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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论文:简易程序修订对公诉的影响探究

公诉工作论文:简易程序修订对公诉的影响探究

本文作者:欧阳伟张伟华作者单位: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新旧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比较

(一)变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原先“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将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无论重罪或轻罪,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刑事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精力审理一些被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案件,实现科学的简繁分流。

2.限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从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以及案件之间界限的把握等方面,明确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对于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在该范围内但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进行限制使用:(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建议权,人民法院有决定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建议权,是否同意由被告人自己决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只对案件做形式审查,也不提审被告人,法院在开庭前一般很难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提审过被告人,对案件也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因此对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发言权,而比控方更有发言权的则是被告人,有罪没罪被告人自己最清楚。以怎样的方式接受审判应该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而言可能会产生基于自己主动认罪而丧失无罪辩护的机会、会被认定有罪等后果,应由被告人自己衡量风险的大小以及是否愿意选择承担这种风险。赋予被告人选择权,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保持法院的中立,也是对被告人认罪表现的一种激励措施,有利于改正其时不时翻供带来的“被告人认罪”标准易变性的缺点。

(三)变更独任审判模式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律适用独任审判模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新《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若依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全部由独任审判员审判,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变更了独任审判模式,即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又兼顾了诉讼效率。

(四)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

新《刑事诉讼法》删除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简易程序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程序可以简化,但是诉讼职能则不可以,既是开庭,必须有控、辩、审三种职能才能构成审判,缺少任何一种职能就是一个不完整的诉讼。”⑦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为保障人权公诉人没有理由为了自身的效率和便利而不出庭。⑧此外,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对庭审情况包括法庭组成、审理过程、庭审程序是否合法等一无所知,其法律监督活动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必然受到影响。此次修改不仅克服了公诉人不出庭造成的庭审诉讼结构的缺陷,凸显公诉权行使的完整性,增强了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的力度,还强化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避免了监督的盲点,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五)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规定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手上,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开庭通知等送达给诉讼参与人手上。新《刑事诉讼法》增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规定的限制”。该修改意味着法院无需等待起诉书送达十天之后才安排开庭,使得人民法院安排开庭的时间更加灵活,使法院集中安排开庭成为可能。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修改给公诉部门带来的挑战

(一)工作量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但所有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均必须出庭的规定却增加了公诉部门的压力,简易案件出庭往往需要半天的时间准备出庭,包括准备庭审预案,赶赴法院等,这就大大增加了实际工作量,特别是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疑难案件明显增多,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公诉部门面临的压力将会更大。

(二)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又专门增加了一个条文,要求法院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就定罪和量刑问题专门组织调查核实。⑨将来一旦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定罪部分得以简化,那么公诉人在这个程序中就主要承担量刑公诉的职责。目前,我国的量刑公诉的理论和实践还没有成熟,过去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笔录来提起公诉、举证质证,在大多数案件中尚可应付,但随着量刑问题越来越受重视,辩护人很可能提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的量刑情节,这就要求公诉人不仅要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进行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诉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修改的措施

(一)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做好衔接,构建协作机制

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构建协作机制。如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同类轻微刑事案件或公安机关同各办案部门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可能集中类案、集中移送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认真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要求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中附注列明“本案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字样及案件的民事赔偿、和解情况。与法院做好衔接,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庭审模式。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就庭审方式方法、庭审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沟通,在起诉书宣读、讯问被告人、庭审举证、质证方面进行简化。

(二)探索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

设立简易程序专案组,尝试确定由相对固定的办案组或者专办人员来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实行区分类案、专人受理、专人审查、相对集中提审、集中起诉、专人出庭、集中开庭的公诉工作机制。

(三)充实公诉队伍,提高公诉人素质

选拔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充实公诉部门,增强公诉力量。若受编制因素限制,可以招速录员协助检察官处理摘录、复印、卷宗等事务性工作。加强培训,提高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能力,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注意保持公诉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