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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民商法论文

外观主义民商法论文

一、民商法外观主义的内涵

民商法认定外观主义是依据商事行为人的行为外观表现其行为意愿,外观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行为相对人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疑问情况的信赖,在这种由本人因素引起的外部表现形式的信赖,并不会关注其真实的意义,仅仅为了实现交易安全,这样在无形中增强了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感,进一步保障交易安全,商事交易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应遵循法律的规范要求。在完成商事交易行为后,即使在行为人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也不可能随意更改。交易中的外观主义是保证商事交易的合理性,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二、外观主义的构成要素

外观主义的实现需要有外观事实作为基础依据,外观主义要确保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情况不符,使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或意思外观不符合真实的事实,在重要要素的部件要成为事实依据的基础,确保信赖保护的对象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外观主义也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不同的的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价值评判。自然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有一定的推动力,在导致相对人信赖的同时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人的信赖,即使在交易情况与真实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下,也要保证交易过程中的信服和信任,通过信赖损害来判断信赖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积极的信赖损害和消极的信赖损害获取预期的利益,法律本人利益的权衡下保护第三人利益,实现法律的正义性。

三、民商法中外观主义的表现类型

(一)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

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占有对权利的外观有着重要的参考依据,占有动产和不动产是对使用权的表现和展示,在本质上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而善意取得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只能在动产和不动产担保过程中设立质权保障,将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推动扩展到其他权利。如果出现因信赖占有的合法权利,在声称和主张的权利更能有效的显示其占有的权利。信赖保护对象要保证客观的权利外观,避免把主观和随意的语言行为作为权利外观基础。权利外观的基础只能体现一种确定的事实或权利状态,从而成为善意他人信赖的内容和基础。

(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证书,在整个经济交易活动中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票据权利是维持法律制度的基础,在整个商品交易活动中采用票据制度。在出现债权时作为交易证据,维护票据在交易过程各个环节的法律效益,促进票据的流通,实现交易过程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三)对商事、社团登记的信赖

在现实的权力宣示过程中,在商事和社团登记的事实中宣示性权利效力,将登记的事实或在权利状态的变动不以登记的事实作为生效要件,换句话说,登记的事实是权利保证的重要前提,将登记作为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能有效的保证交易安全。

四、民商法在外观主义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交易风险分担

为了促进交易顺利进行,进行风险分担,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交易风险往往分配给了交易的相对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在普遍的商事交易中,要保护出卖人询问和质疑权,保证检验货物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确立相应的交易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使买受人没有进行检验而接受了货物,买受人也可以去对商品进行有效说明,履行相应的交易风险承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确保将交易风险分配给商品交易的行为人。

(二)实现交易公平民商法的外观主义

实现公平是维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对人的交易中合理运用权、处分权,在产生的买受方和第三方产生权利损害的情况下,保证交易结果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商法的外观主义,促使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交易安全,实现卖受方、买受方和第三方的交易公平。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的目的保护交易安全。在客观基础上权利外观和主观基础上的善意信赖,在不断的创新发展中,消除交易相对人的顾虑,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

作者:王喆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