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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规

新交通法规

新交通法规范文第1篇

    (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新交通法规范文第2篇

作为一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者,不管是每天在写字楼上班的白领,还是在工地上埋头苦干的农民工,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合法并且生效,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在出现员工和公司的劳务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毕竟在讨薪的过程中,打官司都是比较耗时耗力耗钱的,很多人都因为拖不起,不得不吃了哑巴亏。2019年劳动法新规:员工在4种情况下主动辞职,单位也必须赔偿!

1、单位用欺骗或者威胁的方式让劳动者签合同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用人合同的时候,必须遵循的是公平公正、自由自主的原则,所以劳动者有权在合同中注明自己的权益,而且劳动者也有权充分了解合同中的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或者其他问题来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是可以立即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公司赔偿的。

2、单位以不正当的理由压榨员工劳动力

当劳动者在进入一家公司之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来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比如聊天要罚钱,上班迟到要罚钱,抽烟也要罚钱,想尽各种办法来压榨员工的劳动力,这样实际上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动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3、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我们都知道,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公司给劳动者缴纳的一种社会福利保险。因此,劳动者在入职公司之后,公司明确表明不给劳动者购买五险或者一直拖延购买期限,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缴的,如果公司明确拒绝,那么员工主动辞职也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一定的补偿金。

新交通法规范文第3篇

一、新交规制定的目的

经中国疾控中心伤害防控室的监测数据显示,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我国人群第一位伤害死因。据统计,我国每年超过1.85万名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亦是14岁以下儿童的第一死因。因此,我国出台了新交规,旨在通过新的法律法规引起人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二、新交规对道路安全的效果

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文明出行的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上超速、闯红灯、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少了,安全文明出行的正能量上升。123号令提高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强化了违法驾驶人的审验教育管理,以法治手段督促交通参与者抵制各种交通违法和交通陋习。一年多来,过去常见的酒后驾驶、超速超载、不遵守交通信号等交通违法行为得到遏制,随意并线、争道抢行等交通陋习明显减少。驾车自觉系安全带、过路口遵守交通标志的人多了,许多路口出现了互相提醒劝导、车让人、人让车的可喜局面。

三、新交规下军车管理对策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

1.加强宣传鼓动,提升驾驶文化氛围。驾驶文化建设,离不开基本交通规则,离开了交通规则就会造成无法可依。新交通法规的宣传应广泛化、具体化、意识化,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一是积极借助综合信息网平台,将新交规的全文进行刊登,在网页上专门设立车辆违规咨询台,及时将新法规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整理宣传,加深官兵对新交规了解的同时,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利用培训、军营小广播、黑板报、宣传橱窗、演讲、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在部队营区内开设行车安全专栏,悬挂各类宣传横幅,发放交通法规宣传画册和“口袋”书,增强全体驾驶人员的安全素养和遵纪守法意识,营造部队人人学新规、时时讲新规、处处守新规的驾驶文化浓厚氛围。

2.加强学习教育,深化驾驶安全意识。杜绝军车交通违法问题发生,重要的是提高驾驶人员文明驾车意识。各级要针对车勤队伍现状,积极开展新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加大对法规的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可将常见的违反法规问题编成小故事,或借助地方车辆违规音视频资料进行直观学习,使广大车勤官兵充分认清交通法规重要性,认清军车交通违法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引导驾驶人员自觉遵守军车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驾驶理念,扎紧思想上的安全“篱笆”,使法规制度在思想上强化、在行为上固化、在实践中深化,使驾驶员执勤时自觉遵守法规的良好习惯,确保在驾车执勤过程中彻底纠正开特权车、霸王车、赌气车的不良行为。

(二)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处理违法问题

1.加强检查督导,力减军车违法问题。减少交通违法问题的发生,关键在制度规范、重点在检查督导。各单位应从白身角度出发,制定一系列制度措施,切实从制度上、源头上消除特权思想滋生的温床和土壤。借助先进的管理手段进行管控,要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大对军车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力度,依托军地信息化指挥设备,努力实现车辆派遣、使用、运行、检查全程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我们国家自主研制的北斗定位系统,做到对上路行驶的军车“跑”到哪里,就“跟踪”到哪里、“监控”到哪里,随时掌握行车状况。

2.加大处理惩戒,遏制违法问题发生。各级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善于调动军地相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采取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军警联动、寻查拍照等不同检查形式,对执勤的军车进行路检路查,及时查纠军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各种隐患漏洞。严格奖惩制度,落实问责制,对于发生交通违法间题的驾驶人员,按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军队条令条例及相关法规,设定军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值,采取与个人进步、经济利益相挂钩的处罚措施,依法对经常违规驾驶员给予适量的经济处罚或吊销驾驶证,绝不能姑息纵容,达到“处罚一人、警示一批,处罚一件、管用一片”效果,纠正驾驶员对军车违反交通规则“正常化”意识。对军车交通违法行为,以严肃纪律为抓手,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老好人思想,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让军车交通违法行为无缝可钻,让新交规的贯彻深入部队。

(三)树立新观念,为军车管理注入新活力

面做好新形势下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树立新观念,采取新对策,在顺势而为中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1.健全增强素质的新机制。实行调人试用制,对分配、调人的驾驶员,由军务、军交运输等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其思想品德、驾驶技术、作风纪律、职业道德等进行了解、试用考察严格把关。实行全程淘汰制.定期组织素质考评,督促驾驶员绷紧提高素质的“弦”,任何时候都有紧迫感,充分利用各种时机练就过硬本领。实行素质挂钩制,适时对驾驶员进行综合素质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与业务部门、用人单位主官奖惩挂起钩来,严格标准,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各级抓培训、强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驾驶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新交通法规范文第4篇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3月25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负责人分别解读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了介绍。

“《条例》的修订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管理举措,强化源头治理,为上海道路交通常态长效管理提供新的、更为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做好“三个平衡”,即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平衡、依法管理与便民服务的平衡、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的平衡。

吴偕林介绍,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更加注重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倡导绿色交通理念,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上海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在优化公交线网的调整上,将结合公交专用道的建设,优化线网以提高运营效率,并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在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丰富公交层次上,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在强化轨交骨干作用、完善大容量网络上,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建设全面启动基础上,力争实现20xx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冯健理介绍,上海全市公交专用道长度目前已达325公里,“十三五”期间还将新增200公里公交专用道,“下一步,交通部门还将对既有300公里公交专用道及时开展评估并提出改善措施。”在市民关心的解决停车矛盾上,他介绍说,“十三五”期间,上海将以“适度供给、调控需求、动态平衡、集约共享”为基本原则,采取差别化的停车供给及需求管理政策。同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利用市场化手段有效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条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条例》将为推动交通大整治持续深入常态长效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执法保障,“目前市公安局已经启动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针对《条例》修订后新创设的部分规定,市公安局将研究制定具体执法意见,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要求。”

俞烈表示,为确保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市公安局将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人人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同时,全面加强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的执法要求。在细化完善配套措施上,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强化非现场执法手段的应用。

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拓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上,上海公安机关将构建多方位、全领域、跨平台的网上便民服务体系,深化推广应用“快处易赔APP”,推出周六开放驾驶员考试的便民惠民措施,推进完善保险行业提前进驻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市事故处理“窗口”落地实施,做好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工作,让路于民、还路于民。

相关解读

昨天上午,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和市公安局负责人解读了刚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介绍。

条例将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上海市政府法治办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4项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新一轮216公里轨交建设启动

公交优先是上海这样的超大型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由之路,此次《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本市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优化公交线网调整,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

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

强化轨交骨干作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轨交建设已全面启动,力争实现20xx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保障公交专用道路权优先,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

缓解城市停车矛盾,规范停车行为。

见违必纠 纠违必处 处罚必严

此次《条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目前已经启动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人人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

全面加强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的执法要求。

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

新交通法规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交通事故 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二)证据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证据的性质,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实施的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行为,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为证据的一种,虽然二者相比较仅少了“责任”二字,但带来的却是性质的重大变化。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形式

根椐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证据形式有:(1)书证;(2)物证;(3)勘验、检查、现场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新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鉴定结论);(6)证人证言、(7)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8)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特有);(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诉讼特有)。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之一,并未规定其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故又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存在“勘验笔录说”和“鉴定结论说”两种。

(一)勘验笔录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基于这一主张,根据勘验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它只是对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除非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可以重新组织勘验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鉴定结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特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的判断。基于这一主张,根据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则他们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认定)或者补充鉴定(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鉴定结论。因为事故认定必须基于对事故原因、责任大小的分析和推定,存在人为主观判断,不符合勘验笔录只能对事故现场做出的客观反映这一特性,而且作出事故认定还必须作一些痕迹、车辆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检验、鉴定,因此不属勘验笔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究其特性,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极其相似,更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而且公安部公复字[2000]1号《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说明公安部也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鉴定结论。

三、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交警部门及交警的鉴定(认定)资格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那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就是鉴定人。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认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人(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这就造成了交警无法被登记并成为司法鉴定人。笔者建议公安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早修订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将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增加为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依法管理的轨道。另外还应根据需要适当逐步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人的资格条件。

(二)侦查人员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

司法实践中,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同时是该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员,如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这显然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规定相违背的。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体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交警部门成立专门交通事故认定科,或者在现在的交管科成立专门的事故认定组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调查、侦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移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科(组)进行事故认定,实现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分离。

(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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