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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知识范文精选

环保管理知识

环保管理知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以下简称“环保产业”)市场管理,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为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目的的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生产、销售,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和环境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环保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环保部门”)对全省环保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开发研究计划,制订发展环保产业的经济、技术政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组织推荐本省环保最佳实用技术,认定和认可环保产品,本省环保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淘汰目录,以逐步建立起全省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和公平竞争的环保产业市场。

第五条省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发展环保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正确引导我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保产业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组织获得国家环境保护局、省环保部门推荐的最佳实用技术和认定、认可的环保产品在本辖区的生产或推广使用;

(二)组织对获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并经省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在本辖区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对获得《福建省环境工程施工认可证书》的单位在本辖区环境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督抽查;

(四)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产品和资金。加快环境治理步伐,繁荣我省环保产业。

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应在国家和省环保部门指导下,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并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章资质认定

第八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环保产品的单位,必须到省环保部门办理《福建省环保产品认可证书》(以下简称《产品认可证书》)。

凡国家尚未开展认定的环保产品,由省环保部门组织认定,发给《产品认可证书》。申请办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四)产品经过鉴定(或视同鉴定),知识产权明晰;

(五)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环保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六)产品经二个以上用户使用后,证明性能可靠,符合使用要求;

(七)其它有关材料。

已获得国家环保局颁发《环保产品认定证书》的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到省环保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产品认可证书》。

第九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省外环保产品的,必须持有所在省(市)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产品认定(认可)证书》,并到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产品认可证书》,方可在我省经营和销售环保产品。

第十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证书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

申领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资料,经省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由全国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发证。

申领乙级《设计证书》的省内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资料,经省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转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发证。

申领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向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资料,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的省外设计单位,必须办理《福建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认可证书》)。申请《设计认可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出具全国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颁发的甲级《设计证书》或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乙级《设计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经省环保部门核准后发给《设计认可证书》。

第十二条我省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凭证开展工作。《评价证书》的申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89]环监字第281号)执行。

第十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省外评价单位,必须办理《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认可证书》)。申请《评价认可证书》的评价单位必须出具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甲级《评价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经省环保部门核准后发给《评价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福建省环境工程施工认可证书》(以下简称《工程认可证书》)。

申领《工程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国家建设部、省建委颁发的施工证书;

(三)有必备的施工设备和物质条件;

(四)具有从事环境工程施工的经验和技术人员;

(五)地(市)环保部门签署意见。

符合上述条件,经审查合格由省环保部门发给《工程认可证书》。

第十五条省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组织环保最佳实用技术的推荐和上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及销售环保产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环保部门颁发的相应认可证书。其他部门和各地(市)、县(区)环保部无权发证。

第十七条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前须凭有关认可证书到当地环保部门验证、登记。验证不合格者,不得承接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各种认可证书有效期均为二年。持证单位在证书期满后要求继续使用证书的,必须在证书期满前向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者,所持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九条环境污染治理单位在选择环保产品、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时,必须选用有产品认可证书的产品,委托有《评价证书》(或《评价认可证书》)。《设计认可证书》和《工程认可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价、设计和施工。不得选用无《认可证书》的产品、委托无《认可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环保部门对未取得相应认可证书的单位所评价的建设项目,所设计、施工的环境工程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予资金扶持,不予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实施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有权拒绝未持有相应认可证书的单位承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和施工,有权拒绝使用无《认可证书》的环保产品。

第二十一条凡在我省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在我省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环保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保等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在对环保产业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部门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审查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等环境管理中必须优先采用国家环保最佳实用技术;在国家环保最佳实用技术缺项的技术领域,优先采用省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的技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环保产品,是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材料,主要包括治理水污染与空气污染、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控制噪声与振动、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以及其他防治污染和公害的产品。

本办法所指环境工程,是为解决环境污染、恢复生态而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和相应的建筑物配套工程,废物资源化工程,生态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环境技术服务,是为解决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所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咨询、预测、科研、设计、规划、信息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指环保最佳实用技术,是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或省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现实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意见。

环保管理知识范文第2篇

同志们:

这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总结会议,主要是总结前段工作情况,部署下段工作任务,进一步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引向深入,为实现干净、美丽、舒适、文明的城市管理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城市面貌发生明显变化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市委、市政府抓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要举措。从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市直各有关部门就开始着手准备,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市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市包保城区样板街路、标准街路和示范巷路实施细则》、《*市“门前三包”实施细则》、《*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从5月20日开始,我们以整治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市场秩序为重点,针对我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组织实施了拆除违章建筑、整顿交通秩序、清理“三马作业”、取缔露天烧烤、治理乱泼乱倒和清理垃圾等六大战役,开展了十四次集中统一行动。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的扎实工作和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共拆除违章建筑7982处,28万余平方米,拆除栅栏2万多延长米;清理垃圾3万立方米;清理“三马作业”486户;设置隔栏2100延长米,划道路标线15万延长米;新建改建街路39条;铺装18收缴修理工具2350件;教育处罚乱泼乱倒2600人次;治理露天烧烤店(摊点)530户,没收烧烤用具1400件;收缴两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等各种车辆1318台,纠正违章7万余次,建设交通施。现在,我市的城市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交通秩序有所好转,私搭滥建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营秩序正逐步规范,整个城市面貌已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在任务重、困难大、矛盾多的情况下,市区各单位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增强了城市管理合力。在整治工作中,市五个班子齐抓共管,为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杨书记多次参与统一行动,就开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先后几次作出重要指示,对整治工作给予了全面指导。市政府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投入了主要精力,经常明查暗访,了解工作实情,亲自率队赴整治工作第一线进行现场察看,实地检查,及时帮助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的领导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也十分重视,参与了综合整治行动的全过程,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在城市整治过程中,县区、厂矿和市直各部门都能积极行动起来,密切配合市里的统一行动。*县、*区、开发区、吉林油田、*炼油厂的领导,顾大局、识大体,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各项整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难点问题。市直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对综合整治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在拆除违章建筑的战役中,*、司法、卫生等部门,在警力保证、法律援助以及医疗救助等方面给予积极的配合。在吉林油田锦江大街拓宽改造中,因18家商户拒不拆迁而影响了工程的正常施工,公用部门派一名副局长带领120多名城管队员去支援,对违章建筑进行了强迁,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在清理露天烧烤战役中,环保、城管、*等部门密切合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新闻宣传部门采用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跟踪报道等形式,及时报道整治动态,宣传整治成果,为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锻炼了城市管理队伍。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城管、交警、城建等执法干部,勇于负责,真抓实管,全身心地投入,为这次综合整治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们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地讲,抓城市综合整治,就是一件得罪人的活。在工作中,他们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坚持依法行政,一视同仁,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搞了十四次拆除违章建筑的集中行动,还没有一起因为执法不公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我们的执法人员能够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按照市里的要求,敢抓敢管,敢于碰硬,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打好每一个战役。5月20日,在晨光街清理“三马作业”时,我们的四个城管队员被打伤住院,可他们没有畏惧,坚持依法收缴了作业工具。他们默默奉献,任劳任怨,起早贪晚,不讲条件,不讲报酬,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对不理解工作的,他们坚持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那些蛮不讲理的,他们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辱负重,宁可自己受委屈,也不和群众发生正面冲突,表现出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了市民的城市意识。在综合整治之初,许多市民对开展综合整治不理解,不支持,利益受到损失的甚至谩骂殴打执法人员、聚众上访。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教育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广大市民看到整治后城市的变化,感受到生产、生活的便利。这时,他们的态度转变了,开始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来,赞扬声增多了,整治的阻力减小了,难度减轻了。许多市民对综合整治工作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出现了给执法人员送水、送饭等动人场面。市民的城市主人意识也被逐渐唤醒,开始关心这个城市、热爱这个城市,大家都自觉遵章守纪,争做文明市民。按照市里的要求,有许多商户和居民开始主动拆除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比如居住在繁荣小区的部分处级干部,在市里下达拆迁通知后,很快就自觉拆除了私建的门斗。一些市民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形式,反映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了城市投资环境。在综合整治中,市直、*县、*区和吉林油田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了城市经济发展的硬环境。据初步测算,仅吉林油田在修路方面就投入资金2900多万元,同时新建扩建了锦江大街、滨江路、临江路、总机东路、源江西路等五条街路。特别是我们开展的拆除违章建筑战役,将极大地降低了城市开发建设成本。据测算,仅八三路市区段,按规划就需拆除违章建筑13000多平方米,可节省建设资金500多万元。随着综合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的城市面貌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城市变得越来越干净了,道路变得越来越畅通了,市民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了,整个城市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城市形象和品位都有了明显提升,将吸引更多的客商到*投资兴业。现在看,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绝大多数市民是理解、支持和拥护的,这说明我们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是正确的。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就一定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虽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存在厌战情绪,工作热情和干劲、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不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始阶段。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首先是区域间进展不平衡。总体上说,市直部门行动快、落得实,其它地区和责任单位稍差一些。其次是六个战役开展不平衡。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三马作业”、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等战役声势大、效果好,其他战役稍差一些。再次是部门间工作进展不平衡。比如,包保样板街路工作,有些部门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不经常,对所承担的具体任务没有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个别部门甚至把包保街路当成负担,当成包袱,没有把包保工作当作本部门的工作来抓。三是工作标准低。个别部门在工作中,不能按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标准低,质量差。二、围绕明年城市建设和今年秋季城市管理,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前一段,我们主要以集中打战役的方式开展城市环境管理综合整治。随着季节的变化,集中拆除违章建筑暂告一段落,下一步主要围绕明年城市建设和今年秋季城市管理,继续把城市综合环境综合整治引向深入。(一)继续加大拆迁工作力度。当前,主要应抓好“八三路”西出口、青年大街、沿江西路等在建和明年规划新建街路的拆迁工作。属于违章建筑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限期拆除;属于动迁范围内的,要抓筹措资金,认真搞好评估作价,力争尽快拆迁到位,为明年早日开工做好准备。此外,要进一步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做到拆除一块,清理一块,干净一块,绝不能影响周围环境。同时,要坚决防止新的违章建筑的发生。(二)继续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力度。要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坚决杜绝两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现象的反弹。目前,在一些路段上,个别非法营运的两三轮摩托车又开始出现,还有极少数的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城市整治活动坚持不了多久。*、交警部门要把整治交通秩序,特别是两轮、三轮摩托车的非法营运问题作为重点,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防止反弹。二是要进一步规范人车的交通行为。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交通意识,规范车辆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纠正各类违章,使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各行其道,杜绝人车混行。三是要尽快规划停车场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选好城区内的停车场所,使各种车辆能够做到定点摆放,有序停放,这项工作由交警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负责。四是要继续做好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打击“黑车”的力度,制定有力措施,采取超常手段,想尽一切办法,彻底解决“黑车”营运问题。五是要完善交通附属设施建设。城区内新改造的街路和原来没有完善的街路的交通附属设施要马上跟上,健全各类交通信号、标志,施划道路标线。(三)继续加大环境卫生管理力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街路要坚决实现“五净三根清”;对现已铺装的巷路要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设施,提高保洁质量;对尚未铺装的巷路也要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保洁标准。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重点解决“五净”中不净和“三根清”中不清的问题。城市环境卫生要在坚持全天候保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洁质量,真正达到“五净三根清”,彻底改变城市的环境卫生状况。二是解决乱泼乱倒和乱堆乱卸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同时,对一些不文明行为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教育和警示其他市民。三是解决散装货物车辆和畜力车粪便污染路面问题。从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来看,这一现象有所改观,但还没有根本好转,散装货物车辆散落货物和畜力车粪便污染路面问题仍比较严重,下一步要进行重点整治。四是解决乱贴乱画问题。要学习外地的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与各通信公司搞好衔接,尽快启动非法广告警示系统(俗称呼死他),使张贴非法广告者没有市场,杜绝城区内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现象发生,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市容市貌的“牛皮癣”。五是解决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今年计划建设的垃圾中转站、巷路内的垃圾台和渗水井,以及街路两侧的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要保质保量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四)继续加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继续抓好对“三马作业”的整治。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重点部位、重点地段,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要落实责任,派专人死看死守,严防反弹。对仍在从事“三马作业”的业户要严管重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或暂扣经营许可证;对拒不服从的,要坚决依法取缔。二是要继续整治市场外溢。要落实露天市场的管理责任,防止市场外溢,特别是早、夜市的管理,一定要按时出市、按时收市,确保正常的城市秩序;要坚决取缔流动商贩和店外店,工商部门和市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好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三是要继续抓好取缔露天烧烤工作。目前,一些露天烧烤业户仍在违规经营,这说明我们的整治力度还不够。下一步,环保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经常性检查活动,发扬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的作风,坚决取缔露天烧烤,还市民一个清新的大气环境。(五)继续加大街路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力度。对今年城区内领导包保的样板街路、标准街路和示范巷路,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抓好硬化工作。凡主街路两侧没有硬化的,无论已改造完成的街路,还是新改造的街路,对尚未铺装彩砖的路段,必须全部按照标准实行硬化铺装,对毁坏、陈旧的彩砖要及时修补、更换。二是抓好绿化工作。今秋城区重点是抓好郭尔罗斯大路、康宁街、锦江大街、源江路等主街路两侧的人行道绿化,同时其它街路人行道也要搞好补植。三是抓好亮化工作。现在,我们城区的亮化程度还不够,有的街路夜晚还是一片漆黑,有的即使路灯亮了,但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各种大型的广告和牌匾还没有全部亮起来。下一步,我们要对路灯、灯箱进行一次彻底的检修,进一步提高城区亮化覆盖面,保证主街路的所有路灯、灯箱亮起来,保证主街路的临接楼体亮起来,保证各种广告和牌匾的亮化亮起来。三、牢固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强化各项保障措施,坚决打好打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这一仗下一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我们要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进一步加深对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作为市级政府,抓好中心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抓城市建设与管理本身也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在抓经济发展。城市的繁荣能够促进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我们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要尽快改变城市面貌,改善投资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开发建设,从而加快中心城市经济总量的扩张,推动经济快速发展。*是一个新建市,经过十年的发展,可以说城市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我们起点低,起步晚,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确实是由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造成的,但更主要的还是我们的城市管理没有跟上去,城市管理与城市扩张、经济发展不协调、不同步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加大投入,在城市管理上加大力度,逐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政府,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干一些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使人民群众从中受益,让老百姓感觉到生活在*是幸福的、舒适的,充分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根本宗旨。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难度很大,任务很艰巨。有一部分群众认为,这是政府的心血来潮,过一阵就会放松。也有一部分干部认为,现在已经搞得很不错了,可以松口气了。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这项工作仅仅是开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坚决克服畏难情绪,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只要我们稍一松懈,就会出现反弹,我们以往所做的一切就会前功尽弃。在这个问题上,市政府的态度是坚决的,除拆除违章建筑外,其它工作还将继续采取打战役与经常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坚定不移把这项工作抓下去,不获全胜决不收兵。(二)要进一步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是做不好的,需要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讲大局、讲配合、讲责任,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大的方面说,在规划、建设与管理上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我市城区分江南、江北两个自然区块,又有油田、前炼、*县和开发区四个独立分区。城中有城、城中有村是*的一大特性,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就需要市、县、区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整体运作,全方位推进。为了避免在城市建设中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局面,必须坚持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市区是一个整体,行政区域可以有若干个,但规划只能有一个。规划可以定期修编,但不能随意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要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避免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随意行为和人为因素,避免“拍脑门”工程,做到只认规划不认人,只讲红线不讲情面。从小的方面说,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上要树立“一盘棋”思想。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三统一”。一要统一责任意识。随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不断深入,我们面临的困难也越来越多,个别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必然会对政府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正确对待,不能回避,不能搪塞,更不能上交。谁的孩子谁抱走,谁的问题谁解决。要多做说服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坚决避免由于我们的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群众上访现象的发生。二要统一政策标准。现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各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好上级的政策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有些具体问题上,要做到市、县、区相一致,消除群众的攀比心理。比如,在拆除违章建筑和打击“黑车”工作等问题上,要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只要是没有合法手续的,我们就视为违章的、违法的,不管是谁的房子,谁的车子,必须拆除,必须取缔。再比如,在拆迁补偿这个问题上,市、县、区必须执行一个标准,不能一个地方一个样。三要统一指挥调度。到目前,市里已经组织开展了14次集中整治活动。实践证明,这是加强城市管理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以后,还要坚持下去。对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打破地域观念和隶属关系,不讲代价和条件,在人力、物力上由市里统一调度,统一使用。在时限要求上,对于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三)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加强城市管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经过前一阶段的综合整治,我感到,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必须要建立起一种长效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要建立健全街路包保责任制。市政府下发了《*市包保城区样板街路、标准街路和示范巷路实施细则的通知》,这是加强城市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各包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包保标准,进一步完善包保街路的具体方案,做到任务目标长短结合、领导和工作人员合理搭配、包保街路的人员相对固定。要进一步强化路长的权威,所有的包保工作和执法人员都要服从路长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做到随叫随到,统一行动,确保整个包保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要继续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门前三包”是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管理的长效措施。市政府已经制定下发了《*市“门前三包”实施细则》,细则中对“门前三包”的对象、内容、处罚办法以及部门职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在看,关键的问题是要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发动临街各单位及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门前三包”管理中来。要强化监管,严格考核,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任务的单位和业户,要严格按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发挥文明单位的带动、表率作用,促进“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贯彻实施。要建立全民参与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机制,实行市民监督制度,是实现城市管理社会化,提高城市管理效果的有效途径。要广泛调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市民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监督。畅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渠道,发挥市长公开电话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多倾听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设,努力在全市形成一种全民参与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四)要进一步加大行政督查和舆论监督力度。下半年,市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制定具体的督查方案,严明督查纪律,提高督查质量,做到严查、勤查、细查,查后有结果。要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公布督查结果。对动作迟缓、成效不明显的责任单位,要提出批评,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馈信息。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进行全过程跟踪报道,要对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出现的好典型、好做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对一些干扰和阻挠综合整治的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同志们,今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转变作风,团结奋战,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环保管理知识范文第3篇

一、普查巡视双管齐下,确保问题及早发现。

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巡查网,按照“分片到组,分段到人,严明责任”的原则,组织专门人员对市区排水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排查和不间断巡视,确保问题及早发现、及时反馈;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并尽快查明原因,截至8月上旬,共将795处存在问题的设施列入整改计划。

二、加大养护维修力度,保障设施完好运行。

根据设施普查和巡视结果,科学调整养护计划,针对井盖和基座不配套、检查井下陷受损等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对淤塞的管线及时清淤疏通。同时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养护力度,提高养护质量和标准,增强汛期泄洪能力;对载重车辆通行较多的路段逐步更换承重力达标的重型井盖,在井盖下方加载承重能力在100公斤以上的防坠网。截至8月上旬,共清挖检查井15204座,吸污车吸井394座,外运污泥564.9立方,疏通管道56350米,起垫检查井385座,修换井盖、座231个,安装防坠网556个。

三、强化沟通协调,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环保管理知识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第十七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㈢超过第㈡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七条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第四章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㈠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㈡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㈢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管理知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推行净菜进城,限制消费品的过度包装,开展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电池、废电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洽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章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设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拥有先进技术、服务质量好的单位经营。

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第二十二条城市垃圾的贮存和处理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外观整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条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收集和清运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卫生、经贸等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推广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关闭的垃圾处理场限期恢复植被。

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混入城市垃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九)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擅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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