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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企业社会责任与科技创新的关系

管窥企业社会责任与科技创新的关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的概念厘定

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在《辞海》的解释为:科学前沿研究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革新。包括科学知识的创新,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创新,劳动技能的创新。通过技术创新,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可以创造新工艺、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直至新产品。有研究者认为:科技创新是贯穿于整个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所产生新技术、创造新知识、应用新技术和新知识的科技活动,既包括单位内部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也涵盖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也有学者把企业科技创新理解为,企业因技术革命和技术进步引起的企业技术水平、产品档次和经营管理水平升级换代的过程。与产品的三个层次即核心产品(消费者所获得的基本利益或效用)、形式产品(结构、性能、技术特征、规格、款式、品牌等)和附件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相对应,企业的创新包括了核心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以及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二、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契合关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企业依靠科技创新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已是当今社会各界取得的共识。表面上看,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在具体含义、立法内容、公众对它们的诉求、运行范式、实现手段等方面似乎不存在交叉。对企业运行而言,它们似乎更是各自独立、互不关联的两大主题。可是,考察最近几年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失范,所引发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事件,很多都能找到所谓“科技创新”的影子,如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件,先是在三鹿奶粉中,后来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诸多厂家的很多乳制品种里被检测出有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本是一种化工原料,用途广泛,如果制成三聚氰胺树脂,可用于塑料及涂料工业,阻燃剂、水泥减水剂等。不法分子为提高蛋白质检测值将该物质添加到了奶源中。人们如果长期摄入该物质会导致身体的泌尿系统膀胱、肾产生结石,还可诱发膀胱癌等疾患。再比如困扰中国二十多年的“瘦肉精”事件,尤其河南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瘦肉精”品种目录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此类药物因为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动物脂肪生长,故统称“瘦肉精”。残留在动物肉质内的“瘦肉精”被摄入人体内之后,能造成人体多种不适症状。以上两个例子中,不管是化学物质三聚氰胺,还是药物盐酸克伦特罗等物质,都可谓是人类科技创新的成果,通过不法企业和个人,这些物质被添加到食品中,引发食品安全危机。从某种角度看,这也是一种将人类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新产品、新工艺”当中,无疑也属于“科技创新”。这种不负社会责任的科技创新给社会所带来的是灾难,其社会效益是负数的。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之间再不能认为是互不相干的课题,政府、社会公众甚至于企业需要它们之间应有良性契合性关系,以下就是两者契合所具有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因素。

(一)“政府主导型”的推进模式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模式:公众推进型,政府推进型以及混合推进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模式也无非如此。具体国情的差异性会决定国家选择不同的推进模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路径被广泛地称为“中国模式”。其特点之一就是我们的政府是“主导型政府”或者“强势政府”,主导型政府能够集中资源,行动高效,对经济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国家政权通过对于企业的控制介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中心地位。鉴于我国经济独特的发展模式,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的推进模式不可避免地都属于“政府主导型”,靠企业或者公众都无法完成两者的推进。具体而言,政府承担着如下种种职责,如两者先进文化以及理念的倡导者,两者推进进程中大政方针、法律规章、政策文件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各种资源的分配者和整合者,不当行为的监管者和纠错者,等等。

(二)企业实践主体

它给我们人类生存和生活带来了可怕的危险,如各种污染坏境、食品安全、损害劳工权益、欺诈消费者等。但是现代社会已经不可能再像原始社会那样混乱无序,作为“恶果”制造者的企业是政府管理的对象,根据权责利相互一致原则,企业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企业又是科技创新的主力,直接创造着经济价值。具体表现为,企业是创新选题、决策、融资、集成整合、风险承担和受益的主体。这些决定了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只有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才能真正使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成为现实。因此,企业既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主体,也是科技创新的实践主体。

(三)社会公众的诉求

社会利益是不同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利益。空气质量变差,天空持续不断地被雾霾笼罩;交通拥堵、江河湖海水质变差,农业过度使用化学肥料和恶性杀虫剂,食品行业化工原料的滥用;污染导致很多人非正常死亡等等许多司空见惯现象,能为社会公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得到。面对生存的严重威胁,任何有理性和良知的公民都会从内心深处发出强烈的诉求: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解决我们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所带来的问题,我们不可能倒退回去,让经济停止发展,而只能在改革和发展中来进行,要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来实现。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靠什么?靠经济转型,就要靠企业家微观机制的改革,来降低交易成本来实现。除此之外,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依靠科技立国,把技术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在世界上取得的显著成效,业已为公众所认知。社会公众希望中国能够仿效这些国家,总结和吸收他们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先进发展模式,来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治理机制的影响

“企业治理机制的功能在于,通过有形的规则程序和无形的文化模式,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激励约束结构。”这说明,企业的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其社会责任承担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企业的行为活动,说到底还是由企业相关人员来完成的。企业的员工尤其是企业的所有者、高层管理人员的活动对企业的绩效产生强烈的影响,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长期命运。因此,企业家总是处于最核心的地位,企业家的价值观决定了企业的价值观。如果企业家一方面心系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心怀社会责任,同时又具有科技创新的理念和胆识。则企业既找到了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又将赢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该企业就会成为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好公民”。这样“好公民”越多越有利于我们社会的发展。正如总理说过:“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正是反映了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两者的重要影响。

三、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契合性的根本要求

第一,企业对利益的关切要超过其他;第二,只要是为了企业自身利益的提高,企业有可能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等。从根本上讲,企业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实践的开展都是需要投入一定生产要素的。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在社会责任方面过多地投入资本、人力资源、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则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要素投入就会相对减少。毕竟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是有限的。因此,两者在生产要素的使用和分配方面存在有根本性矛盾。但是,根据以上论述,企业存在有同时进行科技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统筹全局、兼顾各方,处理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与科技创新两者之间的矛盾,既是企业在自身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政府、公众等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我们在此对当今我国努力构建两者的契合关系提出几点根本的要求。

(一)符合国情、适应企业

我国的企业数量大,所有制结构复杂,发展水平各异。有很多科技创新的能力强、领先于世界的先进企业。但是大多数企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中国在自主创新和高技术领域形势非常严峻,我国已经迈入了科技大国的行列,但距离科技强国却强差人意。我国科技实力与创新能力在世界上只是中等偏上水平,与其大国地位很不相称。而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存在着认知程度较低,忽视企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等问题。总之目前,我国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整体都比较低。反观欧美、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企业科技创新和社会企业责任上,无论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着很大成就。因此,认识到我国在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出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的战略、方针和计划,就显得弥足珍贵。譬如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处于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在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和科技创新方面就应该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就应该成为主力军、风向标、驱动器、领头羊。而对中小民企而言,却存在有风险承担能力差,实力弱,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其承担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因而,应该让这些中小型企业承担合适的社会责任,以及实现力所能及的科技创新目标。

(二)严防底线、相互依托

毋庸置疑,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和科技创新这两方面的利益诉求上具有矛盾性和复杂性。比如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这似乎成了一种共识。因此,企业为了达到其目的,可能会置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于不顾,依靠走牺牲环境、消耗资源的捷径,求得片面的、短期的经济利益。但是,社会公众可能考虑的只是希望享受蓝天白云、风清气爽的天气,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水,会对企业罔顾社会责任的行为痛恨不已。而某些地方政府却更多地考虑GDP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地会去平衡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诚然,三者利益需要平衡。但问题在于,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政府在追求GDP过程中运行,这其中有没有底线?需不需要底线?我们认为应当有一个普适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国计民生,即一切应以不危机社会公众的生活和生存为底线,以不危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底线。当然这里面需要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标准。比如在食品、环境安全方面,企业至少要给社会公众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饮食;不污染环境、不去危机社会公众的干净健康的生存空间,其次才是其他。以上可以称之为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这些基本责任应该优先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优先于GDP的发展。正如新华网曾经警告社会说:残酷的现实告诫我们,当新鲜的空气干净的水成了奢侈品,那么要GDP又有何意义?正是一语中的。技术创新的过程同时也是技术冒险的过程,不加以适当控制的冒险更是一种以人类整体利益为赌注的巨大。因此,技术创新过程也应该有自己的底线。其底线跟上面的应当是相同的。如果创新出来的技术,不为人类造福,反倒为社会添祸,创造出来的能量是负能量,此种科技创新同样没有意义。不过,往往有很多科技创新本身没有对错之分的。如三聚氰胺等,让没有道德良知的人利用起来,祸害人类,这其实不是科技创新的责任,而是利用科技创新的人的责任。

(三)理念先行、制度保障

有研究者调查表明:目前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还是较为陌生的。这当然不能说明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没有认知。相反,公众对企业应当承担经济、法律、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还是有相当意识的。从这个层面论,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观念上的和实践上的;观念上的社会责任要求整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有这个意识,尤其企业更应有如此的意识。作为公共管理的政府必须通过宣传或者其他活动让企业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这个观念。同样的,科技创新的观念也是需要培养的。科技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不竭的动力,经济发展的源泉,更是一国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其有如此重要地位,培养全社会要有科技创新的观念,形成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应成为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之必须。而要实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没有制度保障是无法完成的。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说,制度是发挥技术潜力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制度,从法律层面、金融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社会整个行业以及区域协同等方面,来保障两者之间的实现。

(四)公众参与、集成合力

在西方发达国家,民众才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前进的主要力量。而在企业科技创新体系中,除了政府和企业之外,还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科研中介机构、非盈利性的民间科研机构等。因此,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单靠政府和企业的力量,是难以奏效的。社会公众应同政府、企业一道发挥协同作用。社会公众包括民间机构、其他组织、甚至个人等。它们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方面会扮演着无法替代的角色。比如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一些社会的检测、评估机构,随时可以给企业的活动提供检测、评估报告。检测、评估的项目包括环境污染、空气污染、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含量等。这些报告能会为企业纠错提供科学依据。再比如一些非政府组织,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了民生领域,充分显示了其自身服务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填补政府或者企业力量难以达到或者不便介入的领域。它们可发挥如下作用:公众表达民生利益诉求的整合器和传声筒;承担着部分事务性的职能,比如教育培训,文化服务;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比如在环保、慈善等方面。不仅组织,社会中的个体比如律师,打假斗士、志愿者等,也可能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做出很突出的贡献。在科技创新领域,同样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像高效和科研机构,它们不仅开展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提供科技知识的储备,还肩负着科技创新理念、方法的教育和宣传。科技中介机构如咨询、融资、服务机构,它们为科技的转移和扩散提供着便利条件。一些科技精英,为社会科技的进步、企业科技创新起着带头作用,产生着示范效应。总之,企业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任何一项的实施都是系统工程,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应协同作战,集成合力,一齐努力去实现共同的目标。今日中国正处于一个关键性的十字路口:并不是在经济增长的阶段性意义上,而是关系到我们能否走向一个真正绿色的将来。要想走向“真正绿色的将来”,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直接创造经济价值的企业。如果企业能实现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的完美契合,那么“真正绿色的将来”也就离我们不远了。今后社会,根植有社会责任的创新型企业将会是现代工业社会中的领潮人,是社会公众和政府的追捧者。如何实现社会责任和科技创新完美的契合,将是政府、企业、公众长期而又艰难地。

作者:姚秋英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