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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局在组织上务必加强对本局发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发票做为税收管理的把手在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清醒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发票管理的复杂性,分局主要领导应将发票管理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予以关注,分管领导应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对工作中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二、加强人员管理。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发票窗口人员的管理,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时刻要求窗口的审批人员、收款人员、付票人员、代开发票人员等工作人员具有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其中,发售发票审批窗口原则上应安排正式职工负责审批工作,如确实无法安排正式职工,要安排能力及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此岗位的工作,强化发票审批窗口的管理。

三、强化制度落实。各基层局在征管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各基层局应于一季度前对本局各项发票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发现与现行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其中,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所设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对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管户税收管理员查验发票使用情况后的签署意见,经过认真复审后再发售发票,决不允许出现违规发售现象;在代开发票时,必须按照《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相关科所责任意识。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管理,保证窗口政策执行不出偏差,发票数量、工本费、审批单等各项相关数据、资料应做到日清月结,核对无误。要加强对窗口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我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金结余过大。目前种类高达60多种,每年筹集的资金高到近千亿元。2014年我省审计部门的报告显示,省本级和17个地级市公益金累计结余近13亿元,大量资金沉淀在账上或者闲置在银行,一方面是大量民生工程资金缺口严重,一方面是大量资金闲置。针对如此棘手的问题,我们既没有具体的解决措施,又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导致资金管理存在诸多隐患。2.资金使用模糊不清。在我省机构是个特殊的组织机构,它既是个普通的事业单位,担负着的组织发行和日常管理,同时又带有市场经营性质,负责开发市场和具体销售任务。由于机构的这种特殊性和两面性,导致在资金管理上,令出多门,很多机构负责人既是官员又是“老板”,一方面利用市场带来的公益效应和社会影响力提升自己的威信,一方面利用营销市场赚取数亿资金。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用和管理更应置于“阳光”之下,但是目前资金在使用上模糊不清,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社会和公众无法监督。例如,山东省公布的《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中显示,2013年度山东省公益金开支总额达12亿元,但在具体使用中没有细化项目,只是结构性的列出了福利公益金省本级项目0.97亿元,使用内容非常模糊,市以下项目4.8亿元;体育公益金省本级项目1.68亿元,市以下项目2.6亿元;其他资金用于教育、残疾人、希望工程等9个项目支出。几乎所有的公益金项目规模都比较大,资金量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亿元,资金使用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浪费等现象,没法查询,公众更是无法知晓。3.制度建设不规范。资金的用途广泛,主要的使用项目大致有15个分类,用来资助教育事业、福利事业、文化建设、扶贫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事业、法律援助、农村贫困救助、困难婴幼儿补助、抗震救灾资助、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老少边”地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面对巨大的发行费和公益金,各地在使用中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使用标准上差别更大,使得资金“老虎吃天,无从下手”。目前资金管理制度不规范,体制管理相对混乱,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导致资金去向混乱,加上问责机制缺失,造成大量资金闲置和浪费,领域发生了较多腐败案例。据统计全国累计发行1.7万亿元,但是令人为之可惜的是只有小部分用于公益事业,大部分资金被乱用或者闲置。资金长期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巨额的资金除了用来“娱乐”就是“睡觉”,使用上基本是一笔糊涂账,也使得这项特殊的公益资金走了形变了味。

二、山东省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在历年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资金管理制度存在许多漏洞,导致资金管理不规范甚至混乱。例如挪用发行费补充办公经费,超额发放奖金津贴,乱用公益金构建楼堂馆所等现象比较普遍。几乎全省的机构都存在从资金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纪的问题。导致资金频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关系到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连“小小的”都管不好,何以管好庞大的财政资金。但是目前我省没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各个层次的机构又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资金构成比例和分配机制失调,监督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主管部门管理不力,从而导致资金管理恶性循环,资金滥用奢靡之风盛行。目前资金尽管纳入了政府性基金预算,但是这种预算模式仅仅是简单的数字汇总,没有细化资金流向和使用项目类型,使用单位对于资金有心隐瞒,监管部门也是睁一眼闭一眼,导致公众对相关信息模糊不清,无法获知资金的使用情况。2.内部控制意识薄弱。机构隶属事业单位序列,以国家公益为目的,不追求盈利性。内部控制是为了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目前机构管理者内部控制意识淡薄,认为内部控制可有可无或者认为内部控制就是财务部门的自身控制,就是一堆制度,反倒束缚手脚,阻碍了市场的开拓。正是由于机构的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薄弱,缺少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给资金管理带来了困难,导致部分机构账表、账实不符,甚至私设“小金库”,套取现金等,还有的机构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及时,会计信息造假等。3.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考核机制。从全省机构设置来看,内部控制失控,组织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大部分地市的管理机构缺乏独立的监督和检查机构,没有专职的内部控制工作人员,导致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个别地市机构即使设置了内部控制机构,但是仅仅体现在内控结构图和流程图上,内部监督工作不受重视,日常的监督检查无法开展,执行任务也是“纸上谈兵”,内部控制人员无法行使自己的权限,相应的职责也没法履行。由于不重视内部控制,内控实施的效果不明显,造成内部控制工作的执行处于被动应付,影响了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没有执行效率,资金的监督不能有力进行,使得资金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个别机构受市场利益驱动,单纯重视销量,忽视资金管理,缺乏最基本的自我约束机制。从众多的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我省的资金管理大多属于以补救为主,偏重事后控制,往往是资金管理出现问题后才设法去堵漏洞,导致内部控制收效甚微。4.没有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我省的资金管理以财政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使用的模式为主,基本上采取行政化、命令化的方式来管理资金。机构是市场化、企业化运营,其主要目标是完成上级下达的销售任务,而不是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度的缺失带来了弊病,机构为了取得上级部门的“欢心”,以大销售、大使用资金作为第一目标,而不是追求资金使用合理化。目前部分地区的弊病还愈来愈重,发行费提成比例为国外的3-5倍,市场滋生了不良行为,互联网洗钱行为得不到根治等等。

三、加强我省资金管理的建议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目前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使用不规范。一是财政部门票据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及权威性发挥不够充分。票据管理由于人手少,在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缴销上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控制不严,如有收费项目的存在无限量的供应票据,不及时督促票据缴销,缴销时票款核实不完全做到一一核对,存在抽查等现象;财政票据管理职能发挥不充分,难以对违规单位实施有效的制裁和惩处。 二是单位重领轻管,有的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专人、专柜、专帐管票,票据管理不规范,随意转借或转让财政票据,存在票据遗失情况;管理人员不稳定、业务不够熟悉,票据使用种类不准确,票据混开,串用,超出范围使用,有的填写票据内容不齐全、金额涂改、票据各联之间内容、金额不一致,领用票据后长期不验票,跨年度使用,一部分收入没有当年缴入财政,不参加财政票据年检;三是手续不完备,使用印章错误,将公章作为收费章加盖,有的存根不加盖印章,有的作废票据没有加盖作废印章;填写内容不齐全,有的单位在收费或罚款时,对涉及多个项目的,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填写,仅填写一个项目,收费标准无处可查,存在错填、漏填、书写不清楚等情况;四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交接手续不全,造成票据丢失;有的没有领用、回交登记;有的涂改、挖补、损毁票据;管理不严,认识不足,票据随意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由此给财政部门造成监管难度,难以区分收入是纳入预算的,还是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致使票据管理混乱,同时造成糊涂帐,给“坐支”收入留下空挡,给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制造障碍。

二、财政票据种类过多,监督管理难度大。由于收入项目繁杂,长期形成财政票据种类、格式多样化,导致了财政票据管理复杂化的混乱的现状。我区目前管理使用的各类财政票据达20余种之多,因此在领购、使用和保管过程中难免出错,部分单位票据领购时又没有计划性,经常多领,造成积压、过期,不仅增加监管难度,也造成了浪费。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等收费票据由于只有农保和社保中心使用,加之领购又无计划,一次性全部领走。所以在票据检查中我们发现这类单位积压了过多的票据,增加财政的监管难度,也造成了浪费。

三、对财政票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政府非税收入首要环节的财政票据却得不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普遍存在重“税”轻“费”的思想,认识不到“税”和“费”在财政收入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一不正确思想体现在个别部门和领导上,对财政票据的性质认识非常模糊,认为只有逃税是违法行为,哪有不缴费受到法律制裁的,大不了通告批评,以致在票据管理和使用上出现违规违纪的现象。“税”、“费”都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与税务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无法回避的严则。如学校“学生收费票据”,学校对票据管理不严,认识不足,把票据直接发给各班老师,有的老师甚至转交给学生代开,造成错填、漏填、书写不清楚、票据丢失等情况。

上面列举的几点不足是今后我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应该考虑解决的重点,拟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由财政局与物价局联合,重新确定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及我省统一取消的4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对照,经财政局签字盖章后,才能到物价局进行《收费许可证》的年检。严格收费项目,切实加强源头控管。

二、严格实行票据购领、审核、缴销制度。在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一是加强票据基础管理。制定了细化的票据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凭证供应、专人购领、缴旧换新、票款通行”的管理制度,规定各单位只能指定专人凭《票据领购证》到财政局领票,对不属供票范围或不应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坚决不予发放。对未能及时缴验旧票的,坚决不予发放新票,对用票量大的单位,实行按月发放,对一些特殊用票单位,实行按次发放。真正做到无证不供票、无目不供票、资金未缴专户不供票。二是强化票据日常管理。对前来核票购票的每个单位,从票种、数量、起止号、金额都进行了严格登记,严格坚持“限量领购,定期核销,验旧购新,票款同行”规定,严把票据购领、核销关。对票据使用单位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与实际用票收入进行核对,并由相关科室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购领、核销手续,坚决杜绝票据使用单位坐收坐支,确保票面金额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建立和完善从申领、发放到缴销等一系列票据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责、专帐、 专库管理,严格发放、结存和核销手续,提高监管水平。三是加强票据的核查监督,杜绝票据外流和违规使用。

三、规范用票单位的日常票据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增强依法用票意识,在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上,实行领销存台帐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增强责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做好票据的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规范填开票据行为,对开具票据过程中作废的票据应作规范处理,加盖作废图章,避免乱涂乱画。严格追究转借、转让、串用、各联之间内容金额填写不一致以及使用非法票据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逐步实现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化。

四、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用票单位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组织,视其行为类别、情节轻重,制定相应的处罚尺度,直至停止财政票据供应。建立平时抽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处罚与规范相结合,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后检查与事前监督、事中调控相结合,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时效性和严肃性。

发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高校; 内部控制; 收费票据管理; 制度执行力

中图分类号:F237;G64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9-0114-03

一、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内部控制的背景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监督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它对私设账簿、账外设账等“小金库”违法、违纪、舞弊行为起到相当有效的预防与防治作用,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近年来,高校经济活动频繁、经济成分多元化,高校收费票据的种类和开具内容都日趋增多,对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显得日益重要。

1992年9月,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简称COSO委员会)公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报告(下文称“COSO框架”)中指出,内部控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内部控制目标是帮助企业奔向经营目标、完成使命和减少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运用到我国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中,就是要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手段,规范高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流程,规避高校的财务风险,预防“小金库”等财务舞弊,保障高校资金健康、安全地运转。

二、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的现状

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是博弈双方进行博弈的规则,其本身也是经过反复博弈形成的产物;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西奥多・舒尔茨(T.W.Schultz)将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对制度的定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动准则”。“制度”一词的“制”具有约束、管束之意,“度”具有尺度、标准之意,说明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标准。综上对制度的认识,笔者认为制度本身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它要求一定范围内的成员办理事项必须要共同遵守。既然如此,制度的执行力就显得非常重要。若制度的执行力不够,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势必破坏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具体到当前的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中,高校的内部控制环境和票据管理制度执行力的现状并不理想,具体表现在:

(一)票据管理工作流程不完善

由于对票据管理工作的意识淡薄,思想上重视不够这一根本原因所致,加之其他事项如会计核算、综合管理、预算编制、决算分析等工作量庞大,很多高校并没有按照收费票据管理的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票据管理工作流程。据笔者了解,许多高校在票据的购领、保管、发出、缴销设立了工作流程,但是在入库、内部缴验及核销方面并没有设立相关的工作流程,内部控制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二)票据管理岗位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

由于很多高校对票据管理工作的意识淡薄,思想上重视不够,很多高校在票据的购领、入库、保管、发出、收回、内部缴验、核销、缴销的各个环节中,没有将岗位不相容制度落实到位。其中,在票据发出环节,各使用部门的领用人员多为非财务、会计专业人员,也没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会导致错误使用票据种类、填开超出规定范围的内容,甚至故意虚开票据。这就导致学校财务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缴验票据时出现违规票据。部分高校还存在票据催缴环节落实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资金回笼滞后。这些都会对学校资金流动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影响学校领导层以会计信息为依据的决策。

(三)票据管理手段落后

当前形势下一方面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财会领域;另一方面是宏观经济的发展,高校自身也积极拓展业务,微观经济也随之发展,经济活动已无法靠手工进行管理。所以人们早已对会计电算化达成共识。但是,可能由于票据管理意识淡薄,跟不上时代要求等原因,目前有很多高校并未将电算化手段应用于票据管理工作,仍采用手工管理的方法。也有许多高校已经启用票据管理系统,但系统功能还远远不够强大。以南京某高校为例,可以在票据管理系统中保存已发出票据的本号、起讫编号、领用人的部门及姓名,但还缺乏对领用时间、归还时间以及预开性票据管理的功能。此外,许多已推行会计电算化的高校中,票据管理系统没有和财务管理系统、收费系统等做到很好的结合,在票据核销环节,核销员还要将已入账票据的凭证号一张一张地输入票据管理系统,效率低、工作量大,也容易造成人为的差错。总之,现行票据管理手段的现状总体落后,不仅直接降低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而且违背了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和高校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

三、收费票据在会计核算中的风险

上文提到,COSO框架中提出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减少经营过程中的风险。COSO委员会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5月了新修订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下文称“新框架”),在2011年12月的新框架征求意见稿中,COSO委员会认为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校收费票据的风险主要表现在预开性票据带来的财务风险。预开票据,又称见票付款,是指付款单位要求收款单位先开票据,收到票据后再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在高校中常见于科研经费,为避免影响经费不能及时到达而产生。同时也增加了财务风险和监管难度,原因是预开的票据脱离了学校控制,若对方款项因故不能及时到账,就会造成拖延,不仅不符合会计制度中的及时性原则,而且有悖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收付实现制原则(2012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部分行业可以引入权责发生制),并且很容易造成票据丢失,若学校开出数量可观的金额的票据游离在学校视线之外,在学校会计账簿中也没有反映,这就增加了学校的财务风险,也降低了监管的执行力。

四、提高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以上对当前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现状的认识,笔者认为,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主要原因并非觉悟和意识的问题,而是制度与流程的脱节,有效的制度并非写在墙上,或是一纸文书,而是要镶嵌在工作的流程中,成为不可绕过的一环。在这样的前提下,管理手段就显得非常重要,应用信息化管理方法与手段,将票据入库、保管、发放、核销、缴验、汇总、查询等全部纳入票据系统的管理,但是系统的管理功能还不够强大,尤其是在核销环节还不能与财务管理系统结合起来,这样,有可能因为核销员录入时的差错导致票据系统显示的信息与财务账上的信息不能完全吻合,也无法通过系统排查出错误的出处。高校财务部门应当与软件公司进行商讨,建立功能更为强大的票据管理系统,尽量使用与本单位财务管理系统同一公司的票据管理系统,通过编程建立起缴费系统、收费票据管理系统、财务系统三者无缝整合的系统平台,实现从收费项目的申报开始直至票据归档、凭证入账的缴费信息、票据信息、凭证信息互通互查,这样,票据系统提供的信息与账面信息可以吻合起来,这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差错的发生,使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也能将票据管理人员,尤其是票据核销员解放出来。对于提到的预开性票据,也应纳入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教职工根据已申报的收费项从网上申请预开票据,登录系统后首先进入申请承诺书界面,写明归还款项或票据原件的时间,申明逾期不归还时同意财务处自行从相应的经费扣除相应的金额,以抵偿相应金额的款项。财务人员在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系统自动生成应收账款的记账凭证,复核人员在系统上对凭证进行复核,之后,出纳对已经审核通过的预开票据进行打印或手开,并标识该请求取票的时间,申请人根据预约的提示携带本人签字的纸质申请承诺书及其他相关纸质文件进行票据的领取。这样,有效控制了相关的财务风险、保证了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弥补手工作业的种种不足,更适应当前形势下高校会计核算精细化和财务管理专业化的需要。部分设想如图1、图2(图1为高校学费收费及机打学费票据管理的流程;图2为高校各类其他收费及其机打/手工收费票据管理的流程)。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现状不理想的根本原因是意识淡薄、思想上重视不够导致的内部控制环境不理想。在笔者阅读过的相关文献中,大多提出的对策是转变观念,充分认清高校票据管理的重要意义并加强制度建设。而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最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只有让制度不再成为墙上的标语,而是镶嵌在实际的工作流程中,使其成为不可绕过的一环,才能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实现制度的有效性,并捍卫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及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化,使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不是应付上级部门的规定,而是真正实现它的价值:规范收费行为、保障资金运转、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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