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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业务工作计划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理财 直接融资工具 债务风险 金融创新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出现超级货币宽松,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都经历了一次主动加杠杆的盛宴,杠杆周期向上带来了债务活动的活跃和经济体债务率的迅速提升。在杠杆上升的过程之中,中国的金融格局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孕育出新的金融产品。

推出背景及基本情况

利率市场化压制银行净息差,而表内资产扩张又受资本充足率限制,银行资产扩张增速出现明显回落,到2013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同比增速骤降至13.5%,较2012年年末17.7%的增速下滑超过4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之下,国内“影子银行”体系迅速扩张。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管部门、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所从事的类银行贷款和债券业务,以委托贷款、商业承兑票据等金融工具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加上小额贷款、民间融资工具等形式构成了外延广泛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

银行理财的发展尤为迅速,新发产品规模从2004年的0.04万亿元,到2012年的30.36万亿元,十年间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的规模增速迅速崛起。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85万亿元,成为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缓解了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冲击,提升了居民投资收益,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在近两年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包括刚性兑付问题、自营和客户资金未有效隔离、资金池业务的庞氏特征、逃避监管等问题不容忽视,更为关键的是银行理财定位和法律地位目前仍较模糊。

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明确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银监会在继3月份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之后,开始进行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的创新探索,并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首款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试点产品由工行正式发行,募集资金75亿元,募集日期是10月15日—20日,认购起点虽然是10万元,对象必须是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超高净值客户,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在此之后,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纷纷启动募集,上限金额合计约为200亿元。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具体投资品之一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定义为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和转让,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工具。2013年10月23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试点发行的103亿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报价转让,首批直接融资工具的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不等。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将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此前上线的中国理财网完成信息披露。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同时,管理人还要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开设独立的资金清算账户,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投资转让,必须通过资金清算账户完成资金划转。

该创新的核心要素比较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产品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实现银行理财风险隔离。

而银行在资金端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有些银行根据合同还可以参与超额业绩分成;在资产端担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服务等,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费用。

(一)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的比较

一般来讲,银行通过设立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从理财客户获得资金,按照比例配置交易市场中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交易债券等。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存在明显区别。

1.期限

存续期方面,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主要为30天、60天、90天、180天左右,其中以1个月至3个月的产品为主,而投资直接融资工具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设置成开放式结构,存续期限长,定期可赎回,只要投资者在赎回当天不操作,即可自动滚入下一个期限。

2.客户群和收益率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一般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采用净值收益,收益率相对高于一般的同期限理财产品。某银行的此款产品认购起点为5万元,首个封闭期的年化收益率为5.18%和5.32%。

3.投向

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取代了以往投资者在产品说明书中常见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基础资产。

4.估值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更像证券市场中的债券型基金,每个交易日都有估值,而原有理财是以预期收益率来做报价,没有公开的估值,类似于短期存款产品。

5.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需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披露期限、净值、成立报告、管理报告、到期清算报告等信息。而传统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

6.刚性兑付

按照监管的政策思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要尽量摈弃原有理财的隐形担保,力图解决刚性兑付问题,但无隐性担保等特性可能也会限制其完全取代其他类型产品。

(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各债券品种的比较

1.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品种

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类融资的标准化,所以它在几个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品种。(1)目前来看它的投资主体仅限于此次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它的交易不能脱离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独立进行。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至少涉及发起管理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融资企业、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2)其融资主体和融资投向上可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具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但预计监管机构对通过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资金投向会进行明确的规范;(3)期限,一般来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替代原有的通道业务,所以预计工具的期限会以中短期为主。利率上可能因非标转标准,使得高于一般债券,低于一般非标融资利率。(4)债权融资工具具有私募性质,类似于没有交易平台的保险债权计划,但由于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一个交易转让平台之后,则类似于为保险债权计划提供一定流动性。

2.不能简单将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为资产证券化

之前有分析认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个SPV,且有很强流动性,是不是变成了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把未来的现金流打包分级再证券化,主要是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端产生变化;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主体是企业,具体并不对应企业进行打包分割后的某一资产或现金流,是一种企业原始债权性融资,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端;虽然中央结算公司为工具提供了交易平台,但这种交易平台是为了发现工具的价格、提高工具信息透明度、促进理财投资的工具流动性而设的,只是提高了某项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水平,并未经过再证券化过程。

推出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和债权融资工具的意义

(一)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崛起但刚性兑付无法打破,造成金融体系“庞氏化”。影子银行体系是国内金融体制、金融管制和债务周期波动共振而形成的,作为银行的补充,最近2—3年内迅速成长,初步估算目前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超过20万亿元。国内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一些特征。

1.金融工具非标准

如信托计划等均不是标准金融工具,流动性较差,缺乏统一的估值规则,市场透明度不够。

2.收益率偏高

由于缺乏流动性和交易成本较高,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成本一般高于正规融资工具,一般来讲,信托收益权收益率较同评级债券高3—4个百分点。

3.运行机制不透明

如资金池类信托其内部运行机制往往不规范,特别是由于规则制度的缺乏,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监管和风险把控不够。

4.刚性兑付不破造成影子银行体系呈现庞氏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工具如信托计划一般都是在到期前通过续发来完成前一期兑付,这种运行机制造成对信用风险的隐形担保,加剧了风险的累计,使得金融运行庞氏化。

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可以使理财风险显性化、透明化,从而有助于监管层对系统风险的把控,并限制金融套利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要求迫使银行提高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利率水平、流动性、估值等多个方面较非标工具有明显优势,推动企业将非标融资向标准债权融资转移,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利息支付压力,提升盈利水平;也有利于规范影子银行体系,推动原有理财“非标”业务透明化、标准化,促进金融风险的缓释和化解。

(二)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对理财业务定义做出规定,其中第9条是“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但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确,银行理财到底是委托、信托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莫衷一是。法律地位模糊导致银行理财的发展受到明显制约。

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作为投资管理人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一般均不负有向投资者承诺兑付本金的义务,但银行理财业务往往需要银行为其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承担最后兑付责任。此次推出的银行理财计划,银行的独立管理人地位与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类似,有助于解除银行在理财业务运作中的刚性兑付义务,逐步确立在银行理财业务运营中的“卖方有责,买方自负”的理财观念,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三)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业务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理财的规模逼近10万亿元,规模很大但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规范监督,特别是2012年以来,政策出台得非常密集,银行理财在规范中不断发展,但也面临业务方向的转型。与此同时,证监会、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资产管理法规,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松绑,给银行理财业务造成一定竞争压力。银行理财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运作中给银行理财部门更多自,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向真主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转型,利于银行理财的长期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由于试点阶段只有200亿元的规模,眼下还不会对动辄以万亿计的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造成冲击,但长期来看,预计将对金融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无论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还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都使原有理财非标资产业务透明化、标准化,无须再通过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绕过监管,因此将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银行后勤保障工作计划[【1】

根据我行今年一年来会计结算工作的实际情况,明年的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抓服务、抓质量、抓素质,现就针对这三个方面制定我营业部在20xx年的工作思路。

一、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4、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更多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3、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4、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5、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6、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最大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培训计划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3、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4、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银行后勤保障工作计划【2】

为提高营业厅员工服务水平,树立全心全意服务意识,给客户提供一流优质服务,促进银行经营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根据银行工作精神,结合本营业厅实际,特制定“银行营业厅员工改进服务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银行工作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在当前银行业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态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与紧迫感,自觉投入到改进服务工作中,为客户提供一流优质的服务,树立本营业厅的服务品牌,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促进银行经营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总体目标

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态度,全面增强营业厅员工的服务意识,以良好的业务技能、服务规范和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一流优质服务,提高客户对本营业厅服务的满意度,使客户把本营业厅作为进行业务的首选地点,提升本营业厅在社会上优质服务的声誉,树立本营业厅优质服务品牌,促进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三、计划内容

1、全面提高业务技能

良好的业务技能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基础,营业厅员工在每天六时下班后进行分钟的业务练习,着重开展“百张传票,打字练习,假币辨识”等基本技能训练,全面提高业务技能,具有扎实的基本功,以自己良好的业务技能为客户提供一流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口碑。具体做到六点:一是能够按照银行统一口径回复客户咨询,能处理一般性、常见问题。二是能够挽留前来办理销户的客户,对竞争对手的客户咨询,能主动推介相关业务并劝转本行。三是客户手续不完整,能够正确引导和解释,使客户手续达到完整。四是交接班时能够做到有序交接,能够正确引导客户转其它台席办理业务。五是工作认真细致不出现工单差错。六是发现他人受理或解答业务错误,能够主动帮助纠正;能够对重大服务瑕疵进行补救,不产生负面影响。

2、全面履行服务规范

做到服务规范是实现优质服务的保证,营业厅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银行服务规范,在客户面前树立办事规范化、标准化的形象。具体做到五点:一是正确佩带工号牌、头饰、领结,做好淡妆,按规定穿统一工作装上岗。二是保-持个人台席整齐、清洁、卫生,离开台席或微机故障时及时出示相应告知牌。三是提前分钟上岗做好班前准备,生产用品、单据、书写工具摆放有序,工作柜台、电脑设备保持外观整洁、放置恰当。三是台席上无客户时面带微笑,客户临近台席前1米处主动招呼,做到四声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唱收唱找声,走有送声),运用“十字用语”(请、您好、谢谢、再见、对不起)。四是与客户钱物交接时轻拿轻放、双手递送。五是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办理各项业务,无客户申告。

3、全面改进服务态度

营业厅员工要全面改进服务态度,以良好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的满意与赞誉,树立文明优质服务形象。具体做到五点:一是热情主动接待客户,做到微笑与细心聆听,友善亲切解答客户询问,回答时与客户保持眼神接触。二是主动热情为客户介绍新业务,认真细致帮助客户办理业务。三是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积极热情帮助客户解决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四是下班时未办理完的客户业务,继续将业务办理完毕,不推诿、拒办业务。五是虚心接受客户的批评意见,真心实意整改,获得客户的满意。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营业厅员工改进服务工作作为当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确保计划取得实效。

2、明确目标,完善责任

营业厅全体员工要根据本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本岗位实际,明确目标,完善责任,做到人人发动,人人参与,保证各项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取得实际成效。

3、加强检查,确保成效

营业厅要加强本工作计划实施检查,把每位员工实施情况记录在案,与员工的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增强全体员工实施本工作计划的紧迫感、责任感,营造浓厚氛围,为确保计划取得成效打下扎实的基础。

银行后勤保障工作计划【3】

根据我行今年一年来会计结算工作的实际情况,明年的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抓服务、抓质量、抓素质,现就针对这三个方面制定我营业部在20xx年的工作计划。

一、 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4、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更多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 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3、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4、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5、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6、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最大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培训计划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3、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4、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5、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岗位轮换,培养每一个员工从单一的操作向混合多能转变。

银行后勤保障工作计划【4】

一、召开文明规范服务讨论会议

召集所有成员召开第一次小组讨论会议,会议内容:

1、因部分人员岗位调动,小组各项制度制订小组成员需作相应调整,最后明确各成员职责;

2、制度修改:各小组成员讨论修改初步制订的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且完善相应的表单内容。

3、明确今年的工作重点:号召大家为争创省一级文明规范服务单位,人人出力,献计献策,为明天的荣誉共同奋斗。

(今后的小组讨论会视情而开展,争取每月至少一次)

二、20XX年争取多搞活动,把服务工作做得更远更大

包括社会公益活动,如结对山区贫困儿童、看望敬老院孤寡老人、开展反假币知识宣传活动、反金融诈骗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等。

同时也要丰富我们员工的业余生活,多组织有意义的室外活动,例如短途旅游,登山等强身健体活动,也可参考大家的意见。

三、争创“工人先锋号”

今年工作的另一个重点是争创市“工人先锋号”。该工作主要由我和沈斐斐负责,初步工作是联系联社工会主席,找个时间约他见面,请教该项工作如何开展,需要做哪些准备,何时申报,如何申报等。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2012年工作计划中的重点仍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更多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4、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4、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5、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6、制定出财务人员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最大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3、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银保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批量;洗钱风险;监管

由于商业银行批量业务长期使用银行内部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与种种利益驱动下,部分商业银行内部账户已经演变成为跨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准银行结算账户”。由于银行内部账户仅作为银行内部核算科目未纳入反洗钱数据采集系统的范围,致使这部分大额交易游离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加上商业银行未能针对批量业务客户执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致使银行批量业务成为某些非法资金转移的通道,其洗钱风险值得关注。

一、银行批量业务基本情况

(一)银行批量业务的基本内容

批量业务最初是银行为方便单位办理向员工发放工资业务而设计的业务产品。其操作流程为委托单位和银行签订协议书,并向银行提供对象清单及身份证件号码,银行为“委托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并为对象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委托单位”在办理发放工资业务前将信息加密磁盘和汇总清单送交银行,同时将款项及手续费从“委托单位”基本账户划至“银行账户”中,由银行通过代扣系统将款项批量发放至员工个人结算账户内。批量业务最初只用于“委托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费。

(二)批量业务中需要注意的关键业务环节

批量业务产生的初衷是银行为了提高办理单位定期发放工资福利费业务的效率而设计的,因此其最初的设计流程要求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其业务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规定如下:

1.“银行账户”是银行的内部会计科目。“银行账户”是银行批量业务中的一个内部会计科目,主要用途是资金清算过渡户,因此“银行账户”不能用于“委托单位”的对外资金结算。

2.“委托单位”必须从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将款项划付至“银行账户”用于批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存款人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因此批量业务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委托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基于上述两个环节的严格规定,批量业务既提高了单位发放工资业务的处理效率,又确保了银行批量业务符合国家的有关会计制度。

(三)银行批量业务内容的演变

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各家银行争相抢夺批量业务的市场份额,批量业务的内涵也慢慢发生了转变。

1.批量资金从“委托单位”在他行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入银行的“银行账户”。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工资存款账户与对象个人结算账户往往开立在不同的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批量业务流程中,资金必须通过跨行结算方式转入“银行账户”。票据和结算凭证在用于对外结算时必需要素齐全,因此“委托单位”名称和“银行账户”账户就成为了票据结算凭证上的“收款人”。“银行账户”开始成为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结算账户”。

2.批量资金从“委托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企业在他行的银行结算账户划入“委托单位”的“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用于跨行结算后,其结算上的特殊特点逐渐被其他具有批量需求的单位所注意,尤其是寿险团体保险退保和给付业务。2006年以前,由于国内寿险市场团体业务不规范竞争,寿险公司承揽了一些不规范的业务,包括前期现金承保、合同外协议承保、个人客户团体承保等。由于投保时不规范,导致退保时真实的被保险人无法获得正当权益,但法规要求必须按合同记载投保人信息执行。在这种矛盾下,一些保险公司发现银行批量业务所具备的特殊性正好可以解决保险公司真实投保人和保险合同记载的投保人不一致的问题。保险公司通过自己控制的第三方企业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将大量资金转入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通过批量将资金转入保险公司实际控制的若干个人结算账户中,最终将资金汇集取现或转入投保人指定的账户。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账户”演变成为跨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银行账户”被用于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另一方面“银行账户”由于不是银行结算账户,企业通过“银行账户”可以实现的资金转移活动不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最终达到隐蔽资金性质、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目的。

二、银行批量业务中的洗钱风险

(一)商业银行普遍忽视批量业务渠道存在的洗钱风险。一些银行过于依赖批量渠道拓展银行卡等个人零售业务,过于强调批量业务的效率优势,而有意无意地忽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其便捷性、隐蔽性进行洗钱等风险。个别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为实现大量开立银行卡的目的,甚至不惜帮助保险公司伪造企业员工名册和名单。对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通过批量渠道批量开立账户并控制这些账户使用的情况,以及批量开立账户数量明显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等情况也不鉴别、不警惕。

(二)商业银行未针对批量业务“委托客户”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于“委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并不是银行结算账户,因此其开户手续完全由各家金融机构自己规定。大多数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委托业务关系时,均未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一般的做法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一份协议书,由委托单位签章就可以了。至于委托单位提供的对象的真实性、委托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情况银行以应由委托单位自行负责为由而不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三)“银行账户”游离于反洗钱资金监测体系以外。由于“银行账户”是银行内部会计科目,不是银行结算账户,因此,各金融机构在开发反洗钱监测系统时均未将“银行账户”纳入数据采集范围。“银行账户”是连接业务中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重要中间环节。“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的遗漏导致整个银行批量业务无法完整的反映在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中,其中隐藏的洗钱风险和犯罪线索更是无法及时获取。“银行账户”的双重属性和脱离反洗钱监管范围的特点致使其极易成为非法资金融通的渠道,从而蕴涵较大的洗钱风险。

三、银行批量业务中涉嫌洗钱案例

案例一:2006年12月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趸缴保费近295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453人。2007年12月,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签发银行支票,金额280多万元,却解入该保险公司为另一公司在银行开立业务账户。经查发现该笔银行支票存根联填写的收款人与票据托收联的收款人不一致。退保资金最终被保险业务员挪用用于炒股。由于上述资金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划转,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报送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案例二:2007年12月,某公司通过兼业机构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趸缴保费320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000多人、保险金额保费分配原则为“平均”。不到一个月,该超市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全体退保。2008年1月25日,保险公司将304万元退保资金转至该公司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银行立即根据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电子邮件中的划款指令,从内部账户将304万元转入该公司某部经理C某某的个人账户,C某某于次日将304万元全额提现。由于上述资金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划转,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报送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案例三:某公司2005年12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年金险,并趸缴保费394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17人,其中36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系编造,出生年份均为1947年,保单约定到期领取日期为2007年12月(即36人年满60岁之日)。2007年12月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满期给付和提前退保。2008年1月,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为该公司在某银行开立内部账户,并将329万元退还保费资金划入银行的内部账户后,随即转入该公司18名高管个人银行卡账户,其中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最多的为一名公司负责人,资金近56万元。由于上述资金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划转,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报送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案例四:境外某公司在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王某利用员工身份证在银行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在由境外公司以雇员报酬等名义向这些账户和银行卡汇入资金,每个账户和银行卡汇入资金均为5万美元,这些个人账户结汇后资金全部归集到徐某的个人账户,再由其转入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公司。经统计,2003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王某账户交易总额达人民币30多亿元,利用这种方式接收的外汇1300多万美元。王某利用银行批量业务渠道批量为员工开立账户和银行卡,达到了分散人员、分拆金额等方式规避跨境资金管理和个人大额结汇审查的目的,存在跨境洗钱的嫌疑。

四、加强对银行批量业务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严格规范“银行账户”的使用范围。银行批量业务对于提高银行办理单位工资、福利费发放业务效率、完善银行中间业务支付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功能演变过程中潜在的洗钱风险也不允忽视,商业银行要严格把握银行批量业务中的两个关键业务环节,在继续发挥批量业务便捷客户的服务优势的同时,注意严格控制批量业务中的潜在风险。

(二)加强对批量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商业银行应按照法规要求对所有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而不应仅局限于针对开立账户的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应要求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的原则,注意审查批量业务开立账户的主要用途和日常资金的正常收付规模的合理性,并对照批量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排查,关注反洗钱控制制度无法覆盖的业务领域,分析其中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环节,研究和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