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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细则

新交规细则范文第1篇

20xx年最新交规扣分罚款细则全文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xx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开车不礼让行人将被扣分罚款开车不礼让行人、乱鸣喇叭、打手机?小心被扣分加罚款!即日起,广州交警在常态管理的基础上,将5月份定为“文明出行”行动月,持续开展文明出行专项行动,加大整治不礼让行人、乱鸣喇叭和开车打手机等影响路面通行秩序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7日为全市“文明出行”行动月统一行动首日。广州交警联合各区志愿者在全市14个路口设置集中整治宣传点,53个路口路段设置滚动执勤。当天上午10时,笔者跟随广州交警来到了位于天河区天河路天河东路口的执法点。

现场可以看到,短短十多分钟,就有多辆小客车、出租车因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乱鸣喇叭、开车使用手机等被查。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一辆过路私家车主可能是出于“好奇”,拿出手机放在方向盘上“操作”,被交警抓了个正着。

广州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黄闪灯或无信号灯路口,机动车经过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时要停车让行,而行人通过马路时应左右观察确保安全后才通过人行横道。

据统计,截至当天下午5时,首日行动共查处不礼让行人、开车打手机和乱鸣喇叭近160宗,另查获违法停车等其它交通违法710余宗。据统计,今年以来,广州全市共查处不礼让行人、开车打手机、乱鸣喇叭共6300多宗,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06%。

新交规细则范文第2篇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限号最新通告深公交(通)〔20xx〕33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市区部分片区道路的交通组织进行了调整,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下一步将继续推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罗湖口岸(火车站片区,含和平路)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建设路从嘉宾路口起以南路段北往南方向,禁止除公交营运大中小巴和出租小汽车以外的社会车辆通行。

(二)对经和平路(船步街路口以南段)进入罗湖口岸交通楼、火车站广场或沿河路通行的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禁止进入通行。

(三)和平路船步街路口以南路段设置出租小汽车专用道,供出租小汽车专用。所有载客经和平路进入罗湖口岸交通楼的出租小汽车,按交通标志标线指引在出租小汽车专用车道排队进入,在到达交通楼落客后,禁止在交通楼停车场候客或载客。

二、关于东门中路(深南路口至晒布路口段)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每日12时至22时对经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通行的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准予进入通行。

(二)每日15时至19时对经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通行的社会车辆,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准予进入通行。

(三)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靠右侧各2条车道为公交专用道,禁止公交营运车辆使用非公交专用道通行。

三、关于皇岗口岸片区交通组织的调整(主要针对空载的出租小汽车)

(一)对进入皇岗口岸的空载出租小汽车实行单双号限制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即每日0时至7时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所对应当天日期尾数,当车牌尾数单数对应日期双数的(或车牌尾数双数对应日期单数的),准予进入皇岗口岸出租小汽车候客区排队载客;7时至24时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所对应当天日期尾数,当车牌尾数单数对应日期单数的(或车牌尾数双数对应日期双数的),准予进入皇岗口岸出租小汽车候客区排队载客。

(二)符合单双号限制通行规定准予进入皇岗口岸载客的空载出租小汽车,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引由皇岗路南行在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调头匝道,进入空载出租小汽车专用车道排队等候。

(三)所有载客进入皇岗口岸的出租小汽车,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引,由皇岗路南行经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4号通道,进入皇岗口岸广场落客区下客后驶离。

四、关于福田口岸片区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进出福田口岸西侧公交场站的公交车辆,须经国花路进入裕亨路后由福田口岸西侧通道进入,由公交场站北面出口驶出。

(二)进出福田口岸片区的社会车辆,须经国花路进入裕亨路后,由裕亨路东侧的南北向道路和裕亨路北侧的东西向道路通行后驶出口岸片区。

(三)裕亨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空载出租小汽车进入,所有进入渔农村的载客出租小汽车,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引由裕亨路(靠左侧车道)东行经过福田口岸,进入渔农村综合停车场出租车落客点下客后驶离。

五、关于玉平大道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大型车辆驶入玉平大道北往南方向通往清水河、红岗路、红岭路的右转匝道。

(二)需往笋岗物流园区的大型车辆,可以经泥岗/红岭立交北往东匝道进入泥岗路辅道通行;需往清水河的大型车辆,可以经泥岗/红岭立交北往东匝道东行至洪湖立交掉头通行。

(三)大型车辆是指中型或重型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及大型客车。

六、关于对教练车通行措施的调整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20时禁止教练车驶入深湾一路(白石路至滨海大道段双方向)、白石二道(沙河东路至深湾二路段双方向)、白石三道(沙河东路至深湾一路段双方向)、深湾四路、深湾五路、白石路、科苑路、科苑南路。

(二)每天0时至24时限制教练车驶入福田保税区内道路、环城北路(五和大道至坂雪岗大道段)、张衡路、稼先路、隆平路、贝尔路(梅观高速至坂雪岗大道段)、五和大道(吉华路至环城北路段)、冲之大道(贝尔路至环城北路段)、稼先路、张衡路、居里夫人大道、坂雪岗大道(吉华路至环城北路段)、五和大道(吉华路至环城北路段)、环城北路(坂雪岗大道至五和大道段)、金科路、罗田路、兴业路(新安六路以南段)、新湖路(新安六路以南段)。

(三)本条款所称教练车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按规定喷涂教练车标识图案的车辆。

七、关于对东门商业步行街区域通行措施的调整

(一)每日7时至24时,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罗湖区东门商业步行街区域内通行。

(二)本条款所称东门商业步行街区域是指东门路以西、立新路以南、新园路以东、深南辅路和永新街以北内侧人行道范围内。

(三)本条款所称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八、关于福田区新洲路设置潮汐车道的调整

(一)福田区新洲路(红荔路至莲花路)由南至北段内侧车道设置为潮汐车道,工作日每天7时30分至9时30分,潮汐车道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准许小型汽车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其余时段,潮汐车道只准机动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

(二)本通告所称小型汽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

请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本通告自20xx年5月10日至20xx年11月9日施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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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细则范文第3篇

10月16日,来自山东的司机程华(化名)重回北京市天通苑地铁站“趴活”,以此结束自己并不长的网约车司机生涯。

由于北京的网约车细则草案“限人限车”,程华被排除在外。

10月8日,北京公布细则草案的当天,程华所在的滴滴司机微信群讨论热烈,群里一半以上的外地司机对前途一片迷茫。

思前想后,程华决定放弃网约车平台,早点“占据”周围的黑车市场,免得草案落地后连这块市场都抢不到位置。

不过,受网约车冲击,出租车司机们的日子也不好过。

上月,长沙司机彭虎刚刚告别出租车行业,“因为每天连凑齐150元的份儿钱都难”。

创建四年后,滴滴出行收购了由美入华成立的优步中国,这桩交易达成刚满三个月,正当一切看起来都很美时,陆续推出的网约车地方细则为这家网约车巨头企业亮起“红灯”。

网约车涉及的各方均前路未卜,皆源于网约车的地方细则逐渐推出。7月底,交通部等部委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在一些学者看来,这部《暂行办法》为网约车的合法化和正当化开辟了―条途径,同时也给地方解释留下空间。

lO月以来,北京、上海等城市密集推出的网约车地方细则草案对司机户籍、车辆尺寸等作出严格限制,引发热议。细则背后涉及的是各方复杂的利益博弈,关乎地方社会治理、交通发展等方面,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两大新旧业态碰撞明显。

11月1日,《暂行办法》即将施行。截至发稿时,包括直辖市、各省会在内的31个城市中,仅有15个城市公布了网约车地方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各方意见仍在交锋,网约车前路充满变量。

告别宽松

从已公布的地方细则看,网约车似将告别宽松的状态。各个城市均规定了网约车的驾驶资格、网约车的遵守准则等内容,驾驶员和车辆的准入条件是其中的焦点所在。

已公布网约车细则的15个城市中,在驾驶员方面,本地车牌是所有城市不约而同的要求,绝大多数要求网约车驾驶员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北京、上海、天津直接限定为本地户籍。

从车辆资格看,多数城市要求燃油车的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在此规定下,网约车至少会是一台拥有较大内部空间的中型车。同时,多城将排量下限设置为2.0升左右,以求一定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评论,这些规定一旦执行,网约车的实际供应量或将压缩至原来的一角,乘客将重新感到打车难,等车时间大幅延长,黑车市场或将回暖。

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讲师杨鸿泰的研究显示,西雅图、匹兹堡、芝加哥、波士顿、伦敦、悉尼、澳门和台湾、菲律宾等地区和国家的监管政策中,对网约车驾驶员有户籍限制的很少见,只有澳门要求车长需要大于4.5米。国内多个城市的监管政策相比之下尤显严格。

少数城市凭借“宽容”成为此轮地方新政中的亮点。

成都没有设置车龄和车轴距的门槛,规定车辆排量不小于1.6L或1.4T,相对容易达到;发力培养大数据产业的贵阳市对轴距和排量均无要求,仅需车龄不超过三年,购置车辆的价格不低于中心城区巡游车的价格。贵阳版细则还提出,将运用大数据融合巡游车和新业态。

此外,向来受到鼓励的“合乘”也迎来了各地的一些约束条件。

已出细则的城市几乎都规定,“合乘”必须由驾驶人发起、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或四次。部分城市还框定了价格,如杭州规定,驾驶员和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的50%。

多方利益博弈

在普遍的严格约束下,众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租赁公司倍感压力。

北京、上海等城市公开细则后,滴滴出行在第一时间公开发声,认为对车辆轴距和排量的限制会将平台上的一众小型车辆排除在外,今后只有远超巡游出租车的中高端车辆才能从事网约车行业。届时,车辆供给将减少,车费翻倍,出行效率大幅降低。在上海已激活滴滴的41万余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司机具有上海本地户籍。

“后果很乐亍保滴滴方面如此形容。

新政公布后不久,武汉的50家网约车相关租赁公司集体表态,希望新政能倾听基层8万多从业人员的声音。他们提出,现在的绝大多数运营车辆不符合“安全气囊不少于4个,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的规定,应适当下调车辆准入标准,采纳“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过渡性政策。

10月20日,滴滴总裁柳青公开回应称,滴滴正和地方政府积极地交流,并称很有信心,决策者们会趋向符合社会和百姓利益的政策。

博弈中的另一重要利益主体是传统出租车。

9月初,在湖南省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举行的一场座谈会上,传统出租车企业与网约车企业的代表展开了激烈讨论。

一位参会人士透露,虽然网约车细则的出台已进入倒计时阶段,但双方对细则涉及的大多数问题仍持不同意见,尤其是“网约车数量是否需要管控、运价是否需要管控、是否需要设置车辆档次”这三个问题。

10月27日公布的长沙版细则对争议较大的问题都留有余地,在数量上“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但必要时会实行调控”,在运价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长沙的不少出租车司机称,近几年,在网约车的冲击下“无路可走”。

以32岁的彭虎为例,2014年9月,他开始从事出租车行业,每天驾驶lO个小时,收入600元左右,除去200元一天的份儿钱和100元的油钱,能赚300元。

“现在受网约车冲击,虽然份儿钱降到150元一天了,但很难做,有时候连凑齐份儿钱都难。以前打车是人找车,现在是车找人。”上个月,彭虎告别了出租车行业,但还没有想清楚接下来做什么工作。他所在的公司原先有近300名司机,现在只剩下200多人,其余或准备开网约车,或彻底转型从事其他行业。

今年4月,在一次新闻通气会上,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明理透露,网约车吞噬了当地出租车大约20%的营业额。

政府在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两者之间权衡决策时,一个不可忽视的权重因素是,出租车行业被认为关乎地方稳定。截至今年4月,长沙市城区有出租汽车经营单位19家,其中国有、集体企业2家,股份制企业3家,民营企业3家,有限责任公司10家,社会民间组织1家,共有出租汽车7780台,出租汽从业人员约1.7万人。就在长沙网约车细则公布的8天前,10月19日,仍有数百名出租车司机聚集在长沙市政府前反映诉求。

一位熟悉长沙网约车细则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网约车细则出台之前,政府部门需要反复平衡网约车和出租车两大群体之间的利益。

“长沙的的士司机对相关政策非常熟悉,向我们提了很多意见,但有些意见根本无法满足,比如取消份儿钱。”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办公室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网约车细则出台较慢的原因,因为需要各种平衡和考量。”

上述出租车公司人士还称,去年下半年以来,出租车群体风声鹤唳,公司经常需要维稳,“有些是趁机闹事,但确实也有的交不起份儿钱。”

调控压力叠加

网约车出现后,大量私家车入场,迅速提高了打车市场的服务供应量,互联网手段提高了效率,弹性价格能调节供需平衡,评分系统则提升了双方信用的透明度,这些优点都不为传统出租车所具有。

一些经济学者指出,当前地方对网约车的监管思维相对保守,不利于网约车的发展,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对新业态加以诸多监管措施是否合理?针对位于风口浪尖的本地户籍、本地车牌等规定,各地交通委给出回应。

上海市交通委解释,沪牌政策有三个原因:网约车应适度发展;网约车作为出租车的一种业态,具有地域性特征;只有沪牌车辆能在上海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

北京市交通委的回应是,对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的规定出自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严控人口规模,将高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就业的主要方向。此外,立规网约车还是治理交通拥堵的一部分。

在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研究室主任程世东看来,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要求是各地人口调控政策叠加到交通行业的结果。

在制定网约车细则时,各地可因地制宜,这符合交通部《暂行办法》的精神。不过,他也认同,“只从交通行业发展的角度考虑,户籍限制确实不应该也不需要。”

车轴距、排量等条件则体现出《暂行办法》给予网约车的高端化定位。程世东认为,“高端”有很多评价方式,包括礼仪、整洁度、网络等等,但定性的描述无法监管,唯一可操作的办法就是衡量车况。

至于合乘,各地仍鼓励,所设的限制条件只是为了避免有人打着顺风车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不过可以弱化每日合乘次数、由谁来发起的规定,控制好收费水平这一项就能起效。

“经济学家和交通专家站在不同的阵营里。”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交通项目主任刘岱宗说。

他认为,经济学家希望采取市场竞争来完成优胜劣汰,但在包括城市交通在内的许多公共服务领域,市场未必能即刻有效地发挥作用,而大城市的道路土地资源是稀缺的。“买车的成本并不高,如果一开始没有建立良好的秩序,没有达到一定的安全、环保标准,只会催生出拼价格的淘汰模式。”

政府对出租车原来的监管主要是准入监管、数量监管,更多是从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角度着想,以解决乘客和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秦伟指出,网约车的技术已经能解决一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可以设计一个准入底线,更多让企业自己把控标准,并不断提高。

对网约车的管理还出自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城市战略。北京曾研究提高停车费、征收拥堵费等措施,也是出于提高机动车使用成本的政策目的,希望更多人能从使用小汽车转向地铁、公交、自行车。

从现实看,北京的公交客运量在下降。

根据北京第五次综合交通调查结果,2015年,北京交通运输行业客运总量下滑了9.4%,公共电汽车全年完成客运量40.6亿人次,同比下降了14.9%。刘岱宗认为,这一结果可能与网约车吸引了―部分原来的公交乘客有关。

新问题需新解法

即使对已经公开了细则的地区而言,博弈也还没有结束。

关于网约车的价格,多地的说辞都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到底该如何制定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之间的价格关系,或许为此引入市场机制才是真正应该由经济学家来主导的。”刘岱宗指出,国外在监管网约车时,围绕着是否应该管制价格、如何管价格等问题,争执得尤为激烈。

对司机而言,调价机制比固定价格更有吸引力,乘客需求少时价格低,更能吸引乘客,乘客需求高时价格高,驾驶员能挣得多。

巴西最大的城市圣保罗在管理网约车时也遇到了定价难题。由于网约车所吸引的公交用户远高于小汽车用户,2016年初,圣保罗地方政府提出了一份大胆的管理方案,网约车需预先购买两个月的行驶里程,超出部分需支付额外的拥堵附加费,但这一方案的投票在传统出租车司机的抗议下被迫取消。

“网约车不用缴纳给政府任何营运费用,根据这个方案的计算方式,在挣钱方面仍具优势。”刘岱宗认为,网约车是新生事物,全世界都在探索如何管理,中国的各地新政是第一步,若出现新的问题,可以再调整。

与价格相似,数量管制在各地细则中暂未被明确表达。多数城市将网约车的数量交由市场调节,一些地方则为政府调控留下了口子。如重庆就称,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实施临时行政管制。

这一问题也是新旧业态的交锋之处。

在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近期举行的座谈会上,来自蓝灯、龙骧、万众等出租车企业的代表,认为应该对网约车数量进行适当管控;来自滴滴的代表则认为,管制是计划经济思想,与市场经济思维相违背。双方一度争执不下。

程世东认为,在三五年内,北上广等管控小汽车数量的城市,应该对包括网约车在内的所有出租车进行数量管制。两者占用的道路资源、消耗的能源、带来的环境污染基本相同,应当保持政策的一致。

不过,行政管制或是过渡阶段。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近日称,在解决拥堵等交通问题上,北京将逐渐通过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

除了从尺寸上将网约车限定为中高档车辆,与传统出租车做出区分,多地在地方细则中还设计了一些条款来突出区别。

如重庆规定,网约车的价格应高于同期购置的巡游车价格;上海则规定,网约车平台不允许出现从火车站、机场出发的订单。

高秦伟认为,政府的想法应该是,当前出租车发展得比较困难,需要为两类企业提供平衡的发展环境。但事实上,网约车和巡游车的边界并不那么明确。多年前起,北京的巡游车就设置有电话预约平台,而在国外的一些城市,在路上巡游的传统出租车并不多,主要通过电话预约。

“我们现在似乎要把巡游车和网约车区分清楚,要把高端车和低端车区分清楚。但这两者以后可能会慢慢地融合。”高秦伟称。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还提出,未来约车行业的发展将基于网络相连,无人驾驶也是趋势,就此意义看,传统出租车会慢慢消亡。

新交规细则范文第4篇

解读肇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一、出台《肇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背景

近年来,网约车迅速兴起,给市民带来了新的出行方式,同时也存在车辆和驾驶员准入门槛低、安全隐患大、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亟待规范管理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网约车《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以及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具体实施问题,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的监管。

二、《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实施主体

《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具体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负责辖区内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在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细化相关标准。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经营者许可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经营许可需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对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及具备电子支付及结算服务能力的资料,需提供省级认定结果。

(二)明确车辆许可条件。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车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为此,结合我市巡游出租车实际,规定网约车车辆的条件为: 7座及以下乘用车;取得辖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或不小于1.4T),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如提供服务时以时间、里程等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安装相应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首次申请时车辆初始登记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内;车辆已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及不低于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三)明确驾驶员许可条件。国家《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实施细则》结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在明确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一是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二是确保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并购买相关保险;三是确保驾驶员合格,明确平台与驾驶员权利与义务;四是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规定;五是公布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六是根据实际需要为乘客提供驾驶员、车辆等服务信息。

(五)加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六)明确《实施细则》不适用于私人小客车合乘。

四、《实施细则》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单独设立法律责任条款,按《暂行办法》具体条款处罚。

五、《实施细则》落地实施

本细则于20xx年5月4日起印发,8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期间,各网约车平台对存量的专车、快车须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同步申请办理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许可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审批流程、优化办事指南和操作方法。

肇庆网约车细则新解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这也就意味着网约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自此进入法治轨道。但截至目前,肇庆市网约车细则尚未公布。

据了解,《暂行办法》涵盖了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

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暂行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而对于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也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如网约车辆必须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进行确定。

另外,《暂行办法》还对保护乘客个人信息提出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层面制定的规定,肇庆市也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市交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我市也制定了相关细则,还需要通过相关流程才能正式发文实施。

肇庆网约车细则:有效期三年近日,肇庆《肇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显示,网约车司机没有户籍限制须持本地车牌,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记者从肇庆市交通局获悉,细则要求肇庆市内营运的网约车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肇庆市车牌和行驶证,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初始登记年限3年或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内,并且购买不低于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新交规细则范文第5篇

一、资产类科目会计核算差异

(一)库存现金 原制度对现金短缺、溢余的核算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现金短缺扣除可收回的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新准则设置“库存现金”账户,可以单独增设“备用金”科目;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核算现金短缺或溢余,现金短缺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银行存款 原制度详细规范了银行结算方式及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对此没有详细规范。

(三)其他货币资金 原制度下,本科目包括外埠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和对各明细科目使用的详细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备用金明细科目,删除了存出投资款明细科目,且对各明细科目使用未作详细规定。

(四)短期投资 原制度下,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不确认投资收益,而是冲减投资成本;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投资收益。新准则下,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确认投资收益;不再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应收票据 原制度规定到期不能收回而转入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应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带息票据,期末按票面价值和利率计提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新准则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对带息票据未作规范。

(六)应收账款 原制度规定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新准则未规范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对于应收账款不再提取坏账准备,而是将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七)预付账款 原制度没有设置预付账款科目,预付工程款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新准则增设了该科目,且预付工程款在本科目核算。

(八)应收股利 原制度设置“应收股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增加投资收益或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新准则将“应收股息”科目,拆分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应收股利”科目核算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增加投资收益。

(九)其他应收款 原制度规定对其他应收款可计提坏账准备,且核算内容不包括增值税出退税(增值税出退税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新准则规定本科目不再计提坏账准备,但增值税出退税通过本科目核算。

(十)存货 (1)核算科目的差异。原制度没有设置“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周转材料”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设置有“低值易耗品”科目,而包装物在“材料”科目核算。新准则增设了“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周转材料”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并入“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取消了“委托代销商品”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以“原材料”科目取代“材料”科目。(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计价方法不同。原制度下,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新准则下,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改为按评估价值入账价值。(3)存货盘亏的处理不同。原制度下,存货盘亏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盘盈收益冲减管理费用。新准则下,存货发生盈亏,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然后将盘盈收益和盘亏损失分别计入营业外入和营业外支出。(4)是否计提跌价准备。原制度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新准则下,不计提存货提跌价准备。(5)采购费用的处理不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分别将采购费用计入“营业费用”和“销售费用”。

(十一)长期债券投资 (1)核算范围差异。原制度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范围比新准则大,包括长期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两部分。新准则设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取代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再包括“其他债权投资”。(2)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的处理不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分别将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和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3)对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处理不同。原制度对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核算未作规定。新准则规定:实际发生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 (1)核算方法不同。原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新准则下,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不同。原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核算未作规定。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不同。原制度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未作规定。新准则增加了此项规定。

(十三)固定资产 (1)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差异。原制度和新准则对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和“评估价值”入账。(2)折旧方法差异。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工作量法。新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工作量法。(3)固定资产的盈亏的处理差异。原制度下,固定资产的盈亏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新准则下,必须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盈亏。(4)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确认的时点差异。原制度和新准则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确认的时点分别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和“竣工决算前”。(5)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处理差异。原制度下,没有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大修理支出和改扩建支出的核算。只规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资本化的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外,其他改建支出均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十四)在建工程 (1)借款费用的处理差异。原制度下,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与资产支出数挂钩。新准则下,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资本化,计入金额不与资产支出数挂钩。(2)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处理差异。原制度没有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的规定。新准则下,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十五)工程物资 原制度规定工程物资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净损失或净收益,工程尚未完工的,增加或冲减工程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新准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可参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使用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十六)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原制度没有设置这两个科目。新准则增设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十七)无形资产 (1)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差异。原制度和新准则对于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分别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和“评估价值”入账。(2)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价款的分配差异。原制度无此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将相关价款分配计入土地使用权的规定。(3)开发费用的处理差异。原制度对于无形资产相关研发费用不允许资本化,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新准则允许将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4)摊销的会计处理差异。原制度没有设置“累计推销”科目;不允许将无形资产摊销额计入成本。新准则下,增设“累计推销”科目;根据受益对象,将无形资产摊销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5)摊销年限的差异。原制度有按合同受益年限、法律规定年限孰低原则确定摊销年限的规定。新准则无此规定。

(十八)长期待摊费用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新准则下本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开办费,直接将开办费计入当期损益。

(十九)待处理财产损溢 原制度无此科目。新准则增设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负债类科目会计核算差异

(一)短期借款 原制度下,将到期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付账款。新准则规定将到期无力支付票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转入本科目。原制度和新准则分别通过“预提费用”和“应付利息”科目计提短期借款利息。

(二)应付票据 原制度下,计提带息应付票据的利息费用,增加应付票据成本。新准则没有对带息应付票据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但参照“应付利息”科目的使用规定,计提带息应付票据的利息时,应贷计“应付利息”科目,不应调增应付票据成本。

(三)应付账款 原制度和新准则分别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转入“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预收账款 原制度无此科目。新准则增设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预收的购货款、工程款等。

(五)应付职工薪酬 原制度无此科目,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核算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未规范非货币性薪酬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其他职工薪酬的核算。新准则下,本科目扩大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核算内容涵盖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非货币性支出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六)应交税费 原制度设置“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新准则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七)应付利息 原制度无此科目,应付利息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新准则增设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费用。

(八)递延收益 原制度无此科目。新准则增设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九)长期借款 (1)计息时点和计入对象差异。原制度规定长期借款在会计期末预提利息费用,并将利息计入“长期借款”科目。新准则规定长期借款的利息,在应付利息日计算确认,计入“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内容只包括借款本金,不含借款利息。(2)专门借款费用的处理差异。原制度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借款费用包含汇兑损失;有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新准则以“竣工决算”作为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取消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的规定;将汇兑损失全部计入财务费用。

(十)长期应付款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内容仅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新准则增加了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的核算内容。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会计核算差异

(一)实收资本 (1)核算内容差异。原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内容只包括小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新准则下,本科目增加了“已归还投资”的核算内容。(2)是否涉及“股本”科目的使用说明。原制度也未明确股份制小企业的“股本”科目。新准则明确规定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实收资本”科目的名称改为“股本”。

(二)资本公积 (1)核算内容差异。原制度规定: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新准则下,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只包括资本溢价。(2)是否可以弥补亏损。原制度未涉及此问题。新准则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三)盈余公积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新准则下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公司制企业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四)利润分配 原制度下本科目的明细科目有:其他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等七个。新准则下本科目下又增加了“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会计核算差异

原制度下,成本类科目仅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两个科目。新准则增设“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三个科目。

五、损益类科目会计核算差异

(一)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差异。原制度下,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管理权控制权转移、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四条原则时,才能确认商品销售的实现。新准则下,小企业只要满足发出商品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两个条件,即可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且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规定了七种具体的确认时点,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2)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的处理。原制度下,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新准则下,没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规定。对于已经确认销售实现的商品发生的销货退回,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新准则下,本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将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营业外收入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范围较小,仅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内容。新准则下,本科目又增加了政府补助、捐赠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先征后返的税金(不含出口退回的增值税)等核算内容。

(四)其他业务成本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及相关的税金和附加、结转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新准则下核算内容缩减,结转出租包装物的成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相关税金和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而是计入管理费用。新准则下,本科目增加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核算内容。

(六)销售费用 原制度设置“营业费用”科目,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并入本科目。新准则将“营业费用”科目改为本科目;删除了将“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并入本科目的规定。

(七)管理费用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存货盘盈或盘亏、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新准则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存货盘盈或盘亏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

(八)财务费用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新准则下,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损失不再减除汇兑收益;汇兑收益单独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九)营业外支出 原制度下,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新准则下,本科目又增加了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等核算内容。

(十)所得税费用 原制度下,小企业收到因多计等原因而退还的所得税,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将原制度中的“所得税”科目改为本科目;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六、外币业务会计核算差异

(一)记账本位币变更问题 原制度没有明确记账本位币的变更问题。新准则下,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的变更问题;增加了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二)投资者外币投资折算汇率不同 原制度下,投资者投入的外币,有合同约定汇率和无合同约定汇率,应分别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和出资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新准则下,只能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三)外币会计报表折算方法不同 原制度下,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较复杂。新准则下,外币会计报表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简化了核算。

七、财务报告差异

(一)会计报表编报要求不同 原制度下,现金流量表为年报,可按需要选择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新准则下现金流量表为月报和年报,且必须编报;取消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应交增值税余额在附注中的应交税费明细表中反映。

(二)报表项目内容和填列要求不同 由于会计科目的变化,造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部分项目的项目内容和填列要求发生改变。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本公积等项目,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利润表项目更加细化,调整了营业利润的内容,将“投资收益”并入“营业利润”项目。现金流量的项目也更加明了。

(三)会计报表附注内容不同 原制度下,附注内容包括: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和其他重要事项两部分。新准则下,附注内容更加详细实用,包括: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利润分配的说明等八项内容。

八、特殊业务差异

原制度详细规定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等小企业不经常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对上述交易或事项未作详细规定,只在第三条第一款有“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表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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