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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监管革新思考

全球金融监管革新思考

资本计提和计量方法的复杂化并未大幅提高监管效力

巴塞尔协议复杂化的首要来源是基于模型的风险权重设置。复杂的风险权重设置原本是要提高监管框架的风险敏感性,但在实际的不确定金融环境下,其可能是次优选择,简单的权重设置方案反而更加稳定。如图1所示,如果采用基于风险权重的资本计提方法,则资本充足率与银行倒闭之间并没体现明显的相关性.并且倒闭银行和存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不存在显著的统计差异:如果采用简单规则的杠杆率则倒闭银行的平均杠杆率比存活银行低12%且这种差异是显著的。因此相对于基于风险权重的资本计提方法,简单的杠杆率具有更好的预测效力。监管复杂性的第二个来源是资本定义。不同的资本定义和计量方法在预测银行倒闭的效果上差异较大,越简单的资本计量方法预测银行倒闭的效果越好。实证检验表明,股权资本计提方法的表现要好于其他复杂计量方法基于市场的股权计量方法的表现要好于其他计量方法最简单的资本计提方法(基于市场的杠杆率方法)的预测效力是最复杂方法(基于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的10倍多。

监管预测模型的复杂化并未大幅增加预测效力

最优监管规则的选择对环境的依赖非常大,环境越复杂,简单预测模型的效力反而越稳定。在Iogit模型下,选用CAMEL体系的不同指标作为预测变量的实证结果表明:在利用样本拟合模型进行样本外预测时,样本的大小会影响不同模型的预测效力。当样本规模为100家银行时.包含CAMEL体系所有五个指标的复杂模型对银行倒闭的预测力较差.低于单个指标模型的预测力j当样本扩大到1000家银行时五个指标模型的预测力才超过大多数单个指标模型,但仍低于仅流动性指标充当解释变量的单个指标模型。图2进一步总结了三个不同复杂程度模型(CAMEL五指标模型、流动性指标单变量模型和平均值模型)对银行倒闭的解释力。在样本规模较小时.CAMEL五个指标模型的解释力最差:样本增加到1000家银行时,CAMEL五指标模型的解释力仍然低于流动性指标单变量模型。样本规模表明了信息不完美的程度,样本规模越小,复杂模型的不确定性越大,对危机的预测效力也就越差。因此,在样本规模较小的情况下预测模型越简单越好。

银行风险评估模型的复杂化并未大幅改善评估效

在复杂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内部模型和资产组合的复杂性会影响风险评估模型的稳定性.相对于复杂模型,简单模型能更好地提高评估的稳定性。银行在利用内部模型对资产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时在不同的样本规模下,简单模型和复杂模型的效力差异较大。如果采用VaR方法来确定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复杂程度依次提高的“样本平均协方差矩阵(MA)”、“相对简单的指数加权协方差矩阵(EWMA)”和”复杂的多元GARCH(1,1)模型的评估效力却是依次降低的。如图3所示当样本规模为2O一3O年时最简单的MA模型的表现远好于复杂的GARCH模型;随着样本规模的增大.复杂的EWMA模型和GARCH模型的表现也在提升。然而,即使样本规模增大到75年,简单模型的表现也没有显著低于复杂模型。除评估模型的复杂程度外.资产组合中的资产数量也会影响风险模型的评估效力。如图4所示当资产组合的容量为2—3个资产时,简单模型(EWMA)和复杂模型(GARCH)的表现差异非常小;随着资产组合容量的不断增加,简单模型的表现逐渐好于复杂模型。原因在于,样本的”过度拟合”更加严重不确定性。相对于简单模型,复杂模型对,增加了模型进行样本外预测的

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一)简化巴塞尔协议框架的复杂层次

巴塞尔协议增加风险敏感性在理论上是可行和必要的,但在实践中却显著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和监管对评估模型的过度依赖。例如内部风险模型是监管不透明和复杂性的主要来源之一,且在小样本下的评估能力较差其在监管框架中的作用需要重新思考。一个可行的方法是严格限定模型预测结果的使用范围。例如.有人建议银行内部模型所得结论的使用范围应只能在标准化方法所得结论的范围之内。但是,对内部模型的使用范围强加限制本身并不能简化监管结构只有将内部模型从监管框架中消除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二)提高杠杆率监管的地位

“巴塞尔”已经引入杠杆率但对杠杆率的作用重视不够。在新的清偿力监管规则中,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起主要作用,而杠杆率则是第二位的,只是一个保底工具。考虑到杠杆率的简单性及其优良的预测能力.杠杆率应该起主要作用,而资本充足率应该居后。对于越复杂的银行,越应该提升杠杆率的位置。反对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这;会提高银行的风险偏好,激励银行增加单位资产的风险从而降低杠杆率作为银行倒闭预测指标的效力。为了避免这种监管套利.同时保持杠杆率的预测稳定性.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将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置于同等地位。此外,对于全球的大银行来说.为了防止在这样的危机中倒闭.其杠杆率应该提高到7%,而不应该是3%。并且股权资本的计量应该基于市场价值,而不是记账价值。

(三)强化支柱2和支柱3的作用

巴塞尔协议有三大支柱构成,但三大支柱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失衡的资本充足率承担了过重的责任。简化支柱1不仅可以强化其自身的效力同时也可以强化支柱2和支柱3的作用.从而平衡三大支柱的责任和压力。简单地增加支柱2审慎监管的作用范围并不能平衡三大支柱反而会导致监管因小失大。这会导致监管者需要去监管很多小的、基于规则的风险.而忽视很多潜在的危及生存的重大风险。一个可选择的方法是,少一些基于规则的监管,多一些基于判断的监管。这一方法可以减少监管的复杂性,降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规则执行成本.但其成功建立在监管人员的丰富经验之上。然而,一个完整的危机周期长达20-30年系统性危机一个世纪可能只发生一到两次.风险管理者和监管者的经验积累显然难以达到一个危机周期。因此支柱2的改革方向应该是采用更加简练的监管规则,但同时要增加监管人员的经验。对于支柱3市场纪律来说,应当通过简化风险权重设计和信息披露来强化。当前,对于投资者来说.银行就是一个“黑匣子”,特别是银行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侵蚀了透明度和市场纪律,简化风险权重和增加风险权重的一致性,可以修复和提高市场纪律。此外,披露事项也并不是越多越好,太多的披露事项会掩盖那些重要的细节,反而降低实际透明度。

(四)对银行的复杂性实施资本惩罚

当前的监管框架并没有对银行的复杂性进行惩罚,反而通过允许采用内部模型给银行提供了资本激励,为银行增加复杂性提供了补贴。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征收附加资本有助于降低资本补贴问题,同时也有助于简化银行的公司架构。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复杂性的问题。银行监管需要根据银行内部的复杂性产生的外部性征收附加监管。大型金融机构由于采用多样化的内部模型和管理信息系统已变得“大而不能管”,针对银行的内部复杂性征收附加监管不仅会防范银行倒闭,还会为银行简化资产负债表提供激励。此外.金融监管应根据金融体系内银行之间的复杂关系征收监管费或者附加资本。由于金融体系内的风险暴露链条不断发展且不透明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近几十年来也在快速发展。当前的监管规则还远没有认识到这类复杂性带来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暴露只承担了较低的资本惩罚。

(五)强化数量监管

过去30年以来,监管改革的方向是为风险定价,而不是禁止或者限制风险行为。未来.监管者应该减少价格监管.同时强化数量监管。数量监管不会遭受错误评估/测算的影响.因而稳健性更高,这是《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适用的时间比巴塞尔II长出60年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危机之后.数量监管已经受到重视,美国的沃克尔规则就是一个数量监管戒条。尽管这些改革方案已经非常清晰但是如何实施还存有争议.特别是在规模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等方面。

本文作者:安德鲁·霍尔丹瓦西利斯·马德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