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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物权法论文

平等保护物权法论文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地位之平等

所谓法律地位之平等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地位决定了权利主体的财产能够获得怎样的保护。平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物权法在保护财产时也充分地尊重平等性之一根本原则。同时,个人财产与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要受到法律和政策公平对待,通过平等原则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例如,物权法中规定,我国经济的总体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合法地位。也就是说,市场中的主体都是平等的,作为公权力的政府也不例外。国外主体进入市场同样需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二)适用规则之平等

所谓规则的平等性,是在制定物权有关法律规范时,要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按照以相同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即所有人适应一个法律条文体系。这体现了物权法在同一性。无论什么社会主体,都需要遵守这一法律,都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物权法的操作层面来看,我国物权法主要还是为了规范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我国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行为,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个人合法财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不能让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实施

(一)规范公权力运行公权力

处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往往与个人权益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的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制约公权力的运行,限制公权力滥用。政府在征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时要进行充分的公共利益说明,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才能实施该向政府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比较模糊,界定难度比较大。公共利益范围宽泛,内容多样,层次复杂,因此很难一一列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形态,只能通过描述特征的方式来进行规定。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察和总结,我们整理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首先,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如果付出社会代价较大,则是不合理的,不能通过征收征用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广泛收益性,这里不是社会特定群体的受益,而是普遍的受益。再次,具有公平的补偿性。这种物权的转移是一方失去而另一方获得,因此必须是失去的一方获得公平的补偿。最后,公开的参与性。这是我们一切公权力运行的基本特点。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制定合理的权限管理体系和权利运行程序。政府运用公权力剥夺公民合理物权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审批,一旦实施将给公民个人带来极大的影响,形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这一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审批,以确保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二)制定补偿机制

合理的补偿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因素。这种补偿包含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用、公民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以及相关公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等,这些补偿都体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个人和企业的房产征用也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制度。我们必须设计合理的工作流程来促进这一工作,避免补偿政策不落实、补偿资金被挪用等问题的出现。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保护平等物权的基本要素,离开补偿机制,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无从谈起。

(三)构建平等保护模式

在各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即抽象所有,一体保护。只有该物权的来源是合法的,那么无论权利主体是个人、集体还是国家,这一物权都能够获得有效地保护,而不做区分对待。另外的做法是区别对待,平等保护。即对合法的物权进行性质的区分,即区分个人物权、集体物权和国家物权,再次基础上对各种性质的物权进行有效地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进行平等保护。我国选择的是后一种管理方式,即区别对待,平等管理。这一方式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特点,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经济稳定。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最为重要的立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特点,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稳定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我国社会妥善解决有关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以及国有资产等问题。

作者:李晨滋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