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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一、协调三层关系

一是协调好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改革方案要求:为便于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参与驻在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系统纪检组下辖的非驻在单位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班子成员会,也必须邀请纪检组人员参加。同时,对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实行报纪检组备案制。

驻在部门(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系统)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系统)党政领导班子沟通。

所以,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好监督驻在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支持驻在部门(系统)中心工作之间的关系。既要加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又要融入驻在部门(系统)班子,当好班子主要领导助手,认真支持驻在部门(系统)中心工作。

二是协调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行使监督驻在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能的同时,又代表着纪检监察部门的形象,言行举止必然倍受驻在部门、系统领导、干部的关注。因此,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要更加注意自己的形象,要做好履行党风廉政职责的表率,更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失妥给纪委、监察局抹黑。

三是协调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与向纪委、监察局联系汇报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既要独立自主受理对驻在部门(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系统)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又要加强与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共同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二、树立三种意识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做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纪检监察工作更是如此。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进驻单位后,虽然受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管理,但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驻在单位独立自主工作,又肩负监督驻在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任,身上的担子不轻。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当作是自己的人生事业去抓,认真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是树立大局意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不能把目光仅仅局限于自己驻在的单位,更要着眼全局,把握大势。要密切关注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关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联的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时刻与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保持联系。整个纪检监察工作要做到不仅着眼大局,而且服务大局,要服务好创优发展环境,服务好社会经济建设,服务好和谐社会构建。

三是树立前瞻意识。工作要有计划,什么时候做什么事要有程序,不能乱。纪检监察工作特别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惩防体系建设。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要结合驻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本系统可能发生的违纪腐败案件要有预见性,必要时提出预警。同时要有选择地剖析一些典型案件,增加自己的经验,切实加强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三、提升三项能力

一是提升组织协调能力。纪检监察工作仅仅靠有限的几个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去完成时很艰难的,必须靠驻在系统(单位)党委领导、靠党政齐抓共管、靠各单位参与才能完成。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要切实提高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整合最大资源,形成最强合力来解决纪检监察方面的一切问题。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同上级纪委的垂直汇报,加强同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横向联系。

二是提升克难攻坚能力。开展工作时要克服畏难情绪,不能因为福利待遇、生活关系等受制于驻在部门而不敢管事、不敢管人,要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即每制定一项制度都主要是针对监督约束干部的权力,查案的对象也主要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就应该牢记职责,果断查处违纪腐败的人和事,碰到难题要多动脑筋,多沟通,多向单位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而不能一味逃避,无所作为。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1、学起来,提升业务本领。今年以来,严格按照“补短板建机制强能力见成效”整改方案要求排查出的42项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坚持每周召开一次业务学习会,学习《党章》、《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系列课程讲义汇编18讲》等业务文件,全面提升理论素养,储备业务知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把讲政治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2、融进来,调整思维方向。实行派驻工作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性质和监督对象都有了较大改变,既要适应新的岗位,又要熟悉新的政策,更要融入新的环境。为此,我们派驻组调整方向,提高单位融入效率。一是工作融合。通过纪检监委的业务工作与驻在单位建立文件报送、个人事项报备、信息报告等制度;凡是监督单位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任免、党风廉政建设、信访举报问题等事项,都要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存档备案;共签订《个人承诺书》112份,科级干部《自查登记表》26份,初步有“门外汉”转变为“知情人”,迅速完成角色转换。二是环境融合。坚持开展专项活动,提高驻在单位领导干部对作风纪律的认识,在县委办公室开展了“懂规矩、守纪律、重担当、有作为,我为县委办公室添光彩”专题作风建设提升年专项活动;在县财政局开展了“财政系统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决战年”行动;各驻在单位开展《河南省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暂行细则》学习活动;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督促驻在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3、担起来,加强监管力度。一是全面监督。以“以案促改”工作为抓手,强化派驻监督工作,今年共召开民主生活会7次、组织生活会9次,开展警示活动10次,接受教育人数320多人次。二是重点监督。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宜等情况,要求驻在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和派驻组报告相关事宜;加强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题责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驻在单位主题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三是节点监督。按照工作要求,在每个节点都要求驻在单位上报假期值班人员名单,派驻组与县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联合随机开展检查,促使驻在单位假日期间无空岗现象;节前召开驻在单位重要科股(室)负责人廉政谈话,提醒他们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看住手、管住口、守住心。截至目前,与第十审查调查室联合中发现了5条问题。

4、严起来,加大处置力度。派驻组始终坚持盯紧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不放松,在驻在单位开展了财经纪律执行、“三公”经费使用、红白喜事操办和干部选拔任用四个方面警示预防工作。一是打通执纪通道。利用派驻财政局的优势,聚焦主业,派驻组在接到审理室下发的“处分文件”后,第一时间进行研判,对涉及工资的处分决定,立刻建立台账,下发到财政局相关科室,要求次月必须执行,今年共执行违纪人员工资35人。二是运用“四种形态”。下发专项通知10次。在派驻单位开展作风纪律检查4次,在乡镇财政所开展作风纪律检查1次、参与上半年乡镇财政所人员考核1次,开展脱贫攻坚检查10次,对7名不在岗人员进行了提醒约谈。配合纪委监委相关科室,督促相关驻在单位调取证据7件次,在审查调查四室的指导配合下,参与办理案件8件次,其中中纪委转办案件1起、省纪委转办案件2起,涉黑案件1起,自办案件4起,立案6起,处理人员8人。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半年工作,我们认真对照“补短板建机制强能力见成效”问题整改落实方案自查,发现自身还存在业务知识欠缺,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办案能力偏弱,监督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尤其对乡镇财政所的以案促改工作落实,还过于简单,形式不多,警示教育作用发挥还不够有力,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改进。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要持续抓教育培训,规范组织实施。派驻组将继续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点题交流等方式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执纪法律法规,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同时,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内容,做到坐标定准、上下同频。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一、加强联系与协调,落实派驻机构的设置、定编与管理体制

遂川县纪委、监察局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后,加强与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与协,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形成《关于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的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转执行。对设立党委的政府组成部门原则上实行“单派”,即由县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对其他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政法机关以及归口管理的行政机构实行“双派驻”,即由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县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对其他直属机构及有关事业单位,按原有要求实行“双派驻”。派驻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在各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由县纪委、县监察局会同县编办统一管理,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和分配。如对实行“单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考虑其工作量较大,配备纪检监察专干编制1个。目前,全县实行“单派驻”机构6个,“双派驻”机构13个,派出机构1个。派驻单位共设人员编制40个,其中公务员编制20个,事业编制20个。

明确规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县纪委、县监察局的组成部分,受县纪委、县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织、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以县纪委、县监察局领导为主。派驻纪检组长的人选,由县纪委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织意见后,按干部任用程序办理;派驻监察室主任的任免,由县监察局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拟任免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织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后,由县监察局下文任免。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县纪委、县监察局述职,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得与驻在单位内设机构合并。

二、认真考察与甄选,把好派驻机构领导的提名、任免关

过去的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多半是照顾安排的,有的是在乡镇工作多年,解决回城问题安排的,有的是单位行政领导向退居二线过渡安排的,有的是资格较老的中层干部,为解决其待遇问题而安排的等。全县县直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中,年龄最大的51周岁,最小的38周岁,平均年龄46周岁。他们普遍对纪检监察工作干劲不高,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思想,工作积极性不高,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县纪检监察工作。

在认真分析和把握好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人员的工作现状与情况后,遂川县纪委监察局制定下发了《县直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人员的考察、提名与任免关。对原来工作表现突出,能力强的派驻干部建议县委予以提拔重用和交流到行政岗位;对不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反映较差的,坚决要求县委予以免职和调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对年龄偏大,工作积极性不高的纪检组长,不再向县委提名;对其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则根据工作的表现、群众的公认度和在岗时间的长短,建议县委进行轮岗。

三、明确职责与任务,强化派驻机构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过去由于人员编制、管理体制等没有理顺,大多数派驻机构充当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有的甚至与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合并,工作人员干的工作也大多数是单位业务工作、中心工作,真正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甚少,加之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保障供给,思想观念上理所当然地就认为自己完全是单位的人,而对自己是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责则认识不到位。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为深化正风肃纪,持续整治重要节点“四风”问题,按照县纪委关于做好“五一”“端午”节日期间相关工作要求,派驻交通局纪检组坚守政治担当,坚持多措并举开展相关纪检监察工作,现将双节前后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监督首责,加强教育提醒,督促派驻部门正风肃纪。此项工作抓在日常,派驻组通过参加派驻单位党员大会、支部会议加强派驻单位的政治纪律建设,持续严明纪律要求,坚持教育在先,节前向派驻重点单位传达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在“五一”节前曝光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典型案例和市纪委《关于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以真实案例和“身边事”加强警醒,做好节前提醒,以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向党员干部提要求,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牢固树立纪律观念。

二、坚持多措并举,紧盯薄弱环节,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纪检组根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线索导向提取派驻单位的风险点,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抽查财务账务过节期、间工会发放提货单、单位公务接待报销凭据等资料,严查节日期间容易发生的公款吃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防违规发放津补贴、公车私用等问题的发生,通过与单位负责人谈话等方式,提醒干部起好带头作用,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加强部门对接,畅通监督渠道,对于发现问题的查处制定预案,严查问题线索。

三、监督值班制度,关注舆情信息,同时加强防疫监督。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安排好假期值班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名单并做好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在防疫期间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部署,督促交通、住建、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特别需要注意全面推进复产复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

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直接管理,对驻在部门、街道(以下简称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是:通过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出)机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及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管理为主;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确保工作成效,使驻在部门和街道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加强。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三条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按照分片分管派驻(出)机构的工作。区纪委、区监察局机关各职能室(中心)协助委局领导按照业务职能联系指导派驻(出)机构相关工作。区纪委、区监察局将12个街道、12个区直部门和5个工程建设指挥部派驻(出)机构分成5个片区。

(一)区直综合片,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城市建设片,包括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化项目建设办公室、浙江温州鹿城轻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建设工程指挥部、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区汇昌河水上公园建设指挥部。

(三)机关其他片,包括区直机关工委(监察室)和其他未设派驻(出)机构的区直机关(不含未纳入统一管理的单位)。

(四)街道一片,包括黎明街道、绣山街道、蒲鞋市街道、洪殿街道、江滨街道、南浦街道。

(五)街道二片,包括五马街道、南门街道、莲池街道、水心街道、广化街道、黄龙街道。

第四条片区成员单位在做好驻在单位纪检监察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和指派下,参与片区成员单位的、案件查处、党风、执法、纠风、宣传教育和其他区纪委安排的工作。片区成员单位由区纪委分管常委牵头,通过联席会议等制度整合力量,加强工作协作。

第五条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区委的决议和区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或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经验;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派驻(出)机构应适时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报告。

第六条派驻(出)机构通过参与驻在单位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其他有效的方式,履行对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派驻(出)机构收到反映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行政领导班子或其成员涉嫌违纪政纪问题的举报,或者发现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行政领导班子或其成员涉嫌违纪政纪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应直接向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报告;其他干部的举报,由派驻(出)机构处理。

第八条经区纪委、区监察局批准,派驻(出)机构可对反映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政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有需要,派驻(出)机构可参与调查。

第九条经区纪委、区监察局批准,派驻(出)机构负责初核或立案调查驻在部门股级以下(包括股级)干部涉嫌违纪政纪问题或案件;也可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授权、指定相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初核或立案调查。

中央、省、市垂直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区纪委、区监察局办理的干部涉嫌违纪政纪问题或案件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直接组织初核或立案调查;也可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授权、指定相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初核或立案调查。

立案由实施案件调查的派驻(出)机构所在党委(党组、党工委)或区纪委、区监察局授权、指定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

由派驻(出)机构立案调查的,应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报送备案;由授权、指定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立案调查的,应及时告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十条各片区在区纪委指导下负责对片区部门查处的案件审理工作,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区纪委、区监察局授权、指定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查办的案件,其案件审理工作由授权、指定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负责,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必要情况下,区纪委审理室可直接审理上述案件,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审理意见与党委(党组、党工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区纪委审理室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对正科级以下(包括正科)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处分程序和批准权限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派驻(出)纪检组长可以兼管与监督其他有关工作,并参加驻在部门的行政领导会议;派驻(出)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三条派驻(出)机构按规定在驻在部门阅看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参加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区纪委、区监察局印发的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发派驻(出)机构;派驻(出)机构可参加区纪委、区监察局机关有关会议。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派驻(出)机构应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区纪委、区监察局机关有关职能室(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商派驻(出)机构制订相应的工作联系办法。

第三章干部管理

第十六条考察任免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兼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共同考察,由区委组织部呈报区委任免。

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的聘任工作,一般应按中层以下干部职务聘任办法要求进行,由区纪委、监察局发文;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征求派驻(出)单位意见后提名,并予以聘任。

(二)派驻(出)机构的区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区委的有关规定。

(三)为理顺派驻(出)机构组织关系,切实强化派驻(出)机构的监督职能,确定派驻(出)街道的纪工委书记排名位于党工委书记、副书记之后。

第十七条交流和录用

(一)派驻(出)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予以交流。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交流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共同提出初步方案,报区委决定。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

(一)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驻在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有关继续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省委、市委、区委党校进修,按照区委组织部的部署,统一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安排。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和奖惩

(一)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二)派驻(出)机构干部按照规定向区纪委、区监察局述职述廉。

(三)派驻(出)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负责。

(四)派驻(出)机构及其干部有违纪政纪行为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会同驻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一)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二)派驻(出)机构干部持有区纪委、区监察局机关的工作证件和驻在部门的工作证件。

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