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物权法影响论文:物权法影响研究

物权法影响论文:物权法影响研究

本文作者:陈默1张帆2张琳3作者单位:1北京送变电公司法律事物主管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3北京送变电公司

电力公司线路建设是属于相邻关系吗

电力公司的线路建设沿途要经过甲村(法律规定了土地权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但具体地上地下各多少没有明示)根据《物权法》对物权人的保护及补偿办法,甲村认为除去几基塔所占土地的补偿和线下树木砍伐的补偿之外塔间的线路对本村的非影响线路土地也是一种占用因为它影响了本村土地权里地上权的使用,同时电力公司的的线路要架设到下一个村现在途径甲村的地方涉及到了地役赔偿问题,因此要求电力公司的对此也进行补偿。

电力公司线路架设是属于相邻关系吗

电力公司的线路架设到乙村,工程车向乙村运送砂石料等途经甲村地间,甲村认为此时又涉及到了地役权的问题,电力公司作为需役地人必须与作为供役地人的村委会签订地役权合同并支付了费用之后才可以从本村通过。

《物权法》的出台对电力公司的实务影响

这两个问题都是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应运而生的,在国外的部分国家里对土地所有权地下多少米和地上多少米都有所规定,即在不影响所有人地面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对地下(铺设地铁)地上(过飞机)等的使用都不用经过当事人的允许,在我们国家由于土地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对此也没有做过过多的解释,但是遵循的同样是不影响土地所有人的地面正常使用原则,这也就是说线下非影响线路的土地我们既然没有影响它原有功能的实现也就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了。两个例子里都涉及到了地役权和地役赔偿的问题,也是阐述的重点。所谓的地役权可以理解为一块地为另一块地提供非必要的服务,虽然解决的也是相邻关系,但是地役权涉及到订立地役权合同和费用支付的问题。这两种关系如果没有区分清楚,我们将会因上述类似的情况对工程和效益造成极大的损失。相邻关系和地役关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相邻关系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必须从相邻方寻求方便或对相邻方带来不便,否则就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时候在未对相邻方造成影响的情况下相邻方应该无条件提供方便。既实现了相邻各方的“冲突之际的利害的横平调整”。甲地在乙地的中间,从甲地出来必须经过乙地,这就属于相邻关系,乙地应无条件提供方便。而地役权关系则是非单一性选择中的最佳选择,例如从甲地到乙地有多条道路可选,有一条路是最近的,但是你的通过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不便,这时就涉及到地役权的确定问题了。对于我们的工程来说,当两基塔的位置已经确定,中间的线路走向也就是唯一的了这完全符合相邻权的关系,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作为相邻的主体是与之最近的已经征用的组塔的位置,而不是我们整条线路的起始点。同理当我们的工程车进入乙村的时候,要看它途径的甲村是不是唯一的选择,如果不是唯一的选择,就要看绕行付出的代价是否已经大于或接近运送货物本身的价值,在未对相邻关系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这也应当属于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