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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管理意见

派驻机构管理意见

根据党中央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按照《省纪委关于印发〈省辖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纪发〔*〕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市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双重领导,改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

(二)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尚未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设置,实行统一管理;对党群部门派驻县处级纪律检查员。

(三)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四)维护政令畅通,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落实到位。

(五)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按照以上要求,*年3月底前,市纪委监察局将首先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工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二、派驻范围

派驻机构为市直党政群机关、直属部门,人大、政协机关,法、检两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和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政令畅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行政效能、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调查或配合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工作关系

1.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2.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3.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参加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统一管理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仍实行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四、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干部工作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人选,由市纪委提名,与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或其他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三)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奖励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五)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市编委核定后,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非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六)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表彰奖励或由市纪委监察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商市纪委监察局进行。

(七)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干部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和外出考察活动。

(八)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

处级纪律检查员的交流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考虑,商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超过5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本人意见,应向纪检监察系统外改任使用。对表现优秀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经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察后,向市委推荐提拔使用。派驻机构监察室主任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机构监察室主任以下干部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可以参加驻在部门的干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九)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县处级纪律检查员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按市管干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派驻机构其他人员的档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十)派驻机构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警衔及其他专业职务(职称),继续由驻在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十一)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干部的工资关系暂时保留在驻在部门,其工资外津贴、补贴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及退休后有关事宜等由驻在部门负责,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派驻机构的办公经费、工作用车等后勤保障及传阅文件等事项仍按照原渠道实施。

五、组织领导

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一)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机构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充实工作力量,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

(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管理工作,大力支持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派驻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新体制下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力争派驻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在实施统一管理过程中,各派驻机构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