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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自由主义原文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合法反对;多党制;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D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10-0032-01

自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产生政党以来,政党制度已经走过了300多年的历史。西方资本主义主义国家在这一过程中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初期的你死我活的互相倾轧,到后来的法律框架内互相包容和理解,大都逐步确立了运转良好的多党制度。目前,多党制已成为保障西方国家民主自由的基本政治保障之一,其关键所在就是西方国家在长期的政党政治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合法反对”原则。

一、合法反对原则的提出及其内涵

合法反对原则的提出和确立,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认识过程。早期的资产阶级的政治领袖大都是痛恨党争的政治一元论理想主义者。大多数美国制宪先贤认为,政党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军人出身的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位期间,对内阁中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和财政部长亚利山大.汉密尔顿为首的两派争斗深恶痛绝,他在1796年的总统告别演说中,语重心长地警告后人, “一个派别对另一个派别的交替统治,由于党派纷争所产生的天然报复心理而使斗争愈演愈烈。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中,这种交替统治干下了最令人厌恶的罪行,它本身就是一种可怕的专制主义”[1]。 1798年,美国甚至还颁布了意在控制党派活动的《惩治叛乱法》。

直到十九世纪20、30年代,随着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发展,资产阶级终于发现,“党派斗争虽有坏处,但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对于用相对稳定的方式维持政治秩序,保持政治生活的活力和政治领导层的及时更新是有益处的[2]”。在认同现有的民主政治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肯认反对党的合法性并允许其参与政党竞争,并不一定导致政党分肥,相反,还会更进一步促进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合法反对原则作为政党竞争的游戏规则应运而生。

作为多党制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合法反对原则(Legitimate Opposition), 最早是由美国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理查德・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于1969年在《美国合法反对原则的兴起(1780―1840)――政党制的思想》一书中提出的。书中指出,合法反对原则,是指在都认同现有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给予反对党合法地位,并且允许反对党通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对执政党及其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从而达到自己参政甚至现政府执政的目的。

根据理查德?霍夫斯塔特的观点,合法反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对反对的认同(Recognized Opposition),有组织的反对(Organized)以及以和平方式实现政权更替的充分自由(Free enough in its activities to be able to displace an existing government by peaceful means)[3]”。这三个方面侧重点不同,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一)对反对的认同

西方多党制体制内,各方“认为一个政党离开对方也就无所谓自身,政党之间的斗争不是追求吃掉对方、压垮对手,而是要与之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和条件,以此来延续本党的政治生命”[4]。同时,这种反对党的反对,必须是有效和实际的,而不是执政党的陪衬或者政治作秀,更不得是执政党的分支机构。

言论(思想)自由一向被民主国家认为是人的最重要的自由。在密尔看来,思想自由首先需要保护的是个人自由,“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可能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5]”。美利坚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6]”

言论自由批评自由反对自由反对派自由反对党自由!此公式表明了言论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言论自由的实质就是反对的自由。游行示威、结社、选举、罢免不过是言论自由的深化与法律程序化而已!在社会实践中,政党意志正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思想的集中表达,反对党在选举和议会中对执政党的反对,其本质上正是公民言论、行动自由在政党制度上的反映。党派斗争在历史上有过不光彩的表现,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的历史上,其均有邪恶的一面,但消除党派斗争必然要限制不同利益的表达自由及结社的自由,从而阻碍民主的进程和社会的进步。两害相权取其轻,政党之间的互相反对的价值显然高于。

(二)有组织的反对

组织一词,在汉语中有名词和动词两种含义。在名词意义上,组织是形成集体意志的唯一途径,政党则是组织的高级形态,反对党不仅在人力上,而且在组织结构上都应该是坚强有力的有机集合体。在动词意义上,反对党的“反对”必须是有合法、负责、有效的。首先,执政党与反对党均承认彼此的合法地位,竞争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挑战现存的政治制度。其次,反对党须得同执政党一样,对国家长远利益负责,不得任意的反对,必须有相应的替代性政策。反对党是指在健全的议会制度之下候任登台执政的在野党。反对党不是非法组织,也不是流氓集团,而是堂堂正正地监督执政党。

(三)以和平的方式实现政党竞争、政权更替的充分自由

在英国,反对党的存在一向被看作是自由和民主的象征。反对党监督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运转,同时,政府的健康运行也有赖于反对党、媒体等方面的合理化批评与制衡。否则,执政党就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手中的权力,突破法治的界限,甚至走向事实上的集权和专制。当然,“反对必须是‘合法’的,竞争要成为永久的‘互利’原则。就反对党和在野党而言,它们都不是反对整个政治制度,不挑战现存宪法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对于执政党一方来说,要尊重反对党和在野党一方的意见的充分表达,对它们的限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7]”

在封建专制社会,由于彼此之间没有建立起对合法反对原则的默契,因而,反对集团要想执政,只有采取军事、暴力革命等武装手段原政权,建立符合自己利益的新政权。因此,执政者也会把现有政权的反对者当作最大的敌人,采取各种残酷的手段进行打击。而在合法反对原则之下,彼此从互相敌视与猜疑,转变为在遵守共同游戏规则之下的合法反对,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在野党,均尊重“以和平方式实现政权更替的充分自由”,在的框架内,维持自由、有序与和平,远离专制、动荡和暴力。

政党存在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夺取政权。在现有合法反对原则之下,政权的更替,必须反对暴力,应以和平尤其是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比如,2000年11月的美国总统大选,布什与戈尔仅仅因佛罗里达州的一个县的选举而决定胜负,甚至戈尔比布什的选民票还要多,但是当布什根据美国宪制获胜之时,戈尔虽然非常不服,却并没有鼓动选民闹事,而是在宪法的框架内接受了现实,从而实现了政权的和平交接。类似的例子在英、法、德、意等欧美发达国家还有很多。这也反映了发达国家民主制度的成熟。

二、合法反对原则的前提

纵观世界,合法反对原则运行比较理想的大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广大的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二战后也大都沿用了西方的多党制,但多党竞争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许多暴力与专制,比如近期北非埃及、利比亚、泰国等国出现的暴乱等,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分析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合法反对原则的良好运作还需要以下一些基础或条件。

(一)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

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由主义,几百年来始终是西方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潮。无论在意识形态领域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自由主义都占有统治地位,其已成为西方国家勾画政治蓝图、制定发展方略的主要理论基础。随着自由民主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民普遍认识到,自由乃天赋之人权,任何人、任何政府都无权随意剥夺;同时,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都必须在现有的法治框架内运行,“人生而自由,又无处不在枷锁之中”。政党竞争的存在,为不同的反对意见提供了合理有序的表达途径,但不能因此而过分滥用。而发展中国家,虽然大多也建立了多党制,但是由于其传统上专制主义的横行,缺乏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导致其多党民主竞争,常常充满了血腥与暴力。

(二)全民对法治的信仰

多党制政党制度中,“合法”是“反对”的前提条件,法治社会是合法反对原则的基本要求。而法治信仰是法治的灵魂,公民普遍的法治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只有在法治的体制内,才能保证政党竞争的有序性,才能维护所有政党的正当利益 。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党竞争,从当年充满肮脏的“政党分肥制”走到今天比较完善的合法反对,也正是在法治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实现的。

(三)主义的双重人性假设

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政权更替,之所以能够以自由和平的方式顺利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得益于西方的制度安排。西方对于执政者,采取的是性本恶的假定,即使之前再伟大高尚的人或政党,一旦执政,都有侵害人民权益的倾向;对民众,则持性善的假定,反对党有权利有能力来监督政府,甚至取代当权者执政。因而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是完全必要的。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合法反对原则有效运转还离不开社会的多元主义、市民社会的基础、实践上的亲历代议制的经验、逻辑上的辨证思想以及文化上的理性主义等。

三、合法反对原则的价值

(一)以和平方式实现了社会利益再分配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上必须会产生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之间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彼此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在不同利益互相斗争的过程中,有着共同利益价值取向的人联合起来形成了代言人团体――政党。也即是说,政党竞争普遍存在和持久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同。而多党制下各党之间的合法竞争,使得各党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从而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长远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有序和统治者的利益

合法反对原则之下的政党之间的自由、有序竞争有利于塑造均衡的政治秩序,长远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有序和统治者的利益。

合法反对改变了传统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了执政者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平衡。因为,政党欲上台执政,必须通过选举的方式,由广大选民根据宪法的授权,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人组成政府。无论哪个政党上台执政,都必须充分表达选民的意愿,并竭力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否则在下次选举中就会被选民所淘汰。因此,在这种民主制度安排下,政府官员切实成为了人民的公仆,而不再是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的统治者。

合法反对保证了政党之间的均衡,从而避免了一党坐大、专权的危险。虽然西方国家在政体上存在三权分立与制衡,但是,如果三权都由一个政党把握,那么,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可能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必须引进政党竞争机制,通过政党之间的竞争来避免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的集权,尤其是促进立法与行政之间的权力制衡。现实中美国的总统与议会,甚至议会中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都常常由不同党派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美国民主制度健康运行。

反对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源,世界文明的进步有赖于反对的存在。罗马帝国没有基督教的反对派,就没有欧洲基督文明产生;没有英国清教徒的反对派,美国就不会产生和独立。美国政治制度彻底开放反对党的空间,两百年来反对党成了社会变革的动力之一;没有国会的反对派党,美国也不可能发达进步,变成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日本、欧洲如果没有强大的反对党,人民的利益不可能得到保障。

合法反对原则的良好运行,使得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在多党制的互相批判、监督牵制与平衡中得以实现。“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让社会存在着一个以上的反对党,不是为了给自己制造麻烦,而是为了增加社会稳定的系数,让其作为社会的‘安全阀’,既能够使不同党派之间实行互相监督,又可以抵消社会不满势力的压力[8]”。如果没有这种合法反对的竞争制度,代议制政府制度、民主普选制度的有效性将受到影响,社会公正、权力制衡、遏制腐败、政治创新将大打折扣。因此,有无合法反对型的多党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也是决定资本主义国家能否步入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F・戈斯纳尔,理查德・G・斯莫尔卡.美国政党和选举[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2.

[2]朱光磊.政治学概要[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312.

[3]王建华.试析西方政党合法反对的原则[J].南京社会科学,2004,(5).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第2篇

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思潮大学生一、自由主义及其内涵

自由主义思潮是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流行最广的社会思潮,中国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试图效仿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模式,全面改造中国社会,使中国融入所谓世界趋势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思潮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的内核。

(一)自由主义的起源和产生

自由主义是一种基本的政治信念,一种哲学和社会运动,也是一种社会制度构建和政策取向。它还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它把自由当做政府的基本方式和政策。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作为自由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对于教会权威的反抗以及英国光荣革命中的辉格党人声称,人们拥有选择亲王的权利,可以视为宣扬人民的先驱。

17世纪至18世纪,自由主义被视为由于工业革命和随后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自我负责和自由市场等概念最先也是由自由主义者提出来的,后来才陆续被其他意识形态所采纳。

(二)自由主义的内涵

1.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1)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2)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当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3)多元主义。由于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做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多样性;(4)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5)公平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的观念的公平机会;(6)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2.自由主义的基本特点

(1)主张非调控化,反对国家干预。强调国家对经济运行和经济活动的调控与干预越少越好,顺从自由市场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自由主义者坚信:只有实行市场自由竞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为技术进步提供所需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灵活性,而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干预反而阻碍了技术进步。

(2)鼓吹私有化,宣扬“私有产权神话”的永恒作用,反对公有制度。自由主义者是私有化的狂热拥护者,认为私有制经济具有内在的稳定性。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私有制经济能自动地实现经济的均衡,使经济稳定在可控的失业水平上。

二、自由主义思潮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自由主义思潮开始在我国出现并流传开来,并且对我国青年大学生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多数青年大学生对自由主义思潮有基本正确的认识,能够做出合理的评价。但是,部分青年大学生不善于深思熟虑、易走极端的特点,使他们不能全面地认识自由主义思潮;加之自由主义思潮的部分内容迎合了当代青年大学生自主、选择、多变的潮流,于是,自由主义思潮对部分青年大学生产生了强烈的负面影响。

1.动摇青年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信仰

“美国为谋求全球霸权暗中策划的软战争,涉及了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等各个领域,其中核心是推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攻击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的政策武器。”自由主义思潮借助网络在校园里广泛传播,致使广大高校师生中出现理想信念淡泊,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产生怀疑,对共产主义理想丧失信心,这会严重影响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文化领域的主导地位。

2.动摇青年大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了发展,广大人民群众也分享到了改革带来的成果,得到了极大实惠,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满信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

3.消解青年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

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内国际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自由主义社会思潮对青年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提出了挑战。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对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造成了强烈的负面影响,它消解了部分青年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

三、应对自由主义思潮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之对策

核心价值观,就是特定的社会群体判断社会问题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循的行为规范。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其中包含着爱国进取、创新自强、信仰坚定、思想远大、自由民主、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等内容。

1.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一元统领,反对多元化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意识形态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途径。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必须高举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住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动权、领导权、话语权。只有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才能保证中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任务。因此,要不断加强形势政策课教育,使青年大学生充分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真谛和当前我国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青年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坚定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2.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思潮

“非主流社会思潮体现着差异性和多样性,对它应该尊重和包容,并加以正确引导;反主流社会思潮体现着现实生活中消极的,落后的方面,对它必须加以抵制和批判,化解它的负面影响,如果不对其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批判,必然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命运和前途。因此,我们必须高扬主旋律,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发挥统领作用,占领思想文化的制高点。

在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国内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攻坚阶段的时期,受自由主义思潮的冲击所产生的淡化政治、淡化意识形态、淡化马克思主义的不良倾向,给广大青年大学生造成了强烈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面对自由主义思潮的挑战,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青年大学生能够抵制自由主义思潮的消极影响,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社会主义理想,自觉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政治素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共产主义事业奉献青春与力量。

参考文献:

[1]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杨斌.“新自由主义”的泛滥及其危害[J].探索,2005.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新华网,2004-9-19.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五四”前后 民族主义 三大思潮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7-0005-11

不同地域、时代、文化背景下的学者往往对民族主义定义的认识或侧重点不同,有的强调它作为政治活动的一面,有的认为它是热爱本民族的一种情绪,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意识形态,凡此种种正说明了民族主义表现的多样性。作为现代化的后发型国家,中国是在西方挑战的外力拉动下开始其现代化进程的,因此在处理中国和列强的关系、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上,在革命道路与改革道路的选择上都出现了较大的争议,而在此背后无不隐藏着寻求民族独立、建设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思想。人们一般把“五四”以来的社会政治和文化思潮分为激进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美国学者史华兹认为,中国现代史上激进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三种思潮同时出现的事实,说明它们在许多共同观念的架构里运作,而民族主义正是三大思潮的并生系统,是三大思潮所共同具有的致思取向、思维特征与“共同观念”,是三大思潮具有同构性的重要方面。民族主义与激进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有着密切的互动与对应关系。

一、与激进主义之互动

激进主义是一种希望通过革命和激烈手段实现目的的思想,在近代中国民族主义兴起之后,可以说它是最明显也是最容易被人们理解的一种思想。激进主义者因为对、贫穷的局势有着清醒而峻急的自觉,所以在选择救国强国手段上希望通过革命的激烈的手段,而不同于自由主义者温和的方式。在甲午战后,民族危机催发了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产生,而激进的革命思想也随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迅速发展起来。民族―民权―民生的序列是三民主义形成与发展的历史逻辑与思想逻辑,它把民族主义放在首要的位置,并且也由此胜利地夺取了政权。但袁世凯篡夺政权后并没有给人们所期待的独立、民主,、反抗外来压迫仍是摆在民族主义者头上的任务。第一世界大战后,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使国人的民族情绪再度高涨,激进的民族主义要求在“外争国权,内惩国贼”的口号中上升到新的阶段,即由原来“满汉对立及排满”之“辛亥型”过渡到“全民性外抗强权”的“五四型”。[1](P840-857) 在向“五四型”转变的过程中既有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也有陈独秀、为代表的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后来成了中国共产党的发起人和领导人。

从普遍意义上讲,民族主义既包括不同民族间自我认同、追求独立富强的思想与行动,也包括本国内各民族间相互制衡、合作的一种状况。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的直接目标便是满清统治,实现五族共和。但革命胜利后,鉴于“五族共和”的口号不能涵容中国境内的各民族,又有碍国家团结的事实,孙中山主张以汉族为中心同化各少数民族,“与满、蒙、回、藏之人们相见于诚,合为一炉而治之,以成中华民族之新主义,如美利坚之合黑白数十种之人民,而冶成一世界之冠之美利坚民族主义”。[2] (P188) 这种民族融合的初衷基于国家的独立富强,但也表现出的成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强对南满、蒙古、等地控制以及战后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失败使孙中山认识到,中国的革命并非是把清室就完成了,要实现民族的独立,还必须“消灭帝国主义在中国之势力”[3](P77) 、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失地和租界等,“凡夫一切帝国主义之侵略,悉当祛除解放,使中华民族与世界所有各民族同立于自由平等之地位”。[4] (P541) 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由反满到反帝,符合现实政治与历史的需要,内涵更加丰富。

在孙中山民族主义思想转变中,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民族自决或解放运动的高涨对其影响很大。他说:“自欧战告终,世界局面一变,潮流所趋,都注重民族自决。我中国尤为世界民族中底最大问题。”因为“在东亚底国家,严格讲起来,不过一个暹罗,一个日本,可称是完全底独立国。中国……幅员虽大,人民虽众,只可称个半独立国罢了”。[5] (P473) 既然世界上的其他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国家都已纷纷独立,民族获得了自决权,那么作为东亚大国的中国还只是一个半独立的国家,还没有从帝国主义的统治下完全解放出来,这当然是“世界民族中底最大问题”,而要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打倒帝国主义。除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民族自决或解放运动的影响外,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也是促使孙中山民族主义思想发生转变的另一重要原因。十月革命胜利不久(1918年夏天),孙中山致电列宁和苏维埃政府,“对俄国革命党所进行的艰苦斗争,表示十分钦佩,并愿中俄两党团结共同斗争”。① 苏维埃政府于1919年7月和1920年9月两次发表对华宣言,重申放弃沙皇在中国的一切特权,这不仅引起了中国各界的热烈反响,也给一生中曾不断受到帝国主义欺侮、陷害和背叛的孙中山以很大的震撼。中国以前从未如此“轻易”地收回,孙中山对俄国苏维埃政府的性质和摆脱西方压迫的方法产生了极大兴趣,并从中看到了俄国与中国革命的一些相同点,“俄国革命,原本只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而无民族主义,但是其在六年间奋斗,皆是为民族主义而奋斗。若是,与吾党之三民主义,实暗相符合”。[6] (P540) 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产生了联俄的动机。1923年1月,孙中山与苏俄代表越飞签订《孙文越飞宣言》,提出“摆脱凭借强力和采取经济的帝国主义方法的国际体系所强加在我们身上的政治与经济的奴役”,鲍罗廷也给孙中山以很大的指导和鼓舞。联俄的政策增强了孙中山民族主义的力量,也使其更具开放性。如果说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民族主义与苏联民族主义能相沟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共同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话,那么孙中山民族主义与苏联民族主义的相通则创造了一个先例,即不同意识形态、不同阶级之间的民族主义合作。同时,这也反映了孙中山革命思想实用主义的一面,正如他所言,“大凡一种思想,不能说是好不好,只看它是合我们用不合我们用”。[7] (P651)

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政策反映了孙中山民族主义在策略上的变化。纵观孙中山在五四前的革命活动,其所依靠的力量主要是“革命党”、“革命军”,而社会其他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并没有参加到革命中来。在护法战争中,孙认识到依靠军阀的力量实现革命目标是不可能的,相反俄国十月革命因为发动工人阶级而取得胜利,这的确给了他极大的触动,“吾党想立于不败之地,今后奋斗的途径,必先要得民心,要国内人民与吾党同一个志愿,要使国内人民皆与吾党合作,同为革命而奋斗”,“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6] (P540) 这说明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开始由精英走向大众。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在“一大”后设立农民部、工人部、青年部,以引导、组织和训练青年学生、农民和工人参加反帝反军阀斗争。也正因此,20世纪20年代广泛的民族主义运动兴起,在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和北伐战争中,民众表现出了高昂的民族情绪,中国民族主义思潮空前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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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民族主义,我们在探讨之前有必要对其思想的主要来源――马克思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关系作一介绍。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社会主义学说,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的《共产党宣言》被称为“现代社会主义的初次呐喊”,但此宣言并不是民族主义的文件。他们解释说,在新工业时代,从事斗争的两阶级是资本家和无产阶级。两阶级的斗争不仅存在于国内,而且是国际化的,因此宣言认为阶级间的斗争将取代民族间的斗争,将阶级意识放置于民族意识之上。然而,理论还要面临现实的考验。到了近代,民族性已成为人类个体的底色,每个人都走不出自己的民族。“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民主主义始终是无产阶级国家的必要条件。然而,民主主义如果不以民族为基础,如果不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怎么能够实现呢?”因此从这些方面看来,“我们可以视马克思自己为社会民族主义的先驱者。他不反对民族主义的理论。他承认民族主义是一种事实,而且颂扬它”。[8] (P202)

通过以上对马克思主义与民族主义关系的分析,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与民族主义的关系在一些方面表现出来的貌似矛盾的情况便可以理解了。和上文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元典精神相一致,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既具有国际主义和阶级斗争精神,又具有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和压迫是以国家而非以阶级为对象的,所以要摆脱其侵略和压迫就必须反对帝国主义,争取国家独立。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而从唯物史观出发,“1914年到1918年的世界大屠杀,便是发源于美、德两系帝国主义争夺近东市场的冲突”,“许多年来,东亚各民族被踏在英、美、法、日等国家铁踵压迫下,上次大战以后,帝国主义侵略东亚民族又更加厉害”。[9](P2、3) 据此,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明确地提出了收回的要求。陈独秀说:“我们东洋民族,对于战后的觉悟和要求,最要紧的是对外对内两件大事。对外的觉悟和要求,是人类平等主义,是要欧美人抛弃从来颜色人种的偏见;对内的觉悟和要求,是抛弃军国主义,不许军阀把持政权。”[10]

与国际无产阶级合作打倒帝国主义是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民族主义目标。与此同时,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也认识到必须反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封建军阀。首先,战后世界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这给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以很大的启发。欧美大社会化生产与私有制的矛盾在战后进一步暴露,为缓和阶级矛盾,预防俄国的社会革命,政府大力奉行“干涉主义”(胡适称之为“政治的工具主义”),出现了陈独秀说的“欧美、日本政府也都在那里赶紧研究什么贫民生计、保护农工、劳动组合、劳工教育、分配公平、遗产归公等等改革,好预防那社会革命”。[11] (P409) 这让他在看到西方劳工觉醒的同时认识到经济革命的巨大力量。对工人与资本家关系,陈独秀的理解已经超出了仅仅要求改善待遇的层次,他主张夺取生产资料的管理权。对于中国劳动者觉悟尚不高的情况他很感忧虑,“世界劳动者的觉悟,计分二步:第一步觉悟是要求待遇改良,第二步是要求管理权。现在欧美各国劳动者觉悟已经是第二步;东方各国像日本和中国劳动者觉悟远不过第一步”。尽管如此,陈还是主张要在继续进行第一步的同时把重点转移到第二步上,因为只有第二步才是实现劳工阶级当家作主的根本,“第二步要求,并没有别的奢望,不过是要求做工的劳力者管理政治、军事、产业,居于治人的地位;要求那不做工的劳心者居于治于人的地位”。[12] (P300) 对于国内军阀,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它与帝国主义是导致中国内乱原因的一币两面,“即使中国现在能出现一个所谓统一政府,但列强的压迫不去,军阀的势力不除,中国是万难实现统一的,而内乱还会不止呢”,“真正的统一民族主义国家和国内的和平,非打倒军阀和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是永远建设不成功”,“所以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首先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9](P7-8)从中国的特殊国情看,中国人民反军阀的革命既是民主主义斗争,又是民族主义斗争,“军阀自身究竟没有什么真实力量,他们的屡次战争的背后都伏有列强间势力竞争的意义”。[13] 打倒军阀的民主主义背后是反对列强的民族主义,这正如霍布斯鲍姆所说,“在群众运动中,往往会同时展现两种互相排斥的意识形态。而且,史实证明,以社会革命为诉求的运动,最后反而成为带领民众投入民族运动的急先锋”。[14] (P121)

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虽然主张以阶级斗争作为实现民族主义目标的手段,但是,由于五四前后国内的斗争对象主要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所以他们的斗争策略是在探索中调整的,并没有囿于阶级划分的成见。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文件中曾表示:“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黄色的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党派的一切联系。”[15] (P5)“我们应始终站在完全独立的立场上,只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关系。”[16] (P9) 但不久共产党便根据现实国情认识到,“加给中国人民(无论是资产阶级,工人和农人)最大的痛苦的是资本帝国主义和军阀官僚的封建势力,因此反对那两种势力的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是极有意义的,即因民主主义革命成功,便可得到独立和比较的自由。因为我们无产阶级审察今日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我们无产阶级和贫苦的农民都应该援助民主主义革命运动……只有无产阶级的革命势力和民族主义的革命势力合同动作,才能使真正民主主义革命格外迅速成功”。[9](P9) 基于上述认识,中共调整策略,在二大上决定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联合小资产阶级、手工业者、小店主、农民等共同斗争。而在三大上,中共认识到“中国无产阶级,同时须从事国民运动及阶级运动这种复杂的争斗,其职任非常困难,而其发展程度又非常之稚弱”,[17] (P109) 因此做出了支持为国民运动的领导者,与合作的决定。由于中国国情的复杂,简单地用民族主义、民主主义或阶级斗争来定义共产党斗争的性质是不科学的,而这种做法如在当时亦必会给革命斗争造成损失。不过,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民族主义的基本目标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

二、与自由主义之互动

就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而言,虽然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自由主义的一些构成元素还先于民族主义而生,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便已略露端倪,但在民族主义出现后二者却结下了不解之缘。直观上民族关心的是以民族为单位的共同体,而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个体主义,因此二者是不相容的。然而现实则是复杂的,到了近代民族成为最大的特殊群体,国际间的竞争也是以民族为主要单位进行的,当一被压迫民族的人民(如中国)要争取个体自由时,其奋斗的目标便是民族自由条件下的个体自由了,有时甚至更注重民族的自由。个人自决虽然重要,但民族自决是促进个人自决的条件,自由主义因而有了和民族主义结合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自由主义者往往夸大他们和民族主义者之间的差别,认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具有普遍性,而民族主义则只有特殊性。对此,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在《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1993年)中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自由主义理念并不像它认为的那样基于普遍原则,否则,为什么自由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要取决于出生权利而不是个人的国籍选择?为什么自由主义者认为每个人不应在政治上效忠于世界上某个最公正的国家政府,而只效忠于他自己的政府?为什么自由民主国家的福利只限于本国人民,而不旁涉他人?自由主义的理念其实早就包含了民族主义的某些价值。泊拉门兹(John Plamentz)说得更明确:“不错,民族主义者通常不是自由主义者。但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民族主义者往往实在不利于自由(自由主义者理解的那种自由)的环境中活动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并不存在非相互排斥不可的逻辑关系。”[18] (P143) 从五四前后中国的情况来看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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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民族主义的概念很难明确定义一样,在不同时代、地域,人们对自由主义定义的侧重也不尽相同。其中,人们认为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矛盾的本质之一是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斗争,亦即个体自主观念与群体归属观念的斗争。“自由主义者强调并颂扬不同的个体所采取的欲望、信念以及善的概念的多样性,民族主义者则强调个人身份的不可避免的社会方面,认为个体充分实现自己的唯一方式是把自己认同于民族,为它服务,遵循它的习俗,不加反思地歌颂它的伟大。”[19] (P5) 除矛盾外,笔者认为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也存在着某些相容的地方,这在五四时期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身上有很好的体现。如胡适等人虽然提倡个体主义,崇尚个人自由,但他们反对的主要是当时的家族共同体,并不否认民族共同体存在的合法性。在当时的中国,并不存在所谓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正面交锋。五四时期,中华民族所处的局势使自由主义者的思想具有这样一种取向,即以个体的发展推动民族的独立富强。胡适引用易卜生致朋友书信中的主张说:“我们最期望于你的是一种真益纯粹的为我主义,要使你有时觉得天下只有关于我的事最要紧,其余的都不算得什么,……你要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造成器。……有时我觉得全世界都像海上撞沉了船,最要紧的还是救出你自己。”“这样生活,须使个人自己充分发展:――这是人类功业顶高的一层;这是我们大家都应该做的事。”(《新青年》4卷6号,1918年6月)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自由主义是在反对神权和专制的语境下成长起来的,而中国的自由主义很大程度上则成长在反对儒家家庭本位的语境中,至少其直接的目标表现为此。惟其如此,在五四时期,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不仅不完全排斥甚而达成了相当程度上的平衡,因为那时中国的主要任务在于争取民族独立,这不同于18世纪以来的西方世界。

一方面自由主义推动了五四时期民族主义的发展,尤其是使它更具有了现代性;另一方民族主义对归属、忠诚以及团结的强调,也推动了自由主义的本土化。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不同于西方,“构成西方现代性之基本要素的自由市场、民主和个体主义,亦即墨子刻所谓‘三种市场’和‘三种多元主义’――经济市场和经济多元主义,政治市场和政治多元主义,思想市场和思想多元主义,皆立基于英美启蒙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20] (P5) 在中国,基于民族主义的需要,自由主义者们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市场和政治多元主义,即方面。他们少于在学理上对经济市场、思想市场等自由理论的阐发,这是由民族主义的影响导致的。诚如塔米尔所言:“自由主义的传统连同它对人的自主性、反思性、选择性的尊重,以及民族主义连同它对归属、忠诚以及团结的强调,尽管一般被认为是相互排斥的,但事实上是可以相互补充的。自由主义者可以承认归属、成员身份与文化忠诚以及随之而来的个人的道德信念的重要性,而民族主义者则可以接受个人自主与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价值,保持对于民族内部以及民族之间的社会正义的价值承诺。”[19] (P7) 中国的自由主义者自从诞生以来就是在与民族主义的互动中逐渐成长起来的,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局势则使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这种互动更为密切。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不仅没有解决中国的独立问题,相反让中国重新回到了各国共管的状态,这使在新文化运动前期合作的新文化派阵营发生了分歧,陈独秀、等走上激进主义道路,成了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而胡适等则选择了通过政治社会改革诉求的自由主义道路。在前的新文化运动中,自由主义者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努力主要表现在思想文化方面,那时可以称为文化自由主义。后,面对陈独秀等激进主义者的政治参与,胡适等人也认识到了参与政治的必要性。1919年6月,陈独秀被捕,胡适深受震动,“那时正当安福部极盛的时代,上海的分赃和会还不曾散伙,然而国内‘新’分子闭口不谈具体的政治问题,却高谈什么无政府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我看不过了,忍不住了,……因为我是实验主义的信徒,……于是发愤要想谈政治”。[21] (P467) 1920年8月1日,蔡元培、陶孟和、张慰慈、胡适等联合发表宣言称,“我们本不愿谈实际的政治”,“实际的政治却没有一时一刻不来妨害我们……政治迫我们到这样无路可走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起一种彻底觉悟”。[22] 于是他们发起了好政府运动、联省自治运动、运动等,重心转向政治活动,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以行动表现出来。

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胡适等自由主义者的实践重心主要在国内,看起来和民族主义没有什么牵涉,但以此认为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无关则忽视了中国特殊的历史语境。前文中笔者曾指出,在中国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有着密切联系,不可分割。自由主义者温和的思想背后无不是炙热的爱国情怀,正如胡适在一发刊词中所言:“我们现在创办这个刊物,也只因为我们骨头烧成灰毕竟都是中国人,在这个国家吃紧的关头,心中有点不忍,所以想出一点力。”[23](P380) 他并明确表示:“我们提倡自责的人并非不爱国,也并非反民族主义者。我们正因为爱国太深,故决心为她作诤臣、诤友。”[24] (P23) 1935年,胡适更明确地表达了自由主义者对民族主义的理解:“民族主义有三个方面:最浅的是排外;其次是拥护本国固有的文化;最高而又最艰难的是努力建设一个民族的国家。最后一步是最难的,所以一切民族主义运动往往最容易先走上前面的两步。”[25] 从胡适的话语中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者并不反对孙中山或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对外民族主义,而是认为无论是在逻辑上还在实践上,都应该以国内的现代化(包括政治和经济等各个方面)为先,如果中国现代化了,帝国主义的压迫也就自然消失了。可见,他们的分歧主要在如何开展民族主义行动,而非是需不需要民族主义的问题。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互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中确实存在,以当下冷战后的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紧张来怀疑当时的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互动等于是抽去了当时的历史场景。

首先,是自由主义者追求的一个核心价值。一方面,胡适等人大多具有留学英美的经历,西方形式理性的法治以及相对稳定的政治系统给自由主义者很大的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作为英美经验主义熏陶出来的知识分子,他们对实用主义的信奉或偏好远大于马克思主义。1922年5月14日,胡适、丁文江、蔡元培等自由主义者在《努力周报》上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在这份宣言中,他们表达了建立“好政府”的政治诉求,对政治改革提出三个要求:“的政府”、“公开的政府”、“有计划的政府”。其中他们认为“的政府”是使政治走上政治轨道的第一步。至于实行的途径,自由主义者们主张建立“好人政治”,呼吁有良心的好人应该积极参政。1922年9月,王宠惠、罗文干、汤尔和被任命为内阁人员,这对自由主义者的鼓励是相当大的,但事实是不到三个月王内阁就下台了。自由主义者“联省自治”、“废督裁兵”等主张也没有取得成功。

自由主义者“”策略的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当时没有适合的环境。尽管辛亥革命了专制政体,但真正的民主并没有建立起来,自由主义者建立的愿望缺乏合适的政治渠道,因此只能寄希望于通过几个好人来履行“圣王”的德治精神,然后实施。是一种法治,与德治分属不同的价值系统,某种程度上他们是相对立的。“好人政府”逻辑上所依赖的德治“圣王”策略恰恰表现出自由主义者的无奈。事实也证明没有哪个既得利益集团会把权力拱手让给他者,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理论,政府官员不过是经济人而已,每个官员的行为目标依然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非抱有服务于社会的崇高目标,这在当时中国的军阀政府身上体现非常明显。民族资本主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虽有所发展,但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同官僚集团进行博弈,自由主义者的绵薄也就理所当然了。第二,自由主义者的精英政治倾向不合当时历史语境。尽管当时中国没有一个强大的中产阶层同政府抗衡,但并不能说精英阶层除了自身之外就没有其他集团可以联合,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同工、农的结合便可证明。可是当时的自由主义者走的是孤军奋战的精英路线,这与他们的指导思想认识有关。丁文江认为,“‘少数人’主宰了社会进步,同样组织政府当然是少数人的事”。[26] 自由主义的精英政治路线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所走的下层民众路线截然相反,其轻视民众和民众运动的做法也是自由主义者的民族主义不能有所作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笔者上文也提到,自由主义者潜意识中深具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圣王”精神,这种精神主旨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问题是政治的领导,而政治领导准绳是道德精神。因为道德精神是可以充分体现在个人人格里,把政治领导交在这样一个‘完人’手里,便是人类社会‘治平’的关键。”[27] (P35) 可见,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道德至上倾向对中国的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策略有着深刻地影响。“好政府主义”便是此思想的现实应用,而其结果也宣告了自由主义者这一颇具乐观主义色彩的策略的失败。事实证明,在那样一个革命的时代,自由主义者不重视下层民众,“害怕革命、逃避革命,就使得他们根本上游离于时代的主流之外”。[28] (P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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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文化自由主义一直是自由主义者的一个重要策略。上文提到后自由主义者的斗争策略向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问题,但这并不说明他们放弃了文化自由主义,在好政府主义失败后自由主义者又有把重心重新转回文化自由主义的立场。汤尔和在组阁失败后对胡适说:“我劝你不要谈政治了罢,从前我读了你们文章的时候也未尝不觉得有点道理;及至我到了政府里面去看看,原来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你们说的话几乎没有一句搔着痒处的。你们说的是一个世界,我们走的是另一个世界。所以我劝你还是不谈政治了罢。”[29] (P113) 胡适也认为,“我们还应该向国民思想上多做一番功夫,然后可以谈政治”。自由主义者认定文化改革是政治改革的前提,只有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政治改革才有坚实的基础,这不同于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把经济、政治改革视为文化改革的前提。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这里所言的文化限定为文化批评、教育、文学等领域,非广义的文化。以教育为例。以后,自由主义者在教育界的扩展集中表现在反对军阀政客摧残新式教育而形成的一场教育独立运动。先是“教育经费独立运动”,因1922年北京新华门事件(1922年6月3日北京国立八校校长及师生员工上千人到新华门向政府请愿要求拨发经费,被卫兵毒打,伤数十人,包括北大校长蒋梦麟、法专校长王家驹和马叙伦、等人),激发到谋求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制度独立的运动。蔡元培是这场运动的精神领袖。[28] (P241) 在1922年2月发表的《教育独立议》中,蔡元培阐明了教育独立的主张,大意是教育的全部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其潜能、造就自由人格,而不是被作为工具为他人使用。 因此,“所以教育事业不可不超然于各派教会以外”。[30] (P178) 蔡元培对教育独立做了具体的设计,如大学区制度等,整个设计仿照法国的大学区制,又吸收了英美德等国教育的特点,本质上是将教育从属于与国家行政组织的状况中脱离出来,通过以专家为主体的民主方式来领导、管理全部教育事业。另外,蔡元培、胡适等也不主张学生参加政治运动,“救国是一项顶大的事业。排队游街,高喊‘打倒英日强盗’,算不得救国事业……真正的救国的预备在于把自己造成一个有用的人才”。[31] (P822)

对蔡元培、胡适等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教育救国论应从学理与历史的不同角度进行评价。学理上讲,教育救国思潮打破了我国传统教育的政治―伦理性,要求教育获得独立、培养新型人才,这对于构建现代民族国家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一个教育、学术受制于政治的国家,有社会责任感、独立自由的公民是很难培养出来的。自由主义者的教育思想与努力对于提高当时的国民素质、增加识字率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笔者认为尽管自由主义者反对把教育作为政治的工具,但他们教育救国的思想无法摆脱为构建现代民族国家服务的目的,而这一目的不能不说带有政治性;只是自由主义者的目的不同于落后的专制者,他们的“教育无疑是可以被有计划的用于助长民族整合、爱国主义和新价值的形成”。[32] (P568) 从历史的角度看,自由主义者教育救国的努力只能是一场痛苦的幻想。首先,他们缺少独立的经济基础,因而在从事教育时他们必须有所依附,不可能根本上做到独立自存。其次,中国当时的政治制度不能给教育独立以支援,在司法没有获得独立的情况下,教育独立、言论自由等是无法获得保障的,文化无法避免受政治权力的。1922年,李石岑即指出:“教育经费独立,固居要务,但徒经费独立,教育机关隶属于政府管辖之下,结果仍等于零。”[33] 最后,在五四前后阶级冲突与政治斗争成为社会中心问题的时候教育独立只能是一种空想。作为教育对象,青年学生饱含政治热情,政治参与积极性强,所以自由主义的教育独立思想使他们无所适从,也“使自由主义者在关于青年利益问题上陷入伦理悖论”。[28] (P241)

综上所述,自由主义者的民族主义由于在寻求民族独立富强的道路上,脱离西方的历史与现状,试图将西方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传统全盘照搬到中国来,因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激进主义、保守主义等民族主义思潮高涨之时没有找到自己的位置,成为民族主义的主流,但这并不能得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自由主义者的民族主义或自由民族主义毫无价值的结论,因为它对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探索以及对自由、民主等价值的追求不仅为当时的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也为今天我们如何处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提供了参考,是份珍贵的历史遗产。

三、与保守主义之互动

保守主义是与激进主义相对的一种思潮,在近代中国它们的不同主要反映在对传统文化截然相反的态度上,如陈独秀等激进主义者对传统文化持激烈批判的态度,而保守主义者则肯定传统文化的价值。在近代中国,从鸦片战争起,西方的先进科技显示出的巨大威力惊醒了国人,使他们认识到要挽回不利局面必须向西方学习,不仅科技,还有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但作为西方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特性,工具理性使科技伸张的同时也“破坏了人们过去笃信的传统等级制和社会生活秩序,这使大量的人失去了社会和情感上的安全感,导致了异化、精神失落和不断加剧的失范等显著现象”。[34] (P418-419) 因此,一部分人士便否定或反思科技的功用,反对一味地向西方学习,主张维护传统文化基本价值,保守的民族主义思潮应运而生。自康梁维新开始,改革与革命的浪潮此起彼伏,在表象上激进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据此,余英时认定“中国近代一部思想史就是一部不断激进化的”历史。[35] 但在笔者看来,余氏的观点主要是从动态的角度对近现代思想进行把握,虽然不可谓错误,但如对具体时段的历史进行考察则会发现保守主义对激进主义是起着相当大的制衡作用的。更重要的是,评价一种现象或事实不可完全以其与对立物相比所表现的地位而论,占劣势的一方未必没有存在的价值,相反它在事物的发展中给优势方提供了参照与思考,是不可或缺的,“思潮的碰撞并产生意义得益于对立面和第三方第四方的存在,并在历史的绵延中不断地变化着这种关系”。[36] 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保守主义在激进的社会形势中以更冷静的视角看待传统文化,深刻地提出自己构建现代化民族国家的理论并积极地进行实践。保守主义对文化的民族性与继承性的重视丰富了民族主义的手段,使之更趋于合理。

保守主义在不同时代表现出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在同一时期也有不同的流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梁启超、梁漱溟等提出“中国化”的口号,它要求文化须在本土化的框架内进行,注重对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和其现代意义的阐释,文化保守主义被赋予了“现代化”的新内容。因此战后的文化保守主义区别于林纾、辜鸿铭等复古型文化保守主义,后者亦还存在,只是已成余音。我们在此研究的是以杜亚泉、梁漱溟等主张的文化保守主义与民族主义的互动。

尽管鸦片战争开始中西之间的冲突便愈益强烈,但中西文化的真正碰撞肇始于新文化运动,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又把这一争斗推向高潮。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于1914年,四年的惨烈战争使无数军民成为炮灰,流离失所,但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这场战争已然造成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不仅几百万宝贵的生命被杀害了,不仅甚至有更多的人受伤致残或损害了健康,而且整个文明的标准被降低了”。[37](P21) 因此,战争的残酷现实让世人对西方近代以来勃兴的科技产生了怀疑,对启蒙运动所依赖的理性哲学进行深刻反思,欧洲人的文化自信心也遭受了重大冲击,战争“给西方式的乐观与自信带来了突然确实决定性的――从某些方面而言也是永远的――结束”。[38] (P97) 包括罗素、艾略特、怀特海、汤因比等一大批学者都认识到了西方文明的弊端,并对其予以大胆的批判。斯宾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一书中揭示了西方文明弊端丛生及欧洲文化中心论破产的事实,这引起了欧洲人强烈的共鸣,哲学信仰及精神取向的危机使他们迫切需要重构新的文化体系,“当世识者,其将何以挽救之乎?”[39](P37) 在此情势下,注重道德、“注重精神文明”的东方文化引起了西方人的广泛兴趣,一股“东方文化救世论”思潮兴起。梁启超在《欧游心影录》中写道:“我们自欧战以来,这种悲观的论调着实听得洋洋盈耳。记得一位美国有名的记者赛蒙氏和我闲谈,……他问我:‘你回到中国干什么事?是否要把西洋文明带些回去?’我说:‘这个自然。’他叹一口气说:‘唉,可怜,西洋文明已经破产了。’我问他:‘你到美国干什么?’他说:‘我回去就关起大门老等,等你们把中国文明输进来救拔我们。’我初听见这种话,还当他是有心奚落我,后来到处听惯了,才知道他们许多先觉,着实怀抱无限忧危,总觉得他们那些物质文明,是制造社会险象的种子,倒不如这世外桃源的中国,还有办法。这就是欧洲许多人心理的一斑了。”[40] 而英国著名学者罗素也强调,欧战的发生表明西方文明是有缺陷的,“若不借鉴一向被我们轻视的东方智慧,我们的文明就没有希望了”。[41] (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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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结果不仅震撼了西方思想界,同时也给多年来醉心西方文明的中国人以极大的影响。国人对西方文明的迷信破灭,民族主义的内涵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便寻找途径谋求富强以摆脱压迫,而西方的强大则给国人提供了学习的榜样,从器物、制度到思想,国人对西方文化持一种认同的态度。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结果则告诉国人西方并不完美。同时,中国也在对他国的认识中产生了民族主义,西方的政治制度、思潮在维新变法后对中国有着更密切的影响,可以说孙中山的革命或激进的民族主义、梁启超的自由的民族主义都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西方的政治思想,而新文化运动中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更是将西方文化奉若神明。正因为对西方文明的推崇,传统文化便被冷落,文化民族主义势力相当单薄。一战的结果使杜亚泉、梁漱溟等认识到要救中国,必须珍视自己的文化,根据自己的国情,学习西方先进东西的同时发掘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为今所用。“东方文化救世论”的宣扬也促进了保守主义的高涨,尽管保守主义者并不在话语中使用民族主义的词汇,但其无不深含着振兴中国文化、谋求独立富强的愿望。

不同的人对文化概念的理解与定义不同,梁漱溟认为文化“不过是一民族生活的样法”。胡适认为“文化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的方式”。[42] 对于东西文化或说东西文明之间的关系,胡适等人的观点大致是,中国的文化是陈旧的、落后的文化,而西方文化是有生气的、先进的文化,因此中国应该彻底清算传统文化,向西方学习。而保守主义者认为东西文化的性质不同,各有千秋,应吸收西方先进的东西,同时发扬自己优秀的传统。保守主义者把卫护传统文化精华作为其民族主义思想的基石,其“东西文化调和论”是他们提出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而杜亚泉可以说是这一理论的第一个提出者。1917年,他在《东方杂志》上撰文指出,无论东洋文明还是西洋文明,“皆不能许为模范的文明”,“就经济状态而言,东洋社会,为全体的贫血症;西方社会,而局处的充血症也”,“就道德状态而言,在东洋社会,为精神薄弱,为麻痹状态;西洋社会为精神错乱,为狂躁状态”。[43](P345-348) 他把东西文明称为“静的文明”与“动的文明”,两者差异源于西洋社会与东洋社会之差异,此差异取决于东西洋社会成立之历史不同。因此他否定了西化派认为东西文明有优劣、先后之分的观点,把东西文明放在平等的位置进行对待。既然东西文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文明,那么盲目地全面学习西方也便失去了依据,“与其唯理性以仿效他社会之文明,不如循理性以行,随时势而加以调节之为愈也”,[44] (P282) 而且此亦具有现实操作性,“至于今日,两社会之交通,日益频繁,两文明互相接近,故抱和调和,为势所必至”。至于具体的调和之策,他主张,“一方面尽力输入西洋学说,使其融合于吾固有文明之中。西洋之断片的文明,如满地散钱,以吾固有文明之绳索,一以贯之”。[45] (P338、343)

如果说杜亚泉等是以种类的不同来区分东西文化,梁漱溟则以独特的视角指出中西文化的区别是路向之别。1921年其《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出版,在书中,他指出文化“就是生活的样法”,而生活类似于叔本华的“意欲”。“意欲”的不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生活路向,即“向前要求”、“调和执中”和“反身向后要求”,其代表分别是西方、中国和印度。[46](P41-42) 在其文章中,尽管他不认为文化有优劣之分,但我们能清晰地感觉到他把三种路向在实践的时间进行了预设,他认为西方文化精于解决物质问题,中国文化和印度文化则长于解决精神问题,而人类在物质满足后必然求精神的富足,从而他认为未来将是东方文化的复兴。[47] (P114) 对于目前西方物质文明的兴盛与东方的没落,他认为这并不代表东方文化的低劣,而是“西洋文化的胜利在适合人类目前的问题,而中国文化、印度文化在今日之失败,也非其本身有什么好坏而言,不过就在不合时宜罢了”。[46] (P160) 梁的语言中透露出对中国文化的自信与乐观,这也成为其民族主义思想与实践的哲学依据。

纵观“五四”时期保守主义者的主张,其与以陈独秀为代表的激进主义者和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跳出了后者一元独断论的误区,承认多元文化的存在与价值。陈独秀、胡适等建构民族国家的符号或来自苏俄,或来自英美,而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则失之重视与挖掘。保守主义者在承认西方文明优点的同时更强调传统文化的民族性与继承性,注重用“东洋文明”、“民族文化”、“中国化”、“东方化”等话语表达民族主义诉求。保守主义者主张从民族文化入手谋求民族自救的思想在当时也产生巨大的影响。概括而言,其原因有三。第一,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西方文明表现出的弊端,使“东方文化救世论”高涨,这极大地增强了国人的民族自信心。第二,国人对传统文化天然的感情。任何一民族无论处于何种情势,其民众对本国的文化总具有浓厚的自恋情结(至少在潜意识中),即使主张西化的胡适在理性的层面上也是注重本土固有文化的,“如为反对独断主义和唯理主义而强调经验,在各方面的研究中充分发展科学的方法,用历史的或者发展的观点看真理和道德,我以为这些都是西方现代哲学的最主要的贡献,都能在公元前五、四、三世纪中那些伟大的非儒学派中找到遥远而高度发展的先驱。因此,中国的责任是接见和借助于现代西方哲学去重新解释中国古代哲学,又用中国固有的哲学去解释现代哲学”。[48] (P12) 第三,保守主义的特征之一是反对西方化,但不反现代化,从杜亚泉、梁漱溟等人言论中我们发现他们对西方的可取之处并非视而不见,而是主张吸取的。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促进了非西方社会的进步,缩小了西方与非西方的距离,一战的结束改变了权力的分布与世界政治格局,文化的多元性加强,“正如布罗代尔所说,持下述看法几乎是‘幼稚的’:现代化或‘单一’文明的胜利将导致许多世纪以来体现在世界各伟大文明中的历史文化的多元性的终结。相反,现代化加强了那些文化,并减弱了西方的相对权力。世界正在从根本上变得更加现代化和更少西方化。”[49] (P71) 保守主义对于唤醒人们对本土文化的热情,促进文化民族主义的高涨起到了巨大作用。

正是因为保守主义主要从文化的角度来谋求民族独立富强,因此其民族主义不可能表现为明确的政治参与,但是对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所进行的学术研究给其他民族主义思潮和流派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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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参阅郑大华. 梁漱溟与五四时期的文化保守主义[J]. 求索,1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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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第4篇

这里碰触到的根本问题明显是,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政制理想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是现代政治文化中的普遍“真理”?如果细致辨析,当区分两个不同性质的反对普遍性的观点。一种观点可能是说,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理想尽管源于西方的社会和文化脉络,它基于对公共理性及其所认定的基本争议价值的肯定,具有普遍性,但并不等于在不同文化传统的社会或国家演化中只有一种自由主义的现实形式:“应当”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的自由秩序,其具体的现实形式仍是未决的,要依不同文化传统的现代演化的历史具体性来决定,某一现实的形式(如北美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具普遍性意义。这可以名之为反对抽象的政治自由价值的普遍论。自由民主的的基本政治价值(实质)具有普遍性,而具体的侀政制度结构(形式规则)又有历史演化的差异-因而不具有普遍性。比如,常言说的英美自由主义,在具体制度结构方面就有不同:……

另一种观点可能是说,自由主义民主政制由于是西方文化习性的结果(=西方的真理),因而其基本政治价值(实质)不具有普遍性,若主张它具有普遍性,就是西方中心主义或西方文化霸权论。这种观点既然否定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具有普遍性,自然就堵死了这种价值具体地获得实现的一切通道。由于任何社会规程的价值理念都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习性,这种观点主张,任何文化习性的社会理念应有平等的权利成为其基本的政治价值(实质),其结果就是反对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的普遍性。

既存的自由立宪国家制度是否真的保障了个体自由,的确仍是一个问题。但没有问题的是,保障个体自由是自由主义立宪的原则。其他“主义”(比如民族社会主义)的立宪原则并不以个体自由,而是以意识形态花的民族共同体的目的和价值为立宪原则。国人如今好讲“”,但最好先搞清楚,是什么样的,以何种价值基础来立宪(或修宪)?

自由主义思想持守形式理性,抵制浪漫的民族理性思维。按自由主义价值论的价值自抉及“真理认识论上的平等”-任何一种价值观都不能认为自己比其他价值观优越,国家或共同体代表每一个人的价值的观点根本无法成立。这里可以再次看到,文化民族主义的政治原则与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的对立,不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对立,而是两种现代政制正当性论证的对立。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消费者;反悔权;实质正义;权益保护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泛,在网络购物、消费者协会权利、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问题有了新的突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实施后消费者面对上述退货情形时,无因退货便实至名归。

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消费者的反悔权伴随着新的交易方式发展而来,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递购物等形式。反悔权是指在上述特定的交易方式中,交易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无条件地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第25条对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期限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弥补了当代出现的新型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首先,第25条第1款为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反悔权仅适用于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或使用商品。另外,第1、2款也规定了适用的例外,即定作的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其次,第25条第1款也明确了反悔权的行使期限,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反悔权的行使期限为七日,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中止、中断、延长。对反悔权进行严格的期间限制有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最后,第25条第3款为反悔权的法律后果。消费者反悔权只要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无需说明理由便能够行使。消费者在此过程中有妥善保管商品的义务,并且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的责任。经营者则有义务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全额退还,且必须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

二、从契约自由到实质正义

从经济学理论分析,消费者反悔权的依据为消费者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而从法理学分析,消费者反悔权的依据则为实质正义的客观要求。实质正义也就是社会正义,是指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确立则是契约自由到实质正义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

传统的民法理论强调契约自由。一方面,注重合同的自由价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另一方面,主张合同意思自治。合同是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且真实的条件下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是由平等主体订立的协议,而经营者与消费者都作为市场主体,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经营者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享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其根本目的是营利,在营利的过程中,存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生产、销售的商品也会出现瑕疵、缺陷,从而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权益损害形式愈加多样化。现代法的人不是理性的人,消费者是非理性的、弱势的人,消费者作为特殊主体,需要立法进行特殊保护,反悔权即是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

在分析契约自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弊端后,需要寻求新的理念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倾斜保护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社会正义理念的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及非理性性。通过的修改决定加大了消费者保护力度,特别是增加了新的交易方式中的保护手段,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确立正是实质正义的表现。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质正义分析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而形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的构想,论证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两大原则,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这两大原则应当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消费者反悔权对社会弱势群体最为有利,直接表现为差别原则,然而在适用差别原则之前,首先须遵循自由原则,再次应运用平等机会原则。自由原则保证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以及是否运用反悔权退回商品的权利。例如第25条中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说明消费者在符合反悔权适用范围时,无任何限制退还商品。平等机会原则是针对经营者而言的,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商品过程中,必须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手段。不正当竞争如虚假宣传、低价倾销、诋毁商誉等行为;垄断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为消费者,反悔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促进经营者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差别原则则强调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可以两个在生活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推定为前提:一方面,消费者被推定为一个经常由于其经济与信息方面的弱势地位,而在具体的意思形成过程中容易受到其合同对方(即经营者)的影响的群体;另一方面,在一些特定的合同内容与销售方式中,推定消费者的意思形成尤其容易受到经营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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