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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环境信托与环境公共信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公共信托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于1970年发表的论文《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有效的司法干预》中首先提出的概念,它是指将环境资源作为信托财产、以全体美国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美国政府为受托人、以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信托[3]。可见,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环境公共信托的受托人为政府,而环境信托的受托人是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民间组织。其二,环境公共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全体民众,而环境信托的委托人是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的所有人,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我国,由于土地等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而,环境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国家或集体。

由于环境信托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从性质上看,环境信托应属于一种公益信托。我国《信托法》第60条即明确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信托的目的应当具有绝对的、排他的公益性,不得含有非公益的目的。例如,2004年12月13日,成都衡平信托公司采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募集4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都江堰市城区污水管道建设。这是衡平信托公司首次贷款参与环保项目,也是四川省首次采取信托方式参与环保事业。通过此方式,投资者预计年收益率为5%。为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衡平信托公司还为该计划设置了土地抵押、污水厂设备抵押、都江堰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等风险防范措施[5]。这一信托虽然具有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信托,它其实是将环境保护事业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理财功能相结合的一种信托。在该信托中,委托人的目的首先在于投资和营利,只是附带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将其定性为私益信托更为适宜。

环境信托制度的价值

信托制度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与发展,我国也于2001年颁布《信托法》,引进了信托制度。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制度存在着差异,但信托的基本理念在各国和地区都是相同的,即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6]。正是信托具有的这些基本理念,使得环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具体而言:

﹙一﹚有利于弥补政府管理环境的不足

目前,我国政府管理环境主要依靠以发放污染排放许可证为中心的行政管制和按照污染排放量征收排污费的经济手段。尽管这些环境管理方式对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管理部门—58—、物力与资金等方面的不足以及有的地方为追求经济发展而不惜牺牲环境,使得环境保护的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已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信托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即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受托人便享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其应将由此产生的利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并在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财产也交付给该受益人或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人,其自身仅能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一定报酬。据此,通过设立环境信托,政府﹙在我国,由政府具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委托给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期间,由于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该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基于其公益组织的属性和拥有该环境资源之后的归属感,其将依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运用保护环境生态的能力优势,对受托的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社会公众因此可以享受生态环境的共同利益,同时还便于避免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牺牲环境现象的发生。在信托终止时,政府可以恢复行使对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各项权利。这样,有利于弥补政府管理环境的不足。

﹙二﹚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持续保护

信托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有限责任,这既体现在信托的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信托内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表现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换言之,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没有违反职责,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信托外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则表现为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只有当其违反职责时,才以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信托又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这根源于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之中,主要表现为信托成立后,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委托人不得解任受托人;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非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若该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须经公益信托管理机构同意﹚,不得随意辞去其职务;只有当受托人出现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散、破产、辞职或被解任等法定情形时,其职责方才终止。信托的有限责任理念有助于激发环境信托的受托人经营管理土地等环境资源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对受托的土地等环境资源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这些环境资源的效益,而绝非只是使其成为一个静止的生态保存库而已。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理念可使受托人对土地等环境资源的管理做好长期规划,防止短期行为影响土地等环境资源的价值。这样,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持续保护。

﹙三﹚有利于有效保障环境的安全

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理念,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产生了以下重要的法律后果:其一,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任何一方的债权人都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其二,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解散、破产或被撤销的,信托财产不得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信托的“闭锁效应”———“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7]。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理念运用到环境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将其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等环境资源区分开来,其债权人不能主张以该土地等环境资源及其所生利益偿债;即使受托人发生了解散、被撤销等情形而终止,受托的土地等环境资源也不可能作为其清算财产。这样,有利于有效保障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安全。

环境信托制度的构建

为保障环境信托规范、有序地运行,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制定了有关环境信托的法律。例如,英国早在1907年就制定了《国民信托法》;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颁布了“环境保护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在环境信托的立法方式上,我国可考虑先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信托实施办法》,然后在将来修改《环境保护法》、《信托法》时增加环境信托制度的内容。在具体设计我国的环境信托制度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环境信托的受托人

选任合适的受托人对环境信托的运行效果至关重要。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且专业性强、耗费的人力物力量大,一般的自然人、法人不宜担任环境信托的受托人,而由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受托人较为合适。因为从民间环保组织的宗旨而言,可以说与环境信托的理念不谋而合,二者均在于保护环境;民间环保组织的成员众多,其中多数成员都拥有较高的学识和专业技能,并且其物质和资金来源较为广泛,便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环境信托的受托人也是由民间环保组织来担任的。如英国的国民信托组织、日本的财团法人自然保育协会等。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在享有自主管理环境资源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应主要包括:﹙1﹚忠实义务。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在对环境资源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应以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不能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2﹚亲自管理义务。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环境保护能力的信任,而将环境资源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应亲自管理受托的环境资源,不能再委托其他人进行管理。﹙3﹚谨慎义务。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应以民间环保组织普遍具有的谨慎态度来管理受托的环境资源。﹙4﹚报告义务。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应定期、及时地将环境资源的运行情况,向信托监察人、管理机构等主体报告,并且接受它们的质询、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

我国《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但对于哪些机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该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担任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理由如下:﹙1﹚便于开展环境信托的批准和管理工作。环境信托的信托财产为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往往可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例如,湿地的保护涉及环保、水利、国土等诸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确定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湿地信托的管理机构。而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担任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则便于统一开展环境信托的批准和管理工作。﹙2﹚有利于增强对环境信托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专门负责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以及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其担任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可以体现出对环境信托的审慎态度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过,现行法律未就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托人时应考虑的因素或判断基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将不利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开展环境信托的批准工作。为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设置一个常态性质的环境信托批准及监督咨询机构。该机构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学者专家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环境信托的申请、批准等事项。其在审查是否作出批准决定时,不应局限于受托人的财务状况或组织规模,主要应审查受托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管理信托财产。甚至国外环境保护组织若有意愿担任受托人,该机构也可考量国内环境保护技术与专业能力不足等因素,准许国外公益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担任我国环境信托的受托人。

﹙三﹚环境信托的监察人

环境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难以对受托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而委托人一旦设立信托,除非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一般不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环境信托有必要设置信托监察人。我国《信托法》第64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鉴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熟悉环境保护事业,由其担任环境信托的监察人,有利于对环境信托受托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信托监察人的职责,应赋予其必要的权利。但我国《信托法》第65条仅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至于信托监察人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该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环境信托监察人至少应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知情权。信托监察人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要求,查阅、复制信托账簿、信托财产目录、以及其他有关信托财产收支情况的文件,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对此作出说明。﹙2﹚撤销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义务或者不符合信托目的而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监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处分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3﹚诉权。如果信托监察人认为受托人的行为违反信托义务、不当处置信托财产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四﹚环境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环境信托的变更、终止,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目的是否能实现,因此,何种情形下环境信托将发生变更、终止十分重要。根据我国《信托法》第66、68、69条的规定,环境信托的变更事由包括:﹙1﹚受托人辞任。受托人的辞任可以导致环境信托的变更。但由于环境信托受托人的随意辞任,不利于环境信托目的的实现,为此,我国《信托法》第66条要求受托人的辞任应经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批准。﹙2﹚受托人被解任。环境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可由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3﹚不能预见的情形发生。环境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终止事由未作出特别规定,而是适用非公益信托终止事由的一般规定。根据该法第53条的规定,环境信托的终止事由有: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等。值得注意的是,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对环境信托的目的能否实现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以及如何认定环境信托的目的不能实现,现行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将来对环境信托立法时,可规定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对环境信托的目的能否实现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裁判。法院认定环境信托目的是否能实现时,可考虑信托目的若继续执行是否会危害社会公益;情事变更致使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是否仅是管理信托财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或其他经济上的理由等因素加以确定。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通过对佛教教义中有关生态思想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归纳,笔者认为其生态思想的基本观点主要包括倡导"物我一体"的平等观、秉持"慈悲为怀"的共生观和创建"人间净土"的实践观等三个方面。

1倡导"物我一体"的平等观

佛教主张"众生平等",强调的是自然万物都应平等相待,和谐共处。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其要义在于处理和调节不同生态系统内部以及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关系,以求得他们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平衡,追求的是一种自然和生命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取向。佛教将宇宙万物大体分为"有情"和"无情"两类,无论是"有情"还是"无情",彼此之间都应平等共存并和谐共处,因为它们都具佛性。诚如佛教经典《金刚经》所云:"我及众生皆有此性,故名佛性,其性遍造、遍变、遍摄,世人不了大教之体,为云无情不云有性,事故须云无情有性。"在"众生平等"思想基础上,佛教还大力倡导"不二法门"的思想和主张。"不二法门是文殊法门的核心,它反映了法无自性、诸法平等,无有差别的真谛……不二就是无二、无别、性空、平等。"用现代生态学语言来加以科学诠释,即是说构成生态系统的各生态因子是没有任何差别的,都是平等的。这种强调物我一体、彼此平等的思想和观念使得佛教的生态思想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与升华。其哲学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承认了生物和非生物的生存权利和自身价值,彻底否定了人类至上的固有观念和思维模式,从而把人从与自然绝对对立的思维框架中解放出来,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互利耦合的现代生态文明观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

2秉持"慈悲为怀"的共生观

佛教认为包括人在内的每一个生命个体,彼此之间都要慈悲为怀,和谐共生。佛教秉持"慈悲为怀"的共生观主要体现在其不杀生戒律和素食主义理念当中。素食是汉传佛教所积极倡导的饮食方式,是对佛教"五戒"中"不杀生戒"的固守与绵延。如《大智度论》卷第十三中就提到:"诸余罪当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第一。世间中惜命为第一。"这一观点从根本上承认了生命是最为宝贵的,是排在首位的,对生命要给予最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所以认为杀生者罪大恶极,不杀则功德第一。另外,佛教还深刻揭示了"杀生"行为发生的根源在于人类自身的食肉欲望。如《大乘楞伽经》卷第六提到:"凡杀生者多为人食,人若不食,亦无杀事,是故食肉与杀同罪。"所以只有大力倡导素食主义,恪守不杀生戒律,培育修行者慈悲良善心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类的贪婪本性和食肉欲望,进而起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免遭破坏的积极作用。佛教还通过宣扬"因果报应"、"生死轮回"等说教来强化其不杀生戒律的实际效应。《瑜伽师地论》卷第三十八云:"己作不失,未作不得",可见佛教所宣扬的"因果报应"之说认为宇宙万物都受因果法则支配,善因必产乐果,恶因必生苦果。佛教认为如果触犯了不杀生戒律,去伤害人畜的性命,不管是亲杀还是他杀,都属同罪,而且必遭报应,死后将坠入畜生、地狱和饿鬼等三恶之道,并永世不得超生。又《大乘入楞伽经•断食肉品》中云:"一切众生从无始来,在生死中轮回不息。靡不曾作父母兄弟男女眷属乃至朋友亲爱侍使,易生而不受鸟兽等身。云何于中取食?大慧菩萨摩诃萨。观诸众生同于已身,念肉皆从有命中来,云何而食?……在在生处观诸生皆是亲属,乃至慈念如一子想,是故不应食一切肉。"强调人类和自然界其它生物一样,生生死死,轮回不息,并无特别之处,所以要"观诸生同于已身"、"观诸众生皆是亲属",相互之间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谐共生,这也是佛教生态思想中共生观念的重要体现。此外,由不杀生戒衍化而来的"放生"传统也是佛教提倡的一种善举,是对生命体积极保护的重要举措,这些说教和做法无疑能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3创建"人间净土"的实践观

佛教倡导通过修持实践从现实苦难世界进入彼岸幸福世界,从而达到人生精神的解脱。通常以"无住涅槃"和"人间净土"作为最高理想和价值追求。所谓"无住涅槃"是指个人虽已证悟真理并充分享有快乐,但决不自恃自满,而是将其运用到实现宏大理想的社会实践活动当中,与社会同呼吸共命运,共生长。其实质是对现实人生的净化与超拔。"佛教主张无住涅槃,其终极目标在于鼓励人们创建‘人间净土’。换言之,就是指个体生命的自我完善。无住涅槃是最高的道德价值,就社会发展理想境界来说,是将现实社会改建成为人间净土。"而创建"人间净土"根本在于人内心的觉悟及行为的共业所感。在众多的净土理念中,佛教所宣扬的"极乐世界"最具代表性,是佛教理想向现实生活空间转换的结果。《佛说阿弥陀经》中对"极乐世界"的描绘:极乐国土,七重栏楯,七重罗网,七重行树,皆是四宝周匝围绕。有七宝池,八功德水充满其中。池底纯以金沙布地。四边阶道,金、银、琉璃、玻璃合成。上有楼阁,亦以金、银、琉璃、玻璃、砗磲、赤珠、玛瑙而严饰之。池中莲华,大如车轮,青色青光,黄色黄光,赤色赤光,白色白光,微妙香洁。彼国常有种种奇妙杂色之鸟:白鹤、孔雀、鹦鹉、舍利、迦陵频伽、共命之鸟。是诸众鸟,昼夜六时,出和雅音。可见,广大佛教信众内心极度向往的极乐世界:生存空间广阔,环境优美;生命尊严平等,生态和谐;生活自然轻松,幸福安宁;这样的场景正是佛教信众们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投身创建"人间净土"实践的的内在动力。因为只有正确处理好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好自己周围的自然环境,并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才能完全融入自然环境之中,从而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起共存共生的生态关系并从中获益,也才能实现创建真正意义上的"人间净土"的宏伟目标。

二佛教生态思想对古代敦煌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

敦煌为我国典型的荒漠化地区之一,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形自汉代就开始显现。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生存条件,再加上深受佛教及其所倡导的"众生平等"、"慈悲为怀"、"无住涅槃"和"人间净土"等生态思想的熏陶和教化,敦煌当地僧俗民众逐渐孕育和树立起了朴素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积极投身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之中,通过广植林木,绿化美化寺院环境;爱惜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公共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等举措,为延缓敦煌生态环境恶化进程做出重要贡献。

1广植林木,绿化美化寺院

环境寺院是佛教僧徒潜心修行的空间和场所,也是佛教徒从真正意义上践行"无住涅槃"最高理想,创建"人间净土"的范本。因此,敦煌地区佛教寺院的僧徒极为重视寺院及其周围林木的种植和管护,使得地处荒漠化地区常年受风沙侵扰的佛教寺院环境得到绿化和美化,在一定程度上为敦煌绿洲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据《高僧传•宋上定林寺昙摩蜜多传》载:"(蜜多)遂度流沙,进到敦煌,于闲旷之地,建立精舍。植柰千株,开园百亩,房阁池沼,极为严净。"又《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P.2032V)载:"面伍斗伍升,窟上大众栽树子食用。"这里所说的"窟"即指著名的莫高窟,窟前有宕谷。宕谷环境优美,宛如人间仙境一般。如《翟家碑》(P.4640)描绘道:"(宕谷)溪聚道树,遍金地而森林;涧澄河[泛],涟浞而流演。"《敕河西节度兵部尚书张公德政之碑》(P.2762+S.6161+S.3329+S.11564)云:"碧涧清流,森林道树。榆杨庆设,斋会无遮。"除莫高窟外,敦煌当地其它寺院的园囿中也广植林木,这从敦煌文书有关寺庙帐目的记载中就可窥见一斑。如净土寺:P.2049V载:"面壹斗伍胜,园中栽树众僧斋用。"报恩寺:P.2049V载:"面壹斗,园中栽树子日众僧食用。"P.2032V载:"面伍升,桃园栽树子日僧食用。"P.3730载:"右崇圣一奉大众驱使……虽然自寸栽种园林,犹若青云□护,果物每供,僧众不悯……"当地其它不知名的寺院园囿更是多不胜数。此外,敦煌佛教僧徒在寺院周围也植有大片林木,并悉心加以保护。如《敦煌录》(S.5448)中就提到:"郡城西北一里有寺,古林荫森。"又《右军卫十将使孔公浮图功德铭并序》(P.4638)载:"树仙果百株,建浮图一所……辉浮孟敏之津,影曜神农之水,门开慧日,窗豁慈云,清风鸣金铎之音,白鹤沐玉豪之舞,林花散地,茂叶芬空。"据考证此寺位于孟授渠和神农渠之间,由于水源丰沛,故林木生长茂盛,环境清净优美。

2爱惜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

佛教提倡以慈悲为怀,慈悲行为的对象包括人类在内的每一个生命个体。珍惜和爱护自然界的一切动植物,对保护敦煌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不杀生"是佛教保护动物的重要内容,《律戒本疏》云:"知水有虫取用犯堕。"又"故夺畜生命,上以虫水浇草上。一以虫水自用,诚无慈恻,而意不为害。此则迦留陀夷(桥)慢显能故夺鸟命也。若自若教他若遣使,是三种杀,彼命断时比丘犯堕。又三种杀或以身,或以非身,以此三事故害众生,死者犯堕,不死犯突。乃至初受胎身根命根,以身口意业因缘故方便欲杀,死者犯堕,不死犯突"。不但对水中的虫要爱惜保护,更要保护已有胎身的生物,如伤或致其死,就会遭到"突"或"堕"的报应,此外,佛教还主张放生,这是佛教保护动物的又一重要方式。《敦煌愿文集》中就录有"放生"的愿文范本。如《释子文范》(P.2044v)云:"乃见飞禽为食,误践网罗;心怀啄粟之忧,身遇擒粘之难。长者乃起慈悲之惠,赎命放生。羸禽添刷羽之欢,迍鸟有腾空之跃。遥奔林木,电击飞空;远志高林,揩磨羽翼。"在《斋琬文》(P.2940)的"祐诸畜"中亦载有与"放生"相关的诸多内容。此外,"放生"场面在壁画中也多有体现,如莫高窟中盛唐第148窟和晚唐第12窟等。所有这些记载和描绘,不仅真切反映了当地僧徒信众对佛教倡导的"放生"善举的积极响应,而且还深切表达了对此类生命个体尊重与关怀之情。另外,壁画《金光明经变》中"流水长者救鱼"的善举、以及《萨埵舍身饲虎》和《尸毗王割肉贸鸽》图中描绘的"舍身饲虎"和"割肉救鸽"义举,等等,都反映出佛教对各种动物的保护和珍爱之情,必会对当地民众环保意识的形成发挥重要影响。佛教不但提倡多植草木,而且还要精心加以保护,不得以污物秽之。如《律戒本疏》规定:"不草上大小便啼嚏。"不但严禁污秽草木,且不得砍伐。如"生草木等不得断,断者犯堕。枯作生想断者犯突,复次三戒守护佛法"。认为草木等皆是有生命的,不得随意砍伐和采摘,否则必然受到严厉惩罚。此外,在敦煌壁画中亦绘有大量的花草树木,而且其数量、品种和纹饰更是不可胜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僧俗民众对草木的珍爱之情以及环保意识的提升。

3保护公共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

在敦煌,干旱鲜雨的气候特点和沙漠戈壁包围的地理环境,使得当地僧俗民众积极投身水利建设事业,科学合理地利用和保护当地水资源,注重公共环境卫生维护,这对构建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促进地区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如《辛巳年(公元921年或公元981年)某寺诸色斛斗破历》(P.3490)曰:"麦陆斗叁胜西窑修堰僧食用。"又P.2049背a九二五年帐目:"油壹胜,西窟修堰僧食用";"麦叁斗,西窟上水修堰众僧食用"。修河、补堰不但保护了水资源,也成为僧人修行的功德之一。同时,还严禁污染水源。如《四分僧戒本》规定:"不得净水中大小便涕唾。"隋代302窟《福田经变•浴池》中就绘"两人在果园洗澡,旁边挖有污水排放渠道"的画面,其目的在于保护生活用水的干净和卫生。除兴修水利、净水外,还注重对公共环境卫生的保护。如规定"不得立大小便,除病";"不得佛塔下大小便";"不得向佛塔大小便";"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佛说弥勒下生经》中就给世人描绘了一个干净、卫生、一种七收的弥勒净土世界,在那里有一大城,"名翅头末……街巷道陌,广十二里,扫洒清净。有大力龙王名曰多罗尸弃,……常于夜半,降微细雨,用淹尘土,其地润泽譬如油涂,行人往来无有坌尘。……又有大夜叉神名跋陀波罗赊塞迦,常护此城,扫清清净。若有便利不净,地裂受之,受之还合。"佛教所追求的这种理想环境是世人梦寐以求的,反映出人们对清洁卫生环境的向往。这在敦煌文献和壁画中均有生动的反映。如榆林窟第38窟《弥勒下生经变》中绘有一位母亲抱婴儿拉尿,和几个小胖孩在旷野挺肚撒尿地裂缝承受的画面,这样既干净、卫生又便利。此外莫高窟北周第290窟的佛国故事画中,有一幅"蹲厕"图,厕内蹲着一个正在如厕的人,蹲处下用木板锯出方洞,下为粪坑,以容屎尿,等等,诸如此类注重环境卫生保持的例子不胜枚举。

三结语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1.环境法的教育目标:促进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生活的生态系统中始终进行着人口与资源的交互作用。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进程中,尽管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我恢复属性和再生潜能,但生态环境的承载并非是无限的。这就要求人类应自觉自省维持环境承载量的平衡。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从环境人类学的角度上看,即是人类对环境生态忧虑后作出的持续行动。环境法的教育目标,从根本上而言不是纯粹环境法法律体系的理解与掌握,而是认识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及保障这一要求的国家强制性保障手段应如何不断持续建构。环境法的教育目标不是掌握了多少环境法规则,而是是否内心确信了对环境生态的尊重并自觉有所行动。环境法的教育不是象牙塔内的单一法律讲授,而应是社会生态现实问题的法律适用与法律应对。在环境人类学的意义上,环境法教育目标的实现应该有与普通部门法学不同的教育模式。尽管普通法律学科的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饱受指责,但不幸的是,目前仍有许多院校的环境法教育仍停留于“教师———教科书———课堂”这种教育主体单一、教育内容单一、教育空间单一的教学模式上。该模式无法从生动、真实的生态环境中去认识环境生态的紧迫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可选路径。不仅如此,一旦将环境法的教育重点归结于法律条文的传授,也就无法为生态环境改善的法律行动作出敏锐而全面的回应。无论是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症结分析,还是治理措施的寻求,无一不要从真实化、情景化的环境生态事实中加以进行,所有环境法的规则制定及修订均是生态实践需要的结果,且需与其他生态治理措施体系协同而进。因而,环境法的教育始于对环境生态维护的需要,也就要因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革新教育模式。

2.环境法的教育理念: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人与其他生物一样都是地球上的一份子,人与人、人与其他生物既相互依存,同时其又都对环境资源存在天然的依赖。随着人类对自然界控制力的增强以及自我意识的膨胀,自然资源被人类过度开发,甚至是侵夺。人与自然的对立,使生态和谐遭受破坏,环境分配正义成为20世纪以来持续待以解决的课题。作为对环境生态问题积极法制回应的主要手段,环境法及其教育即应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的理念中进行生态伦理教化和法制推进。这一理念不仅应是环境法的基础理念,还应是环境法教育所要传达的思想之一。无论是环境法总论,还是分论的教育,莫不应该如此。在环境法总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标准等内容中,除讲解各要点之外,还应讲透各总论知识是在回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上才确立了存在的内在依据。环境法分论均是具体的个法,其产生和演进都是对变动着的生态环境的法制干预过程,是人类自我进行的积极“救赎”。何以如此?目的依然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教师在教学中,不可重法条、轻理念,应把环境生态与人类共生共荣和环境资源的分配正义结合进环境法律规则向受教育者释明。

3.环境法的教育对象:环境中的每一社会人。环境法是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回应,是人类治理环境问题、促进环境生态和谐的自觉行动。这一行动的理解者、响应者、参与者应是生存于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人。环境法的教育对象包括学生,但是学生并不是唯一群体。环境生态的破坏者、旁观者以及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建设者都应是环境法教育的受众者。环境破坏者会从环境法教育中感受法的强制,生态环境的守护者能从中获得法的支持,而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则能熟知肩负的职责与应有的工作方向。

二环境法教育本土化的环境人类学意蕴

人类与环境构成命运共同体,人类活动包括人类的环境法教育活动,应在尊重生态环境、融入生态环境中合理地扮演自己的角色。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是对环境法教育方向与方法的回答。从环境人类学的视角看,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应以地域生态文化为基础,围绕本地生态环境的法律治理而展开。

1.环境法教育不是单一的法律技术教育。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既有独立的法理存在基础,也有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文化学等的交叉、渗透,其制度、原则和专业术语的制定与修订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自然资源、民族文化、生态伦理等紧密相连。因而,环境法的教育过程不是单一的法律技术规则传授、讲解,而是根据本土生态建设需求,综合运用环境法律技术、本土环境生态伦理、本土生态思想的教化等促进当地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2.对本土环境资源安全的忧虑与批判是环境法教育的应有品格。环境法教育本身即是人类积极治理生态环境的举措。不过,环境法的教育中,身怀对本土环境资源的深切爱护和忧虑,坚持对环境生态损害的理性批判应是其应有品格。环境法的教育不是主要用于阐释当前环境法制如何科学、合理,而是着眼于对本土生态环境的破坏和问题症结,引法批判,用法疾呼。在严峻的生态环境背景下,环境法的教育应保持一定的张力与活力,强力支持本土生态环境的严格治理,将教育的重心置身于环境问题的如何法制防范上。爱护与忧思本土生态环境,应广开言路,畅通环境法律知识的传播渠道,积极培育环境法治的氛围,针对典型环境侵害事件和重点生态破坏领域,大胆揭露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警示震慑潜在违法人。同时,教育者还可以通过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就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违法事实及应负法律责任,真实、客观地向社会披露,增强环境治理的忧患意识。

3.本土环境法律文化自觉是环境法教育的必要目标。人类在发展中逐渐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并对该影响加以控制或避免。人类的这种自省、自觉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但是,由于认识程度及个人利益的缘故,并非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会有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戒律。环境法的教育应是使人们养成对环境生态的内心敬畏,引导本土环境法制意识与行动的自觉形成。为此,在环境法的教育中,如何触动受教育者的心灵,加快其环境意识自觉是教育者应思考的命题。

三环境法教育本土化的方向思考

1.本土传统环境习惯法思想的弘扬与教学利用。本土传统文化源于本土生活实践,扎根于本地,有广泛的民众信同基础,应合理挖掘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戒律,在我国的许多民族传统习惯法中均有出现。西藏甘加思柔、仁青部落法规定,“搬迁牧场,重新落帐,经各户协商,都要统一行动,不允许早搬或者迟搬。部落每年迁居六次……。”贵州苗族“议榔”的部分款约规定,“存坏意,放火烧山岭,乱砍伐山林,地方不能造屋,寨子没有木料,我们就罚他十二两银子。”[在环境法的教育中,教育者可以利用本地的传统环境习惯法及其背后的优秀环境伦理,由古到今,由远及近,从当地生活或生产中的传统环境法制思想入手,分析当前的环境违法心理,指明生态道德立场与环境法制化治理的应有出路,以增强教育的效果。

2.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区域化协同。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从根本上是服务于本地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环境法律人才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应与区域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教育管理者应积极捕捉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定期评估环境法律人才在目标市场的适应性,及时调整环境人才培养方案,从而使环境法教育以更快的速度、更高的效率为区域环境治理提供高适应性的人才产品。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落实依法保护环境在本文的分析过程中,主要强调对环境污染企业的惩罚。当前时期,一些重污染企业,对于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清,并且由于污染环境后受到的惩罚代价力度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就冒着被惩罚的风险,继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基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加大这方面的法律约束,让污染企业承担污染环境的责任,并且没有上限,加大震慑力度,从严立法。提高对企业生产加工过程环境污染的检测力度,发现污染的,社会人士可以作为诉讼方对污染企业进行诉讼,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该坚持环境保护第一的原则。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认真落实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推动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推动生态脆弱区、地下水漏斗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农业面源污染区等损害生态环境重点区域治理,促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探索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方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

二加强我国环境科技的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措施

1企业要从自身做起

提升技术创新,减轻对环境的压力企业在现阶段,要从自身的发展方向做出改变,减少对污染行业的投资,转型发展,积极布局新产业,加大技术研发和投资力度。在节能降耗方面,要舍得投资,企业的发展,不能只顾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环境的效益和价值。在生产加工制作过程中,要落实环境保护的理念,从基层员工到企业领导,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环境保护政策。

2提高对环保科技基础能力的建设

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在基础性技术研究方面,国家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相关的扶持政策,逐步建立起基础性的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从基础性的环境保护入手,减缓目前阶段环境污染的进程,为未来环境治理工作赢得时间。

3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对于环境技术管理,国家在这方面,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从中央层面到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优化环境技术管理的程序。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而良好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对于帮助企业更好的落实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进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推广清洁生产清洁

生产标准能实现循环经济的运行,对生态工业园区的建立和对企业清洁生产能力的审核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能推进我国的节能减排的工作。在这方面,政府要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积极鼓励企业加工生产的转型。

5加强对绿色科技的研究和扶持

引进并消化国外先进的环保管理理念、经验和技术,例如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源替换技术、再利用和再循环技术、废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等先进技术,再将其运用到中国这个巨大的节能市场,相信能为我国的环保技术的创新和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

三结语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1加强环境检测的法律法规建设

通过环境检测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是对现阶段某一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缺乏基础数据,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起来步步维艰。例如,针对某一化工厂的污水是否存在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论断,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和表面观察去确定,而是需要对水体中各种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是否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环境检测目前被广泛的用于企业环评、污染事件调查等工作,但从依法管理的角度上来说,环境检测行为还缺乏依法行政的资质。例如,在工作过程中要实现检测依法开展、数据合法有效,在内部的管理制度上还缺乏完善。在相当一部分工作中,环境监测沦为例行公事和被迫调查,部门工作缺乏主动性,对社会环境保护的反应灵敏度不足;因此,加强环境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手段。

2提高环境检测基础设施投入

环境监测需要大量的详细数据,尤其是针对一些检测要求严格的区域内,即要求数据的丰富性,有要求数据的准确性。因此,需要装备大量高精端检测仪器,提高整个基础队伍的战斗力,将现在的环境检测方式从“粗放型”向“精准型”转变。目前我国在市级以下的环境检测站中,只有常规的水样检测和空气质量检测等手段,显得十分落后;而日益进步的现代工业排弃物种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并不能实现完全检测,或者检测的更加充分,尤其是一些复杂的成分,需要更为高科技的仪器和方法。因此,各地各部门的环境检测机构,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选择,以及科学的装备运用计划。

3加快环境检测网络联动建设

环境保护工作不是一城一地的区域保护,自然生态具有连续性、关联性,环境污染的影响随着自然因素的蔓延会逐渐扩大。因此,针对于环境监测工作不能局限于某一地的区域性行政功能,而应该通过全国范围内的自然生态体系来加以确定。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起环境检测网络,而环境监测机构可以看作是不同区域的节点,所得到的数据通过一定方式的分析整合,即可获得完整的环境检测网络,这对环境保护是非常有效的。例如,近年来我国针对长江、淮河等大型流域建立起来的专门性检测网络,用来监督河流的水质情况。参考这一模式,可以将更多的数据放在一个网络之中,基于不同的环境保护目的,设置出判断参数阀值,当某一区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可以立即通过特定的算法给出蔓延的速度,以及受到影响的区域。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环境保护需要专业的人才参与,而检测人员是最为基础的构成着。由于环境监测工作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培训上岗,因此需要大力吸收高学历人才,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推行环境检测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最关键的一点,需要加大人才队伍的建设投入,与其他职业相比,环境检测工作缺乏吸引力,同时需要的专业性、综合性也更多。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