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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稽

一、“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方式取得奇效。

绍兴市公路稽征处在总结养路费征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尝试使用各种新的征稽方式,实践为民服务的思想,使养路费征稽工作更显人性化特色,并于2004年7月份首次推出“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新方式。

7月8日,在绍兴市民中具有较大影响的《绍兴晚报》的显要位置,登载了绍兴市公路稽征处一则《关于限期缴纳公路规费的通告》的,上面刊登了市区88辆小型客车的车号及车主姓名(或单位),告知上述车主在规定时间以前到指定地点缴清所欠公路养路费,否则将申有法院强制执行。在《通告》的半个月内,有54辆被《通告》的车立即到市公路稽征处缴清了所有欠费,达到了《通告》名录的百分之61.4%。另外,令有关部门意想不到也喜出望外的是,有29辆未在《通告》名录中的欠费车也在这半个月内到市稽征处缴纳了自己车辆的养路费。

二、公路规费征费形势催生新思路。

近几年,随着绍兴经济的高速发展,该市机动车辆拥有量以极高的速率递增,据《2003年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至2003年年末,绍兴“全市拥有民用汽车10.75万辆,比上年增长33.0%”,全市机动车年增加量首次突破3万辆。与此相对应,绍兴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也年年创出新高。但是,在养路费征收额总量有所突破的情况下,全市公路规费待征率却始终居高不下,甚至有一定的上升趋势,另外,新增车辆上牌后未到征稽部门办理缴费落籍手续的车辆也不断增加,据统计显示全市达千辆以上。这一方面是因为近几年来养路费“费改税”政策的“呼之欲出”,使养路费征稽部门的权威明显下降,车主存在逃交养路费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传统陈旧的养路费征收、催缴及稽查方式缺乏“人性化”色彩,也造成了车主的“对抗”情绪,不愿意自觉主动缴纳养路费。另外,2004年,浙江省调高了养路费征收标准,更是令养路费征收形势日益严峻。

面对这种不利的养路费征收形势和征收环境,绍兴市公路稽征处群策群力,发挥全体职工的智慧,借鉴省内外同行的先进工作成果,不断试用新的养路费稽征方式。先后采用了上门催缴、电话催缴、短信催缴、法院强制执行、上路拦车稽查、不停车稽查、车辆源头稽查等一系列新的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大批长期拖缴养路费的汽车到市稽征处缴清了所欠规费。

三、“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是一种综合征稽方式。

本文使用的“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方式,并不是简单地在新闻媒体上发一个《通告》就一劳永逸。事实上,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养路费催缴效果,绍兴市公路稽征处还在《通告》的基础上,辅助以其他多种形式加大效果,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综合征稽方式。

第一、考虑到许多司机在驾驶时有收听电台的习惯,绍兴公路稽征处在《通告》前后的一个星期内,连续在绍兴市人民广播电台,连续宣讲有关汽车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帮助车主消除逃缴养路费错误想法,提高主动缴费的自觉心。

第二、在《通告》以后,绍兴市公路稽征处随即发文在全市开展养路费专项稽查活动,全市五个县(市)及市区全体稽查队对辖区内的汽车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全面稽查,并使用“不停车稽查系统”这一先进稽查手段,在全市各城区上下班时段进行稽查,对欠费车进行强制查扣。在这次专项稽查期间,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第三、《通告》的时间,选择在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批汽车养路费欠费案期间。绍兴市公路稽征处每年都将一批欠费时间较长的汽车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强制执行程序的特殊性,一个案件从有关法律文书的最初送达到最后执行完毕,一般要经历差不多一年以上这样较长的一个时期,将《通告》选择在今年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第一时间,也是为了借助法院的权威,敦促有关车主自觉缴费。

第四、对主动缴费的车主予以从轻处理。《通告》以后,绍兴市公路稽征处对三类欠费车辆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对稽查现场查获的欠费车,除责令依法缴清所欠养路费外,还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金额的滞纳金,同时,按欠费时间长短,施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对看到《通告》后自觉缴费用车辆,除缴清欠费,征收一部分滞纳金外,不再进行罚款;对未在《通告》名录中而主动前来缴费用车辆,则除了不予以罚款外,还对滞纳金进行一定的减免。通过这样的区别对待,提高车主自觉缴费的主动心。

第五、对典型案件进行新闻曝光。对一些拒不履行养路费缴纳义务的车主,在进行严肃处理的情况下,写成案例介绍,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教育,对部分遵守养路费征收法规,因非主观原因欠缴获养路费,但在发现以后马上自觉缴清欠费的车主,最后被依法从轻处理的案件,也进行正面的报道。通过正反两类案例的介绍,更加生动地宣传我们养路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体现我们养路费征稽机构人性化服务的理念。

另外,第一号《通告》以后,绍兴市公路稽征处连续二个月在同一媒本上刊登二、三号通告,巩固成果。

四、“公告催缴”养路费征稽方式取得效果的原因分析。

第一、“公告催缴”提醒了车主。

一部分车主确实是非主观原因而欠费。在调查中发现,有一部分“私家车”车主,在购买车时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不了解养路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不清楚自己的的“座骑”如何缴养路费,到哪里缴费,有的甚至认为养路费只需要在新买时一次性缴纳就可以,因此,根本没有缴费的意识。另外一部分车主,虽然知道养路费缴费规定,但因为日常工作繁忙,一时错过了缴费时间。对于这部分车主,往往在看到自己的车号被“公示”后,会立即缴清欠费,并且往往直接把全年的养路费都缴掉了。

同时,这一类型的车主,虽然自己的车号未被“通告”,但看了报纸以后就明白自己的车辆也需要缴费,也会主动地前来缴费。

第二、“公告催缴”触动了车主。

大部分特别是购置“私家车”的车主,一般都家庭经济情况不错,并没有偷逃养路费的念头,但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养路费征稽机构不重视,对缴纳养路费抱着能拖一天就多拖一天的态度。但这部分车主往往也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一定的社交圈子,《通告》以后,会给他们造成很大的触动,他们会因为自己因为这样不“光彩”的事被曝光而觉得没有面子,因而不得己前来缴费,以摘掉自己“老赖”的帽子。

第三、“公告催缴”制裁了车主。

对于那些遵守法律意识较差,有意偷逃养路费的车主而言,“公告催缴”养路费这种征稽方式,整合了媒体、执法部门、法院等法律手段的综合力量,使逃费者逃无可逃,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定缴费义务,并且必须为自己的逃费行为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也会教育那些心存侥幸的逃费者:违法的结果是制裁,而回避制裁的最好办法还是自觉履行义务,从而使更多的车主愿意为自己的车辆缴清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