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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思路

公诉工作思路

公诉工作思路范文第1篇

一、进行庭审角色代入的必要性

反贪工作是一项群体工作。按照现有的机构组织框架,贪污贿赂案件最初由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交由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这是一条完整的反贪工作路径。正因如此,反贪侦查人员不能够仅仅认为侦查工作就是自己的工作全部内容,而必须在工作中积极拓宽眼光,拉长工作思路,将其后的庭审工作要求也放到自己的侦查计划中作整体考量。事实也证明,仅仅为了侦查而侦查往往是无法取得良好效果的,结果不是面对繁芜复杂的证据而无从下手、茫然无措,就是千辛万苦所获取的证据根本不能有效应用于庭审,造成工作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

有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我们反贪工作的目的,而通过庭审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是衡量我们工作是否成功的一个标杆,是我们实现上述工作目的的途径。庭审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对抗,反贪侦查人员必须在侦查中,就考虑到庭审时对证据的运用。这种考虑既要全面,又要细致;既要考虑到国家公诉人运用证据的需要,又要考虑到被告人运用证据的可能路径。而角色代入,往往是这种考虑的有效形式。通过角色代入,反贪侦查人员可以设身处地的站到公诉人或者被告人的角色,把自己当做庭审的参与者,并由此找到哪些案件细节会成为审理重点、哪些证据会为定罪量刑发挥关键作用,这就相当于为自己的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无疑会极大的促进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进行庭审角色代入的方法

1、代入公诉人角色

公诉人是刑事诉讼重要的参与者,他们的作用是代表国家出庭追诉犯罪。在庭审中,公诉人会积极运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来使其最终受到刑法的惩罚。反贪侦查人员代入公诉人角色,就是要站在出庭人员的角度考虑庭审问题,以公诉人举证证明犯罪各项构成要件的框架来明确侦查取证范围。这种代入的具体表现就是要在侦查过程中寻求公诉部门的配合,了解公诉人的指控逻辑和证据使用思路,以此来指导自己的侦查取证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在现有的机构设置中,反贪部门与公诉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下属业务部门,彼此较为熟悉、联系方便,这为反贪侦查人员进行公诉人角色代入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实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在侦查过程中与公诉人员开展侦查会商的办法来进行角色代入。会商中,侦查人员可以将主要案情提前告知公诉部门,由于公诉部门的实际工作特点,其工作人员往往对于刑事诉讼庭审过程、庭审证据运用、被告人心理,甚至管辖标的案件的法院刑事审判庭较为了解,可以请公诉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案情进行庭审情况的预先估计,指出一旦标的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将以哪些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并指出如何将证据组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思路,指导侦查工作开展。尤其重要的是,由于证据往往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各种表现形式所带来的证据证明力往往不同,不同证据形式也常给法官以不同的影响力,这种预先的模拟可以为侦查人员到底采用哪种证据取得方法和证据固定形式给出指导意见。

2、代入被告人角色

反贪侦查人员代入被告人角色,就是要在侦查过程中预先将自己放在本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角色里,考虑被告人将会有可能以哪些证据来为自己开脱罪责,并提前下手取得相应的证据,来驳斥被告人的脱罪企图。同时,还要积极进行逆向思维,考虑到对于被告人来说哪些证据将是“致命”的,由此争取侦查工作主动,尽早采取证据固定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由于侦查人员毕竟是“案外人”,仅以侦查经验进行思考往往不够全面,而只有进行角色代入,将自己置身“案中”,才能更好的看清庐山真面目。

对于行贿、受贿等依靠言辞证据较多的案件,更要着重进行被告人角色的代入,细心体察被告人心思,在询(讯)问中就堵断其退路,夯实犯罪各要件,防止被告人打下“活扣”,有机可乘。

反贪侦查人员代入被告人角色往往比代入公诉人角色要困难的多,因此也需要更多的技巧和经验储备。在平时工作中,侦查人员就要积极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如多参与旁听庭审,了解庭审时被告人惯用的脱罪伎俩和诡辩手段;常与有经验的同志进行交流,了解被告人通常的心理;在侦查中做好调查,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处事习惯,以利于角色代入等。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公诉人角色的代入不能越俎代庖。反贪侦查人员代入公诉人角色的逻辑顺序,是由公诉人的心理到侦查人员的心理再到具体侦查活动。这种逻辑顺序是不可逆的。在案件侦查中,不能将这种代入反用,以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工作来钳制公诉部门独立的审查起诉和公诉职能。那种根据自己取得的证据和臆想的证明思路对公诉部门参与公诉的方法、思路粗暴干涉的行为是错误的。

公诉工作思路范文第2篇

一、路面值勤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1、执法者自身素质不高。对法律条款缺乏理解,适用不准确,不得当,甚至出现认定错误的现象。还有的在执法中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态度冷硬横,甚至口!出狂言与当事人“抬杠”,往往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或投诉。

2、执法的指导思想错误。有的同志执法不是以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压降交通事故、提高群众的交通意识为目的,而是以多罚款多扣车为目的,以私人利益为目的,所以,不在交通拥阻的源头分流,不在交通拥阻的现场疏导,不深入基层宣传教育,而是只注重路检路查,埋头罚款,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这样极易引起广大驾驶人和群众的反感,产生对立情绪,甚至引发路面冲突。

3、执法程序不规范、标准不一致。表现为民警在纠违时只指出违法行为和法律依据,而不采纳或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直接开具罚单。有的民警害怕群众纠缠,不在批评教育上下工夫,而是随意降格处罚,执行中对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致。如果民警按规定进行处罚,被处罚的对象就不答应,质疑交警对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致,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引起投诉。

4、执法不公平,不公正。有的民警执法时生人熟人不一样,本地外地不一样,态度好坏不一样,执人情法,执随意法。

5、执法过于生硬,缺少人性化。执法中不体谅困难群众,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缺少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准备,缺少耐心,缺少爱心,缺少同情心。

6、交通标志、标线及设施设置不科学、放置不醒目。有的标志、标线缺少维护或被遮挡,或残缺污损不清,还有设置不合理、不科学等,以至于给驾驶员一些误导。

二、基层交警改进值勤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尽管投诉权掌握在群众手中,不可能由执法者自己来掌控,但是,我们必须把“零投诉”当作目标去追求,尽量不因自身能力、态度、方法、作风等方面的缺陷,影响路面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规范性,让群众投诉现象少发生和不发生。为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

1、端正思想,提高素质。罚款是手段,千万不能当作目的去追求。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因此,基层交警要以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的深化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为契机,强化“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四种观念,进一步加强学习,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身边人学、向成功学经验、向失败学教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精通业务,能说会道,应付自如地做思想工作。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路面执法民警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切实掌握法律条文,并且必须做到熟练运用,在路面执法时,对交通违法行为一定要仔细分析,认真研究,运用法条一定要得当,不能乱套用,程序要合法,填写要规范。

3、文明执法,保持冷静。敬礼在先,礼貌在先,请字在先,做到言语和气,言行规范,形象良好,让对方感到双方是平等的。对那些态度不好,不配合的当事人,我们不能因为他急而跟着急,要耐心。也有极少数当事人心怀叵测故意刺激我们,挑起矛盾,我们更要冷静对待,不能让违法者牵着鼻子走,把事态扩大,从而引发更大的冲突。

4、执法过程中要提倡人性化。执法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要多一些换位思考,要体谅群众难处,不能生硬执行,多加强换位思考,妥善处理好“说情风”,执法中既要公平也要灵活掌握合理的诉求,关键是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所有当事人都应尽可能给予帮助和便利。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处罚力度大,罚款金额高,这些处罚相对于大多数驾驶人来说是很难承受的。不是说我们不处罚,对违章应该处罚,这就要求我们掌握尺度,处罚既要合理,也要合情,对《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纠违放行,不能动辄处罚了事,完全不考虑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

公诉工作思路范文第3篇

一、明确新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新刑诉法从多方面做出强化法律监督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权、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期间第一次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对律师会见"恐、毒、黑"犯罪嫌疑人的监所、对负责指派律师的法援机构负有通知义务,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证明义务,公诉人出庭义务等。可见,在检察权力拓展和检察职能延伸的同时,检察机关的责任性和义务性也大大增强了,这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

(一)对争先创优的挑战

概括的讲,新刑诉法对于证据、辩护、强制措施、派员出庭、创设四个特别程序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对检察侦查工作短时期内办案规模必然会有一定的影响,给基层院"创先争优"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正因为如此,我们要更加坚信实施新刑诉法将会对检察工作产生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严格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工作业绩、打造检察形象所带来的积极的推动作用,要持续保有争当全省排头兵的干劲,志在对接新刑诉法的积极转变中走在全省前列。

(二)对传统执法办案模式的挑战

新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公检法工作的衔接和配合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新法规定,提起公诉程序中,把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不的情形之一,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提起公诉须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移送法院。审理程序中,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应当一律到庭支持公诉;一审程序公诉部门应当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明确应当开庭的范围,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新刑诉法还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修改,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这些新增的规定实质上是明确和严格了公诉职能的行使,强化了检察监督力度,对于办案工作人员来讲,则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可见,新法对传统的依靠强攻硬取、熬时间、拼体力的办案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检察人员转变旧有工作模式和方法,重新确立工作思路。

(三)对组织机构的挑战

新刑诉法延伸了检察职能,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对检察机构的队伍建设、两房建设、经费、装备保障工作等硬件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软件方面,在现有条件下,基层院对接新刑诉法尚未脱离学习培训阶段,落实新刑诉法的任务内容、完成时间节点以及检查评价方式等尚未正式运行运转,还需要责任科室强化工作研究,这些问题也是新刑诉法迫切要求检察工作总体提升的一部分。

二、寻求落实新刑诉法的方法

(一)树立思想的高度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检察工作影响深远。检察干警要深刻领悟新刑诉法,扫除思想意识上残存的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就必须端正思想,提高思想。

树立思想上的高度,是指要加深认识新刑诉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全面领会新刑诉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深入研究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快速适应新的执法理念和操作规则。干警应该不断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将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与开展各项专题活动结合起来,结合执法办案实际,结合办案中有用的经验,深入查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刑诉法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或做法,该改则改,该废则废,严格遵守新法规定。只有在思想上达成对新刑诉法精神的高度统一,才能在新的工作模式中厘清思路,促使检察职能的主动转变。

(二)加强理论的深度

新刑诉法涉及检察机关的新规定、新要求,需要干警正确理解、合理运用、具体而丰富。这一过程中,只有始终尊重司法规律,不断深入理论学习,坚持系统思维理念,并具体运用到实践中,才能量体裁衣,切实解决问题。在理论学习中,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不断的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实践再反哺理论;要紧跟形势,领会上级机关传达的新法精神。积极参加各级机关组织的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领导讲话,积极展开讨论;要加强自身法学素养,擅于回归到理论中去检验实践,发现问题,上升理论层次;要加强调查研究,立足自身职能,科学研判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

(三)拓展实践的维度

1、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走创新发展道路。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新刑诉法是引领检察业务发展的指向标,在新法实施的过程中必然带来体制机制的创新。创新工作要求执法办案中深入贯彻新刑诉法的精神,也必将给检察工作带来重大变革。检察机关应该抓住变革机遇,紧密结合新刑诉法条文规定,明确社会管理创新的主攻方向;紧密联系地方发展战略,强化检察职能在司法中的作用;找准工作的定位,积极拓展延伸触角的途径,运用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解决新刑诉法在具体落实中的问题。

2、完善各项工作职能,以职能的转变带动机制的转变,以机制的转变推动执法办案能力的提升。

新刑诉法给我们带来很多值得研究的新课题。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侦查人员出庭实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落实和程序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种种,在适用新刑诉法的过程中,都包含着对执法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的双重要求。首先,我们应该积极转变理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主动尝试新办法,积极落实新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停的回环往复,使刑诉法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具体案例中得到落实。其次,我们要在实现检察新职能、积极探索新试点的同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成熟的工作机制,着力发挥机制的推动作用,从根本上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从整体上推动争创工作迈向更高层次。再次,我们要在崭新的执法办案模式和成熟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探索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的路径,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赋予的职责。

3、扩展探索的视域,加强基层检察院之间的互动交流。

新刑诉法推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学习新法的要求,探索办案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形成百家争鸣的的大好局面,增强了机关中的学术氛围。但在自身践行案源、着重挖掘本土资源的同时,也应该扩展自己的研究视域,从"他山之石"处发现新观点、新做法。为此,要积极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利用检察简报、检察内网、各种检察刊物的新刑诉法专栏交流经验、扩大宣传。要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引干警多渠道探索对接新刑诉法的有效方法,促进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能够做到围绕某一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如何适用法律、一定时期内办理的各类案件的特点和发案趋势进行研究。

检察机关之间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系机制,以新刑诉法为契机,以争先创优为目标引领,开展互动交流,形成良性互动,争创品牌、比拼特色,共建工作层次。在互相学习和了解的基础上,在争先创优的压力之下,促进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检察工作制度和机制,不断寻求创新工作的着力点,变压力为动力,在竞争中求发展。

(四)加大落实的力度

遵照上级检查机关传达的相关要求,领会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准备全面实施新刑诉法,妥善处理新旧法衔接中的重大问题,加大过渡时期贯彻新法的力度。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在侦查办案中应当立即先予以落实执行;对于新增的检察职能的规定, 如侦查机关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增设的没收程序等,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尽快形成具体的工作机制,保证在在新修刑诉法正式实施后顺利执行。加快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切实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远程提审等工作,需要加快配备硬件设施到位,以规范化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建立健全新法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对接新刑诉法项目任务责任制度

基层院落实新刑诉法的重点在于创新、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通过明确相关项目任务的内容、完成时间节点以及检查评价方式等,将落实项目任务的责任分解到具体的部门、人员及分管领导。项目任务的牵头人要切实履行组织和推进工作,责任科室要全力支持和参与,不得推诿。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推进项目任务的领导,对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帮助排解。要在吃透项目任务所蕴含的新刑诉法立法精神基础上,鼓励大胆探索。在推进过程中,首先须立足实践,强调可操作性,同时要关注上级院出台对接新刑诉法的规范和意见,努力与上级院的要求保持一致。对接新刑诉法分解的项目任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项目组要抓紧时间落实。在完成时间节点前,须将相关情况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项目任务的内容分别提交检察长办公会或者检察委员会。

(二)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开展专题研究

公诉工作思路范文第4篇

大家好!我是××,现年三十五岁,中共党员,我于年毕业于北京化工学院后,年通过社招调入宣武区人民检察院,现在公诉一处任主诉检察官。 九年来,在院党组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由一名没有系统法律知识的普通干部成长为一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诉人,其间的个中滋味不是简简单单就能一一道来的,但可以说,在宣武检察院,我度过了有意义的青春岁月,在公诉工作的磨砺中,我逐渐成熟了,是公诉工作培养了我的责任心,增强了我的责任感。

今天,院党组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竞岗机会,我根据本人的自身条件和和几年的公诉工作经验,特申报竞争公诉一处副处长的职位,下面我就竞争此职位所具备的优势向大家作一个简要的汇报:

我于一九八八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多年来,始终以规范自己的行为,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在工作中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并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先后二次获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来院至今,我一直在公诉处工作,从一个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检察员,这些成长的足迹都离不开公诉工作这块基石。为了尽快适应工作,一九九六年我参加了中央党校的法律专业的函授学习,此后我注重自身法律知识体系的构筑,学习刑事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新出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吸收、借鉴专家的法律成果,在工作中找到理论与实践的契合点,做好审查工作。自年独立承办案件以来,共办理了三百余件案件,自××年月担任公诉一处的主诉检察官以来,共审批了二百余件案件,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做了有罪判决。在(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这些大大小小的案件中,让我熟知了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程序,锻炼了自己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培养了一个公诉人所应具有的缜密思维、有理有据证明事实的公诉技能,同时也培养了一定的协调能力。

在从事公诉工作的几年中,我先后参加了市院公诉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走出去积极吸纳同行的工作经验,聆听专家的讲座,观摩了市检院、兄弟院及本院同仁的庭审,注意借鉴他们处理庭审问题的方式方法,并运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几年来,我在领导的激励下,同志们的帮助下,先后通过了主诉官资格、检察员资格的考试,并在市院组织的公诉业务技能比武中锻炼了自己,获得了优秀公诉人称号,并获得了出庭效果奖。

当然,我深知作为一个中层干部,仅有良好的业务技能市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同志,以实干增强部门的凝聚力,才可以胜任这一职位。为此,我要克服以往对工作中的感性经验缺乏理性总结、归纳的不足,加强学习,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在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如果我能竞岗成功,我将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院党组的决议,积极协助处长增强公诉一处的凝聚力

我认为,公诉工作要在公诉改革中发展,要有打硬仗的准备,这首先取决于人的素质,取决于一个集体是否有战斗力,取决于部门干部自身是否过硬。因此,作为一名副处长,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树立全院、全处一盘棋的思想,协助处长抓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在加大理论学习力度的同时,关心同志的学习、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增强部门的凝聚力,使公诉一处的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二、全方位加强业务学习,协助处长做好案件审查工作

首先,当前的庭审模式使庭审活动具有对抗性,公开性和公正性,这赋予了公诉工作更多的机遇和挑战。要想以出庭公诉工作为龙头,充分履行公诉职能,就必须具备坚实的法律功底,因此,作为公诉处的副职,要积极协助处长整理新出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并组织定期学习,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问题及时会同调研部门向有关专家咨询,开拓办案思路,依法处理案件。第二,作为公诉处的副职,应将审理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总结、归纳,并向处长汇报,保证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要重视出庭中问题的研究和出庭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同志们一道提高庭审质量。第三,针对公诉一处的案件性质、人员结构,协助处长注重日常工作的总结,科学安排办案力量,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高效率地审结案件,以深化严打成果。第四,在未成年办案组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注重学习兄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经验,针对本辖区的未成年人的特点,探索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思路,使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更上一台阶。

三、充分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明确重点,构筑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按照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协助处长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各环节以及刑事审判各环节加以研究,找到本辖区可能出现违法问题的环节,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切实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四、加强自身修养,做好表率

公诉工作思路范文第5篇

    一、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现状的实证分析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不出庭率一直在90%以上。⑴笔者通过实地采访、详细调查所在地6个基层院,发现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呈现出六多六少的特点。

    (一)运用证人证言定案多,证人当庭作证少。“要求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相对于使用书面证言,是一项高投入的审判工作。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词数分钟就可以完成,而证人出庭一般必须经过传唤证人到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具结、证人作证、当事人询问、法官职权询问、证人退庭等程序,一般需要几十分钟的时间”。⑵这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习惯于运用书面证言定案的原因。由于这一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少之又少,就是勉强出庭作证也是消极对待,未能达到当庭作证指控犯罪的目的。

    (二)证人一旦出庭作证,如实作证的多,翻证伪证的少。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大多数证人都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是也有少数证人违背自己的良知,或者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在法庭上推翻原来提供的真实证人证言,故意提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虚假证人证言。

    (三)要求证人履行义务多,给予证人权益保护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仅仅强调证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不注重保护证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如证人作证时的法律地位、证人作证后的财产保护以及人身保护。

    (四)男性证人作证多,女性证人作证少。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由于男性比女性性格心理素质好,敢于担当,男性证人多于女性证人。

    (五)未成年证人作证多,成年证人作证少。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由于未成年证人思想单纯,不必要的顾虑少于成年证人,乐于作证的成分多于成年证人。

    (六)杀人、抢劫等普通刑事案件证人作证多,涉黑等性质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证人作证少。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由于对涉黑、恐怖等案件被告人的惧怕和恐惧,此类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几乎等于零。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位高权重,而且证人与犯罪嫌疑多是亲友、同事或熟人关系,有的与案件本身还有一定的关系,证人往往拒绝作证。实践中杀人、抢劫等普通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相对多一些。

    二、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及解决路径

    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根源在于其主观心理状态,而主观思想又决定、支配着客观行为。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及解决路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上认为不必出庭,解决这一思想误区关键在于强化出庭责任意识。在调查中,大多数消极出庭作证证人认为出庭作证无必要。错误认识的原因之一在于不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为只要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环节提供了证人证言即可,不必再到法庭上当庭作证。错误认识的原因之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民的厌诉厌证心态以及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据自己与案件当事人的亲疏远近和个人好恶而任意抉择是否出庭作证。

    解决这一思想误区,关键在于强化证人的出庭责任意识。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充分认识证人出庭作证的特殊意义所在。证人出庭作证的功能在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和保障对抗制审判的真正实现。⑶证人出庭作证,面对面揭露犯罪,容易使被告人心服口服,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客观需要,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应有之义。这既是对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负责,更是对法律和事实负责,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二是让证人明确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和认同,使广大公民认识到依法及时作证既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又是遵法守法的重要表现,从而克服厌诉厌证的错误思想,增强证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意识。

    (二)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障碍根本在于落实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财产和社会保障措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思想障碍之一在于认为出庭作证劳而无益,担心出庭作证的误工费、差旅费等得不到补偿;思想障碍之二在于认为出庭作证劳而无功,证人作证社会地位不高,甚至还遭到讽刺挖苦。

    要解决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思想障碍,根本在于落实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一是财产保障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未规定必要的财产保障措施,造成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但是可喜的是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财产保障措施,即“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二是社会保障措施。实践证明,提高证人的政治地位对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大有裨益。应当在社会上提倡主动积极作证光荣,消极抵抗作证可耻的正确导向;必要时设立证人奖励基金,根据证人在侦破、审理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建议设立证人保险制度,规定凡因作证而受到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证人,皆可向国家为其专项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支付赔偿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费用。

    (三)主观上不敢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顾虑出路在于健全对证人的安全保障措施。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的思想顾虑在于怕得罪人,怕遭到报复。要解决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的思想顾虑,其出路在于健全对证人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证人安全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1996年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由于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事前预防性保护以及在财产方面的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宣言式保护的层面,预防功能较差,不能为证人提供有效的同步保护,因此导致证人不愿冒险作证。⑷为了鼓励证人勇于出庭作证,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些规定对于鼓励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固然重要。但是案件仅仅限于有限的几类案件,对于其他大多数案件还是束手无策。建议拓宽保护范围,应该扩展到一切案件,这样更有利于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为证人顺利出庭作证营造良好的条件。

    三、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客观表现及解决路径

    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抗拒出庭作证,即违反法律规定,置检察人员、辩护人员的申请和法院的传唤于不顾,不出席法庭作证、接受询问和质证。客观表现形式之二就是翻证和作伪证。这是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最大的挑战。如果不对此加以认真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可通过以下四条路径予以解决:

    (一)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应视为拒绝履行自己对国家法律的义务,法律有理由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没有法律强制手段,是难以保障证人顺利出庭作证的,这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并不违背基本法理。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增加规定了对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一是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这体现了证人证言的优先性。二是规定了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免予强制出庭的权利,仅仅指在庭审阶段可以免予强制出庭,并没有免除其在侦查、起诉环节作证的义务。笔者认为豁免的范围应扩大到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案件事实的律师和履行特定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