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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发言稿

讲座发言稿范文第1篇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以介绍:

年至月,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到处“借”钱,通过“借”的方式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在这起抢劫事件中,保参与抢劫8次,刘参与抢劫4次,张参与抢劫5次,参与抢劫3次,樊参与抢劫3次,李参与抢劫2次,梁参与抢劫1次,关参与抢劫1次,丁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

保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樊、李、关、丁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年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0元;判处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武盗窃案。

邱,22岁,人,个体户。武,17岁,城关区人,一中学生。贺,14岁,一中学生。刘,14岁,一中学生。

年月11日下学后,在邱授意下,武对贺说: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从叫来,6月15日上午,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上,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挥霍。

案发后,邱、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案例三在校生酒后伤人受害者亦属活该.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张,16岁,职中二年级学生。年3月22日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就将张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正说着,候到了跟前,问:什么事?艾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说:没事。候说:咋没事?并问张这件事怎么处理,张说:你想咋办就咋办。候就在张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被候搡不予考虑门背后时,张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候的头发,在候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候又捅一刀。候在被推至床边时,将张撕到床上,压在身下,张又在候的胸部边捅二刀。致候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左腋下、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均被刺伤。

经法医鉴定:候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

张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候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张负百分之五十,候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张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酒后撞人张先不应该。

下联:逞能耍二候亦属活该。

横批:法盲一对

这两个在校生,判了刑,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张遵守校规,不的校内喝酒;假如他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假如候少一些哥们气,少一些逞能好事、少一些二杆子劲,会是什么结果呢?这件不该发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之四:触法网不思悔改再犯罪迷途难返

关,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初中文化程度,人。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年8月份,关伙同景(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小学文化程度,人,农民。)、钱(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人,一中高一学生)等人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酒厂、水电局家属楼盗窃作案,窃得VCD、白酒、香烟等物品,其中关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4900余元;景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6900余元;钱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5900余元。其中被盗窃物品被告人大部分已吃喝花用。关、景、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且钱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关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0元。

关,年6月1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3年1月2日刑满释放。3年月6日,关与朋龙在的筑心缘酒吧饮酒至22时许,关准备回家休息,行止城中心什字处,关在什字西北角网吧门口碰撞了正在门口打电话的原移动公司职工王某某,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后被围观群众挡开。王离开后,关跑进心语饮吧拿出一中学生刘某某放在该饮吧的一把长约40公分,宽约5公分的砍刀,四处寻找王某某,最后在电影院招待所二楼楼道找到了王某某,关将王某某拉到了招待所外面的街道上,用砍刀在王的头部砍了一刀,将其致伤。经法医鉴定,根据面部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4条之规定,系轻伤。关遇事不能正确对待、冷静、慎重处理。而持刀故意伤害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涉及《刑法》三个概念: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一名初中学生,从15岁在校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刚刑满释放后,又混迹于酒吧,充当痞子,寻衅滋事,持刀砍人,蔑视法律,短短三年连犯三罪,再落法网,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令人可悲、可叹、可气、可恨。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四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保、刘、张、、樊、李、关、梁、丁抢劫一案是)年引起学校、家庭、社会关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深入细致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进一步审查,以及人民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本案各被告人纠集一起,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作案十多起,抢劫现金二百余元。其结果令人吃惊。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关上初中期间与保、刘相识,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遂以无钱吃饭,交房租为名,要关、李、丁与其一同参与抢劫活动。关、李、丁哥们意气驱使,走上了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保、关等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用道德、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相反地是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好逸恶劳的生活,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独。钱、李、丁原是中、中的学生,平时几个人的表现都是不错的,保、关叫他们作案,他们几个在校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讲座发言稿范文第2篇

一、什么是法官的个性

现实主义法学家(JeromeFrank)的司法判决公式很好地说明了非法律因素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即:D(判决)=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个性)。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碰巧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

到底什么是法官的个性呢?法官的个性可以概括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自身的所固有的一些参与到判断中来的非法律因素的总称,包括法官个人的政治素质、文化底蕴、道德修养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因素。

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判决到底是怎样做出的呢?首先,让我们来看普通人在日常事务中是如何做出判断的。其实,“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继而得出结论的”。“判断的起点正与之相反——先形成一个不很确定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这一结论开始,然后努力去发现能够导致出该结论的前提。”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决定判决内容的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逻辑更不是概念。换言之,判决的作出总是先根据感觉大胆得出结论,然后到法律和学说中去小心求证——无非是东寻西找、各取所需,最后确定据以判决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法官的个性。

二、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的价值

现代社会生活更需要“能像机器那样被依赖的法律”考试,——一种形式理性的法律。法律的首要特点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律与权力的隔离,换言之,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即法律帝国。概而言之,法律的形式理性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系统性的法典经职业法官通过正当程序加以职业化的解释、推理和适用。也即,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发挥着“超级自由裁量”的作用。质言之,必须承认司法主观性的客观存在,而且在法官的个性突现即是司法主观性的表现。

(一)法官的个性与法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规范、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体现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应当有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但是,法律始终是不确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下一页,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官个性的内在应有之义。

对于法官的个性在审判中的作用这一客观存在视而不见,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规则完美主义态度,它完全忽视了法官在抽象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过程中所起的决定作用。规则完美主义认为,立法者具备完全理性,对于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科学圆满的认识,对于社会的规范需求具有完全的把握,而且基于语言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立法者同时兼有充分的表达能力和准确的表达手段。因此,立法者完全有能力制定一个足以应付实践中所有疑难问题的规范体系,保证其完美无缺、逻辑自足,能够自动适应个案事实。而法官就像自动售货机,毫无独立意义,他所能起到的充其量是担当一个规范的简单套用者角色的作用。拿破仑曾认为,法律可以变为简单的几何公式,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连接在一起的人,都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在这一意义上,法官成为机械的操作者甚至成为机械本身。

而事实上,社会生活总是处于变动不居状态,法律只能是对社会现象的合理反映和承认,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越难为规范所完全控制或者覆盖,就越有可能突破规范的限制,成为现有规范的对立面,因此为了协调社会生活的多边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官能够敏锐地观察到社会现实以及利益呼声,在既有的规范前提下,机智地解决这一矛盾。法官并非是规范的机械套用者,而是在社会现象的压力之下发展、创新规范内涵,同时寻求规范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

法官的个性存在的首要价值在于其能有效地克服法律的上述局限性。规则因素之不足可以以人的因素弥补,纯粹的法治的不存在的,只有具体、真实的人才能做法律所不能做的事,因而,应当认真对待人的因素,而不是回避和放弃这一问题。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使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消除法律的模糊性,作一个比喻: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律中的一个连接变动着的外界的窗口,它使法官站在法律的缺口与流动的社会生活的交界处,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及不周延性,因而法律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使法律的处延成为开放性的,增大法律的适用性;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还能促使法官能根据时代的需要,对法律作灵活的解释,以避免法律的不合目的性,丹宁勋爵形象的比喻正好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个性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显得很有必要,否则,法官在大量的纠纷面前束手无策,大量的社会冲突与纠纷得不到解决,这样的法院和法官多少是令人失望的,而民众一旦对法律的失望是通过对法院的失望表现和宣泄出来,这种危害就有可能扩大和加剧。所以,拉伦茨先生认为,不得拒绝审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德国学者科因也指出,如果一个起诉的请求权的基础事实未为立法者所考虑到,那么,法院固然可以以该诉不能获得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它可能因此违反正义和衡平裁判的义务,法律存在和法院存在的意义淡然无存。

(二)法官的个性与法的发展

法官的个性(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另一意义是能促进法律的发展。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是根据社会典型情况而作的一般规定,换言之,法律规范不得不舍弃各个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特征,而以抽象的一般人、社会生活中典型的场合、事件和关系作为对象来调整。在一般情况下这也能导致公平,但是,具体情况并非总是典型的,相对于典型情况存在许多变种,如果将其与典型情况一样,适用同一法律规定,必然会“削足适履”,导致不正义。法官的个性正是沟通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矛盾的桥梁,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行使自由裁置权,变通适用法律,以免因法律的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力求每个案件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大陆法系的法官,处在成文法的文化氛围中,其自由裁量权对法律发展之促进,不如英美法系法官这是事实。但是,大陆法系的法官们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发展的推进作用仍不可低估。以法国为例,19世纪以来,法国虽然经历了几个不同的政治制度,但民法典基本没有多大变化,法典虽然没有变化,但执行法典的法官们在理解法律的内容时却静悄悄地发生了变化,所有这些,无不是法国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昔日的法律进行“偷梁换柱”的结果。

解决法律与社会生活相协调的问题不仅属于立法者之职责,法官亦有许多事情要做。因为,立法机关过多地修改法律会损害法律的价值,因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立法步骤缓慢而麻烦,加之立法者的素质低下,社会转型的不确定因素的增加,都完全有可能难以完全从根本上修改或废除法律,指望通过更新立法的内容获得司法公正也不现实。因而,在法律运作过程中适当允许法官的个性发挥,使法律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灵活性,这种做法很是值得探讨的,如果立法与执法形成了这种良性的互动,法官就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要求及时补充到法律中去,法律由此被看作是由法官补充完成的未完成的作品,在机制上保障了法律的发展随时代与时俱进。

(三)法官的个性与正义

“司法权与行政权独立,才会有自由的存在”。考试司法权通过法院裁判权来体现。法院裁判权(court’sjurisdiction)则是一种权威,即听审、裁判及决定的权威。考试根据马克斯•韦伯理论,权威可分为理性权威、传统权威和个人或组织的魅力型权威。我国现在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法治建设,其实就是个人或组织的魅力型权威在推进。这当然是法制现代化必要的基本的动力机制,但若这种权威不因法制发展而转化成法律的理性权威,反而因此去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可能实现法制现代化。权威转化并不是否定个人或组织的魅力性权威,而是相对于法治,个人或组织的魅力性权威必须在法律之下。法院的权威裁判获得独立,是因为具有理性权威。

在具体的案件中,究竟什么是认定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究竟如何根据特定案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能不投入法官的主观因素甚至个人感情。虽然社会和法律职业本身对法官的人格提出了高于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但是也有的法官会辜负人们对他在这一方面的期望。法官是掌握司法权的一个职业群体,而根据人们关于权力的认识,只要是存在权力的地方,就会有腐败产生,而且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自古不易的道理。如果法官手中的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必然走向腐败。而且,司法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言之,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龙卫球先生培根所言的评价无疑是很有道理的:司法的理论可以容忍一个才智平平但廉洁的法官,却无法容忍一个才智超群但腐败的法官。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司法腐败说到底是司法主观性的泛滥。

那么如何保证适当的司法主观性呢?

首先是法官内心的道德约束。这要靠提高法官的素质来实现。在西方国家,任何人要想步入法官这一行业,都必须接受很高的学历教育。例如,在美国,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样学历的人才可以充任法官,但从实践上看,美国的法官无一不是来自律师界,而在美国要想取得律师资格,首先必须获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并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只有那些在律师行业中干得不错的律师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一个普通律师要成为法官通常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正是由于法官职务的来之不易,而且由于法官所受的教育程度比较高,所以美国的法官一般都很珍视自己的名誉,因而也就比较容易做到从内部约束自己不被个人的私欲所左右,从而保持较高的道德修养和生活品位。有资料表明,美国自建国以来,其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还没有出现过一例腐败的事件。

对于掌握权力者而言,仅仅靠他的内心约束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内心约束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约束,而道德并不总是能够发挥其抑制不良诱惑的威力。我们虽然在感情上对法官的人格寄予了神话般的希望,但是法官却并不因此而成为圣人,法官和任何普通公民一样,有着自己作为普通人的欲望和需求。既然如此,那么对法官的约束就不能仅仅通过其内心的约束,而是还必须通过来自法官外部的约束,这就是程序的约束。我国古代的法官中的绝大部分虽然来自于在科举考试中获胜的知识分子,但是仍然不能避免司法官吏腐败现象的产生,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屡禁屡腐,就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制约机制。

程序制约是防止司法主观性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所谓程序制约,就是通过程序要件的满足,通过与程序的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形成对程序结果的制作者的外部约束,从而实现程序的公正。这种程序要件的满足,具体包括:第一,凡是利益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参与程序结果的形成过程的权利;第二,程序中相互对立的双方权利相同,义务对等,谁也不享有优于对方的诉讼地位;第三,制作程序结果的裁判者应当保持完全中立的立场,而不应当偏袒程序的任何一方;第四,法官的裁决必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他在审判活动之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之上;第六,法官的裁判必须以程序的各方参与者在程序中所提出的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依据,而不能将一方或多方参与者的观点和证据任意地加以排除;第七,裁判者应当实现完全的个人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来自与程序处理结果无关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除非有法定不应当公开的情形,程序应当完全公开,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程序结果的制作过程;第九,裁判者应当为其制定的程序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也就是在裁判中详尽地说明判决的理由;等等。很显然,程序要件的满足要求程序的参与者通过平等地行使权利来实现对法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它排除一切来自凌驾于程序之上的权力,也排除一切来自程序之外的干扰。

实现司法公开,实现对法官司法权力的制约,必须提高法官的素质及完善诉讼程序。只有当法官素质在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而诉讼程序也有了长足进步的时候,才可以指望“公平如大水滚滚,正义如大河滔滔”的法治局面的出现。

讲座发言稿范文第3篇

在讲话中谈及文化建设的内容,对新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切实贯彻。

一、提高认识,自觉主动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在讲话

中对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出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通过“更加自觉”、“更加主动”,要求人们提高对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二是通过“更好”,要求人们学会正确地加强文化建设,注重提高文化建设的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

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一种高度自觉的活动,要提高人们对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的认识。为此,突出强调了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其一,“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这体现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以民为本,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是人民的事业。其二,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全面实施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这说明它是关乎党和国家全局的大事,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二、明确方向,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文化建设中把握正确方向,就是要高举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精神上的旗帜,“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而当今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也是加强文化建设所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和目标选择。

三、发动群众,广泛开展社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基础性载体。强调,“要大力培育文明风尚,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正是要求人们发挥这种基础性载体的作用,使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先进性同群众性结合起来,既有高尚的理想追求,又有关乎民生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满足。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从小处和点滴抓起,完善基本行为规范;要把实现人民利益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讲座发言稿范文第4篇

大家好!

我是来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建功立业》.

今年以来,我们市人社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发展大局,紧扣目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一是创业就业促进工作效果明显。二是社会保障扩面力度持续加大。三是编制人事管理规范有序。可以说,捷报频传,战果显赫,回顾发展态势,作为人社系统的一员,我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信心百倍;展望未来前景,同时感到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任重道远。

众所周知,局办公室是我们市局机关的参谋部、信息部、协调部和后勤部,看似锁碎平凡,实则关系重大,全力以赴做好办公室工作,是自己的职责所在;为全市人社系统创新发展增光添彩,是自己的无悔誓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给人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站在新的起跑线上,自己要珍惜自己所遇上的这个改革开放的好时代,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创新发展中,寻找位置,贡献力量,大显身手。

摆正位置,努力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机关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如果我能当选,工作中一定多请示、勤汇报,坚持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既充分尊重领导的意见,又敢于表达自己的看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加强与各处室的工作沟通,协调好各处室之间、处室与领导之间的工作关系,努力营造一个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人际关系和谐的工作氛围。“家和万事兴”,只有团结,才能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政令畅通。立足本职,搞好后勤保障服务,为机关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服务是办公室义不容辞的职责,为领导服务要不折不扣地完成,但是为领导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处室服务、为机关干部服务。如果我能当选,我一定会在本职工作范围内,积极协助领导搞好后勤保障服务,时刻关心基层同志的切身利益,倾听大家的呼声,想同志们之所想,急同志们之所急,多干实实在在的事情,为大家当好一名合格的“服务员”。加强协调,做好上下左右协调工作,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虚心向前任学习,取长补短,丰富内涵,拓展视野。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开拓创新,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工作实践中,自己认识到:办公室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点多、线长、面广,但又很具体琐碎,很难出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果,一年到头忙忙碌碌,成绩落到纸上却没两行,其中的辛苦,自己感受颇深。客观讲,办公室工作就是要以无事为大事,以无功为大功。当前,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对办公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和把握大部门体制改革对办公室工作提出的新考验,充分认识和把握政府管理方式转变对办公室工作提出的新挑战,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把握工作定位,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切实做到参谋有道、协调有方、督查有效、稳定有责、宣传有为、保障有力,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的顺利推进

同志们,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办公室的同志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办公室建设,当好参谋员、服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努力把办公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勤奋工作,建功立业。

讲座发言稿范文第5篇

大家好!

在这个生气勃勃,欣欣向荣的季节里,我带着这个时代最振奋人心的号角“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站到了这里。我们的工商事业正处于发展之中,希望与艰辛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靠着一批批奋发有为、锐意进取的工商人的辛勤耕耘和无私奉献,才能收获金秋的硕果,才能品尝丰收的喜悦,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

“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是怎样理解的呢?我认为,就是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大家都可以看到,当今中国是一个改革开放、政通人和、百业俱旺的国家。国家日益强大,有赖于我们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也有赖于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以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情;所以说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在我们眼前,就在我们身边;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面对新时期的挑战,工商人必须加快工作机制的创新、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服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工作好似一架天平,承载着百姓的信任、希望,作为司法部门,只有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实实在在地为百姓解决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才能取信于百姓。我们的工作又像一把标尺,它衡量出国家对民生发展的关心,标示出国家对标准的重视,更印刻出工商工作者的无私奉献与刚直公正。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一名工商人,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为了做好辖区内个体户的登记工作,规范经济户口,咱们顶烈日,饿肚子,走东串西,始终不肯停下脚步,目的只有一个:为经营者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了宣传法律法规,为了给广大经营者送去最新的工商信息,咱们上山下乡,走家串户,了解经营户的需求,改进服务措施,增进工商人与经营者血肉联系。

“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就是要打破常规求创新。创新是推动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体现思想、体现见识、体现精神、体现能力,也体现一个单位的工作水平。工作一般有两种主要状态,即被动工作型和能动工作型。被动工作型按部就班地工作,只求简单地完成任务,工作往往质效不高;能动工作型富于创造性,善于求新求变,工作效能高,容易出成绩。当领导、干工作最能体现水平的就是谋划工作有新思路,推进工作有新举措,落实工作有新成效。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正处于改革、转型变化期,在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工作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势下,如何适应复杂多变的形势,如何实现率先发展,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坚持创新不放松。对未来势、当前事要知之在早、谋之在先、干之在实、法之在新,做到别人未思我先谋,别人未动我先行,别人未成我先达。

作为工商人,我们不仅仅是维护地方经济秩序的坚强卫士!还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护航人,因而,我们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如何才能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呢?

答案就在我们奔走于城乡巡查监管的足迹中;

就在我们挥洒在繁荣市场的汗水中;

就在我们登记注册大厅里热情的笑颜中;

就在我们看似平凡,却总能干出不平凡事业的工作中!

那些为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大人物固然值得我们赞扬,然而那些在平凡岗位上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普通人更值得我们尊敬,这样无私奉献的普通人,在我们工商战线上比比皆是,有局长、科长、主任、工商所长,还有一般工作人员,他们头顶国徽、肩扛红盾,顶烈日、冒严寒,风里来、雨里去,以“一心一意谋发展、实心实意促和谐、百舸争流勇争先、千方百计搞服务、万无一失保稳定”的工作理念,时刻把人民群众的温暖冷寒和消费安全牢记心间,每时每刻都守候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的第一线。

古语说的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作为保一方经济,促一方发展的工商部门,工商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所以,我们必须树立与地方经济共荣衰、共发展的观念。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一切都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个主线。

而我们工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市场的激励引导作用,

把人民群众劳动致富的热情和愿望激发出来,

把劳动致富的思路和行动引导出来,

把劳动致富的宽松环境营造出来,

把独立自主、谋求发展的能力挖掘释放出来,

为经济发展添光彩,提升工商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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