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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工作要点

派驻工作要点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第1篇

一、规范职责权限,实现职能定位明晰化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进一步规范职责权限,准确定位职能,正确履行职责,既要体现“派”的特点,又要体现“驻”的优势。

科学界定派驻机构的职责“边界”。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分管驻在部门行政业务工作,不直接负责驻在部门人、财、物等具体行政事项,做到“参加党组会议但不参与业务分工、有建议权但不参与决策”;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业务由专门的处室、人员负责,派驻机构负责人不担任机关纪委书记等职务。

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的相应权限。主要包括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的参与讨论权和建议权;对党员干部任免、调动、奖惩的建议权;对驻在部门干部违纪行为的查处权;对班子成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直接向上报告权,促进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规范派驻机构协助党组抓系统的职责。明确党组是抓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派驻机构主要通过当参谋、提建议、勤检查等方式搞好组织协调。原则上,对垂直管理单位,由派驻机构协助党组直接负责;对非垂直管理单位,由纪检组长利用党组成员的身份代表党组抓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

二、积极探索创新,实现管理模式多样化

围绕“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利于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利于用好用活派驻机构现有资源、有利于调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不定框框,不限范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积极完善省一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目前省一级派驻机构管理模式大多数实行的是业务工作和干部管理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而工资关系、后勤保障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对此,应主要立足现有模式,重点在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构建工作机制方面着力。应尽量扩大统一管理覆盖面,使统一管理逐步覆盖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加强指导,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结合实际,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探索,尽可能做到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从实践看,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在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创新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目前各地试行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分行业派出纪工委的模式。撤销各部门派驻纪检组,按行业分类,相同或相近的几个部门归口设立派出纪工委,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二是按部门性质派出纪工委的模式。撤销各部门派驻纪检组,按照不同的部门性质,如按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等集中设置数个纪工委,工作关系、干部管理、后勤保障全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三是松散式分组管理模式。在保留各部门派驻纪检组、维持现有统一管理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把所有纪检组划分成若干工作小组,整合组内力量,分组开展巡查、办信、查案等工作。其长处是强化了监督权威,提高了监督的独立性,也使监督者从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事务工作中超脱出来,实现了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不足之处是容易游离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之外,了解情况不及时,监督难以深入。对此,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的同时,注意加强指导,取优去劣,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监督有效。

三、改进工作方式,实现监督效果最佳化

找准监督切入点。着力协助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机制。协调、配合驻在部门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驻在部门健全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协助驻在部门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掌握驻在部门工作流程、熟悉驻在部门各项权力运行轨迹,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监督“盲点”等,制定针对性强的预防腐败制度,协助驻在部门尽快建立符合实际的惩防体系。

创新监督方法。采取各种监督形式,寓监督于日常工作。从有利于整合派驻机构资源、增强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出发,积极探索在派驻部门之间开展交叉巡视,实现派驻和巡视的优势互补。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让派驻机构全面了解掌握驻在部门工作情况的相关制度,包括列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等制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确保派驻机构参与驻在部门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重点项目实施、干部选拔考录等重大工作并有效实施同步监督的相关制度。建立问题发现机制,通过个别谈话、办理、征求意见和实时跟踪重大项目等途径,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建立有效查处机制,建立派驻机构调查制度,明确调查主体、责任主体、调查权限等,规范对驻在部门的初核和立案检查工作。

四、理顺工作关系,实现履职氛围和谐化

派驻机构在干部管理和工作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只有理顺各方面关系,营造一个沟通、信任、和谐的环境,才能顺利开展有效监督。

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关系。派出机关既要赋予派驻机构工作的自主性、创造性和灵活性,又要强化对派驻机构的领导。要建立驻在部门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凡重要案件线索、重大决策事项、领导个人重大事项、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有关事件等,都要及时报告。要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对重大事项,派出机关要及时通报派驻机构。同时,制定配套规定,规范内部运作程序,解决派驻机构可能遇到的多头请示、报告等问题。

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的关系。突出两者总体协调的主旋律,与驻在部门党组建立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在尊重理解中监督,在沟通协调中监督,在参与服务中监督。坚持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

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干部群众的关系。畅通驻在部门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派驻机构定期征求驻在部门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制度,完善驻在部门受理、办理和回复反馈制度,最大限度争取驻在部门干部群众的信任、支持和配合。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第2篇

今天我们召开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市纪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回顾总结去年以来派驻(出)机构工作,交流经验和体会,研究安排今后的工作。刚才,2个派驻机构进行了述职述廉报告,4个派驻机构介绍交流了有关工作情况和经验体会,大家的发言有情况、有体会、有分析、有打算,讲得都很好,听了以后很受启发,我们要在今后工作中研究和吸收,以达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派驻(出)机构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去年以来,各派驻(出)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强化监督、健全制度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深入推进全市反腐倡廉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新的成绩。

第一,对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取得了新进展。去年以来,各派驻(出)机构把推动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对中央和省、市有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纪检组长和派驻机构干部积极参加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深入到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督促整改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保证了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市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委、审计局等纪检组监察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我市抗震救灾和援建灾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范有序。与此同时,各派驻(出)机构还紧紧围绕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如:市交通局开展对交通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公路、水路“三乱”治理;市药监局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市财政局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各项规定,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管、公务卡结算改革试点和“小金库”等专项治理;市发改委加强对重点项目临时机构的监管;市民政局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市农委组织开展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等,有力地促进了驻在部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完成。

第二,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和权利运行的监督有所加强。各派驻(出)机构积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的要求,不断探索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思路、途径和办法。一是加强对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制定和规范了党组议事规则、民主监督等制度。大部分派驻(出)机构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与联系地区、分管单位党员干部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及时批评纠正苗头性和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有的还建立了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考核办法、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绝大多数派驻(出)机构都积极协助驻在部门建立健全了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重大项目审批监管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并围绕“三重一大”开展监督检查。如:市交通局制定了《市交通局加强资金监管的规定》、《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部的管理规定》等多项规定和制度,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同时,相关派驻(出)机构积极协助驻在部门开展了行政审批“一设立、两集中、三到位”改革,确保了市直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的顺利实施。三是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去年,各派驻(出)机构受理举报350件,立案12件,结案1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0人。同时,各派驻机构注意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督促驻在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三,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工作协调职能,协助驻在部门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加强督查和考核,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派驻机构组织协调、部门职能机构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设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和我市《实施意见》,各派驻(出)机构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把惩防体系建设任务纳入驻在部门工作的总体规划中,协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具体承担工作分解任务,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具体任务和完成时限,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了建设惩防体系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积极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以及开展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推动了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开展。

第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得到强化。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市纪委监察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强和改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一是先后制定出台了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和改进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派驻(出)机构业务管理、监督职责、干部管理和日常工作制度;制定出台了《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一、第二纪检组工作规则》,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领导体制、工作关系、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推动了统一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建立了市纪委常委联系市直重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制度。统一管理以来,委局领导通过参加派驻(出)机构和驻在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开展调研、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工作,促进了派驻(出)机构全面履行职能。

总体上看,派驻(出)机构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派驻(出)机构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还处在推进过程中,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派驻(出)机构人员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比较突出;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统一管理的一些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工作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管理和服务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切实做好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派驻(出)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市纪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推动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监督检查,坚决保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工作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继续围绕“打造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目标,加强对中央和省、市有关宏观调控、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民生工程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服务保障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党委、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意识,切实提高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实效。加强监督是派驻(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派驻(出)机构干部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进一步强化派驻意识,切实按照委局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一要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行为和日常生活的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重要情况报告等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二要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找准廉政风险点,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把反腐倡廉的要求融入到驻在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之中。三要加大办案力度,这是加强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形式。要牢固树立“有案不报、有案不查是失职”的观念,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该立案查处的一定要立案查处。要把查办案件与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严肃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三)加强组织协调,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加强本部门、本行业反腐倡廉工作是派驻机构的基本职责。各派驻(出)机构要明确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班子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本部门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要积极主动地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工作规划》和我市《实施意见》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特别是要协助驻在部门找出本部门本系统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中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结合制度建设深化年活动成果,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工作整体推进。

(四)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政治生态。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践行廉政准则、优化政治生态”主题实践活动,督促驻在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开展廉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将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成效转化为本部门本单位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要结合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督促驻在部门切实担负起“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责任,协助驻在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政民互动”和“百姓热线”工作。

三、积极探索实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派驻(出)机构工作

当前,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各派驻(出)机构要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入研究工作特点,把握工作规律,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展工作新局面。

一要紧密结合业务实际,探索工作新方法。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到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之中。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开展监督、查办案件、加强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通过听取情况汇报、个别交换意见、参与重要工作、参加重要会议、深入基层调研、开展专项检查、收集网络舆情等方式,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日常工作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在人员较少、力量不足情况下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途径,促进驻在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派驻(出)机构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以及干部队伍的结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要切实加强学习,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纪检监察工作和驻在部门工作的业务知识,学习做好工作所需的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强化管理,严格纪律,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保持清正廉洁,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驻在部门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第3篇

对比五年前,地方财政监督派驻制度有了明显的完善,部分省份在派驻监督机制中又有了一些新探索,如:进一步扩大派出机构的规模, 从试点转向逐步推广;加强管理,不断完善财政派驻监督相关规章制度;在省级财政监督派驻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向县级派驻监督员;由省直部门派驻监督延伸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等。 无论是派驻对象还是监督领域,地方财政监督派驻制度在近几年的探索中不断完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一定的拓展。

创新地方派驻制的探索

对于地方财政监督派出机构是回归还是创新这一问题,历经几年探索答案日益明晰。 河北、河南、湖北、山东、山西、陕西等省通过近年来的实践给予了明确回答:向地方设置财政监督派出机构,无疑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的一项创新之举。 地方财政监督派驻制度作为财政监督机构建设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既是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举措,更是财政监督的制度创新。

河北:横向部门扩展,纵向督导延伸

从向省直部门派驻财政监察组,到向设区市派驻监察员,再到向县(市)和重点项目派驻财政监察员,近年来,河北省地方财政监督派驻制度以较快速度展开,呈现“横向扩展,纵向延伸”的发展局面,大大创新了地方财政监督派出机构形式,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横向来看,向省直部门派驻财政监察组增至 30 个, 实现了财政派驻监督的横向扩展。从 2011 年开始,在 2005 年以来派驻 2 个监察组到省交通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局等 4 个省直部门的基础上, 河北省将监察组增加为 5 个,派驻范围也扩大到 30 个省直部门。通过重点调研, 做到 “三个结合”(即监督与改革相结合、 监督与调研相结合、监督与管理相结合),以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和覆盖全部财政资金、全部财政事务的监督机制为目的,仅用 3 年时间,河北省派驻财政监察组就在全省 172 个县市区建立了教育“支付分中心”,把全县所有学校的财务收支统一归到“支付中心”管理,实现了“校财局管”;几年来,派驻监察组先后深入到 82 个预算单位和 110 多个县级单位对 51 个非税收入或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了事中跟踪监督, 有效改善了事前、事中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了部门强化预、决算编制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一些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问题, 促进了部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纵向来看,省向区市派驻,市向县派驻, 实现了财政派驻监督纵向深入。2006 年, 在向省直部门派驻监察组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和外省有效做法,河北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派驻监督向纵深发展,实行了向设区市派驻财政监察员制度。随着省向市派驻工作成效的显现,该省一些设区市财政部门逐渐开始向县(市)和重点项目派驻财政监察员。如:石家庄市财政局向西北防洪生态、 桥东污水处理厂等 13 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派驻 10 名监察员, 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张家口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财政派驻监督力度, 在 2007年向蔚县、涿鹿、赤城、宣化区等地派驻3 名监察员的基础上,2009 年又对全市除扩权县以外的 18 个县(区)全部派驻了财政监察员;涿鹿县财政局全面实行派驻财政监察员制度, 并从 2011 年开始试行向乡镇财政所、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及重点项目单位派驻财政监察员;邯郸市 2008 年 11 月初向本市 6 个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派驻了 10名财政监察员……通过几年的实践,河北省财政派驻监督边试点、边完善、边推进,已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派驻监督方法和工作机制。 在监督环节上,基本实现了由一般的事后检查向事前参与、 事中跟踪监督的拓展突破, 改善了事前事中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在监督内容上,涵盖了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 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检查。

河南: 实行片区管理,“派出不派驻”管理模式

河南省立足省情,以财政“大监督”理念为指导,科学界定派出机构职能定位,实行片区管理,“派出不派驻”管理模式, 高起点建设财政监督专职队伍,准确把握派出机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派出机构职能作用。目前, 该省已向 18 个省辖市派出6 个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新增全供事业编制 60 人,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 6 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12 名。采取向社会公开招录、择优录用方式,选拔优秀人才,高起点建设财政派驻监督专职队伍。考虑到监督工作的特殊性,该省还对派出办事处专门做了预算安排,并制定了严格的差旅费标准,所有经费由财政厅承担,不给地方增加负担。在派出机构职责与管理上,河南省实行片区管理,“派出不派驻”的管理模式。按行政区域设置派出机构,执行“三定方案”, 省财政厅向省辖市派出六个监督检查办事处,每个监督检查办事处承担三个省辖市区域内的省级财政监督检查任务。 同时,根据该省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结合省情与实际,明确所设立的六个监督检查办事处由财政厅直接管理,直接对厅党组负责,办公地点设在厅机关。这样既有效克服了外省派驻管理模式自身固有且难以克服的缺陷,同时又进一步增强了省级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湖北:向重点单位派驻财政监察主任

湖北省是各省中较早成立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办事组的省份。十五年来,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派出机构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创新财政派驻监督制度,实行覆盖式财政监管,有效强化了全省财政监督工作。向重点单位派驻财政监察主任。湖北省荆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设立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加强市直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的意见》(荆政办发【2010】6 号)文件,标志着荆州向市直重点单位派驻财政监督主任制度正式建立。 首批任命 3名财政监察派驻主任,派驻到有关预算单位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覆盖式监管。向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务监督员。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湖北省沙洋县对重点项目监督实行 “三员四制”。“三员” 即对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务监督员、效能监督员、廉政特派员,“四制”即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廉政问责制、廉政合同制、 廉政监理制、 廉政承诺制。2010 年,该县向汉宜复线工程项目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惠民安居小区建设项目等七大重点项目派驻财务监督员,有效防止了资金使用不合理、 工程腐败等问题,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监管效益。在各街乡镇财政所设立财政监督员。 近期,武汉市黄陂区财政局在各街乡镇财政所设立 44 名财政监督员,以打造财政专项资金业务管理部门为主、监督审计部门参与、乡镇财政监督员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式监督新模式。乡镇财政监督员主要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行为和绩效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有效加强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山东:首设派驻乡镇财政监督机构

2003 年, 山东省财政厅在撤销原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驻厂员管理机构的基础上, 设立了省财政厅派驻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德州等 7个财政检查办事处。 随后,在对部分县推行财政监督员制度试点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县级财政监督员制度,强化了对县级财政的日常监督。2011 年, 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率先在苍山县开展了派驻乡镇财政监督机构试点工作。不仅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而且研究制定了《关于转变乡镇财政职能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的意见》,确保派驻工作顺利开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确定了在经济基础好、交通便利的兰陵、卞庄、向城、大仲村、尚岩、磨山等 6 个中心镇设立财政监督办事处,名称为“苍山县财政局驻 XXX财政监督办事处”, 其中驻兰陵财政监督办事处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每个办事处配备监督员 6 名, 管辖 3-4 个乡镇。监督员从现有的乡镇农税人员中择优录用,通过组织竞职演讲、民主评议、党组评议、任前公示等环节选拔配备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各 6 名, 工作人员 24名。驻各乡镇财政监督办事处作为县财政派出机构,代表县财政局,具体承担辖区内财政政策执行以及与各级财政有关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县财政局领导下,实施对辖区内各级财政收支和县乡所属企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等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 对涉农资金、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非税收入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不仅有效解决了一直以来的乡镇财政监督“缺位”问题,而且有力地加强了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

三种模式,三次创新

当前,我国地方财政监督派驻制度主要实行三种模式: 即向同级预算部门、下级预算部门、向财政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政监察组。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服务财政管理为目标,地方财政监督派驻制度恰恰是顺应这一趋势,实现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高度融合的有效组织保证。随着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加强,地方财政监督派驻制度也不断推陈出新,规模和范围上都有较大扩展和延伸。

向同级预算部门派驻财政监察组:规模有新突破

向同级预算部门派驻财政监察组,主要是省财政厅向省直部门派驻财政监察组,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财政收入、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督导。在已设立同级预算派驻财政监察组的省份,近年来其派驻财政监察组规模有明显扩大,派驻监察组数量及派驻监督部门有较大幅度增加。如河北省从 2011 年开始, 在原来向 4 个省直部门派驻 2 个监察组的基础上,扩大为向 30 个部门派驻 5 个监察组; 河南省已向 18 个省辖市派出 6 个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新增全供事业编制 60 人。派驻机构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体现了各省对财政监督派出机制的重视,另一方面得益于对先行试点经验的总结,是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一项有益尝试。

向下级财政部门派驻财政监察组:更向基层延伸

在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派驻财政监察组的基础上,部分省份将财政监督派驻机构向县级延伸。特别是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财政局已开始探索派驻乡镇财政监督机构试点工作,将地方财政监督派出机构向更深领域扩展,使财政监督更贴近基层,实现了财政派驻监督纵向深入。 各地派驻机构的不断深入,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对监管单位财政财务行为实施就地实时监督的优势,又对加强基层财政管理,提升财政监督水平有重要意义。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第4篇

摘要: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加强派驻机构建设是新时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深入推进,如何强化派驻机构管理、更加有效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已经成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一年来的工作实际,选择了派驻监督这一视角,通过开展座谈讨论、征询意见建议、查阅文件资料,分析总结归纳,就派驻监督的基本路径、实践困惑和对策建议进行了初步探讨,形成了几点粗浅认识和思考。

一、加强派驻监督的主要路径

1、驻点方式。邓小平曾指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一方面是因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彼此熟悉,同时也是因为领导者彼此监督可以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关系。派驻纪检组要充分发挥“驻”的优势,准确了解掌握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不断加强融入,强化“贴身”监督、精准监督,实现“吃一家饭、管几家事”的工作目标。如,充分利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监督手段,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大情况,切实起到平时警戒、有事汇报的作用。

2、参与方式。通过参与决策,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正确执行上级决策和制定自身决策,是派驻纪检组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如,参加和筹备驻在部门重要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和会签,参与反腐倡廉工作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前置性把关,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等方式,加强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检查,前移监督关口,提升监督层次。

3、提醒方式。落实中央纪委抓早抓小的要求,加强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情况的日常监督,接受党员干部对有关党纪条规和政策界限的咨询,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批评、制止和教育,切实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4、协调方式。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靠职能部门各尽其职,也要靠纪检监察机构督促协调。如,加强对驻在部门及部属单位落实中央和部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其履职尽责,确保政令畅通;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开展党风检查、推动行风暗访等专项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

5、专项治理方式。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是集中监督的重要手段。如,结合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状况,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牵头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通过专项检查,查找和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举一反三、查堵漏洞;加强问题通报、跟踪整改、警示教育、建章立制等工作,形成更为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推动问题及早解决。

6、深挖线索方式。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腐败问题线索、严肃执纪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专责,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加强线索排查和管理,注重从信访举报、巡视监督、财务审计、检查考核、专项整治以及媒体报道中发现问题;突出办案重点,拓宽案源渠道,提高突破重大复杂案件能力,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7、巡视方式。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具有工作时间集中、接触群众广泛、审视问题全面的职能优势。派驻纪检组要借助市级巡察机构的力量,加强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监督震慑。同时,注重巡视成果运用,督促相关部门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二、加强派驻监督需要把握好四个关系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派驻纪检组从聚焦主责主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工作机制入手,对深化推进派驻监督作了有益尝试,但仍然处于“探索”和“开局”之中,不愿、不敢、不会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监督执纪的整体合力尚未形成,距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客观上看,加强派驻监督是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找准监督切入点和着力点,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笔者认为,重点应当注意把握和理顺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既要有独立性,又要有融合度。推进派驻监督体制改革,实行派驻机构全覆盖,就是要发挥派的权威与驻的优势,切实改变派驻监督不力的状况。其中,派的权威体现在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不是同级监督,更不是下级监督,而是代表上级党委纪委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驻的优势体现在派驻纪检组通过每天接触、参与驻在单位的相关活动,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查处驻在单位的问题。就相当数量的派驻纪检组而言,问题线索少或者发现不了问题线索,才是真正制约派驻监督成效的瓶颈。如果不能通过发挥驻的优势,及时有效地发现驻在单位的问题,成为事实上的聋子瞎子,那么派的权威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派驻监督的核心要务就是要通过发挥驻的优势作用,从中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与不足。实践中,如何做到既融入融合,又保持独立,既有派的权威,又有驻的优势,往往存在矛盾和困惑。因此,强化派驻监督,必须首先致力于驻的优势作用的发挥,聚焦问题线索的发现,从而为开展执纪审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必要的前提与基础,既抓早抓小,又严肃问责,以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果和效果最终体现和实现监督的权威。

二是既要当裁判员,又要当运动员。从全面推进落实“两个责任”的角度看,一方面,驻在单位要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组要找准职责定位,切实改变以往较多地承担主体责任工作,而作为主责主业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开展不力的现象。种好“责任田”是驻在单位的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组的责任是监督驻在单位“种地”,而不是替代驻在单位“种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派驻监督从此就不需要去“田间地头”。积极参与驻在单位的相关活动,既是实现驻的优势的必要途径,也是履行监督责任的客观需要,这与不分管、不承担主体责任工作是两个概念,主要体现在工作的视角和重心发生了变化,主体责任重在教育制度管理,监督责任重在监督执纪问责,两者殊途同归,共同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中心任务。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第5篇

一、委派会计与派驻单位的关系问题

目前委派会计主要指委派到被监督单位的会计机构的会计主管、财会机构负责人,其职能主要有两点:他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事)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以及企(事)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即具有监督稽查职能;他也是所在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具有参与决策管理的职能,要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负责。因此,委派会计与派驻单位的关系既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又是一种“目标一致”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必须妥善处理。

1.委派会计与派驻单位应相互理解、支持与信任。委派会计与派驻单位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委派会计代表委托机构对派驻单位进行国家法制、法规宣传,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派驻单位的经济运营状况,这是监督关系;另一方面,委派会计又以管理者的身份站在派驻单位的经济利益角度,维护整体利益,为派驻单位服务。因此,委派会计肩负着双重责任,既要对委托机构负责也要对派驻单位负责,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委派制的作用,确保委派会计更好地履行职责,派驻单位必须对委派会计的工作给以支持与信任;而委派会计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获得派驻单位的理解与支持,以达到共同提高,使派驻单位不断发展的目的。

2.委派会计要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委派会计对派驻单位的经济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这就意味着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同时委派会计处于当家理财的地位,掌管财权,参与决策,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所以,委派会计的权力与责任是紧密相连的。作为委派会计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3.派驻单位应正确理解审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监督的含义。有些企(事)业单位认为既然有审计监督就没必要会计委派制监督,其实不然。审计监督与会计委派监督虽然均属于经济监督范畴,但有不同的含义、不同的具体对象和不同的监督方式。审计监督一般多属于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对所审计的企(事)业单位做出较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会计委派制监督则多属于事前与事中控制,即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审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监督不能相互代替,必须与其他监督(如社会监督)方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相得益彰,共同构成经济活动的监督体系,来监督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行为,因此,派驻单位只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监督的含义,才能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以致达成共识。

二、会计委派制的利弊问题

1.实行会计委派制所取得的成效。从试行会计委派制多年的实践来看,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实行会计委派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减少了经济案件的发生。会计委派制改变了过去企(事)业单位自己任命会计主要负责人的做法,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不是直接与派驻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使委派人员的身份、地位和权限比较超脱,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会计人员对会计制度“执行难、难执行”的局面,委派会计站在监管的角度促使派驻单位遵纪守法,不仅对保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完整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且对保障国家税收如数上缴,为企事业单位经营提供可靠的数据和资料,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

(2)会计委派制对派驻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层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由于会计委派人员直接参与派驻单位的管理与决策,所以要求委派人员必须具有较全面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政治素质,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因此,作为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派人员,必然要不断完善自己、提升自己,并且带动其他财务工作人员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从而提高派驻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层次。

(3)会计委派制能促使派驻单位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由于会计委派人员对派驻单位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会计信息的质量等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因此,委派会计有权督促派驻单位其他会计人员“不做假账”,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财,从而为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有效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保障作用。

2.会计委派制存在的弊端。经过试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事)业单位证明,会计委派制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

(1)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融合。所以会计机构理应是企业管理的重要职能机构,会计与企业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而会计委派制则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格格不入,不仅会束缚企业的手脚,而且会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企业的发展,这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弊端。

(2)委派人员与派驻单位的关系问题难以处理。委派人员受托到派驻单位工作,履行对派驻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等职能,有时难免会对派驻单位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往往可能因双方观点不一造成工作上的矛盾,时间长了,企(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结果委派人员可能被“孤立”,也可能与企(事)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共同作假账。

(3)委派人员的业绩考核、提拔问题难以划分职责。因为委派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如果由派出单位考核、提拔,必然脱离实际;如果由派驻单位考核、提拔又与委派制相矛盾,这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