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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浅析; 发票管理; 涉税风险
我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发票在我们的日常经济业务中非常重要。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由于不懂得发票管理政策,出现了白单列支、不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取得了假发票、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从而补税、交罚款及缴纳滞纳金,使企业蒙受了不应该有的损失。因此,取得的发票一定要符合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合法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发票的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二是真实性。即发票所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对商品交换活动的真实反映。
三是统一性。即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经济性质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在设计发票种类、式样时,统一规定全国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印色和形状,统一发票用纸,统一发票的防伪标识。
四是及时性。即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及时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及时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
二、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比中的涉税风险
(一)发票的缴销
与旧的《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缴销”两字。意味着从发票的印制到发票的销毁,即从发票的生到死,国家都对其进行监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对从税务局领购的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对发出去的票据,要及时将存根联装订、归档,以备查。
(二)法律层次
此次的《发票管理办法》,法律层次较高,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属于行政法规。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
(三)发票的领购
领购发票需要盖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新《发票管理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其地位大大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从2011年2月1日起将在全国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而发票上面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原有的加盖财务专用章已经不能使用。这要求会计人员在接收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发票的样式、章的样式,因为国税局的新版发票已经,原有的旧版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销售定额发票已经停止使用。避免因发票不合规范,给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虚开发票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在第二十二条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即: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与以往相比,其中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范围。与此同时,相应的处罚条款也发生了变化。举例说明:某纳税人甲通过纳税人乙的介绍为丙公司开具了劳务发票,票面金额为10 000元,但甲与丙公司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劳务业务。按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甲和丙公司的行为都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乙的行为在旧《发票管理办法》中未做规定,因此无法处罚。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丙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甲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乙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的行为均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的重大变化之处。同时对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也加大了力度,甲乙二人以及丙公司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五)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按照上述规定,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情况分作两款进行细化规定,同时对发生销售折让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二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加条款需要开具红票的:须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样对于企业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也便于操作。
司法实践中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主要区别是:发票联是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作为记账的凭证,而抵扣联是给购货方,作为抵税的,发票联做到账里,抵扣联中进项税金,认证了之后,购货方能抵税,抵扣联认证了之后,单独订起来。发票联做为记账用,是购物凭证;抵扣联要给退税科提供,被收回去的,用于税款抵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来源:文章屋网 )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县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供电所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加强反习惯性违章查处,加强供电所效能建设,加大过程控制力度,根据《湖北省电力公司检查工作管理规定》、《建始电力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反习惯性违章考核条款》和《建始电力公司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实用于建始电力公司龙坪供电所。,
第三条现场检查实行直查、直处、直扣的办法,所扣资金直接在财务中直接扣减。
第四条发现未与专变客户签订合同的,每处扣线路维护班200元,未与其他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每块结算表计扣当事人100元。
第五条对不按报装程序擅自报装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扣款500至10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六条供电所人员只能在本岗位工作,不准擅自串岗开展工作,发现一次扣50元。
任何人不得私自聘请他人代为履行其职责,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并待岗一个月。
第七条严格划分用电类别,按用电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分别装计量确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按用电类别划分分摊比例。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客户用电类别,每月开展责任区用电普查,杜绝高价低用或有意降低分摊比例,对高电价用电类别按照低电价开票收费或有意降低分摊比例的,发现一处扣当事人200元,并对客户补收差额电费。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八条对私自启用已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使用供电所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和分管领导每人10元/千伏安,对用户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电力设备的报停、启用,基本电费的收取要符合规定,发现有违规行为每处扣所在当事人300元,对用户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条任何人无权私自批准转供电,对私自同意转供电或擅自引入电源、供电电源,发现一处扣当事人300元。客户自己所为,按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按《建始县电力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执行。违反此办法的每处扣当事人300元。对线路架设不规范,擅自供电的扣当事人100元。
临时用电线路到期不拆除的,发现一处扣分管领导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二条各专责电工应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检查监督电价执行情况、电费收缴情况的检查,加强业务学习。对增加农民负担、损害电力企业形象的每人每次扣当事人3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三条发现白条收费的,扣当事人1000元,扣营业管理班负责人200元,并追缴白条收费金额。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发现发票弄虚作假的,除追究法律、经济责任外,扣当事人2000元,扣营业管理班负责人500元,并追缴为规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人无权超过计量管理权限,擅自迁移、变动、操作关口计量装置。发现超越计量管理权限擅自迁移、变动、操作关口计量装置的,每处扣当事人1000元,扣线路班负责人5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计量表计要求按月到位抄表,出现估抄、漏抄、代抄、错抄的,每块表计每次扣责任人50元。
关口计量箱不上锁,发现一次扣线路维护班500元。结算表计损坏或烧毁致使表计不转的,发现一次扣线路维护班负责人500元;低压电表箱不上锁,一次扣专责电工200元。
第十七条开具发票应当规范,凡发生错误,每张发票扣当事人20元。
第十八条发现吃、拿、卡、要及收受客户好处费或物品,损害电力企业形象的,发现一处扣当事人5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九条对承装修试等业务收费,应明码实价,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发现乱收费、乱加价的,每处扣当事人500元。并责成当事人退还多收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条线路下建房垂直、水平距离应符合线路安全规范要求,对责任片区不普查、不报告的,责任人扣款100元。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的,每发现一处扣用电检查班200元。
第二十一条表计校检应做到随到随校,满足客户要求。发现未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的,一次扣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校表违反计量法规、弄虚作假的,每块表扣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校表收费应出具正规的发票。发现违规校表、收费的,每块表每次扣责任人300元,并追缴所得。
第二十四条发现变台、供电线路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无人处理的,每一处扣用电检查班300元,并由用电检查班处理到责任人。
线路树障每年清理两次,未清理的扣片区责任人500元,清障不彻底且树障严重的,每处扣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容丝不配套,或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的,每发现一处对当事人扣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不按时上班,每发现一次扣款50元,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上班时间上街吃早餐)、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网聊天、听音乐),每次对当事人扣款100元。窗口工作人员与用户争吵打闹,每发现一次扣款500元,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待岗三个月。
流动收费员晚到指定的指定地点收费或电费未接零提前下班(时间上午10:00时—下午17:00时),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
上班时间不佩带工作证的每次扣50元。
第二十七条营业窗口内(危机收费室内)闲人免进(除领导检查工作)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并纳入当月考核。
第二十八条工作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检查不清洁一次扣50元。场区里乱扔烟头、果皮等每发现一次扣100元,发现后未制止者扣款50元;厕所内乱扔报纸、便后不冲洗干净的每发现一次扣款200元。
院内车辆(摩托车)及其它物品(物资)乱停乱放的每次扣款100元,交通通道内乱停乱放的每次扣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车辆,每发现一次扣200元。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公司,按照《建始县电力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建始电力公司龙坪供电所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属现场直处直扣,当事人拒绝交纳处罚扣款的,交财务室在工资考核中扣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二)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发票缴销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注明核查的结果;
(四)《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第四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五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六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在办税服务场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具体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所在区县、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非正常户认定日期、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日期。
第七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非正常户欠税的,由省局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按规定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持《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条经审核同意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日常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充分利用征管系统对未申报纳税户、非正常户的追踪和稽核功能,加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保障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行政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治税,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按照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市局*地税政发(2004)9号文件精神,从组织领导到学习培训,从宣传到实施清理再到组织实施等环节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现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们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局的要求,立即召开了有股、所长、各分局局长、稽查局稽查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时间、地点,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明确要求此项工作具体由征管股承办。
二、切实加强学习培训
4月28―29日、8月29日,股、所长先后参加了县法制办组织的两次《行政许可法》专题培训,全部通过了考试,而后全体税干又接受了市局巡回培训一次。我们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到每一个税干手中,我们还7在月上旬,利用一周时间组织全体税干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解辅导,对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等作了重点讲解,并进一步介绍了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全局80余名税干全部参加了此次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了严格的考试。通过培训,大家认识到了通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意义,提高了责任意识,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在各办税服务厅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征收分局制作了喷绘版面,将税务许可的详细内容给纳税人当场讲解,并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有关内容。
2、组织力量深入到纳税户进行调研。我们利用一星期时间深入到重点企业、个体户就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向他们做了详细的宣传、讲解,从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提出申请,到税务机关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主体,都一一作了介绍,并认真地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在调研宣传活动中,我们共深入纳税人300余户词,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我们还把宣传税务行政许可与税法宣传结合起来,以税务咨询会、对话会等形式,尽可能地把税收法律、法规宣传给广大纳税人。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1、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现行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上,以前先到税务所(管理分局)由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负责人签字,再转征管股审批,而后传征收分局输入微机,先后有四个环节的查核、审批,在这次清理过程中,我局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精简审批环节,有纳税人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到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现场登记、现场办证,前后不超过10分钟,具体的信息交换由税务局内部来完成,就办证这一个事项来讲,清理了三个审批环节。在发票领购环节,也由过去从征管股到专管员,再到管理所负责人,最后到征收分局领购发票,精简为纳税人持购领证直接到征收分局发票购领窗口,经一次审批,发给纳税人所需发票。这一系列的清理精简,程序上比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简化了75%,纳税人办理许可比以前更便利、更快捷。
2、各基层税务所统一受理,由县局集中审批,实行内转外不转的方式。各基层税务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做出书面审查,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然后分别做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证资料、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受理的,提交县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设在征管股)统一审批。
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书全部免费缴纳税人使用。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我们将严格追究。
4、定期不定期地对被许可人的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将终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5、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我们将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了使下岗职工再就业充分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我们采取的措施是:
1、对各基层单位和有关股室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目标责任制,从受理到审批,责任到人,明确职责范围,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考核中,对在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使广大税务干部对此项工作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提高了办事效率。
2、在各基层单位和征收分局开辟下岗职工办理涉税事项“绿色通道”,设立优惠政策咨询台,专口专岗,专人负责,减少环节,方便广大下岗职工办理手续。
3、加强信息沟通。我们主动与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信息动态,积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4、加大宣传力度。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强,有些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但无再就业优惠证,又不主动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致使手续不健全,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5、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对其在纳税申报上实行简易申报的办法,尽可能地方便下岗职工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搞好自己的经营。
6、加大督查力度,防止利用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偷税。
7、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依据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制订,不得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4、对增值税专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