依科学活动的特殊规律而从长官意志出发来决定组织计划,对某些权利进行不公正分配等等。再比如,在对一项成果进行评定时,组织权威可能对这种评定产生“行政干扰”,这种干扰是被“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一文专门指出应该避免的。[8]有时这种越轨行为只是一种比较单纯的权力滥用。比如历史上戴维对法拉第的压制就是这样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戴维(HumphreyDa-vy,1778—1829)于1820—1827年间任英国皇家学会会长,当时他的前助手法拉第(MichaelFarady,1791—1867)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名声渐隆,从而引起戴维的妒忌,当1824年皇家学会为法拉第加入该会进行投票时,据说只有戴维一人反对。再比如在国外比较普遍的组织权威在其成员的论文上署名现象,等等。在中国各种类似的行为也存在,而且有一些特别之处,“但我国对于不良行为的揭发者却没有给以应该给予的公正对待,对所揭发的问题经常采取捂盖子的做法,揭发文章常被禁止发表,以致完全剥夺了对问题进一步讨论的可能性。”[9]这其中又表现了另一方面的权力滥用,对本组织的丑恶现象不是大力批判,而是“捂盖子”,这也显然违背了科学活动中的被共同承认的价值观念。

如果说科学必须和一定的组织相联系,而在任何组织中又都不可能没有组织权威的话,那么这很可能是一个两难问题。美国学者巴伯(Ber-nardBarber)就在实体性组织中对科学自主性进行保护的困难说到“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在引导‘纯’科学工作者进入某些一般领域并为他们提供资助和设备的同时,又保护他们的基本自主性和独创性。至少在目前的知识状况下很难以更具体的方式来陈述这一问题。也许我们充其量所能做的是必须选择这样的人来作为大型研究机构的领导者,他们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懂得科研的性质及其协调的问题。”[10]也就是要把组织权威内行化,尽可能避免行政权威不懂学术的情况,以此保护科学活动在组织中的自由自主。但事实是,只要存在有实体性的组织,那么组织中就会有层次划分,其上层不论是否科学家都会有权力滥用的可能,正如“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一文就成果评价中的影响力滥用所呼吁的:(评价一项科研成果时)“这些高度专业的问题只有依靠科学本身,依靠同行科学家的集体评议,才有可能作出正确判断。任何一位领导,即使本人也是有高度成就的科学家,也无法对所有专业的每一个细节问题都了解清楚,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务必坚决避免行政干扰,我们衷心希望各级领导同志能对此严格把关”。[11]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希望通过绕开组织内权威影响力来尽可能保证科学活动中的自主与民主,但是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同行评议中的种种越轨行为正是适应这种民主法则而产生的,真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且,很显然,只有科学活动中的一少部分问题才能被付予同行评议,其它的多数还是要在组织内部解决。而且,我们还了解到,在中国文化中一直有重视权威的倾向。那么,组织权威影响力的滥用就真的无法根除了吗?

在正视和理解这种困难的前提下,巴伯的看法和“评价”一文所提出的建议都是很正确的,而且这两种做法也都被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效果,应该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另外,我们尤其还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严格选拔组织的行政权威。一个合格的行政负责人除了必须懂科学最好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外,他还应该具有较强的民主观念,以此保证同行评议的贯彻乃至科学民主的实现;他还必须有较强的创新观念,缺乏创新是我国科学发展的一个障碍,江总书记十分正确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之力。而一个科研组织的负责人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则是一个关键;他还应该具有较强的行政能力,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的眼光等主要方面。我国著名科学家钱三强曾经特别强调了后两点,他指出:“领导科研工作并不一定要依靠领导者本人的专业能力,主要要看他能否把一批科学家团结起来向新领域迈进”[12]。国外的成功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著名的卡文迪许实验室到1995年已有120多年的历史,共有过八位负责人,包括麦克斯韦尔、卢瑟福等人,他们都是由剑桥大学评选委员会就该室研究方向和人选条件反复研究后才决定聘任的。卢瑟福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时难以确定人选,曾三次延聘过渡时期的主任,从卢瑟福起又建立了主任助理制[13]。可见他们对科研组织领导层的人员配置是十分慎重和严格的,这也是卡文迪许实验室历百年而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值得我们学习。

组织行为中的越轨行为虽不直接影响对新知识的扩展,但能关系到科学研究的效率和科学家的士气,并进而会扭曲到科学家的价值观念,破坏研究作风。而开放民主的组织氛围,和谐高效的组织运行将会使组织内耗减少到最低,激活成员的创新能力。正如钱三强院士所指出的:“发展科学技术,物质条件是十分重要的,精神的条件也很重要,当具备了一定的物质条件之后,精神的条件更会显示出它的巨大作用”[14]。因此研究组织行为的越轨现象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及注释

[1]“论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史玉民,《大自然探索》,1994年第四期。

[2]“你们肩负着中国科学的希望—致青年科学家”,邹承鲁,《中国科学报》,1996年10月7日。

[3]《科学家》,1985年第一期。

[4]《科学的社会功能》,(英)J.D.贝尔纳著,商务印书馆,1982年。

[5]"Littlescience,Bigscience"D.Plice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63,p40.

[6][7]《科学能力学》,赵红州,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P81。

[8][9][11]“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王绶guǎn@①等36位院士,《科技导报》1996年第九期。

[10]《科学与社会秩序》,(美)巴伯,三联书店,1991年。

[12][14]“解放思想,发扬创新精神”,钱三强,《自然辩证法通讯》,1979年第四期。

[13]“卡文迪许实验室的管理经验”,阎康年,《中国科学报》,19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