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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管理范文精选

经济体制管理

经济体制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经济结构;协作型治理

1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未曾有过的重大变化:在所有制结构上,私有制经济已取代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私有制的比重还在进一步提高。在收入分配结构上,已形成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格局。在阶级阶层结构上,已形成了“金字塔”型,新资产阶级兴起,工农大众弱势化。在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关系上,高速度带来了高能耗、高污染,使GDP的增长大打折扣。在内外经济关系上,我国国民经济正面临着日趋附庸化的严重危险。

经济的变化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结构和功能的变化,从组织到地区,到整个社会的资源整合方式进行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的转变。各方面的利益被充分的显现出来,利益主体多元化。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已形成“五大等级”“十大阶层”的“金字塔”(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调查报告),人们被分化成了不同的阶层,即使同一阶层的人们之间,利益需求也不完全统一,个性越来越明显,社会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强,正在由统一向分化转变。我国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乃至性质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隶属于国家的管理型单位变为利益型单位,中心任务则更多是满足成员需要及谋求组织自我发展。整个社会整合正在由行政性社会整合向契约性社会整合变革,市场中的契约性关系,以及建立在契约性关系基础上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都在整合经济活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和结构的分化,要求政府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社会力量的发挥,以契约为基础,运用与社会组织、公民社会合作的协作型方式整合社会资源。

2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协作型政府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通过政治手段的倾向对于其他领域的强势统治开始相对弱化,中国政府职能从改革前的以政治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社会职能,经过改革推动的以经济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社会管理职能,转变为现在正在展开的以社会管理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政治职能。政府的职能更多的是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治理手段,也发生了变化,将由政府治理模式传统的管理型向现代的协作型方向发展。其中有几个关键点是值得注意的:首先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从经济领域弱化出来,就必须加强市场自身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完善了,政府自然就没有干涉的空间,政府职能的转变就会彻底。其次,政府要改变垄断的行政模式,强化社会自治的能力,采取和社会共同管理的方式。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要特征的“公民社会”逐渐兴起,他们正在承担着具体的、专业性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政府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利用社会力量,向协作型治理模式转变。

笔者认为在具体努力上要培育或完善实现协作型行政的基本要素:

2.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由单项制度的安排转向以结构性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创新阶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经济完善,一方面要求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减少行政的直接干预,使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不断要求有效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既要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规则,又必须在西部大开发中实行有差别的区域政策。区域协调发展和居民共同富裕成为我国未来改革和发展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实际上是利益结构的调整,改革逐渐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由于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均衡问题越来越突出。积极寻求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合理的财产分配关系,科学整合利益群体,为人们进一步创造获得利益的空间。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质性推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2.2培育协作型的公民社会

“协作”顾名思义是至少两个主体的共同行动,所以,加大政府以外力量的发展是必要的。公民社会的出现,决定了其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可以通过传送民众中各个不同部分的需要和表达他们的利益而有利于改善民主政体的运作。培育公民社会,首先,在全社会培育一种开放的的公众参与环境,积极动员与吸纳最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行政过程中。其次,是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并加以落实。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社会的迅速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它对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但基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原因,中国公民社会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其制度环境的许多问题和困难。为了促使正在兴起的中国公民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应当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对公民社会给以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2.3建立民主法治政府

民主从根本上说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理念是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政治要求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和平衡,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强化公民的参与决策的机会和体制。法治政府,一方面政府本身机构的设立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行政人员的自由才量权也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处在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各政治主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政治权力,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根本行为准则。同时,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都通过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都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公正、合理分配,权力的失控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矫正,受侵害的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参考文献

[1]吴志成.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3).

[2]张康之.走向合作治理的历史进程[J].湖南社会科学,2006,(4).

经济体制管理范文第2篇

旧西藏,在残酷、野蛮、黑暗的封建农奴制度下,经济停滞、社会落后、文化萧条、民不聊生,广大群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西藏和平解放后,通过民主改革,从封建农奴制跨入社会主义制度。四十多年来,党和政府根据西藏的实际,制定政策、建立制度、强化基础、加大投入,使西藏经济社会得到全面进步,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绝大多数群众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一部分群众率先过上了富裕生活。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工作思路,使西藏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以后,同年10月召开了党的十四大,并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西藏的经济体制开始与全国衔接,共同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西藏自治区由于经济发展的基础落后,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产业结构仍存在着不合理现象,加上农牧区经济结构的单一和经营方式的落后,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西藏建设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对西藏的农牧业进行科学的定位,然后把农牧业作为西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重点,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农牧业、农牧区、农牧民是西藏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

(一)农牧业是西藏国民经济的基础。西藏自治区目前拥有250多万人口,其中80%居住在农牧区,从西藏自治区区域经济结构的划分上看,属于农牧型经济结构,而且,农牧业、农牧区和农牧民曾经为西藏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四十多年来,西藏的各级政府始终坚持把农牧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基础的指导思想,推动了西藏经济协调发展。今天在我们进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历史时期,更要注意解决好农牧业的地位和发展问题。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中,关于阐述社会再生产理论时指出,社会生产就产品的最终用途,可分为两大部类,第一部类是生产资料的生产,第二部类是消费资料的生产,只有两大部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正如,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大农业)的比例关系,实际上体现了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因此,农牧业在整个西藏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不但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起着坚持性作用。这是因为农牧业是西藏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没有农业提供的粮食;没有牧业提供的肉类和酥油及其他生活资料,广大藏民就无法生存。所以农牧业是西藏广大群众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贡献也是多方面的:(1)农牧业为市场提供重要产品。如粮食、食品油、蔬菜、畜产品、奶制品及各种原料。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工业原料的40%,轻工业原料的70%,纺织工业原料的90%都来自于农业和牧业。这不仅丰富了市场,而且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2)农牧业为市场创造了巨大的需求。就我国而言,目前9亿农民占全国市场份额的44%,而我区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牧区,这就形成了西藏自治区最有潜力的市场,因此,农牧区市场的需求状况如何对西藏未来的产业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3)农牧业为西藏的市场提供生产要素。其一,农牧业是西藏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同时也是西藏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地。其二,农牧业为西藏的经济发展提供一部分的储蓄和投资来源,特别是近年来农牧业向非农牧业产业发展中提供了乡镇企业的启动资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何把西藏的农牧业放在基础产业的地位,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的新课题。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五届三次、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总体要求,围绕着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目标,西藏农牧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许多良好的机遇和挑战。因此,进一步需要解决思想更新观念,继续加强农牧业和农牧区的各项工作,确定农牧业是西藏国民经济最重要的基础产业。

(二)农牧区的稳定和发展是西藏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热地同志曾对西藏的基本区情进行了全面的概括:一方面西藏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落后于全国,另一方面西藏的各项建设和发展长期面临着达赖集团的干扰和破坏。特别是近年来达赖集团和国际反华势力,借“人权”之口,以他们所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来制造分裂祖国的各种阴谋,妄图把西藏重新带回40年前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尤其是西藏广大的农牧区和农牧民作为他们长期梦想分裂祖国的突破口,在国际上散布谣言、制造混乱,在国内进行多次暗杀、爆炸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因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农牧区的稳定是西藏稳定的基础,农牧区的发展是西藏发展的前提。邓小平同志曾在论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明确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在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其后不久他又指出:“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显然,农牧业上不去,整个西藏的国民经济就上不去;农牧区不稳定,西藏的社会就不会稳定;农牧业和农牧区上不了新台阶,西藏的国民经济就很难上新的台阶。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是西藏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由西藏的基本区情所决定的。

(三)农牧民的问题是西藏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同志在革命战争年代时曾指出:“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这是因为,农民问题不但在战争年代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而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是一个根本问题。四十年前的西藏民主改革就是通过依靠广大农牧民群众推翻了封建农奴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今天,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时候,广大农牧民群众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西藏的农牧业和农牧区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农牧民的问题。西藏的农牧业经济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特别是1984年礼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两个为主,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和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在中央关心西藏和全国人民支援西藏的大好形势下,各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西藏的农牧区在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从本质上讲又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目前西藏农牧区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1)农牧区的贫困问题。据1994年的统计资料:西藏自治区农牧民人口中有48万贫困人口,其中有20.5万人口集中在18个县,占全区贫困人口的42.7%,其余分布在55个县(市),在18个贫困县中,5个县(即索县、嘉黎、定日、南木林、察雅)的贫困人口比例最高,人均年收入仅300多元,而且生产条件差,被列为国家重点扶贫县;其余13个县(即边坝、昌都、八宿、墨竹工卡、林周、比如、定结、仁布、萨迦、改则、琼结、加查、工布江达)的贫困人口相对集中,人均年收入只有400多元,生产和生活条件较差,被列为西藏自治区重点扶贫县。在18个贫困县中,有贫困户3.5万户,20.5万人,有耕地106.4万亩,草场19846万亩,森林面积2498.15万亩,人均纯收入436.41元,人均生产粮食275.3公斤,油菜籽13.4公斤,肉37.8公斤,奶54.9公斤。其中列入国家重点扶贫的5个县,有贫困户1.5万户,8.6万人;有耕地28.6万亩,草场4784.3万亩,森林面积262.2万亩,各类家禽155.37万头(只)。1994年,农业总产值为1346.11万元,人均纯收入342.30元,人均生产粮食303.4公斤,肉31.1公斤,奶41.7公斤。以上现象充分说明贫困问题仍是西藏农牧区的最大问题,也是广大农牧民群众函待需要解决的问题。(2)农牧区的人口问题。西藏自治区的人口目前约有80%居住在农牧区,这就为西藏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劳动力资源,特别是西藏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以后,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使西藏自治区的总人口约为115.00万人,到1992全区人口增至225.27万人,在这40年间全区净增人口为110.27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86.31,劳力91.56万人,占整个农业总人口的47.08%。但是,人口多,增长快,始终是西藏农牧区的一个沉重负担,这是因为人口的增长量高于自然和环境的负荷量,便会严重制约西藏自治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的增长率高于经济的增长率便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民族素质的提高。陈奎元同志在《为了藏族人民的利益,西藏也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文章中指出:“我区的人口问题,主要是人口的增长缺乏科学、合理的调控。特别是农村、牧区,没有计划、没有控制的盲目生育,与生产力发展不协调,导致许多家庭生活困难,人口身体素质下降,没有能力给予子女良好的教育,妨碍广大人民群众早日实现小康的目标,不利于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正如我区部分农牧区所出现的经济越落后,人口的增长率就越高,控制人口的难度就越大,人口的质量就相对较低。结果“越落后,生的越多,生的越多,反而更加落后。”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的理论原理告诉我们,社会生产包括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两个部分,人是生产者,同时又是消费者。因此,在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关系中无论是生产、积累、消费之间,生产与建设之间,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之间,以及农业、工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人口数量有关。可以说,经济与人口在发展速度上的比例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中最重要的比例关系之一。所以,计划生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对我区农牧业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对农牧区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农牧民的思想观念问题。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因此,社会意识作为与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哲学范畴,概括了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以及人类社会的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如: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精神过程、以及它所包括的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和哲学等等的思想和观念。因此,一个民族的思想和观念在其形成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客观历史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也就是说,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反映在其生产关系的内在本质上。我区农牧民的思想观念由于过去受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影响,加上,藏传佛教所宣扬的宿命论及客观环境的自然封闭,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和懒惰心理。甚至有些地区农牧民的思想观念远远落后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如,八十年代初,“西藏昌都地区好不容易冒出了一个‘万元户’,结果修了一座经堂;以后又冒出了一个‘万元户’,又修了一座经堂,而且更大、更漂亮。于是,第一个‘万元户’不服第二个‘万元户’的气,下定决心,继续致富,要修一个更大、更漂亮的经堂”。又如,前几年西藏那曲地区和阿里地区遭受特大雪灾,人畜被困在雪地里,无法取暖,这时,林芝地区的一些个体户,主动向那曲和阿里两地运输救灾物资(柴火),结果被一些牧民给辱骂一顿:“这么粗的柴火,而且又这么长,我们没有办法烧,请你们自己烧吧。”再比如,自治区农牧局和区种子公司前些年在拉萨某县推行“种子工程”,农民领完种子后并没有拿去播种,反而把种子酿成青稞酒来喝。这样的例子在我区农牧区和部分农牧民群众当中不胜枚举。除此之外,西藏的农牧区还存在着资源短缺问题;农牧民收入偏低问题;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问题;草畜矛盾问题;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问题;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以上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区农牧民问题还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已经证明,农牧民问题不仅是我区改革开放的问题,更是我区稳定局势的根本性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农牧业、农牧区和农牧民问题的解决,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好“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的工作方针,解决思想、实事求是,把我区农牧业经济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

二、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一定的历史形态,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它的共性,即抽象掉特定的社会制度后的市场经济内在的经济属性,另一方面,是它的社会制度特性,即它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产生的社会属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意义讲,就是以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通过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借助竞争、价格、供求、风险、利益等方面的机制来优化经济机构,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内涵,加大经济发展的外延。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要求,必须首先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性原则,其次要反映西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发展目标。

小平同志曾在1992年南巡谈话时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所以,市场经济作为经济运行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可以根据本国实际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完全能够建立起相应的经济体制。

(一)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西藏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全国一样发端于农村和牧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西藏和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总的说来,西藏的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探索阶段),1979年至1984年。这个阶段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全国各地对体制的改革,使我国广大农村开始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西藏在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鼓舞下,随着政治上拨乱反正的开展,逐步清除“”中“左”的影响,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基本路线。在广大农牧区,为了克服旧体制存在的弊端,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积极探索并相继实行了多种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制和休养生息的政策。如,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组或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形式。到1984年初,区党委在《关于农村牧区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文件中规定:“实行生产责任制,要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其形式越简单越好,利益越直接越好,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在农牧业上更应放宽一些,借畜还畜,仔畜归户,牲畜作价归户,私有私养的办法都可以实行。允许大型农牧机具作价给社员。农牧民对自己的农畜产品有权自主处理。社、队(乡、村)主要应搞好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工作”。同时,还作出“大力发展和扶持各种(牧、农、林、果、菜、铁匠、银匠、木匠、雕刻、运输等)专业户、重点户”,荒山、荒滩、荒地上种树种草种饲料,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产品自主处理”。“延长土地、牲畜的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允许土地转包、允许牲畜转包和自由买卖”。“允许私人雇工,只要双方自愿”等。这个时期是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

第二阶段(即改革阶段),1984年至1994年。这个阶段由于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会议和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西藏的各项事业全面进入了一个改革攻坚的重要阶段。特别是西藏广大的农牧区在“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鼓舞下开始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85年前后,中央领导曾多次亲赴西藏考察,指导工作,经过与自治区和各级领导干部交换意见,共同商量,提出了“实行有利于加快农牧业发展的政策,按照西藏生产力发展水平,应在坚持土地、森林、草场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以经营为主,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方针。牧区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消除群众疑虑,不留尾巴。与此相连带的问题,是把冬春划场尽快划分到户或联户经营管理。畜产品完全开放,国家不再派购。农区实行什么样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应全由群众选择,可以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

实践表明“两个为主,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符合西藏农牧区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深受广大农牧区群众的欢迎,并在当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西藏的农牧区经济与全国各族人民一同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和价值规律进一步配置了农牧区的市场资源,改变了农牧区过去单一的经济结构,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私营和各种联合体并存,共同发展的多元结构的局面。因此,这个阶段是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也是西藏农牧区开始进入现代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

第三阶段(即发展阶段)1994年至现在。这个阶段是西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又一次新的历史阶段,1994年7月23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和安排了全国15个对口援助西藏的省、市。这些省、市围绕着西藏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局势与我区的各级政府,共同为西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保证。特别是西藏农牧区改革,如,加强了农牧业的基础地位;提高了农牧业的生产力水平;稳定了农牧业是西藏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明确了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是实现小康的决定性因素等等。又进一步强调了农牧业的发展、农牧区的稳定,对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同时把农牧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加强了农牧业的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提出了调整内部结构,健全服务体系,依靠科技兴农兴牧,挖掘生产潜力,走积极进行开发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子。又提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形成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新支柱;打好扶贫攻坚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好18个县48万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问题。这个时期自治区人民政府还“确定了加快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明确了我区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即在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国民经济年均增长10%左右,基本完成脱贫任务,多数群众达到小康水平”等等。

经过五年多的西藏农牧业经济发展,进一步稳定了“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在此基础上开始并完善了土地承包的法律制度;落实了牧区草场建设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开始建立健全;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路子初步实现。并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牧区经济体制打好了良好的基础。所以这个阶段要实现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实现粮油肉基本自给、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部分群众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也是“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的实施阶段和西藏农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启动阶段。

可以看出,西藏农牧业经济体制已经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轨道;由过去的供给型开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逐步形成了农牧区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二)西藏农牧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进展。西藏的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在党中央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关心、帮助下,经过广大西藏农牧民群众的艰苦努力和二十多年的改革奋斗,已经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1)构造了具有活力的农牧区市场的微观主体;西藏农牧区市场的微观主体,根据西藏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两种主体类型,首先是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纯农牧型市场主体;即以农业为主的市场主体;以牧业为主的市场主体;以半农半牧为主的市场主体,其次是以从事非农牧业的市场主体,即农牧区乡镇企业为主的市场主体。这些市场主体是西藏农牧区市场经济的细胞,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除了自给之外,都是与我区各类市场相连接的。(2)逐步形成了具有西藏特色农畜产品市场。西藏农牧区产品的市场化是根据西藏的实际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引导下,除了能够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畜产品外,绝大多数产品已经开始进入市场。特别是1992年全国部分地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以后,为我区农畜产品的市场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如,以农贸市场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骨干的市场网络开始形成,农牧区市场经济的载体已初具规模。与此同时,农牧区生产要素市场正在起步。(3)开始形成农牧区多样化的产业结构。随着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已经开始调整了农牧区产业结构的多样化,在整个农牧区经济结构中非农牧业产业的比重开始上升。如林、副、渔业及乡镇企业,同时,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的比重也开始上升。这不仅增加了我区农畜产品的市场品种,特别是非农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为我区的市场提供了不同的需求。(4)逐步转变政府对农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方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及我区农牧区市场的基本状部,从1980年的第一次西藏工作会议开始,就提出了“休生养息”的宏观间接调控政策,到1984年第二次西藏工作会议时,就已经形成了“两个长期不变”的宏观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特别是1994年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政府对农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方法,开始由指令性计划转变到指导性计划;由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由行政手段和计划手段转变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促进了我区农牧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总之,西藏农牧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经过五年多的摸索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以市场取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才开始起基础性作用。整个农牧区经济的发展起步虽早,可发展还很缓慢,加上我区农牧业经济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因此,在体制改革的选择中还需要进一步考虑西藏的基本区情和农牧民的基本愿望。

(三)西藏农牧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西藏农牧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和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及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前提下,围绕着农牧业经济的基础地位而进行的,其次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选择了其运行机制的。然而,由于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本身所存在的诸多困难,目前还面临着以下问题:(1)农牧区市场发育程度较低。西藏农牧区经济长期以来由于受自然经济的影响,加之,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各种制约,从生产到经营无现代意义上的市场概念。基本上是属于自给自足的耕作方法和经营模式,甚至有些地区仍延续着“刀耕火种”及其相应的生产方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观念非常落后。据八十年代中期我国一些经济学家对青海和西藏部分牧区的调查发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谋乡有一户牧民,养有100多匹马、300多头牛、500多只羊,在该乡算是一个‘万元户’,然而,这户牧民一年四季脚上没有一双好鞋穿,吃得也很简单。因为他们只养不卖,又不杀,所以生活过得很贫穷”。这种现象今天虽不多见,但这种观念在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当中仍存在。(2)基础条件较差。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与全国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基本上是属于“靠天种田、靠天养畜”。尤其是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如,对旱灾、雪灾等的抵御方法,仍应用着传统的防范措施。加上,生产规模的自给性、专业水平的原始化、经营方式的封闭性和农畜产品的单一老化。一方面制约着农牧区劳动生产率和农牧业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专业性中介组织发展滞后,致使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出现困难,另外在农畜产品的收购和加工销售等方面还存在着信息、技术、人才、资金与市场的矛盾。(3)思想不够解放,观念十分落后。西藏农牧区长期以来由于受宗教、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俗的影响,“等、靠、要”思想非常严重。再加上惰性心理和愚昧思想在某些农牧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甚至把乞讨当成一种职业来推崇。而对手工业者的歧视却根深蒂固。“宁愿相信佛教,不愿相信科学;宁愿饿死,不忘供佛”等等。除此之外,农牧区经济结构单一,乡镇企业、多种经营发展滞后,农牧民经营领域狭窄,现金收入渠道偏少;科技应用水平低,农牧民和基层干部依靠科技增产增收的意识不强,农牧业生产方式落后;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十分落后,人才医乏;农牧区剩余劳动力过多,就业压力较大;各级政府对农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不强。

(4)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会议以来,西藏的各项事业全面进入了一个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局面。特别是我区农牧区经济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从计划经济开始转变为市场经济,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1999年是我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第一年,也是西藏农牧业实施“九五”计划及完成既定目标的关键一年。为了完成这个基本的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首先必须明确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在稳定“两个长期不变”政策的前提下,以家庭自主经营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加强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是加大牧区草场的承包经营责任力度,彻底打破草场“大锅饭”。四是积极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及乡镇企业。五是加快农牧区市场体系的网络建设。六是加大政府对农牧区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七是积极推广农畜产品中的科技含量,明确“科技兴农,科技兴牧”的重要性。八是加快农牧业经济所需技术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职业技术人员培养。九是积极引导农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及非农牧业产业中的转移。十是加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利益的保护,减轻农牧民的负担,加大扶贫济困力度。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真正在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实惠。

三、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西藏农牧区经济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农牧业经济

西藏农牧业经济的发展,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特别是继续贯彻和落实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以后,农牧区经济开始进入以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然而,我区农牧业经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对西藏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已经是历史的选择,市场的必然。这种调整,一是可以加快农牧区经济的发展,二是可以提高农牧民的收入。这更是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

(一)建立适合西藏区情的农牧区产业结构。农牧区产业结构是否合理,关系到农畜产品的数量和构成,关系到农牧业的经济效益和农牧民的收入状况,也关系到农牧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甚至关系到农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因此,发展农牧业经济,一定要重视解决农牧区产业结构合理化这个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

农牧区产业结构的确定,首先要依据各个地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其次要依据我区农牧业经济发展的水平;再次要依据我区市场的基本需求状况,因而,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产业结构,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就会产生不同的产业结构。

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分析,调整农牧区产业结构的基本内容可以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对农牧业经济中的种植业内部进行调整。在确立粮、油、肉基本自给的前提条件下,建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的三元结构;二是对我区农牧业经济中的大农业内部进行调整,从而提高市场对农畜产品的需求品种和营养水平;三是对我区农牧业经济中加大非农牧业产业的发展比重,积极鼓励农牧区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从而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从西藏的实际出发,结合我区的基本区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调整好农牧区产业结构,这不仅关系到西藏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西藏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思想及途径。

(1)在粮、油、肉基本自给的前提下,要尽量满足我区市场的需求。粮、油、肉问题西藏国民经济的头等大事,也是西藏社会能否真正稳定的根本性问题。

自从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西藏农牧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牧区、农牧民的粮、油、肉问题。一方面加大对农牧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入,到1965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9亿公斤,比民主改革前的1958年增长88.7%,年平均增长12.7%;牲畜年末存栏1791.1万头(只),比1958年增长54.1%,年平均增长7.74%;另一方面从全国各地调拨物资,支援西藏地方建设,特别是粮、油、肉等方面的物资供应保障,解决了西藏人民当时所面临的最大的社会经济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此对西藏物资供应的重要性,提出过“政治重于军事,补给重于战斗”的指示。今天,西藏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区的稳定以及农牧民的温饱问题,仍离不开中央的的关心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援,同样离不开广大西藏农牧民群众的艰苦努力。据1998年统计:全区粮食总产预计当年可达到85万吨,油菜总产达到0.8万吨,分别比1997年增长7.3%,肉类总产达到12.7万吨,分别比1997年增长4.5%,畜产品综合商品率38%,增长2%。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西藏的粮、油、肉问题还不能基本自给,再加上按照西藏目前的人口增长速度,要实现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提出的粮、油、肉基本自给的目标,必须调整好农牧区的整个产业结构,同时也要重视农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2)积极发展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使农牧民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并实现小康。经济作物对于增加种植业的收入具有重大作用,而饲料作物对于养殖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众所周知,西藏农牧业从经济类型上划分,属于三元结构,即纯农业、纯牧业和半农半牧业,基本上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在整个农牧业经济中发展滞后。据1992年为例,在农业总产值中经济作物只占1.25%,蔬菜、瓜果产值占2.61%,其它是甜菜,另外还有一些少量的花生、烟草、大麻和亚麻。显然,经济作物是要受市场需求和地区适应性的制约,但如果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便能够发挥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的作用。

(3)加快林业、渔业的经济发展。西藏是我国五大林区之一,森林面积96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20.8亿立方米。由于西藏的森林资源地处我国独特的位置,与其它地区不同的明显特点为:一是原始森林和成熟林比重大。二是森林生长迅速,生物生产力高。如,西藏森林每亩年均生产量达0.294立方米,是云南省的2倍,黑龙江省的3倍,广东省的4.7倍。而且平均每亩林木蓄积量达14.8立方米,是云南省的2.2倍,黑龙江省的2.6倍,广东省的7.2倍。三是森林的垂直地带性十分明显。四是树种繁多。据统计,西藏的木本植物有1500多种,分属于100余科、300多个属。五是森林分布不均,覆盖率低。而渔业资源西藏因江河湖泊众多,所以十分丰富,鱼类有5科61种。据资料表明,仅纳木错、羊卓雍措等六大湖泊,即使以每亩捕捞1.5斤计算,可能的捕捞量也在1000万斤,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因此确定合理的农牧区产业结构,不仅有利于保证我区市场的供应,而且有利于各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增加农牧民的收入。

(二)大力发展适合西藏区情的乡镇企业。自从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来,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区的各项事业迈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农牧区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已经开始成为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农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西藏乡镇企业的发展从六十年代开始大体上经过四个阶段:一是六十年代,这个阶段是西藏广大农牧区稳定发展个体经济的时期;二是七十年代,这个阶段是西藏广大农牧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时期;三是八十年代,这个阶段是西藏广大农牧区实行改革开放,以家庭经营为主,家庭和集体双层经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市场经济的时期;四是九十年代,这个阶段是西藏乡镇企业发展势头最好的阶段。尤其是1992年8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区第一次乡镇企业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并进一步提出了我区农牧业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思路和方向。同时,自治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为农牧区乡镇企业积极提供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资金、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使我区的乡镇企业得到迅速发展。据1992年的统计,当年全区乡镇企业总收入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12.8%,比1979年的0.77%增加12个百分点;占全区社会总产值的4.6%,比1979年的0.2%增加4.4个百分点;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45.5%。比1979年的1.15%增加44.35个百分点。而到了1998年底,全区乡镇企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巨大的突破。目前,全区乡镇企业有973家,总资产达5.7亿万元(固定资产4.4亿元),其中乡村集体企业762家(股份合作制企业11家),个体私营企业211家;产值超千万元的企业10家;初步建成乡镇企业工贸园区4个;全区乡镇企业总产值达5亿元,比“八五”末增长78.6%,比上年增长25%,完成增加值1.9亿元;多种经营总收入达6亿元,比“八五”末增长42.9%,比上年增长13.2%;全区农牧民人均收入中的增加部分35%来自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另外,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约占7%,在农牧区经济中的比重约占25%。毫无疑问,乡镇企业已成为西藏农牧区经济的强大支柱,成为西藏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显然,乡镇企业的基本经营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它的兴办资金主要依靠农牧民集资,集体积累,所以农牧民群众比较关心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发展状况。当然,我区的乡镇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从经济总量、企业规模、贡献份额、人员素质及所处的阶段和层次上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总量小,发展不平衡、科技含量低,对农牧区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偏低,在整个农牧区经济中还没有确立其主导地位;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三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滞后,活力不足等。因此,今后我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从过去侧重速度增长转向优化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首先,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和各地区资源分布的状况,调整优势产业,抑制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走“创新”式的企业发展道路;其次,从乡镇企业内部改进企业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占领市场。再次,通过“内联外引”的形式,借助对口援藏,重点引进技术和人才,并且通过援藏干部的优势打开内地市场。最后,积极鼓励农牧区乡镇企业的利润导向于农牧区,形成重新投资,并解决乡镇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

伴随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对原有小城镇进行改造,并在企业与市场发育基础上新建一批小城镇,改变我区城镇化水平落后的局面,使工业布局更加合理,并带动第三产业较快地发展,从而使农牧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保持适当比例,形成更合理的经济结构。

(三)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西藏农牧业。随着温饱问题解决及向小康生活的过渡,社会对农畜产品的需求已经发生变化,需求数量增多,质量提高。并且社会消费层次的多样化,也要求消费结构逐渐拉开。但目前的农牧业生产还不适应这种变化,生产结构与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市场要求。因此,高质量的农畜产品是今后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

我国是世界农业大国,但因人口众多,却无法达到世界农业大国的经济地位,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甚至国内各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也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缓慢性,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看: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之间的比例为3:1,城市居民收入与农民人均收入的比例为3:1,工农业发展速度之间的比例为3:1,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存在着明显的“3:1现象。而我区农牧业经济在整个西藏的国民经济中,也仍存在这种比例失调现象,主要是因为农牧区经济基础的脆弱,加上产量低,结构不合理,长期制约着西藏农牧区经济的质量。

因此,发展国产优质高效农牧业,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运用多种手段,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四、发展农牧区市场经济,促进农牧民收入不断增长

发展农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调整农牧区产业结构,包括生产结构和经营结构,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从而,提高农牧民的收入,改善农牧区的生活水平。

(一)增加农牧民收入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问题。如何增加农牧民收入是关系到农牧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和农牧区社会稳定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央召开三次西藏工作会议以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如,1985年我区农牧民年均纯收入仅仅为352.97元,而1990年和1992年分别达到447元和521元。到了“八五”期间,由于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综合平均价计算,已达到878元,平均每年增长8.6%,特别是“九五”期间在全面发展农牧区经济的基础上,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1998年和1999年分别达到1158元和1230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7%和8.6%。因此,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农牧民吃、穿、住、行各方面的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在我区农牧民收入上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农牧民的收入增长缓慢,二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如1998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38元,而农牧民的人均收入才达到1158元。三是各地区之间的收入也有不同差距。四是农区和牧区以及半农半牧区也存在收入的不同。所以,增长农牧民收入是一个关系西藏全局的大事。

(三)增加农牧民收入是我区一项的系统工程。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农牧民的收入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首先,努力发展农牧业生产。由于我区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加上农牧业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收入来源依然要靠农牧业的发展,而农牧区的经济地位也依然不会改变。因此,大力发展农牧业生产是解决农牧民收入的最有效途径。

其次,加快农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充分利用农牧区剩余劳动力资源,积极促进农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特别是非农牧业产业的转移,是目前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再次,根据西藏的实际,减轻农牧民的负担,保护农牧民的合法利益,使农牧民真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党和政府的英明领导下得到实惠。

最后,加大扶贫济困力度,在本世纪基本解决西藏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为全面实现农牧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之,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西藏农牧业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也是西藏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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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西藏自治区五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的有关文件

经济体制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体制;改革

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加深,全球化深入发展,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攻坚任务艰巨,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国务院也明确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目标任务。这些都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准确把握当前形势,充分认识规范市场主体、规范自身行为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变迁也深刻体现了由计划到市场的变革和转轨,并成为整个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缩影。如今,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体上呈现出与整体经济体制由计划到市场转轨相适应的基本取向,也推动着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一、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中经济体制概述

工商行政管理中经济体制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运行方式和规则体系。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实质上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体制转轨背景和面向社会主义市场化取向改革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特别是政府对市场微观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

在本文中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界定与许多工商行政管理学教科书中的定义是有所不同的。在专门的工商行政管理书籍上,有些涉及到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专题,但他们只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及其改革限定在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体系和上下级条块管理的机构设置等方面上。如王正卫认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体制,也就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于谁领导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的总称”①;许光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和工作制度。其核心是机构设置、上下级权责划分和领导体制”②。如果仅从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条块之间权限划分上去界定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内涵未免失于狭隘,使之单纯成为工商部门行政内部组织的事,而不能反映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规制监管市场的本质特征及其职能。事实上,所谓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本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笔者看来,应从整体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坚持自己的定义与内涵。

作为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的运行方式和规则体系,工商行政管理中的经济体制显然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范围,包括了政府工商行政职能中对市场主体进出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的运行方式和规则体系。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作为市场经济整体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毕竟需要具体化体现为部门管理中的具体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及其改革实际上是多方面具体机制及其改革的集合。从不同角度看可能有不同的分类,但从市场秩序和日常监管活动看,其中市场进入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市场竞争中反不正当竞争机制则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各具体机制的重点,也是本论文拟详细论述的内容。本章拟从工商行政管理运行方式和规则体系一般层面阐述工商行政管理中经济体制及其改革。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

迄今为止,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己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已经初步确立,但市场经济改革发展远未完善,转轨过程中的种种矛盾问题仍很突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远未完善。近年来,在市场化进程过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也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许多新的要求,与之相对照,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及其改革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对市场的规制和监管,职责在于培育发展统一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即作为市场竞争和交易的“裁判员”角色。在体制转轨背景下,由于长期以来工商部门是培育市场和推动市场发展的力量,工商部门不仅是市场管理的主体之一,也是市场培育和建设的主体之一,这符合我国特殊国情,这种体制推动了和加速了市场建设,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体系的建立,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市场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1、工商部门管理市场行为错位。在转轨过程中工商既是市场体系的培育者,又是市场管理者,还间或参与市场经营,工商部门三种行为纠缠在一起,必然导致市场管理行为方式的错位。由于从部门利益出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了资源和市场的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了行业垄断,这些都人为制造着垄断和不公平竞争。2、由于参与培育市场,也给不正之风,权钱交易留下空隙,一些政府官员腐败,官商勾结。3、职能转换滞后,许多不该管的又不放手,许多该管的又没管,工商部门间接管理手段薄弱,市场管理方面反而倒退,精力为主放在集贸市场经营上,部门基层建设严重滞后,管理制度出现混乱,不得不依赖专营,限价等行政手段来被动管理。以上问题使得市场竞争秩序紊乱,政府行为、部门行为乃至官员个人行为不规范的背后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问题,也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

(二)在市场准入机制上仍存在众多体制和人为障碍

从市场准入上看,尽管从国家大政策上看,一直强调不同经济成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但在现实中市场准入仍存在不少障碍。近几年来在一些基础设施领域对民营企业虽有所放松但障碍也尚未完全破除,同时对一些获利机会多的行业则一直是壁垒森严的。由此使得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多种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要求。

(三)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不健全、执法环境较差

工商行政管理现行法律体系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加以《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等为执法依据。但现存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有:1、尽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多达几十部,但至今没有一部作为“组织法”的《市场监督管理法》或作为主体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法》来对工商部门进行法律上的定位,由此对工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管理职能的发挥带来影响。2、不能适应新兴市场的变化。如《经济人法》、《期货市场法》、《反暴利法》等尚未付诸,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反垄断法》也是空白而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辅助调节。3、一些法规明显落后于改革实践。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暂行”了十几年,如今还在“暂行”。

同时还存在的问题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环境较差。如当前一个突出难点是,一些地方政府法制部门与工商部门争复议管辖权,随意撤销工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行为的事件时时发生,加上现有某些法规并不够明确具体,由此严重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力度,使得执法难严。

(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被分割,权威性不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管是作为国家综合性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负有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和秩序的全面性规制或监管职责。但在此之外也存在众多的负有专业性监管职能的监管和执法部门,如物价、质检、卫生、商检等部门。各机构间在监督和行政执法上权限不清、职责交叉,如在产品质量和计量上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在商品价格上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之间按现行规定都有监督权但并在法规上未能明确划分职能范围。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造成了部门间各自为政,各自部门规章和监管标准之间无法协调统一,由此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目前的乱象反映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被分割的问题,在建立统一大市场下,需要有统一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体系。

在工商行政领导体制上,1999年以前实行的是“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分级管理,由此造成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干预工商执法的普遍现象。1999年以后,尽管实行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的体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大市场迈出重要一步,但这一体制目前运转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其他规制部门如物价、质检、卫生、环保等还是块块管理的情况下,很多矛盾和摩擦仍然存在。

(五)工商行政管理现行监管体制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加入WTO,在充分利用和协调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难度加大并呈现出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体制特征。监管领域由个体、私营企业拓展为全体市场主体,尤其包括大量外资企业;监管对象由原先擅长的集贸市场、商品流通市场扩大为与国际市场接轨并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市场;市场监管的内容也变得更加复杂,使得原有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受到很大冲击。我国加入WTO后要按国际惯例行事因而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监管从内容和手段上都要积极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由此带来种种矛盾。如在市场准入方面,WTO要求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但是如何做到既不违反规则,又能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安全,这就对把握市场准入原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再如,在竞争行为监管方面,加入WTO之后,由于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的接轨使得竞争将呈现国际化趋势,竞争手段千变万化,如何把握正当竞争与非正当竞争的界限等等。同时在监管体制上我们还面临信息化浪潮的冲击。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运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模式,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形式的网络经济己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最为活跃的形式。在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情况下如何确认网上经营者的身份,如何有效认定其交易合法性,以及怎样对其进行监管以保证交易公平性,都构成了市场监管及其体制改革的新课题。

与此相对照的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体系内市场监管人员素质偏低,能熟悉WTO规则,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又通晓计算机信息操作的人才匿乏,特别对网络经济环境下的电子监管还难以适应。市场监管方法手段单一,在传统体制下所形成的监管方式主要通过领导的个人素质、经验和能力的管理方式;以罚款、吊销执照和开展各种专项整治行动等为主要手段单一的监管模式仍然普遍存在,这些都显示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性,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挑战和要求。

三、市场经济机制环境下完善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3.1进一步完善我国工高行政管理经济体制的基本思路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不仅包含着肯定工商行政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的思想,对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主要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转变职能提出了如下方向和要求:

(一)切实转变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这段话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基本关系。在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上我国面临着两个特殊性: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要继续排除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干预;但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先天不足和内在缺陷以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需要政府在培育市场等方面承担责任因而又要求强化规制。既要强化监管又要改善监管,既要强调监督又要强调服务,其中关键之处就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前已述及,当前市场竞争秩序较乱的重要症

结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行为不规范而表现出来的政企难分、地区分割、部门垄断、官商勾结等,这既是市场机制不完善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监管职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点。为此应“继续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得各级政府各个政府部门摆脱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这就指出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要求。

(二)进一步破除体制障碍,规范市场准入体制

所谓体制性障碍,就是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平等竞争市场秩序不相适应的环节。应当明确“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②。因此要对非公有制经济给予大力发展并积极引导。结合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要求,从而在一视同仁地提供公共服务、一视同仁地进行市场监管基础上构造出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这些都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准入体制改革,在登一记管理基础上完善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从而起到破除垄断、培育市场又完善监管的目标。具体来看,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改进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以有效培育市场。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方面的体制改革

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对行政执法也有明确要求,“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因此要完善多元化监管体系,并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执法向行政机关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制约相互协调运作转变。在行政执法中以依法行政为重点并接受外部监督,如通过进一步完善目前的12315群众申报投诉通道等,增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法治性。在监管方式上,以企业进入的监管为例,要求“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因此对工商在规范市场准入的管理方式上有所转变,在市场准入监管规则上从局限于国内习惯的监管方式转变到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国际通用的监管方式上来。

(四)完善工商法制体系,理顺部门关系,严格依法行政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目前就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发挥而言,急需加快《反垄断法》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完善进程,同时正对新兴市场和新兴交易方式出台或修改相关法规。在当前部门监管职能分立尚难以统一的情况下,更应通过立法及法规调整来同一协调,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质检、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执法职能范围。

(五)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挑战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市场化改革中的一部分,面临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挑战。事实上,经济全球化、信息化与市场化是息息相关的。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战略思想,其中一个就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这实际上是要求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而信息化根本上是市场信息的传播方式的革命,由此产生了网络经济这样新的交易方式,因而信息化根本上也是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新形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形成稳定、透明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确保各类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依法管理

涉外经济活动,强化服务和监管职能”,以此积极适应加入WTO后的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并“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靠体制改革来提高队伍素质,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地开展人才培训;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快电子版的营业执照管理、健全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建立网上工作平台及网络投诉调解系统,推动网络经济行政法规的充实等方面建设,将日常对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与网络监管相结合,从而维护网络经济时代下的市场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作为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运行方式和规则体系,实际上是多方面具体机制的集合。从市场秩序和日常监管活动看,市场进入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市场竞争中反不正当竞争机制则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各具体机制中的重点,而其中市场准入机制则是最首要的环节,因为市场主体资格不具备、行为不规范,往往是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就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工作实现的,因而作为市场的入口关,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及其完善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最为关键的内容。随着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入和适应加入WTO后的要求,我国原有的企业登记管理体制正发生着巨大的变革。

3.2市场准入机制及完善对策分析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借鉴国际惯例,为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就要注重在弱化审批制管理后,强化和有效改善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积极稳妥处理转轨中出现的体制摩擦和新问题。以此出发,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的企业登一记管理制度“六个转变”的总体精神,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市场准入机制的如下对策建议:

(一)观念更新: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重要前提

“规范主体,监管市场”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在市场准入机制上的直接体现就是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首先取决于观念上的更新。目前在市场准入机制上的与市场化和全球化发展不相适应的种种问题和症结的解决离开观念的更新是无法克服的,只有在观念更新下摆正政府角色和完善政府服务功能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进入秩序。要切实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审批制以及计划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政府行政控制的思维观念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方式、手段和程序,由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控制的思维观念转到与市场经济下微观规制的模式上来,实现由“运动员”向“裁判员”身份的彻底转变。同时要认识到,放松政府控制和方便市场主体的进入和经营,并不是意味着政府在市场准入监管职能上的弱化而实际上是转化,即改变管理方式和手段。观念更新要求政府由“运动员”转为“裁判员”,而不是转变为“观众”,特别在新旧体制交替和转轨过程中,旧体制的管理方式有所弱化而新体制在短期内尚无法迅速建立起来,势必在市场准入上存在大量真空地带,由此应加紧准入制度规则的完善和提高政府服务质量。

(二)立法体系: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根本保障

目前在市场准入立法上已经无法适应形势发展。就市场主体法来看,当前用于规范市场主体资格的法规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应的登记管理法规,却没有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法》。现存的问题在于,在注册登一记中,目前一直执行两种标准并存的企业分类法,一是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二是随1993年的《公司法》、1997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又按出资者责任将企业类型分为公司制、合伙制、股份制和独资制。前一种分类方法保留了传统体制的根本缺陷一一企业分类的身份性,人为造成了区别对待和限制了公平竞争,也没有理清原有企业中的复杂关系。另一方面,企业分类的双重标准,破坏了企业法的统一性,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由于上述法规受立法思路及历史条件的影响,从而导致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程序、登记事项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都有所不同。例如,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比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手续麻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享有更多的权利,等等。

所以在现实工作中建议尽快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应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并,制定一部统一的市场主体法《商事登记法》,以适应入世后企业登记注册的需要。按国际经验和通行作法,《商事登记法》作为程序法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由此可以改变目前存在的对各类企业登记条件、事项、程序和内容上的不同,有效维护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

(三)程序改革: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基础工作

前文表明,准则原则(包括单纯准则原则和严格准则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公司设立原则的必然趋势,由此昭示了我国公司登记程序改革的方向。在目前我国实行审批制和准则制并存的格局下,为适应向准则制转变的改革方向,首先,必须扩大准则制的适用范围,大幅度减少前置审批的范围。为保护投资自由,建议对各类公司的设立不分企业类型,一律以准则设立为原则,以许可审批为例外。可以参照美国、日本等国的模式,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行业,同时通过积极清理审批项目,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改变目前过多过滥的前置审批。其次,对保留的前置审批程序和项目而言,也必须进一步改革,以缩短公司登记期限。应限定审批期限,明确审批机关的法定权力、条件和程序。为扭转低效行政和暗箱操作现象,在当前应努力推进并联审批,积极探索后置审批。再次,逐步废弃实质审查,实行形式审查。国际比较表明,各国在登记实践中重形式审查,对实质审查要求不大。对登记内容的实质性审查,不仅不能保证真实性,反而会拖延登记程序的迅速及时完成,而且极易为审批机关滥用职权的寻租活动提供方便。在准则原则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登记注册而成立,即只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此大大提高准入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

(四)完善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实质内容

新形势下市场准入机制的完善乃至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质在于转变政府职能,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服务,因此要将服务寓于监管之中。除了一般性的登记、审查准入服务外,应通过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来引导和规范市场进入秩序。主要应包括:注册信息服务、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及政府优惠政策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服务等,这样可以避免企业进入的盲目性,减少过度进入、进入不足等现象。

(五)规范管理: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必要手段

弱化审批下并不是放松政府准入管理而是将管理方式转变到规范化的方式中来。在当前抽逃资本、假合资、无照经营等市场主体失真现象下,首先应加强并规范出资管理,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同时积极发挥年检的作用,督促企业如实缴付注册资本;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加大对抽逃资本、虚假评估验资报告的处罚力度。其次,将企业章程作为规范管理的重点内容,加强对企业章程的审查,强化企业章程的法律效力。

3.3市场竞争机制及完善对策分析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维护市场有效竞争及其秩序,只有靠规范立法、严格执法。综合上述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因素来看,目前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因素带来的问题本源上是工商行政立法滞后以致在执法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体制性因素的克服更有赖于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因此完善立法是完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点,以完善立法推动有效执法,才是完善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根本所在。

(一)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从国际上看,当前世界上己经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各国经济生活中被称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竞争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而我国虽早列入议事日程但至今尚没有独立的反垄断法,只能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少数条文作为反垄断的依据。显得零散、支离破碎,缺乏共同的基础性的规定,造成了法律责任的不明确,无法形成制止垄断行为的合力,产生政出多门、职能分解的源头。而当前存在的行政垄断的限制竞争因素固然有赖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

但完善反垄断法规则是必备的条件。针对我国市场竞争中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的特点,建议在《反垄断法》中除了参考世界各国对付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经济型垄断的立法外,更应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司法管辖等方面作出明确和统一的规定。

此外,对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市场竞争中产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经济性垄断和企业购并行为的规制;对赋予工商管理部门在反垄断法的执法体系中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对网络经济中域名注册等垄断行为禁止性规定等都应在其中给以明确规定。

(二)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突出考虑几个关键问题

1、要从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入手,解决政出多门、职能肢解、法律竞合和责任不清的现状,由此应对现行涉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解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前后矛盾、相互竞合等问题,以此建立科学统一、独立执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体系。2、扩大工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限。建议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明确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权限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修改不合时宜的处罚标准,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力度。3.增设总则性条款以实现兜底作用。仅用列举的方式无法随形势变化起到遏制复杂的新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在列举之外增加总则性条款将其他有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在内,并明确认定机构的职责。4、堵塞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产生的无法可依的某些监管空白点。在一个统一科学法律体系下系统协调新出现的问题。5、借鉴国际经验,在较长时期内,实现《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并立法模式。

(三)推进统一执法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体系创新

当前竞争领域存在的问题既与立法有关,也与行政执法不到位息息相关。在笔者看来,就短期而言,工商行政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有关反限制竞争的法律法规,继续加大对限制竞争行为的重点打击力度。更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构建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行政执法体系,改变工商执法自由裁量权较大,外部的监督较少的现状,推进依法行政。而在较长时期内,则应通过立法上的源头治理,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执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体系,最终增强行政执法权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第五幸市拐退出机制及其完善对策

市场机制由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市场退出等机制组成。市场主体退出通道必须通畅,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企业自由进出市场是保证市场秩序的重要因素,也是市场经济发育健全的重要标志。而对企业退出的监管则构成了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市场主体全过程监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在登记监管“重准入、轻退出”的指导思想下,这一问题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近年来,市场主体退出的无序化问题日益严重,并与逃债、诈骗等案件密切相关,故而引起了较多关注,对现行法规调整和工商行政具体执法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3.4市场退出机制及完善对策分析

(一)顺应“宽进严出”的总体改革方向,在观念上应重视市场退出问题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国家工商局在实现登记制度“六个转变”中也提到了“从注重登记前把关向注重登记后监管转变”。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总体要求就是从过去侧重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管向对市场主体准人行为、经营行为、退出行为全过程的监管转变。

为适应这一转变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的调查、研究和监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债权债务的清算制度,避免逃废银行债务,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②。侧重考虑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方便股东退出兼顾、工商机关把关责任与股东退出责任兼顾这两个原则,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监管制度。

(二)着力改变注销与吊销间的成本对比关系

一方面应大力简化注销程序,降低企业清算、注销成本。在目前情况下可试行分类退出程序。对经营时间短、无债务或债务关系较为简单的企业,可实行简易退出程序,在注销、公告和清算上予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周期。对债务关系复杂、有恶意退市嫌疑的企业,需要实行严格退出程序,严格规定必备的公告期。同时实行注销登记“零收费”制度,增强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加大对以主动选择吊销方式来恶意退市的企业的惩戒力度。

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在执法中不能简单地吊销之后就一了百了,要继续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应公告明示其印章、执照的无效性:对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从严惩处:改变监管重点,应把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惩戒处罚责任延伸到并落实到其投资经营者身上,使其有所惧而不敢实施恶意退出的行为。此外,还可配以一些相配套的措施作支撑,包括发挥中介鉴证机构的作用、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建立诚信监管体系,加大司法干预的力度等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以利于严格退市执法

1、统一专门立法,以利协调

目前涉及到企业退出市场的相应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等,加上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部门关于登记、退市、清算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涉及法律法规为数众多。但在众多法律法规之中,不仅在清算和退市上存在很多缺陷,而且相互之间产生了很多矛盾,极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当前专门出台《市场退出法》或许不太现实,但应积极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并制定《企业清算法》或《企业清算条例》,对作为退市中核心问题的清算问题一一清算人、清算范围、清算组织的形式、清算的程序、期限、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的明确规范。

2、通过立法推动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为规范吊销和注销间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既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又是我国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如果能通过对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予以明确,将对企业退市问题产生积极影响。目前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和难点,都与营业执照的双重性质有关。

由于在现有体制下在市场进入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并未分离,使营业执照实际上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法人地位又是其经营资格的法律证明。这就使吊销和注销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理清,如果吊销的既是法人资格又是经营资格,那么吊销后无须再行注销,遗留下一大堆问题难以处理;如果承认市场主体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那么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因法人资格的存在而存在,也因法人资格的终止而终止。法人资格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同时收缴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同时终止,其经营资格不需要再单独办理注销登一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表明企业经营资格的终止,而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必须经过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才告终止。这样一来,目前因吊销而引发的债务纠纷问题就迎刃而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保障,并从而避免了工商部门执法中的两难和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3、应进行强制清算的立法修订,加大有效执法力度

目前除了破产外,企业解散和歇业等都实行自行清算,这在实践中实难如愿并带来退市者、债权人、工商行政部门间多角纠纷的问题,并构成工商部门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后续注销程序上的两难选择。这需要对现有法律作出补充修订,可以对恶意退出市场的企业在吊销其执照后,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强制性清算,而后予以注销登记。也适用于对领取执照后未开业或自行终止经营、多年不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强制注销。由此把企业自行清算与自行清算不能有效进行情况下的强制性清算结合起来,使之切实符合现实需要,也为加大执法力度和规范司法审判,从严惩戒恶意退出提供基础性工作。

四、结束语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政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虽然在目前理论上和指导思想上承认的是商品经济而非市场经济,但在一系列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推动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也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相应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对整体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开拓性影响。主要表现在:在经营主体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上,随着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由维护单一公有制企业向促进个体私营外商企业发展和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在交易秩序管理上,大力加强了合同管理、广告管理、商标管理等,既注重维护生产者权益,也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维护市场秩序上,查处违法活动的检查由原来的打击投机倒把的倒买倒卖转到打击假冒伪劣上:在管理深度上,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积极培育市场,从发展农贸市场开始,注重发展并规范发育中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等商品市场体系;在管理手段上,从运用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结合。其目的是这些改革基本上与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进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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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美]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经济体制管理范文第4篇

智力资产和相应的智力资本的确认、计量及其效益的评价与分配等,将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在知识经济体系中,智力资本(Intellectualcapital)及与其相对应的智力资产(Intellectualassets)作为人类超常智慧的结晶,是企业创造超常效益的最基本的源泉。它们的确认、计量及其效益的评价与分配等,将在管理会计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因为,在知识经济中,智力资产与传统的作为管理会计师所熟悉的物质资产(Physicalasset)与财务资产(Financialasset)有所不同,它们作为人类超常智慧的结晶,是生产价值很高的知识产品的基本生产要素。而与智力资产相对应的智力资本,则是智力资产创造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这两个范畴所反映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会计上表现为“借方”与“贷方”的关系。在这里必须着重指出,为了正确反映智力资产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必须把它同通常所说的无形资产区别开来。如前所述,智力资产是指具有非凡的创造性思维的人才,而无形资产则是他们的超常智慧已经物化了的部分,在现有文献中,对无形资产的相关问题论述较多,而对本文所说的智力资产则极少涉及。因而我认为,对知识经济中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智力资产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通过周密的确认、计量与评价程序,将它们的价值同现有其他资产一样,以“智力资产”项目列记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同时以相同的金额列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项下,并同对企业投入现金或其他资产而形成的“资本”一样,参与收益的分配,以实现价值的创造与分配的统一。这样做,也体现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精神。至于已入帐的智力资产的金额,则应视其寿命周期内不同阶段的增值或减值情况,相应地进行调整或逐次摊销。由于这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管理会计内容上的一个新发展,目前的认识还是初步的。因而必须把它当作一个新的专门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地进行开拓性的研究。

投资方案效益的评价要从财务效益向全方位效益转变。现行管理会计对投资方案的效益评价,主要考虑财务效益,而且把重点放在寻求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的节约上。这种做法是导源于劳动密集型或低技术密集型的生产条件,从知识经济的要求来看,无异于舍本逐末。知识经济既是以知识为核心生产要素的经济,自应以智力投资作为基本的投资取向。与此相适应,投资方案的效益评价,就应站在时代的高度,面向国际大市场体系,从整体观和长期观来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尽可能超前地在人才开发、科技开发和产品开发等方面投入足够资金,力争在这些领域超前地取得创造性成果。因为在知识经济体系中,人才的知识优势和创新精神,是企业的生命。依靠深厚的人才、科技积累,谁能最先推出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因为它享有专利权),谁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占领世界市场,从而为企业全面、长期地提高其竞争、发展能力奠定牢固的基础。由此而取得投资效益,是属于高屋建瓴式的全方位效益,它是传统的、狭隘的财务效益根本无法比拟的。因此在知识经济体系中,投资方案的评价与选优,应以方案可能产生的全方位效益作为基本的出发点。

具体地说,在知识经济体系中,投资于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生产经营的电脑化、自动化水平,可能产生的全方位效益可进一步区分为直接效益(如直接人工成本的减少、能源成本的节约、废料的减少、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存货的减少等)、间接效益(如减少占地面积、保障劳动安全、改善生产条件等)和无形效益(如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的弹性、提高顾客的满意程度、改善企业的社会形象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等)三大类。利用这三大类指标对先进技术设备的投资决策进行效益评价,如何量化它们,据以得出较具体的数据,是传统上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但对以上三类指标进行较具体的分析,可以看到,有些指标易于进行量化,并可直接采用货币计量的方式;有些指标只可从它的某一个侧面进行量化,据以得出的数据具有较大的不完全性;有些指标则难以用具体的数据来较确切地反映其可提供的效益。以下举例说明。

一般地说,上述第一类反映直接效益的指标易于进行量化,且可用货币计量其效益的大小。如存货减少,一方面可以减少存货的仓储费用,并且可以相应减少在存货上占用资金所需支付的代价(利息费用)。

上述第二类反映间接效益的指标,有的可以量化,有的只可从它的某一侧面进行量化。例如占地面积的减少,可以用由此而少支付的租金反映其效益,在经济发达地区房地产租金极为昂贵的情况下,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但从保障生产安全、避免工伤事故这一因素看,其效益可以部分地用减少保险费的支付来反映。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由此而避免了人员的死亡,其效益就无法用货币来计量了。再如,改善生产条件,使劳动者的健康不致受到伤害,虽可用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来反映,但劳动者在比较舒适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由此而导致劳动热情、工作效率和敬业、乐业精神的提高,其可能产生的效益就难于进行量化了。

经济体制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八条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

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会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第八十条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第八十一条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时公布。

第十五章罚则

第八十五条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