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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咨询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咨询

劳动合同除前述上述条款外,《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还指导性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来约定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1.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以便于选择定夺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分别对试用期期限的确定、试用期间工资的标准和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

2.培训条款

主要指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术培训,是根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和条件,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及劳动者综合素质为目的的教育训练活动。我国《劳动法》第八章就国家、政府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义务及职业培训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

3.保守秘密条款

秘密包括多种,其中最重要的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可以对有关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使之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约束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4.补充保险条款

社会保险可由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和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三个层次构成。其中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的社会保险,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上能得到进一步的物质帮助。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就可写入劳动合同。

5.福利待遇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76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可就为社会救济、优抚、文化、体育、卫生以及残疾人和无依靠的老人、儿童举办福利事业,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质量等福利和待遇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